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赵敦华讲波普尔:开放社会

赵敦华讲波普尔:开放社会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 五 节 开 放 的 社 会在 历 史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 乌 托 邦 工 程 与 渐 进 社 会 工 程 相 对 立 的 基 础 上 , 波 普 尔 又 提 出 了 封 闭 的 社 会 与 开 放 社 会 这 两 个 对 立 的 概 念 。

赵敦华讲波普尔:开放社会

第 五 节 开 放 的 社 会

在 历 史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 乌 托 邦 工 程 与 渐 进 社 会 工 程 相 对 立 的 基 础 上 , 波 普 尔 又 提 出 了 封 闭 的 社 会 与 开 放 社 会 这 两 个 对 立 的 概 念 。 这 两 个 概 念 源 于 法 国 哲 学 家 柏 格 森 ( H Berson ) 的 《 道 德 和 宗 教 的 两 个 起 源 》 一 书 。 封 闭 社 会 是 以 忠 诚 和 顺 从 为 准 则 , 符 合 法 律 、 习 俗 的 静 态 社 会 。 但 波 普 尔 说 : “ 关 于 这 两 个 词 的 使 用 , 在 我 和 柏 格 森 之 间 有 着 极 大 的 差 别 。 ” ① 按 照 波 普 尔 的 说 法 , 开 放 社 会 就 是 现 代 的 民 主 社 会 , 其 特 点 是 批 判 式 的 自 由 创 造 ; 而 封 闭 社 会 是 部 落 式 的 社 会 的 残 余 , 在 古 代 、 中 世 纪 和 现 代 都 表 现 为 极 权 社 会 , 其 特 点 是 不 加 批 判 地 盲 从 习 俗 , 众 口 一 词 , 舆 论 一 律 。 封 闭 社 会 像 一 个 囚 笼 , 生 活 在 其 中 的 人 缺 乏 理 性 批 判 能 力 , 也 没 有 自 主 意 识 和 个 人 责 任 感 ; 而 开 放 社 会 的 特 点 是 相 信 理 性 与 自 由 , 它 的 成 员 有 责 任 感 , 能 够 自 己 管 理 自 己 , 并 且 为 自 己 的 自 由 选 择 承 担 责 任 , 人 们 的 分 歧 和 矛 盾 通 过 辩 论 和 讨 论 来 解 决 , 不 同 意 见 受 到 尊 重 和 鼓 励 , 政 府 的 政 策 受 到 公 众 的 监 督 和 经 验 及 理 性 的 审 视 。 笼 统 地 说 , 开 放 社 会 的 原 则 是 批 判 、 民 主 、 自 由 和 宽 容 。

开 放 社 会 的 这 些 原 则 对 现 代 人 说 来 似 乎 是 老 生 常 谈 。 但 是 , 并 不 是 大 多 数 人 都 理 解 了 这 些 原 则 的 意 义 。 相 反 , 即 使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 贯 彻 这 些 原 则 往 往 造 成 一 些 悖 论 。 这 些 悖 论 暗 示 , 开 放 社 会 的 理 性 原 则 蕴 含 着 自 我 毁 灭 的 危 险 。 波 普 尔 以 解 决 悖 论 的 方 式 论 证 开 放 社 会 诸 原 则 , 其 目 的 在 于 强 调 , 理 性 的 原 则 也 必 须 接 受 理 性 的 批 判 。

1 主 权 的 悖 论

如 前 所 述 , 自 柏 拉 图 始 , 政 治 哲 学 的 传 统 问 题 是 : 谁 有 资 格 统 治 ? 主 权 应 归 谁 所 有 ? 回 答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 但 却 摆 脱 不 了 悖 论 。 设 想 人 们 最 初 的 回 答 是 : 智 者 应 当 成 为 统 治 者 。 真 正 的 智 者 具 有 自 知 之 明 , 知 道 统 治 者 的 最 重 要 品 质 是 贤 德 。 因 此 , 智 者 的 回 答 是 : 贤 者 应 成 为 统 治 者 。 真 正 的 贤 者 必 然 会 施 惠 于 民 , 把 主 权 交 给 人 民 。 但 是 , 大 多 数 人 会 否 定 自 身 的 权 利 , 坚 持 把 主 权 转 让 给 智 者 和 贤 者 。 苏 格 拉 底 早 就 告 诫 说 , 无 论 善 良 者 还 是 睿 智 者 , 都 是 “ 脆 弱 的 人 ” 。 “ 谁 应 当 统 治 ? ” 这 个 问 题 只 能 由 强 者 来 解 决 , 而 这 个 强 者 恰 恰 就 是 最 不 应 当 统 治 的 人 ― 暴 君 。 这 无 疑 是 一 个 悖 论 。

