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法院正在让司法回归大众[1]
——江西上饶:当事人不出村就可以打完官司
吴晓锋[2]
有“司法协助员”的地方,九成以上的纠纷不需要二审,在基层就化解了。群众不用出村,就可以打完官司。这幅“和谐司法画卷”,当下,正展现在堪称乡土中国典型的江西省上饶市。这也是一场“和谐司法”的大戏。领唱的是人民法院,和唱的是3890名“司法协助员”。专业的表述,应该是“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视察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题听取汇报后称之为“江西经验”。
“江西经验”也受到了学界的关注。2008年12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司法协助理论与实务高级研讨会”在婺源召开,对此展开了进一步探讨。
一、一个基层法庭被逼出来的经验
“江西经验”诞生在婺源县赋春法庭。
前些年,赋春法庭被一场大雨冲垮后,便搬到县法院办公。直到2003年初,赋春法庭才搬回法庭原在的赋春镇。当时,法庭工作人员只有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三个人要管辖三镇、三乡、一矿,760多平方公里辖区的民事案件。由于几年没有正常办公,案件积累较多,人少案多地域广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突出。乡村山高路远,仅送达法律文书,就要跑上大半天。有的当事人见着法官就躲,找到了也死活不肯签字。有时法官都出去办案,法庭没人值守,群众来法庭找不到人也心生怨气。
怎么办?赋春法庭庭长吴菊芳(现任婺源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动起了脑筋:何不请法庭附近的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配合法庭做一些送达、通知、寻找当事人的工作?一试,效果比预想得还要好,村干部、调解员们对此很热心。
尝到“甜头”的吴菊芳庭长和副庭长朱彪田在一起商量:“以前我们是靠自己的人际关系、个人面子,请有关人员为法庭工作提供帮忙性质的配合,既然效果好,何不争取乡镇支持和基层组织配合,变为辖区的整体工作格局,由个别委托、偶尔合作变为一项制度,或工作模式呢?”赋春法庭的思路得到了县法院的肯定和各乡镇村的响应。2004年初,辖区内初步构建了一个由乡镇党委牵头、赋春法庭主导、村组干部参与的“司法信息联系网络”。副庭长朱彪田对记者说:“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觉得掌握案件信息很重要,这样我们就把该网络叫做司法信息联系网络,通过司法信息员及时掌握案件的信息。”
司法信息员主要是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的干部,包括支书、村长、妇女主任、治保主任等;还有人口超过百人的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长,回乡居住的退休干部等。司法信息员的工作职责是配合法庭送达文书、联系寻找当事人、为村民联系立案、预约开庭、安排就地开庭、配合法庭调解、执行和做息诉宣传、向法庭反馈结案后的信息等。
据介绍,基层组织对司法协助的热情之高,群众对法的渴求,超乎想象。2005年8月份,婺源法院在赋春举办了司法信息员培训班,居然有近百人参加了培训,成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该片区召开的一次最大型的会议。赋春法庭司法协助员、赋春镇虎溪村村委会妇女主任江海莲说:“我从事调解工作多年,经常两头受气。后来通过司法协助网络,我可以经常向法官请教,调解水平和法律知识有很大提高。有法院做调解工作的后盾,心里踏实。现在群众都愿意先来调解,不行再到法院。”
司法信息联系网络效果明显。从2004年至2007年,该庭年平均结案100余件,平均审限不超过30日,调解成功率90%左右,结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均为95%左右,上诉案件不超过1%。无超审限、无积案、无涉诉上访、无执行压力、无民转刑案件发生。
2005年,婺源县法院在县委的支持下将这一模式在全县推广。
二、从县法院到中级法院
司法信息员不经意间帮法院解决了老大难问题,提高了法院的调解率、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减少了涉诉上访和民间纠纷,这是为什么?这让上饶中院院长江涛陷入深思。
十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强化队伍建设,审判质量效率逐年提高,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但这似乎并没有赢得群众的广泛认同,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江涛在思考:这“二律背反”的矛盾是怎么产生的呢?该如何解决。他组织上饶中院进行了专题调查。
上饶中院在调查中发现,在农村,绝大多数纠纷均适宜调解或非诉讼方式解决,群众更倾向依据民俗习惯而不是法律解决纠纷,愿意优先选择村、乡干部以及地方权威人士调解;而在冲突激烈、调解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司法或行政力量的快捷介入。群众对司法程序不适应,更加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更接受情理法的融通;同时,当事人希望法院不搞审判神秘主义,希望以看得见、听得懂,能感受的方式实现正义,期望法官加强释法,使用能听得懂的语言,而不是生硬的法言法语进行对话与交流。
司法过程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司法成果未赢得社会的认同,司法运作并未让民众感到亲和,司法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脱节——调查让江涛意识到,这是一个关系到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是否正确、法院工作是否科学发展、是否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问题。
上饶中院决定把“赋春经验”做大做强,把司法信息网络更名为司法协助网络并予以完善。2007年,上饶全市法院试行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2008年8月,上饶出台《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正式形成。指导意见旗帜鲜明指出了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核心价值,是应当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的统一,以司法大众化之路,解司法专业化之困。
