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球员对某支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他应向R&A咨询。
球杆制造商应向R&A提交要制造的球杆的样品,以便R&A对其是否符合规则进行裁决。出于参考的目的,该样品将成为R&A的所有物。如果制造商没有提供样品,或者虽然提供了样品,却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制造或销售了这种球杆,该制造商要自行承担该球杆被裁定为不符合规则的风险。
a.总则。
球员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属规则Ⅱ中的规定、说明与解释。
注释: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按照型号和杆面倾角进行识别,球员携带的任何一号木杆的杆头都必须是R&A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一号木杆杆头一览表》中指定的杆头。
b.磨损和改变。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是符合规则的。球杆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变后均被视为是新的,其被改变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a.改变打球性能。
在规定一轮中,不得通过调节或其他任何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出于影响球运动的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对携带但未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击球的处罚:
比洞赛:在发现违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调整该场比赛的状态,对发生违规的各洞均处以扣除一洞的处罚。每轮最多扣除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违规的各洞均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在违规的前两洞各罚2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果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发现违规状况,则视为在下一个球洞发现该次违规并据此实施处罚。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发现违规后,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中的对手或比杆赛中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声明自己将不使用所携带的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如果不这样做,球员将被取消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的球杆击球的处罚:取消资格。
a.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他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ⅰ)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继续使用这支损坏的球杆。
(ⅱ)在没有不当延误比赛的前提下对这支球杆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
(ⅲ)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用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但球杆的更换不得对比赛造成不当延误(规则6-7),也不得借用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其他任何人员为打球而选择的球杆,亦不得组装规定一轮中由该球员携带或为该球员携带的部件。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参见规则4-4a、4-4b和4-4c的罚则。
注释:球杆不适于使用指的是球杆遭到了实质性的损坏,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折断;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握柄松动等。如果仅仅是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杆头上有划伤,这支球杆不算作不适于使用的球杆。
b.在非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非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并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则或打球性能被改变,则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或更换这支球杆。
违反规则4-3b的处罚:取消资格。
c.在一轮比赛之前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比赛之前损坏的球杆,但前提是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仍然符合规则的要求。
球员可以在一轮比赛中修理该轮比赛之前损坏的球杆,但不得改变这支球杆的打球性能,也不得对比赛造成不当延误。
违反规则4-3c的处罚:参见规则4-1或4-2的罚则。(www.xing528.com)
(不当延误,参见规则6-7)
a.球杆的选择和补充。
球员开始规定一轮时的球杆数目不得多于14支,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这些为该轮比赛而选择的球杆。但是,如果他开始一轮比赛时的球杆数目少于14支,他可以在总数不超过14支的前提下补充任何数量的球杆。
补充球杆不得造成比赛的不当延误(规则6-7),球员不得补充或借用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其他任何人员为打球而选择的球杆,亦不得组装规定一轮中由该球员携带或为该球员携带的部件。
b.伙伴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他们所携带的球杆总数不得超过14支。
无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是多少,违反规则4-4a或4-4b的处罚均为:
比洞赛:在发现违规的球洞的比赛结束时调整该场比赛的状态,对发生违规的各洞均处以扣除一洞的处罚;每轮最多扣除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违规的各洞均罚2杆;每轮最多罚4杆(在违规的前两洞各罚2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果在两个球洞的比赛之间发现违规,则视为在刚完成的球洞的比赛中发现该次违规,违反规则4-4a或4-4b的处罚不施加于下一个球洞。
波基和标准杆比赛:参见规则32-1a的注释1。
定分式比赛:参见规则32-1b的注释1。
c.超量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规则4-3a(ⅲ)或规则4-4,球员必须立即向其比洞赛的对手、比杆赛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发表不使用声明。这名球员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将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球杆。
违反规则4-4的处罚:取消资格。
当球员对一种球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他应向R&A咨询。
球的制造商应向R&A提交要制造的球的样品,以便R&A对这种球是否符合规则进行裁决。出于参考的目的,该样品将成为R&A的所有物。如果制造商没有提供样品,或者虽然提供了样品,却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制造或销售了这种球,该制造商要自行承担这种球被裁定为不符合规则的风险。
球员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属规则Ⅲ的要求。
注释: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规定:球员使用的球必须是R&A最新公布的《符合标准的高尔夫球一览表》中指定的球。
球员使用的球上不得有为改变其打球性能而施加的附加物。
违反规则5-1或5-2的处罚:取消资格。
不适于使用之球指的是球上有可见的切痕、裂缝或变形。如果一个球只是粘有泥土或其他物质,表面有划痕或擦痕,涂漆损坏或褪色,则该球不算作不适于使用之球。
如果球员有理由认为他的球在正比赛球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他可以拿起这个球以确认它是否不适于使用,不受处罚。
拿起这个球之前,该球员必须向其比洞赛的对手、比杆赛的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此球的位置。之后,他可以拿起这个球检查,但是在此过程中,他要为自己的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提供检查这个球以及观察他拿起这个球和放置其回原位的机会。按照规则5-3,拿起这个球时不得对其进行擦拭。
如果该球员没有遵守上述全部或部分程序,或者他在没有理由认为该球在正比赛球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下将它拿起,他要被罚1杆。
如果确定该球在正比赛球洞的打球过程中变得不适于使用,该球员可以替换另一个球,并将替换球放置在初始球原来所在的位置;否则,必须将初始球放置回原位。如果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替换了球并击打了这个错误替换的球,他将因违反规则5-3而受到一般性处罚,但不再按照本规则或规则15-2对其追加处罚。
如果因为击球而使球裂成碎片,该次击球将被取消,该球员必须在尽量接近原来打初始球的地点重新打一个球,不受处罚(参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处罚: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罚2杆。
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5-3而受到一般性处罚,则不再按照本规则对其追加其他处罚。
注释1:如果对手、记分员或同组比赛者对球是否不适于使用有不同意见,他必须在该球员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注释2:如果要放置或放置回原位的球的初始球位被改变,参见规则20-3b。
(擦拭从球洞区上或按照其他规则拿起的球,参见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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