波 普 尔 指 出 , 解 决 悖 论 的 方 式 是 改 变 产 生 悖 论 的 问 题 , 即 “ 谁 有 资 格 统 治 ? 主 权 应 归 谁 所 有 ? ” 这 些 问 题 以 错 误 的 方 式 提 出 了 关 于 主 权 的 问 题 。 因 为 它 们 是 在 “ 主 权 等 于 最 高 统 治 权 ” 的 前 提 下 被 提 出 的 。 根 据 传 统 的 观 念 , 国 家 主 权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实 体 。 主 权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 不 允 许 其 他 权 力 超 乎 其 上 或 与 之 平 行 。 并 且 , 主 权 被 奉 为 某 个 集 团 、 阶 层 或 个 人 独 享 的 “ 神 器 ” , 是 不 容 他 人 染 指 的 圭 桌 。 根 据 这 种 主 权 观 念 , 谁 拥 有 了 主 权 , 谁 就 在 政 治 上 占 有 了 统 治 其 他 人 的 特 权 。 “ 他 们 假 定 政 治 权 力 本 质 上 是 统 治 权 。 如 果 这 一 假 定 成 立 , 那 么 所 剩 下 的 唯 一 重 要 的 问 题 确 实 是 ‘ 谁 应 当 是 统 治 者 ? ’ ” ① 波 普 尔 说 , 这 个 前 提 是 错 误 的 , 因 为 任 何 权 力 都 是 可 以 分 割 的 。 权 力 的 分 割 即 是 权 力 的 制 衡 。 事 实 上 , 即 使 是 最 专 制 的 君 主 , 他 的 权 力 也 不 得 不 受 其 臣 仆 们 的 掣 肘 。 虽 然 一 切 权 力 都 受 制 衡 , 制 衡 的 方 式 却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民 主 政 体 , 一 种 是 专 制 政 体 , “ 民 主 政 体 和 专 制 政 体 的 区 别 是 : 在 民 主 政 体 下 , 可 以 不 流 血 地 推 翻 政 府 ; 在 专 制 政 体 下 则 不 可 能 。 ” ② 。 也 就 是 说 , 在 专 制 制 度 下 , 权 力 的 制 衡 表 现 为 权 力 斗 争 , 采 取 了 流 血 的 暴 力 和 你 死 我 活 的 激 烈 方 式 。 在 民 主 制 度 下 , 权 力 的 制 衡 采 取 了 普 选 、 监 督 、 辩 论 和 协 商 等 合 理 而 温 和 的 手 段 。 政 治 哲 学 应 该 探 讨 什 么 是 权 力 制 衡 的 最 佳 形 式 、 如 何 以 损 失 最 小 的 方 式 达 到 目 的 等 问 题 。 它 不 应 在 权 力 和 人 的 关 系 问 题 上 作 文 章 , 而 应 当 探 讨 权 力 与 权 力 的 关 系 问 题 。 它 的 中 心 问 题 不 是 “ 谁 应 当 统 治 ” , 而 是 “ 如 何 最 有 成 效 地 防 止 暴 政 ” 。 不 难 看 出 , 政 治 哲 学 的 中 心 问 题 的 转 换 , 与 波 普 尔 把 社 会 科 学 的 目 标 由 “ 增 加 幸 福 ” 转 换 为 “ 避 免 痛 苦 ” 的 做 法 是 相 一 致 的 。 实 行 问 题 转 换 的 意 义 在 于 , 当 主 权 的 问 题 以 “ 谁 应 当 统 治 ” 的 方 式 被 提 出 , 它 的 解 决 在 理 论 上 引 起 悖 论 , 在 实 践 中 则 导 致 以 夺 取 权 力 为 目 标 的 暴 力 革 命 。 民 主 政 治 的 问 题 是 : “ 我 们 用 这 样 的 组 织 政 治 机 构 才 能 避 免 无 能 力 的 糟 糕 的 统 治 者 带 来 太 多 的 损 害 ” 。 ③ 为 了 解 决 这 样 的 问 题 , 政 治 哲 学 所 需 要 的 , 只 是 逐 渐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的 渐 进 的 社 会 工 程 。

