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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加速基层司法方式转型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司法协理员。第十三条司法协理员因参与司法协理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由辖区法院按照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司法协理员参与司法协理工作的误工费,由辖区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的标准给予补助,年终由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造表发放。第十五条司法协理员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其聘任。

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加速基层司法方式转型

(2009年4月17日印发)

为了促进司法协理网络工作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司法协理员队伍的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司法协理网络工作的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司法协理员是依照本办法由基层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从事协助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代表群众反映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法律知识等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司法协理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在乡村、社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社区、乡村干部及在当地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中择优选聘。

第三条担任司法协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三)年满20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司法协理员。

第四条司法协理员的名额,应当按照本人自愿、群众认可、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最基层组织或单位发展司法协理员。

第五条司法协理员享有的权利:

(一)受邀请参与诉讼过程的权利;

(二)受委托完成一定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权利;

(三)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权利;

(四)受委托主持当事人和解,受邀请参与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权利;

(五)代表群众向法院反映群众的司法需求的权利;

(六)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司法协理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积极履行司法协理工作职责;

(三)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技能培训;

(四)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

(五)正确引导群众参与诉讼;

(六)不得从事有偿的诉讼代理;

(七)不得随意公开发表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

(八)不得随意公开评判法院的裁判。(www.xing528.com)

第六条司法协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受邀请参与并见证司法过程;

(二)监督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正司法;

(三)引导群众参与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四)积极协助法院开展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

(五)积极向群众宣传司法工作规律,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积极向社区、乡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七)主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八)及时为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沟通联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司法协理员选聘程序,由其本人书面向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征得其本人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推荐,再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同意报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聘任。

第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决定聘任的司法协理员应向其本人颁发聘书,并将聘任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对于聘任的司法协理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调处矛盾纠纷的业务技能等。

第十条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司法协理员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和学习资料,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具体由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十一条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司法协理员年度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司法协理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技能等,具体由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司法协理员工作绩效,结合各乡镇政府、行政机关、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评价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对在司法协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其他有突出事迹的司法协理员,由法院院给予表彰与奖励,并通知其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司法协理员因参与司法协理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由辖区法院按照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司法协理员参与司法协理工作的误工费,由辖区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的标准给予补助,年终由司法协理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造表发放。

第十四条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协理网络工作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司法协理员培训、奖励、补助等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协理员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其聘任。

(一)本人申请辞去司法协理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不履行司法协理员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及刑罚处罚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六条解除聘任的司法协理员,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将解聘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收回聘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2008年8月6日印发的《中共上饶市委政法委员会、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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