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在流程中涉及法律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搜集、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提出与实施、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等多项程序。在针对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管理、重大项目等业务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如果能充分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力量,将有助于企业建立和维护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大幅提升法律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因此,如何通过规章制度有效管理外聘律师事务所队伍,也就成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弥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调剂企业法律服务人才的阶段性需要的重要保障。
一、制度设计框架
(一)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
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在处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弥补企业法务力量不足的有效补充,首要优势就在于其专业能力。由于法律服务领域的多样和广泛,企业在选择外聘律师事务所时首先应当考虑事务所的专业特长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相契合,在相关领域是否有足够的项目经验积累和服务经验。
在选择外聘律师事务所时,可以通过制度确定多种途径,例如:可以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人数、奖惩记录作出一系列规定,或根据相关行业的公开排名确立选择标准;也可以请律师主管机关(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或本行业协会或同类企业进行推荐;或者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聘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选聘程序的公开公正
对于集团型企业来讲,为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通常会由集团总部的法律事务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一个适用于集团系统内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集团及下属企业在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原则上应在该备选库内选择事务所,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正的选聘。
(三)明确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
在确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后,应当要求企业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除需明确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外,还应当要求事务所在工作过程中的及时通报工作进展、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时及时与企业沟通、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上述内容都应当在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四)建立激励制约机制
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较普遍的问题是在管理中缺乏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难以得到体现,这就需要在制度中明确一定的考核办法,例如,要求每个接受法律服务的部门(单位),及时对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服务成果、服务响应时间作出整体评价,并由主管部门在综合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及时推广优秀事务所,淘汰不合格律所及律师,对外聘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
二、外聘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的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范围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为处理特定法律事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公司本部律师事务所的聘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并定期更新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组织或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四)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业务部门安排、督导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五条 接受外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聘用外部律师;
(二)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根据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四)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法律事务机构;
(五)申请更换外部律师。
(六)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
第六条 各级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具体管理职责,并应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
(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四)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五)涉外法律事务;
(六)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业务;(www.xing528.com)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由法务部提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选聘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应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企业因重大项目或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等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之外的事项需要聘请专项律师的,应由业务部门提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法务部按照选聘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拟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或法务部以下统称为经办部门。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需要,按照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项目经验、服务费用等因素,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第十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应在公司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内选择,如因法律专业领域或项目特殊要求等因素需由名单之外的律师事务所承办相关法律业务,应事先征询上一级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用外聘律师事务所时应以公开竞价为原则。其中,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万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询价,询价记录应报法务部备案;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单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费用或者预计费用在××万元及以上的,应按下述程序选聘:
(一)经办部门牵头组成评审小组,确定法律服务事项,设置项目评审规则;
(二)经办部门选择三家能够胜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招投标,法务部参与邀标、评标及开标的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
(四)评审小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事务所;
(五)签署法律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公司法务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内容、人员与方式;
(二)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保证;
(三)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六)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同时指派内部法律顾问协助配合有关业务。内部法律顾问的协助配合不转移聘用律师的义务。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律师事务所完成相关服务后,经办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该次服务进行评价,并填写“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交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应根据经办部门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选聘外部律师和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由法律事务机构组织进行,并应填写“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
第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度2次(第一次为上半年时段于7月10日前,第二次为全年时段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法务部报送《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
第十七条 法务部负责汇总整理律师事务所“质量跟踪检查评价评分表”的相关信息,将新增合格律师事务所补充入备选库名单,并将被评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调整出备选库名单。未经公司重新评估,被调整出备选库名单的律师事务所自被调整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列入备选库总体名单。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采取给予处分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聘用律师的;
(二)与聘用的律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或所属单位权益的;
(三)超出聘用协议约定范围支付律师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干涉聘用律师工作或拒绝支持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开展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企业法务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三、制度要点解读
(一)选聘过程中的风险
(二)管理过程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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