咀嚼德治的魅力
法律与道德一直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中国人似乎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涉情理(道德)的情愫。公序良俗,并非是法律的杀手锏,而是法律的卫士,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我国传承的文化中,最为不缺的应该是德吧?时代演变,我们处理问题仍习惯于德亦道德的办法。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在外购买房屋给姘妇居住,此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纠纷案,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中国传承的伦理道德及社会正义、公序良俗而终结。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免同情此案中尽到似如一个“妻子”义务的“二奶”,败诉于她似乎不近人情,但因为她“二奶”的身份,我们的法与理不得不倾斜。(www.xing528.com)
其实,对于我们这个正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之路上上下求索的转型中的社会而言,它或许能够给我们更多的启示:孔子特别重视儒家文化的道德观念,作为传承的中国人,我们否定不了这层文化下培育的良好的遵循乡规民俗、宗族家法的作风。我们可以肯定,像泸州遗赠纠纷案中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法律如此规定,法官如此断案,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作为第三者(二奶)的一方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在一个人性化、道德化的社会中,大众讲究的是公序良俗,社会是建立在公共道德之上并以此为基底的,对于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之间张力的平衡,对于价值冲突的把握,中国人道德观念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与理念,致使我们在价值取向上倾斜于合情合理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维护,法律的这种种规定与实践中的操作警戒人们不要违背社会公德,不要违背做人的原则,否则只有自食其果。
结语:婚姻关系作为一种人伦秩序,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许多行为都由道德来规范着,它的社会性极强,体现着对中国传统伦理(德)的维护。
(原载《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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