民 主 的 悖 论

这 是 一 个 和 “ 主 权 的 悖 论 ” 相 关 的 悖 论 。 “ 主 权 的 悖 论 ” 产 生 于 大 多 数 人 民 所 具 有 的 不 愿 意 担 负 管 理 的 责 任 、 需 要 强 者 保 护 的 倾 向 。 “ 民 主 的 悖 论 ” 是 在 大 多 数 人 同 意 把 权 力 交 给 一 个 独 裁 者 的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 试 问 : 信 奉 民 主 制 度 的 人 应 该 服 从 大 多 数 人 推 举 出 来 的 独 裁 者 吗 ? 如 果 不 服 从 , 那 么 他 违 背 了 大 多 数 人 的 意 志 , 是 不 民 主 的 ; 如 果 服 从 , 那 么 他 就 得 接 受 独 裁 统 治 , 抛 弃 他 信 奉 的 民 主 制 度 。 这 又 是 一 个 悖 论 。

这 一 悖 论 是 由 于 对 民 主 的 不 正 确 理 解 而 造 成 的 。 波 普 尔 说 : “ 我 并 不 是 用 民 主 去 意 指 某 种 诸 如 ‘ 人 民 的 统 治 ’ 或 ‘ 大 多 数 人 的 统 治 ’ 之 类 含 糊 的 东 西 , 而 是 指 一 套 制 度 ( 其 中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普 选 , 即 人 民 有 解 散 政 府 的 权 利 , … … ) 无 须 使 用 暴 力 , 即 使 是 违 背 统 治 者 的 意 志 , 也 能 实 现 改 革 。 ” ① 他 还 说 , 民 主 的 理 论 “ 与 其 说 理 所 应 当 地 出 自 多 数 人 统 治 的 善 和 正 直 的 学 说 , 不 如 说 恰 恰 出 自 专 制 统 治 的 卑 鄙 。 说 得 更 精 确 些 , 它 依 靠 的 是 决 定 、 或 者 对 建 议 的 采 纳 来 避 免 或 抵 御 专 制 。 ” ② 这 就 是 说 , 民 主 的 实 质 不 是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 多 数 人 和 少 数 人 的 关 系 不 是 理 性 与 非 理 性 的 关 系 。 相 反 ,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常 常 是 非 理 性 的 。 他 们 中 间 存 在 着 崇 拜 “ 英 雄 ” 、 “ 领 袖 ” , 不 愿 意 决 定 自 己 命 运 的 非 理 性 倾 向 , 而 这 一 倾 向 往 往 导 致 了 民 主 制 向 独 裁 制 的 转 化 。 例 如 , 20 世 纪 30 年 代 德 国 法 西 斯 主 义 就 是 在 大 多 数 人 民 的 支 持 下 上 台 的 。 波 普 尔 把 民 主 看 作 一 种 合 乎 理 性 , 而 不 仅 仅 是 符 合 大 多 数 人 意 见 的 制 度 。 因 此 , 少 数 人 有 权 不 服 从 多 数 人 的 非 理 性 的 决 定 , 反 对 独 裁 制 度 、 维 护 民 主 制 度 是 理 性 的 召 唤 , 是 每 一 个 有 理 性 的 人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www.xing528.com)

