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核查和盘点工作量大,出错率较高。大致表现在:制度形同虚设,或者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得不够,资产的增加、调拨和报废工作管理混乱,人员调动频繁交接手续混乱不清等等。给资产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多工作难题和错误。因此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意义重大。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组织工作,涉及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等,必须由这些部门共同联手参与管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应配备有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强,懂业务、会计算机操作,会讲肯干的专职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一旦失控,其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超过一般的商品存货等流动资产。
一、制度框架
(一)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1)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2)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3)固定资产的采购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不可忽视。应订立采购制度规范固定资产采购程序;
(4)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
(三)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环节的制度
(1)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固定资产使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3)企业应当建立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转移的相关制度
(1)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
(2)企业应该订立固定资产转移的相关制度,来规范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内部转移的相关程序。
二、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风险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固定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固定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不当和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六)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四)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
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三、制度要点解读
(一)职责分工与授权
(二)取得与验收
(三)使用和维护
(续表)
(四)处置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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