如我们在前面所曾讨论过的,中国的文学批评其缺点原在缺乏推理之思辨,故不易建立严密之体系,而外来之富于推理的思辨方式,当然便是促成这种体系之建立的一大助力。静安先生早期的杂文中,既已表现了因外来思想之刺激,透过他自己性格上的特色与传统相参融而形成的一些重要概念,那么下一步所当从事的工作当然便是如何以这些概念为基础来建立起有系统的批评理论。关于这一步建立的工作,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可以采取:一种是完全凭借西方既有之理论体系,将之应用到中国文学批评中来;另一种则是并不使用西方之体系而仅采纳其可以适用于中国的某些重要概念,而将之融合入中国文学的精神生命之中,从而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批评理论来。静安先生对于这两种方式都曾有所尝试,他早期杂文中的《〈红楼梦〉评论》一篇可以说是前一种尝试的代表作,而他后期的《人间词话》则可以说是后一种尝试的代表作。现在让我们先对他前一种尝试的作品《〈红楼梦〉评论》一文加以检讨。
《〈红楼梦〉评论》一文最初发表于《教育世界》杂志,那是在清光绪三十年(1904),比蔡元培所写的《〈石头记〉索隐》要早十三年(蔡氏索隐初版于1917年),比胡适所写的《〈红楼梦〉考证》要早十七年(胡氏考证初稿完成于1921年),比俞平伯写的《〈红楼梦〉辨》要早十九年(俞氏文初版于1923年)。蔡氏之书仍不脱旧红学的附会色彩,以猜谜的方法硬指《红楼梦》为清康熙朝之政治小说,固早被胡适讥之为牵强附会,至于胡适《〈红楼梦〉考证》之考订作者及版本与俞氏《〈红楼梦〉辨》之考订后四十回高鹗续书的真伪得失,在考证方面虽然有不少可观的成绩,可是对于以文学批评观点来衡定《红楼梦》一书之文艺价值一方面,则二者可以说都并没有什么贡献。而早在他们十几年前之静安先生的《〈红楼梦〉评论》一文,却是从哲学与美学观点来衡量《红楼梦》一书之文艺价值的一篇专门论著。从中国文学批评的历史来看,则在静安先生此文之前,在中国一向从没有任何一个人曾使用这种理论和方法从事过任何一部文学著作的批评,所以静安先生此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实在乃是一部开山创始之作。因此即使此文在见解方面仍有未尽成熟之处,可是以其写作之时代论,则仅是这种富有开创意味的精神和眼光,便已足以在中国文学批评拓新的途径上占有不朽之地位了。这是我们为什么在正式讨论这篇论著前,先要说明其写作年代的缘故,因为必须如此才能明白这篇文章在文学批评史上的意义和价值。
根据《静安文集·自序》,《〈红楼梦〉评论》一文乃是写作于他正在耽读叔本华哲学的年代(60),所以这篇文章乃是全部以叔本华的哲学及美学观点为依据所写的一篇文学批评论文。本文为了以后便于讨论起见,现在先将全文作一概略之介绍。
《〈红楼梦〉评论》一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人生及美术之概观,叙述其对人生之看法,以为“生活之本质何?欲而已矣”。而由欲所产生者则唯有苦痛而已,所以“欲与生活与痛苦,三者一而已矣”。其次又叙述其对美术之看法,云:“美之为物有两种,一曰优美,一曰壮美”,“优美与壮美皆使吾人离生活之欲而入于纯粹之知识者”,所以美术能使人忘生活之苦痛。又引格代(歌德)之诗曰:“凡人生中足以使人悲者,于美术中则吾人乐而观之”,以说明悲剧中之“壮美”之情,“其快乐存于使人忘物我之关系,则固与优美无异也”。最后乃下一结论说:“今既述人生与美术之概略如左,吾人且持此标准以观我国之美术……吾人于是得一绝大著作曰《红楼梦》。”
第二章《红楼梦》之精神,开端仍论生活之欲之痛苦,继言:“男女之欲尤强于饮食之欲”,“是故前者之苦痛尤倍蓰于后者之苦痛”,“而《红楼梦》一书实示此苦痛之由于自造,又示其解脱之道不可不由自己求之者也”,“而解脱之道存于出世而不存于自杀”,盖因自杀之人未必尽属能战胜生活之欲者也。至于出世之解脱则又有两种,“一存于观他人之苦痛,一存于觉自己之苦痛”,“前者之解脱宗教的也,后者之解脱美术的也。前者平和的也,后者悲感的也,壮美的也”,“此《红楼梦》之主人公所以非惜春、紫鹃而为贾宝玉者也”。所以《红楼梦》一书之精神乃在写宝玉由“欲”所产生之苦痛及其解脱之途径。(www.xing528.com)
第三章《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本章主要在论《红楼梦》之悲剧性质,以为《红楼梦》一书与吾国人乐天之精神相反,乃“彻头彻尾之悲剧也”。而“由叔本华之说,悲剧之中又有三种之别,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悲剧由于盲目的运命者;第三种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若《红楼梦》则正第三种之悲剧也”。所以《红楼梦》之悲剧“不过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于是乃可见悲剧之不幸盖“无时而不可坠于吾前”,所以“《红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也”。而悲剧所表现者多为壮美之情,可以感发人“恐惧与悲悯”之情绪,使“人之精神于焉洗涤”,所以“叔本华置诗歌于美术之顶点,又置悲剧于诗歌之顶点,而于悲剧之中尤特重第三种,以其示人生之真相,及解脱之不可已故。故美学上最终之目的与伦理学上最终之目的合”。《红楼梦》一书既然也是以悲剧之形式示人以解脱之途径,因此静安先生乃下结论说:“由是《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亦与其伦理学上之价值相联络也”。
因第三章之结论,静安先生在第四章便开始讨论《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此章旨在说明“解脱”为“伦理学上最高之理想”,然此一理想原极难为之证明,是以静安先生乃设为疑难以自辩答。其大要盖谓世界与人生之存在并无合理之根据,而当世界尽归于“无”,则可以“使吾人自空乏与满足、希望与恐怖之中出,而获永远息肩之所”。且世界各大宗教“皆以解脱为唯一之宗旨,哲学家如古代希腊之柏拉图,近世德意志之叔本华,其最高之理想亦存于解脱”。《红楼梦》正是“以解脱为理想者”,此即为《红楼梦》伦理学上之价值。
第五章为余论,主要在说明旧红学家之纷纷考证《红楼梦》一书主人公为谁,想要为书中故事找出“本事”来,乃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为“美术之所写者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所以考证本事并不重要,而考证“作者之姓名与作书之年月”方为正当考证之途径。又论《红楼梦》一书不必为“作者自道其生平”,且引叔本华“美术之源出于先天”之说以证明一切美术作品不必“本于作者之经验”,所以《红楼梦》一书之价值不在其内容之确指何人何事,而在其所表现之美学与伦理学上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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