既 然 民 主 的 原 则 是 防 止 专 制 主 义 , 民 主 制 的 优 越 性 只 是 相 对 于 独 裁 制 而 言 , 它 并 不 是 完 美 无 缺 的 制 度 , 甚 至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民 主 制 并 不 比 开 明 的 专 制 制 度 更 有 效 。 为 了 理 解 波 普 尔 的 专 政 的 思 想 我 们 不 妨 把 政 治 体 制 分 为 三 类 : 开 明 的 专 制 , 民 主 制 和 恶 性 的 专 制 。 开 明 的 专 制 具 有 高 效 率 的 运 行 机 制 。 由 于 不 受 其 他 势 力 的 干 扰 , 开 明 的 专 制 统 治 者 能 够 集 思 广 益 , 迅 速 地 制 订 出 合 理 的 方 案 , 并 能 够 最 广 泛 地 动 员 和 集 中 人 力 与 财 力 , 以 最 彻 底 的 手 段 贯 彻 、 实 施 方 案 。 在 民 主 制 度 中 , 方 案 必 须 通 过 各 种 意 见 的 争 论 才 能 确 立 , 方 案 在 实 施 中 也 有 赖 于 权 力 的 平 衡 。 争 论 和 均 衡 的 过 程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消 耗 掉 一 部 分 原 来 可 以 用 来 创 造 出 更 多 功 利 效 用 的 时 间 与 精 力 。 民 主 制 似 乎 缺 乏 开 明 的 专 制 所 具 有 的 统 一 意 志 和 雷 厉 风 行 的 效 率 , 这 大 概 就 是 相 当 多 的 人 倾 向 于 专 制 制 度 的 缘 故 吧 。 虽 然 人 们 向 往 的 是 仁 慈 的 独 裁 者 和 开 明 的 专 制 , 但 是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他 们 得 到 的 却 是 暴 君 统 治 。 原 因 何 在 呢 ? 原 来 , “ 权 力 ” 是 一 个 极 其 危 险 的 东 西 。 权 力 的 滥 用 在 任 何 社 会 制 度 中 都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现 象 , 没 有 任 何 一 个 大 权 在 握 的 人 是 真 正 可 以 信 赖 的 。 在 少 数 人 独 揽 大 权 的 专 制 制 度 中 , “ 绝 对 的 权 力 产 生 绝 对 的 腐 化 ” 的 现 象 更 无 法 避 免 。 因 此 , 一 个 独 裁 者 可 以 开 明 一 时 , 但 却 不 会 时 时 开 明 ; 即 使 他 可 以 开 明 一 世 , 也 不 能 保 证 他 们 的 后 继 者 也 是 开 明 的 。 惟 其 如 此 , 暴 君 统 治 才 是 专 制 制 度 的 一 般 形 式 , 而 开 明 的 或 仁 慈 的 专 制 只 是 它 们 暂 时 的 、 特 殊 的 、 过 渡 性 的 形 式 。 政 治 家 们 一 开 始 就 应 该 正 视 暴 君 统 治 的 可 能 性 , 而 不 应 当 从 良 好 的 愿 望 和 幻 想 出 发 。 民 主 制 的 出 发 点 正 是 对 滥 用 权 力 的 警 惕 和 提 防 , 它 以 制 度 有 效 地 防 止 权 力 的 过 分 集 中 和 滥 用 。 真 正 的 民 主 就 是 权 力 的 牵 制 和 平 衡 , 是 被 统 治 者 对 统 治 者 的 监 督 , 被 管 理 者 对 管 理 者 的 监 督 。 选 择 民 主 制 的 依 据 不 是 两 利 相 权 取 其 大 ( 因 为 开 明 专 制 或 许 可 以 比 民 主 制 带 来 更 大 的 物 质 利 益 ) ; 而 是 两 害 相 衡 取 其 轻 ( 因 为 民 主 制 中 的 错 误 比 专 制 者 所 犯 的 错 误 危 害 性 小 , 且 易 于 纠 正 ) 。 简 而 言 之 , 民 主 制 的 优 势 不 在 趋 利 , 而 在 避 害 。 民 主 制 度 仅 仅 是 一 种 框 架 , 它 不 给 予 人 们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自 己 努 力 争 取 的 利 益 , 它 的 可 取 性 不 在 于 它 是 最 完 美 的 制 度 , 而 在 于 它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祸 害 。