三、司法大众化出效应
实践表明,司法协助员一般都是土生土长的村组干部或者当地威望较高、文化理解能力较强的村民,他们熟悉当事人的情况,既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事结”,更能解开他们的“心结”,他们对法律规定有比较强的转译能力,可以结合实际通俗解说。在司法协助员的帮助之下,当地群众对裁判和执行的理由和过程更知晓、更认同。“同样的道理法官说出来,村民老是怀疑,却相信我们的话,因为我们是知根知底的人,知道我们不会骗他们,更不会害他们。”婺源县排前村委会的司法协助员叶火旺说了一句大实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温珍奎博士给司法协助员下了更形象的四个定义:工作员、信息员、宣解员、监督员。而且他认为司法协助员是一手托两家,一边是法院,一边是村民,手一定要托平。如果偏袒一方,他会在当地很难做人。
正是这些司法协助员推动着社会的和谐。这项工作开展以来,上饶市涉及司法协助员所在地的成讼案件有5773件,在他们的协助下,调撤结案和一审服判息诉案件5375件,占案件总数的92.79%。成功处结了2005年以来的涉诉信访积案161件,占积案总数的93.60%。在司法协助员的积极配合下,法官调处纠纷或案件的个案,不仅成功地恢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还成为当地群众自发解决纠纷的参考实例,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上饶市信州区沙溪法庭辖区内近三年来的所有老人赡养纠纷都是法官诉前调处的,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小事参考案例,中事寻求调处,大事才上法院”,已经成为当地群众的惯性思维。据江西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最近公布的对法院、法庭工作满意度调查显示,上饶全市基层法院满意指数达90.2065%,同比提高3.699个百分点。
四、东方经验的新发展(www.xing528.com)
在12月5日的研讨会上,理论界对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把“江西经验”称作是“还权于民”的举措。他认为,改革开放到现在,一直是在调整利益关系,还利于民。司法协助员制度彰显了一种理念:还权于民。司法协助达到了两个目的:大多数人受益,大多数人参与。在农村,司法协助大有可为之处,需要有水平、有号召力的人参与到当中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达到一种从还利于民到还权于民的理念的递进。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浔说,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是在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探索司法大众化过程中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可贵的尝试。这个工作机制在全省推行的时间还不长,但效果已经彰显,并得到社会各界的一定认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符合江西的实际,符合人口居住分散、法律认知程度不高而司法期待又见涨的中西部地区的实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研讨会上就把它定性为“东方经验的新发展”。中国的人民调解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被世界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如今仍是一个乡土社会,绝大多数的人口还生活在农村,“乡土”并不只是中西部特色,而是中国的国情;法律认知程度不高而司法期待又见涨,并不只是江西或中西部地区独有的司法状况,相信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路子将越走越宽。
五、采访后记:冲出迷惘
去婺源采访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到现在已有10天,这10天里,我的脑子里全是“司法大众化”,以至于连续好几个晚上得依靠安眠药入睡。
我们这一代,正赶上司法改革锐意推进的时期,耳熟能详的是司法职业化、精英化等等,对“司法大众化”比较陌生。前一时间虽然学者曾就司法的专业化、大众化、民主化等问题有过一场激烈论战和广泛讨论,但感觉始终有些空洞,空对空的感觉。理论的东西,谁也无法说服谁,听甲说觉得甲是对的,听乙说认为乙也是对的,有的乍一听观点吓死人,其实看下去也不是那回事,双方多是角度和侧重不同。而去了婺源,参加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上饶市中院联合举办的“司法走近民众,民众走进司法——司法协助理论与实务高级研讨会”,走进乡镇,走到田间地头,和司法协助员和村民交流之后,我对争论中空洞的“司法大众化”有了直观、真实的感受。
这个由党委牵头,法院主导,以基层法院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为核心,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网络,让群众相信法律、信任司法,调撤结案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占到92.79%,出现多个无上诉、无上访、无需强制执行的“三无”法庭。“小事参考案例,中事寻求调处,大事才上法院”,成为当地群众的惯性思维,案件量逐年保持平衡,甚至有的地方有所下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过去近10年,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我们都看到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艰辛的努力,却并没有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各种司法改革成果,群众并不买账,批评、责难之声充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人们不信赖司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屡屡出现。一时间,法律职业群体陷入了集体的反思与迷茫。在反思中,首先想到的是,这是司法职业化的错吗?于是“司法大众化”这个命题跳了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较早做出反思的,提出了“三个至上”和将“民意”作为衡量司法判决的重要标准之一等,之后又提出了走群众路线,强调司法大众化。然后学者开始争论司法究竟应该是大众化或民主化,还是精英化或职业化。
