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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敦华讲波普尔:探析和批判理性主义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 六 节 批 判 理 性 主 义我 们 在 前 面 已 经 谈 到 , 波 普 尔 主 张 的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和 非 理 性 主 义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对 理 性 批 判 功 能 的 推 崇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不 是 彻 底 的 、 完 全 的 理 性 主 义 。

赵敦华讲波普尔:探析和批判理性主义

第 六 节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我 们 在 前 面 已 经 谈 到 , 波 普 尔 主 张 的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和 非 理 性 主 义 的 区 别 在 于 前 者 对 理 性 批 判 功 能 的 推 崇 。 在 他 看 来 , 不 迷 信 、 不 盲 从 的 批 判 和 探 索 精 神 是 理 性 的 精 髓 。 他 说 : “ 理 性 主 义 是 一 种 愿 意 听 取 批 判 性 论 证 和 在 经 验 中 学 习 的 态 度 。 它 基 本 上 是 这 样 一 种 态 度 , 即 承 认 ‘ 我 可 能 错 , 你 可 能 对 , 通 过 努 力 , 我 们 可 以 更 接 近 于 真 理 ’ 。 ” ② 科 学 之 所 以 是 理 性 的 原 因 是 , 科 学 发 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证 伪 、 批 判 , 科 学 不 服 从 任 何 权 威 包 括 理 论 的 权 威 。

理 性 主 义 , 还 是 非 理 性 主 义 ?

波 普 尔 说 : “ 从 理 性 的 观 点 来 看 , 我 们 不 应 该 ‘ 信 赖 ’ 任 何 理 论 , 因 为 没 有 一 种 理 论 已 经 被 证 明 或 能 够 被 证 明 是 真 的 。 ” ① 他 接 着 强 调 ,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 我 们 才 说 科 学 是 理 性 的 。 请 注 意 : 在 此 意 义 之 外 , “ 科 学 是 理 性 的 , 还 是 非 理 性 的 ” 这 一 问 题 对 于 他 来 说 是 悬 而 不 决 的 问 题 。 为 什 么 呢 ? 据 他 的 解 释 , 科 学 理 论 是 解 决 问 题 的 尝 试 性 方 案 ; 而 且 , 这 样 的 方 案 往 往 不 止 一 个 , 我 们 必 须 选 择 。 “ 由 于 我 们 不 得 不 选 择 , 那 么 选 择 受 过 最 好 检 验 的 理 论 ( best tsted teor ) 是 ‘ 合 理 的 ’ 。 这 将 是 ‘ 合 理 的 ’ , 是 在 我 所 知 道 的 这 个 词 的 最 明 显 的 意 义 上 来 讲 的 ; 受 过 最 好 检 验 的 理 论 是 根 据 我 们 的 批 判 性 讨 论 看 来 迄 今 为 止 最 佳 理 论 , 而 且 我 不 知 道 还 有 什 么 很 好 进 行 的 批 判 性 讨 论 更 ‘ 合 理 的 ’ 了 。 ” ②

在 这 段 话 里 , 波 普 尔 区 分 了 两 种 类 型 的 理 性 选 择 。 第 一 种 是 选 择 确 认 度 最 高 的 理 论 : 第 二 种 是 选 择 在 实 行 中 最 有 效 的 理 论 。 确 认 度 最 高 的 理 论 在 行 动 中 不 一 定 最 有 效 , 反 之 亦 然 。 这 是 因 为 确 认 度 和 概 率 成 反 比 , 而 成 功 的 效 果 则 和 概 率 成 正 比 。 选 择 确 认 度 高 的 理 论 意 味 着 冒 险 。 这 个 理 论 对 违 反 科 学 家 乃 至 一 般 人 常 识 的 事 件 作 了 成 功 的 预 测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这 一 理 论 也 能 成 功 地 预 测 常 识 世 界 里 经 常 发 生 的 事 件 。 受 理 性 支 配 的 人 甘 愿 冒 这 样 的 风 险 , 宁 愿 选 择 经 受 了 最 严 格 批 判 审 查 的 理 论 , 而 不 选 择 那 些 在 实 践 中 具 有 最 佳 效 果 的 理 论 。 因 为 检 验 理 论 的 理 性 标 准 是 批 判 、 证 伪 , 而 不 是 实 践 效 果 。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不 是 彻 底 的 、 完 全 的 理 性 主 义 。 波 普 尔 不 像 传 统 的 理 性 主 义 者 那 样 , 坚 持 理 性 能 够 解 释 包 括 理 论 自 身 在 内 的 一 切 现 象 。 那 种 彻 底 的 、 完 全 的 理 性 主 义 必 然 要 陷 人 循 环 论 证 的 圈 套 而 失 去 其 应 有 的 论 力 量 。 为 了 替 自 身 的 权 利 进 行 辩 护 ,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者 构 造 出 合 理 的 理 由 、 证 据 , 说 明 我 们 为 什 么 要 选 择 理 性 主 义 , 而 不 选 择 非 理 性 主 义 。 这 实 际 上 预 先 已 t 设 定 了 这 样 的 原 则 : 理 性 较 非 理 性 更 为 优 越 , 合 乎 理 性 的 思 维 比 非 理 性 的 直 觉 、 想 象 具 有 更 大 的 说 服 力 和 吸 引 力 。 这 样 的 论 证 把 有 待 证 明 的 结 论 当 作 证 明 的 前 提 , 犯 了 形 式 逻 辑 中 循 环 论 证 的 错 误 , 它 本 身 就 是 不 合 理 的 思 维 方 式 。 波 普 尔 清 楚 地 知 道 , 他 不 能 为 自 己 的 理 性 批 判 主 义 提 供 逻 辑 上 的 辩 护 。 如 果 把 理 性 看 作 是 自 身 的 标 准 , 这 实 际 上 是 在 铸 造 反 对 自 己 的 武 器 。 如 果 有 这 样 的 理 性 标 准 的 话 , “ 它 本 身 也 不 能 为 论 证 和 经 验 支 持 , 从 而 自 己 也 应 该 被 加 以 抛 弃 ” 。 ① (www.xing528.com)