3 . 自 由 的 悖 论

自 由 如 果 意 味 着 每 人 都 可 以 随 心 所 欲 而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 那 么 , 一 些 人 就 会 “ 自 由 地 ” 支 配 、 甚 至 奴 役 另 一 些 人 。 “ 自 由 ” 反 而 成 了 “ 不 自 由 ” 的 根 源 。 这 是 一 个 悖 论 : “ 只 要 自 由 不 受 限 制 , 它 就 会 击 溃 自 身 。 ” ① “ 自 由 的 悖 论 ” 在 经 济 生 活 中 表 现 得 尤 为 突 出 。 民 主 制 度 保 证 了 人 民 在 政 治 上 和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 但 却 不 能 强 求 经 济 上 的 平 等 。 人 在 智 力 、 体 力 上 的 自 然 差 别 是 政 治 和 法 律 无 法 控 制 和 干 预 的 。 然 而 , 这 些 差 别 在 经 济 竞 争 中 造 成 的 后 果 却 可 以 通 过 政 治 、 法 律 的 手 段 加 以 控 制 , 波 普 尔 极 力 主 张 的 经 济 干 预 主 义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限 制 自 由 竞 争 带 来 的 某 些 弊 端 , 避 免 他 所 谓 的 “ 自 由 的 悖 论 ” 。 要 言 之 , 人 是 否 自 由 的 关 键 在 于 采 取 什 么 样 的 政 治 制 度 , 而 不 在 于 他 们 是 生 而 平 等 。 即 使 所 有 人 都 生 而 平 等 , 极 权 统 治 者 仍 然 要 把 他 们 置 于 枷 锁 之 中 ; 反 过 来 说 , 即 使 人 们 生 活 在 枷 锁 之 中 , 开 放 社 会 的 民 主 制 度 也 会 要 求 打 开 枷 锁 。 因 此 , 平 等 不 能 用 牺 牲 自 由 的 代 价 换 取 。 为 了 控 制 经 济 上 的 不 平 等 而 取 消 自 由 竞 争 尤 其 不 能 达 到 经 济 平 等 的 目 的 。 这 是 因 为 : “ 自 由 比 平 等 更 重 要 ; … 如 果 失 去 了 自 由 , 那 么 在 没 有 自 由 者 当 中 甚 至 不 可 能 有 平 等 。 ” ①

解 决 “ 自 由 的 悖 论 ” 的 科 学 方 法 是 民 主 的 方 法 , 即 , 一 方 面 维 护 自 由 经 济 制 度 ; 另 一 方 面 限 制 自 由 竞 争 产 生 的 不 平 等 。 两 者 都 是 民 主 国 家 的 功 能 。 民 主 国 家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保 护 性 的 : 一 方 面 保 护 个 人 行 动 的 自 由 , 另 一 方 面 保 护 个 人 自 由 不 受 他 人 行 动 的 损 害 。 因 此 , 波 普 尔 把 国 家 干 预 主 义 限 制 在 保 护 性 功 能 之 内 。 他 针 对 干 预 主 义 提 出 两 项 限 制 性 条 件 。

第 一 , 国 家 的 干 预 应 该 局 限 于 确 保 人 民 自 由 这 一 范 围 之 内 , 不 应 该 让 国 家 拥 有 更 多 的 、 超 出 这 种 必 要 性 之 外 的 权 力 。 过 分 扩 大 国 家 干 预 范 围 , 最 后 有 导 致 极 权 主 义 政 府 的 危 险 。

