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打造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治的力量

打造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治的力量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法治量制合体的外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治”是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的一场宏大叙事。作为一个语词,“法治”在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极高的使用率。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就如同一个人走向成长的历程,所以,在经历异常坎坷的人治道路后,我们必须为法治量制一件合体的外衣。让法律成为信仰,这是法治外衣的唯一面料。用制度保障法治观念的推行,这是法治得以身披外衣行走的合格路径。

打造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治的力量

为法治量制合体的外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法治”是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的一场宏大叙事。作为一个语词,“法治”在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极高的使用率依法治国,这既是统治者的治国之道,也是一个国家广大子民的殷切期盼,因为法治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只有法治,才是和谐社会真正坚硬的基石。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优于人治的根本在于法治具有人治不可比拟的合理性:其一,人治具有比法治更少的正确性。法治不是不犯错误,而是,法治以民主为基础,有了民主的基础,人们就可能少犯错误。尽管也可能有少数人掌握真理的时候,但是民主并不排除而且还要提供少数人成为多数人的可能途径。法治使民主的实现具有了客观而有效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其二,人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治的“人”不管是个人或是少数人,这些“人”都可能因主观认识的改变而随意改变自己的意志,社会大众就会生活在不确定之中,也就会缺乏起码的安全感,甚至缺乏安全。在这方面,中国有着沉痛的历史教训,“文化大革命”对人性的极度摧残就是极端人治导致的严重恶果。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睿智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其三,“人治”的可信度较低。人治中的决策,既不必经过民主的程序与过程,也不具有法治所具有的确定性与公开性,因此,社会对人治的信赖就缺乏客观的根据。即使人治的很好方案也难于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当然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号召力。

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就如同一个人走向成长的历程,所以,在经历异常坎坷的人治道路后,我们必须为法治量制一件合体的外衣。

让法律成为信仰,这是法治外衣的唯一面料。徒法不足于自行,法治同样是人的统治,而法律则是这种统治中的“图腾”,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效力最重要的保证,心灵对法律的臣服是法律信用的基础。正如伯尔曼明确指出的那样:“法律不被信仰,形同虚设。”隆升法治,首先要奠定法治的观念与文化。那么如何在观念与文化上建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乃至忠诚呢?实践的回答是,法律不仅仅要做到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程序的公正。当美国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落下帷幕时,没有掌声,也没有欢呼,有的只是对法律的深信,对公正的忠诚。因此,我们绝不能忽视现实中的任何一个微小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在我们这个传统厌讼心理异常强大的国度内,它会深刻地影响一个人对整个法制度的认识。只有法治观念与文化的养成,才能给社会的规范文本和相关制度注入蓬勃的生命力,才能使依法办事的人拥有道德力量的强大支撑,才能让正气抬头,让信法成为人心所向。(www.xing528.com)

用制度保障法治观念的推行,这是法治得以身披外衣行走的合格路径。观念的推行需要制度的保障,实践证明,我们无力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制度下去寻求对法律公正和平等的确信,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同等案件同样处理,同样的法律事件同等对待。对立法者来说,所立之法应饱含相应的活性文化元素,其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倾听各种呼声,反复征求各种意见,分别不同的情况,关照不同的利益,协调不同的冲突,确保法律真正反映民意,体贴民情,深得民心,而不是使某项法律成为某类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对法律人而言,就是恪守肩上所承担的历史责任,信法、守法、护法,一切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时刻站稳法律的立场,用自己的言行为社会树立一个可欲的法治理想,让公民从他们身上看到真实可信的法律生活。只有这样,法制才不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展馆中的展品。

试想,当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当法院成为神圣的殿堂,当法治披着美丽合体的外衣行走,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大街该是何等的井然与和谐……

(原载《司法纵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