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刑事司法改革:走向正义

刑事司法改革:走向正义

更新时间:2025-01-2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不同权力结构的分权目的都在于对国家权力予以有效制约,但不同的权力结构下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监督需求,从而出现不同的检察权。监督者,监视与督促也。法律监督其实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监视法律的遵守情况并促使相关人员遵守法律。为了弥补这种监督与制约的不足,就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外设置一个经常性的法律监督权,以使之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定期性监督权构成一个对行政与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网络。

不管是平面化权力结构模式,还是半平面化权力结构模式,都是三权分立体制的不同表现,可统称为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我国的则可称为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虽然不同权力结构的分权目的都在于对国家权力予以有效制约,但不同的权力结构下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监督需求,从而出现不同的检察权。监督者,监视与督促也。法律监督其实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监视法律的遵守情况并促使相关人员遵守法律。如果说中国古代的监督权即监察权已经包含了一种实体处理权,那么在现代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的分权体制下,监督权已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因为监督权作为一种权力,也有滥用的可能。从这点来看,不管是我国的还是西方国家的检察权都是一种监督权,只是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权力范围有大有小而已。在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之下,出于人性恶的伦理假设,认为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权力分割成相互制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交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滥用。由于监督的目的在于对权力实施制约,既然通过这种权力分立已经对国家权力形成了很大制约,或者说,权力监督的需求已经通过这种权力分立得到了基本的满足,另外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已没有必要,有必要的只是在这三种权力之下设立一些有监督性的机构。在国家权力之中,对公民最具现实威胁性的是国家的惩罚权,也正是为了制约这种惩罚权,西方国家通过诉讼模式改革,将掌握在法官手中的惩罚权分成裁判权与控告权,并将后者交由属于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来行使,从而形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为此,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机关只是一种公诉机关,行使的只是一种具有控告性质的公诉权,检察机关的其他权力都是在此权力基础上衍生的一些附属权力。但是,由于公诉权作为一种控告权是从惩罚权中分立出来的,具有一种不同于行政权的司法性质,从而导致后来就检察权性质长期不休的争论。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争论其实是一种权力制约与权力性质相矛盾的体现,即一方面需要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另一方面公诉权本质上又不同于行政权。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源还在于三权分立权力架构没有检察权应有位置的有限容纳性,是检察权本身要求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并立的体现,只要这种权力结构没有改变,这种矛盾也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其实,在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之下,在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起点上与三权分立结构一样,都是以权力与规范间的关系为依据所作的划分,即制定规范的权力是立法权,执行法律的权力是行政权,对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作出规范性判断的权力是审判权。不同的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的国家学说之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理论上拥有所有的国家权力,但由于执行法律的行政权与对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规范性判断的审判权是一种经常性的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种定期性的机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只能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来行使行政权与审判权,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只行使不具有经常性的立法权。在此种情况下,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行政权与审判权的来源,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和受它监督,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定期性的议事机构,很难对经常性的、大量的行政活动与审判活动进行动态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为了弥补这种监督与制约的不足,就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外设置一个经常性的法律监督权,以使之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定期性监督权构成一个对行政与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网络。而且,虽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监督在理论上可通过行政执法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而实现,但因为审判机关的被动性和行政机关难以避免的、较强的地方性,在实践中很难保证法律得以统一执行,这也需要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因此,可以说,在行政权与审判权之外另设专门的法律监督权,这是一元分立权力架构下对权力运行和制约的必然选择,没有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存在,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就必然难以维持。

二、对立控制论(www.xing528.com)

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矛盾对立运动的过程,对立与统一是事物发展动力的根本原因。运用对立统一的世界观方法论,来观察和研究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就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对立统一的规律运用于国家权力的机关的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过程中,以保证权力正常运行和科学、健康的发展。

同时,权力的对立制衡理论是任何一种形式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的普遍规律。我国不搞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分立,但是,权力制衡理论却有普适性,这是由于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是一种有目的地支配他人的力量,这种支配往往能给权力拥有者带来物质和精神利益。“人们追求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还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