第 二 , 国 家 干 预 应 该 是 间 接 的 、 制 度 化 的 , 而 不 是 直 接 的 , 出 自 “ 长 官 意 志 ” 的 任 意 行 为 。 波 普 尔 把 国 家 干 预 视 为 不 得 已 而 为 之 的 措 施 , 反 对 扩 大 和 滥 用 国 家 权 力 。 他 提 出 “ 最 小 政 府 原 则 ” : 国 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祸 害 , 如 无 必 要 , 它 的 权 力 不 应 增 加 。 他 主 张 用 “ 自 由 主 义 剃 刀 ” ( liberal rzor ) , 剃 去 国 家 政 权 中 不 必 要 的 部 分 , 把 国 家 职 能 限 制 在 对 个 人 自 由 的 保 护 。 ① 他 特 别 反 对 国 家 被 赋 予 道 德 教 化 的 职 能 。 国 家 控 制 道 德 生 活 , 实 际 上 是 氏 族 禁 忌 的 残 余 。 他 说 , 在 政 治 与 道 德 关 系 问 题 上 , 也 存 在 着 极 权 主 义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对 立 。 极 权 主 义 要 求 “ 道 德 政 治 化 ” , 自 由 主 义 要 求 “ 政 治 道 德 化 ” 。 前 者 是 封 闭 社 会 的 残 余 , 后 者 是 开 放 社 会 的 特 征 。

4 . 宽 容 的 悖 论

宽 容 和 自 由 一 样 , 如 果 没 有 一 定 的 限 度 , 它 会 毁 坏 自 身 。 如 果 民 主 制 宽 容 那 些 反 对 宽 容 原 则 的 人 , 任 其 推 翻 民 主 制 , 建 立 独 裁 制 , 那 么 无 限 制 的 宽 容 是 姑 息 养 奸 , 其 结 果 将 是 宽 容 原 则 之 荡 然 无 存 。 解 决 这 一 悖 论 的 方 法 是 限 制 宽 容 原 则 , 使 之 不 再 适 用 于 民 主 制 的 敌 人 。 对 不 宽 容 者 不 宽 容 , 是 “ 即 以 其 人 之 道 , 还 治 其 人 之 身 ” 的 做 法 , 这 不 但 在 逻 辑 上 合 理 , 在 道 义 上 也 是 公 正 的 。 “ 因 而 我 们 应 该 主 张 , 一 切 声 明 任 何 不 容 忍 的 运 动 都 将 自 绝 于 法 律 , 我 们 应 该 把 煽 动 不 宽 容 和 迫 害 的 行 为 视 为 犯 罪 , 这 跟 我 们 应 把 煽 动 凶 杀 、 绑 架 或 恢 复 奴 隶 贸 易 视 为 犯 罪 一 样 。 ” ① 波 普 尔 提 出 “ 宽 容 悖 论 ” 的 动 机 是 号 召 人 们 在 法 西 斯 主 义 危 及 民 主 政 体 存 在 的 关 头 起 而 捍 卫 自 身 权 利 。 在 和 平 时 期 , 应 该 把 对 宽 容 原 则 的 限 制 降 低 到 最 低 水 平 , 更 不 应 该 以 “ 对 不 宽 容 者 不 宽 容 ” 为 借 口 , 剥 夺 政 治 反 对 派 的 发 言 权 因 为 思 想 自 由 和 讨 论 自 由 是 自 由 主 义 的 最 高 原 则 。 开 放 社 会 之 所 以 能 够 避 免 用 流 血 和 暴 力 方 式 解 决 人 们 之 间 的 分 歧 , 原 因 在 于 坚 持 思 想 自 由 和 讨 论 自 由 的 原 则 , 通 过 对 话 、 谅 解 、 谈 判 和 妥 协 的 方 式 解 决 不 同 政 治 主 张 之 间 的 矛 盾 , 包 括 自 由 主 义 和 极 权 主 义 在 思 想 上 的 分 歧 。 思 想 自 由 和 讨 论 自 由 表 现 出 这 样 一 种 理 性 的 态 度 : “ 我 认 为 我 是 正 确 的 , 但 我 可 能 是 错 的 , 而 你 可 能 是 正 确 的 , 不 管 怎 样 , 让 我 们 进 行 讨 论 罢 , 因 为 这 样 比 各 自 仅 仅 坚 持 自 己 正 确 可 能 更 接 近 于 正 确 的 理 解 。 ” 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