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法律纠纷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纠纷风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企业则应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法律纠纷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资产处置等行为,都可能带来一定法律后果。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各种法律纠纷在所难免,这其中,既可能是企业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交易对方的原因,还有一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是否采用诉讼方法解决;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作好方案准备。法律纠纷解决如果未得到及时解决或者解决方法有误,将可能扩大企业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要全面认识,优化方案,及时处理。

一、法律纠纷管理的制度框架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并通过相应的制度作出合理预防,就能使法律风险得到合理的评估、预防和控制。对企业而言,法律纠纷的管理并不等同于个案的解决,应当争取从制度上对纠纷处理可能涉及的内部协调、处理方式及处理程序等做出合理安排:

(一)确定管理部门和案件经办人,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由于法律纠纷的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应当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同时,应在相关制度中对各业务部门的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以提升企业对法律纠纷的应对和救济能力。

(二)诉前充分评估,诉讼与非诉、协商方式相结合

企业可能面对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力求根据个案特点,灵活处理,不宜一味依赖诉讼途径,而应当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对诉讼成本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从纠纷的全局出发来制定和选择应对策略,采取诉讼、非诉讼、调解协商结合的方式,寻求最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公司利益的妥善处理方案。

(三)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对于标的金额较小、影响不大的普通案件,企业可以实行程序性管理;而对重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则应当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主办部门应当分阶段、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各相关单位(部门)则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集中会诊制度,促进法律资源的共享,共同应对、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同时,对于纠纷处理中的各项事务也应当建立逐级审批制度,对于涉及纠纷和解、调解、费用减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由企业领导或经领导授权的法务负责人予以批准,并安排法务人员参与调解或和解的谈判与讨论。

(四)注重时机、兼顾经济原则

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手段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的恰当时机,同时对诉讼时效予以特别关注。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权利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就丧失了司法保护的请求权。因此,在制定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应当要求主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注意把握诉讼时机,在权衡诉讼的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决策

(五)完善法律纠纷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纠纷的业务管理流程大致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和总结反馈程序。企业在制定法律纠纷管理制度时可以参照上述管理流程,完善纠纷处理的工作机制,并实行案件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相应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以期将法律纠纷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重大法律纠纷的汇总上报

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中央企业则应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地方国资委对于其委管企业也有类似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要求。这样的备案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集团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不无裨益。因此,企业在编制法律纠纷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时可以借鉴学习

二、法律纠纷管理的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具体包括:

(一)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或者商事纠纷;

(二)公司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

(四)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维护公司利益的处理方式;

(四)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五)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法律纠纷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第五条 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一)争议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二)案件涉及土地××平方米以上(含)或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含)的重大不动产的;

(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开展活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因公司经营、商务或其他经济行为产生的纠纷处理工作,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在查明纠纷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

(三)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处理活动;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案件纠纷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

(六)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七)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九)完成其他与法律纠纷处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下与公司法务部统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说明案件涉及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各相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为纠纷处理的配合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www.xing528.com)

(一)建立防范、避免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预警机制,重视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不能推诿、躲避责任,尽量避免诉讼风险;

(三)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时,应遵循由公司统一领导,由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或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协助的工作原则;

(四)做好有关文件资料、尤其是案件证据材料的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对方的相关资料等;

(六)安排专人协助法律事务机构调查案件事实、搜集证据,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支持工作;

(七)负责配合公司法务部或法律事务机构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八)完成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系统成员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处理,应遵循谨慎原则,本着依法协调、利益均衡、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争议事项,应根据其性质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一般应首先选择协商、调解。

第十一条 在与法律纠纷的相关方协商处理或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前,业务部门应与法务部对纠纷的处理进行商讨,形成初步处理方案并确定案件经办人。

第十二条 案件经办人由公司法务部报请公司领导,在法律工作人员、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中选任。案件经办人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经办人和代理人调查案情、搜集证据。

第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应当由公司法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外聘律师或有关专家共同对处理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书面论证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律中介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员签署、提供书面意见的论证方式;会议论证是指签署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举行会议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应采取会议论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一般应在处理决策前组织进行,但案件存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采取相关法律手续后进行。

第十五条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可以不进行评审,由业务部门与公司法务部商议确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非诉协商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涉案部门与案件经办人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应以互谅互让为方针,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准则,积极促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解决。

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期间,案件经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对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提出建议,会同法务部报请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涉外案件;

(三)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且外部法律事务机构有明显的地域优势或人脉关系时;

(四)法律事务机构认为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与外聘律师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成果递交、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对于未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正式员工作为案件诉讼或仲裁代理人时,案件代理人中至少一人为法律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在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案件时,案件经办人可与法律中介机构律师共同接受委托,作为案件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加案件审理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在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案件时,必须有一名了解情况的公司正式员工全程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及案件代理人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重视提起反诉、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避免或减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仲裁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应及时采取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经办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法务部作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作出分析和总结,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结案报告应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

第四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子公司对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报至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需要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外,各级子公司对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导致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发生潜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后的5日内及时上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报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躲避责任,造成法律纠纷案件的;

(二)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且造成实际损失的;

(五)内外勾结、隐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开展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并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三、制度要点解读

(一)法律纠纷接受阶段中的制度要点

(二)法律纠纷处理阶段中的制度要点

(三)法律纠纷总结汇总阶段的制度要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