出 于 上 述 理 由 , 真 正 的 理 性 主 义 不 可 能 是 全 面 的 、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 它 不 应 当 把 理 性 自 身 , 而 是 把 能 否 批 判 和 接 受 批 判 作 为 理 性 的 标 准 。 这 就 决 定 了 真 正 的 理 性 主 义 也 不 可 能 是 全 面 的 理 性 主 义 , 它 必 然 要 和 非 理 性 的 因 素 掺 和 在 一 起 。 因 为 作 为 理 性 标 准 的 批 判 主 要 是 提 出 能 够 推 翻 现 有 理 论 的 假 设 。 但 是 , 大 胆 的 假 设 、 出 人 意 料 、 令 人 吃 惊 的 猜 测 往 往 是 创 造 性 的 直 觉 和 自 由 想 象 的 结 果 , 并 不 完 全 合 乎 逻 辑 推 理 。 波 普 尔 承 认 : 我 们 可 以 选 择 某 些 形 式 的 非 理 性 主 义 , 甚 至 一 些 彻 底 的 或 全 面 的 非 理 性 主 义 。 但 是 , 我 们 还 可 以 自 由 地 选 择 一 种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 这 种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直 截 了 当 地 承 认 , 自 己 起 源 于 非 理 性 的 决 定 。 在 此 意 义 上 , 波 普 尔 说 : “ 非 理 性 主 义 在 逻 辑 上 优 于 未 加 批 判 的 理 性 主 义 。 ” ① 非 理 性 主 义 在 逻 辑 上 优 于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 因 为 它 不 需 要 为 自 身 存 在 的 权 利 提 供 合 理 的 辩 护 。 它 的 存 在 这 一 事 实 便 是 对 理 性 权 威 的 挑 战 。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却 没 有 这 种 优 越 性 , 它 必 须 , 然 而 又 不 能 够 为 自 身 权 利 作 出 合 乎 逻 辑 的 理 性 论 证 。

2 为 什 么 要 选 择 理 性 主 义 ?

然 而 ,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我 们 应 当 从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转 向 非 理 性 主 义 呢 ? 波 普 尔 的 回 答 是 否 定 的 。 他 虽 然 容 许 用 非 理 性 主 义 对 彻 底 的 理 性 主 义 作 必 要 的 改 造 , 但 却 断 然 拒 绝 彻 底 的 非 理 性 主 义 。 他 说 , 彻 底 的 、 全 面 的 非 理 性 主 义 比 彻 底 的 、 全 面 的 理 性 主 义 更 为 有 害 。 后 者 只 给 人 们 的 思 维 造 成 困 惑 与 悖 论 , 而 前 者 造 成 的 却 是 社 会 的 祸 害 。

为 什 么 我 们 选 择 理 性 主 义 而 不 是 非 理 性 主 义 ?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 理 性 虽 然 不 能 提 出 合 乎 逻 辑 的 答 案 , 但 却 能 提 出 合 乎 人 伦 道 德 准 则 的 答 案 。 当 我 们 的 目 光 从 事 实 判 断 领 域 转 向 价 值 判 断 领 域 , 理 性 主 义 和 非 理 性 主 义 的 优 劣 自 明 : 前 者 意 味 着 批 评 和 反 批 评 的 自 由 、 民 主 制 度 和 人 权 平 等 的 主 张 ; 后 者 的 特 征 是 专 制 、 仇 视 他 人 的 态 度 , 把 人 的 自 然 不 平 等 固 定 为 法 律 上 的 不 平 等 。 一 言 以 蔽 之 , 在 社 会 政 治 领 域 中 , 理 性 主 义 是 人 道 主 义 和 自 由 主 义 的 精 神 同 盟 , 非 理 性 主 义 同 时 也 是 非 人 道 主 义 、 非 自 由 主 义 。 出 于 以 上 的 原 因 , 波 普 尔 在 科 学 哲 学 的 范 围 内 , 并 没 有 突 出 他 的 批 判 理 性 主 义 与 非 理 性 主 义 的 对 立 。 我 们 甚 至 可 以 说 , 在 知 识 论 中 , 他 的 立 场 接 近 于 反 对 传 统 理 性 主 义 的 非 理 性 主 义 。 但 是 , 在 社 会 政 治 哲 学 中 , 他 却 以 理 性 批 判 主 义 和 非 理 性 主 义 的 对 立 为 轴 线 , 展 开 了 对 开 放 社 会 的 论 证 和 对 开 放 社 会 的 敌 人 的 猛 烈 攻 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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