这其中,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教授的论战最为精彩,并各自分别有代表作,《贺卫方:不走回头路》与《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文中,贺卫方表达了他对司法改革的一些担忧,认为审判独立刚刚起步,却又有走回头路的趋势:一方面追求专业化,另一方面则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大众司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对此,陈忠林认为,中国法治必须向前走,司法职业化这是应该坚持的,但强调法律不能偏离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认为司法体制的职业化必须与民主化相结合,民主化必须优于职业化,必须以民主化来促进职业化,防止我们的法治与人民对立。
但是,舆论一直在放大贺卫方的“走回头路”四个字,而没有注意到贺卫方承认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且赞成司法领域的民主化:第一,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第二,必须要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法庭必须要让人民去;第三,所有的判决书必须向人民公开,在网络上不允许修改全文发布出来,让人民能够看得到,可以监督法官,不允许搞神秘主义。
读到这里,我感到是殊途同归了。其实,至少我采访的上饶法院的司法协助网络机制这个“司法大众化”,就正是在实现这个目标,就正是要打破司法神秘主义,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而审判权依然牢牢地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当然是要严格依照法律判案。上饶中院江涛院长一再强调,司法大众化只是审判活动外围的大众化,司法的大众化与司法的专业化之间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逻辑关系,而是表现为相辅相成,浑然一体。
“大众化”、“人民性”这些字眼停留在字面上是空洞的、虚无的,就正如提出《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的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所说,在他看来,大众化本身是完全不可怕的,而是担心我们的“大众”或“人民”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语的,而且还因为在严格意义上“人民”之类的集体话语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概念虚构。所以要讨论这个命题必须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看到具体的某一个举措,某一项制度,某一个人,某一件事,你才会看到它的价值,看到真实的司法大众化。
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非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强调坚持群众路线,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大众化与司法职业化也并非是矛盾和对立的,而是可以兼容和统一的。
司法大众化也并非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推行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有力图为司法的大众化留下一块制度空间,以便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职业理性导致的精英专制。如英美国家数百年来所实行的平民法官制度,一些根本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普通公民被选拔担任法官,审理那些普通人较为熟悉的能够做出正确判断的案件。这项制度主要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治安法院,以及美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又如,一向以精密司法著称的日本,在2001年公布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提出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基本方针,就是通过国民广泛参与司法,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形成诉讼方便,通俗易懂,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监督员制度、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也愈发显示生机。可见,司法不是可不可以大众化和民主化的问题,而是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前提下,在多大意义、因素、程度上大众化和民主化的问题。
越思考,就越迷惘,越去做,就越清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是一条前无古人的道路,集体的反思是可贵的,却不要在反思中迷失。
冲出迷惘!
【注释】
[1]本文刊登于《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4日。
[2]《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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