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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人民法庭的角色与定位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务庭驻村法官走村串户化解矛盾、协助执行并宣传法治。[7]材料三:上饶县的“联村法官”。因此人民法院无论是构建“一村一法官”机制、“法官村长”机制,还是“联村法官”机制,都是在社会管理的任务架构中积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人民法庭的角色与定位

黄巧燕[1]1

社会管理创新是当下的一个热词。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随着社会管理创新命题的深入开展,试验意识增强,创新因素增加,各机构纷纷出台相关举措。各地人民法庭在这股热潮中也积极投身其中,不断探索前行。截至2009年,全国已有9835个人民法庭,中西部有6980个,占71%。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中西部的人民法庭占了绝大部分。本文选择了中西部的陕西省陇县、河南省汝阳县、江西省上饶县三地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经验举措加以剖析对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进行定位

一、到处都是活跃的创造

“一村一法官”、“法官村长”、“联村法官”。

材料一:陇县的“一村一法官”。[2]陇县法院在全县农村每村或每几村、城区每一社区建立一个法务庭。每个法务庭由法官、参审员、调解员三人组成。参审员、调解员通常由村支书和村长等分别担任。该院冯华院长给“一村一法官”赋予了“能动”主义,在“能动”中彰显司法的中立和公正。该机制的能动性主要表现为:由一名法官在辖区的村、社区设立联络点,保持法官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当纠纷发生时,在法官的主导下,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资源优势,以便捷灵活的方法,当即就地平息矛盾。法务庭驻村法官走村串户化解矛盾、协助执行并宣传法治。他们在驻村工作中履行十大职责,[3]扮演八种角色。[4]

“一村一法官”机制,是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的有机结合,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符合时代特点,符合当地实际。“它是法官的司法专业化与司法亲民化的桥梁;是法官职业权威化与民间调解亲情化的纽带;是人民法院内诉讼调解与非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丰富的本土资源的无缝对接。它凸显着新时期便民、利民、为民、及时、快捷、了事、和谐的互动司法精神。”[5]

材料二:汝阳县的“法官村长”。[6]汝阳县法院结合农村特点,推出了“法官村长”工作制度,将全院干警分派到全县14个乡镇、216个行政村,变被动听诉为主动服务,重点开展巡回审判、矛盾排查化解、了解社情民意、指导民调组织、法制宣传等工作。同时协助村“两委”开展农村平安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跟踪服务,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重大不安定因素,采取口头交流、工作提示函、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提示、建议,避免事态扩大或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法官村长”通过分内做好,分外引导,改变法院被动等待群众上门立案、单打独斗处理矛盾纠纷的局面,与综治网络互相融入,互相借力,及时发现纠纷,化解矛盾,收到了“法官沉下去,民心暖起来”的效果。

“法官村长”工作机制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适应社会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法官村长”深入群众、脚踏实地,给当地普及法律知识,给村民提供诉讼便利。其“基本的工作方式就是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抛开了机械、冷冰冰的程序限制,放下了掷地有声的法槌,走出审判台,以和风细雨、润物无声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了老百姓的心理期待和现实需求”。[7]

材料三:上饶县的“联村法官”。[8]笔者所在的上饶县法院64名法官分别联系一个行政村,作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基地,建立起了“联村法官”工作机制,落实“五个一”制度,即“每个月到村工作一天、每两个月进村开展一次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每季度参加一次村‘两委’工作会、每半年进村征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撰写一篇驻村工作总结与体会”。通过一村一法官,一村一名司法协理员,实现了社会矛盾化解的网格化管理,共同承担调处矛盾纠纷的职责,真正把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增强沟通实效,同时还设计了“一账一卡一提纲”,即一本走访工作台账、一张便民联系卡、一份走访提纲,督促联村法官真正把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收集到位、了解到位,并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和反馈。

“联村法官”在帮助村民有效预防和应对矛盾纠纷时能提供强有力而具体的指导,实现村务依法管理、提高村民自治能力。该项机制是积极应对社会需求的产物,改变了法官坐堂问案、就案办案的行为习惯,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转变,是法院主动参与社会管理,担当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创造背后的探索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在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各种平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背后,人民法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这包含社会的客观期望和个体的主观表现,是“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依据社会客观期待,借助自己的主观能力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9]“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10]人民法庭作为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阵地,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的第一线。因此,社会管理任务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法庭。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也直接关系着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无论是构建“一村一法官”机制、“法官村长”机制,还是“联村法官”机制,都是在社会管理的任务架构中积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同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立场对司法提出了不同的角色期待,每一个角色都有与之相应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模式。而不同角色的规范之间既有相互兼容的方面,也有相互冲突的内容。法官角色姿态和行为模式最终取决于角色选择。人民法庭的法官根据和谐社会的司法期待,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当社会矛盾的权威化解者、社会稳定的坚强维护者、社会公正的核心推动者、社会关系的重要修复者、社会风险的积极应对者。

(一)社会矛盾的权威化解者

材料四:“胡院长,你的法官真成了老百姓心中的村长了。南寺村村民说,今天上午小丽法官不来其他人也别掺和,我们不接受调解。”2011年10月15日一早,汝阳县法院院长胡博文前脚刚进办公室,手机里就蹦出一条短信。他看了看发信人:村民刘码头。对于这起纠纷,胡博文多少也听说一些。2011年6月,83岁的李老太太被南寺村刘某撞伤,因为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满,两家对2000元的赔偿款僵持不下。“法官村长”张小丽在入村排查矛盾中得知此事后,打了20多次电话,两次到家做工作才使矛盾化解有了转机。当天,在“法官村长”张小丽的主持下,调解协议顺利达成了。[11]

审理案件、化解纠纷是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能。胡锦涛总书记曾说过:“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任何纠纷、矛盾和争议,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方便解决的,人民法庭都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特有的司法权力和程序来解决。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对乡村管理功能的弱化,村居委员会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日益式微,村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矛盾,自身无法解决的,大多数诉之法院”。[12]因此,现代乡村社会对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加,司法所具有的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有必要围绕基本职能在定分止争上下工夫。“可见,从理论层面上讲,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13]

(二)社会稳定的坚强维护者

材料五:“农村民情复杂,很多案件稀奇古怪,如果死抠法条机械办案,很多问题不仅解决不了,还会使矛盾激化。”陇县法院东南法庭庭长支会前讲述了他遇到的一个古怪案件。有一老汉将他家的承包地里别人家坟头上的草锄光,种上了庄稼。按照当地风俗,拔掉人家坟头草就是破坏人家的风水。几户人家就将老汉告到法官支会前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支会前非常为难。这种基于封建迷信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依法显然不能支持。但是如果不判,这几户人家肯定饶不了老汉。支会前想了个变通的办法。由老汉的儿子请这几户人家一起吃顿饭,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防止以后这几家出什么灾祸怪到老汉身上,他还要求老汉的儿子逢年过节到人家祖坟上祭奠一下。[14]

在重视“人情面子”的农村社会,有很多当事人就是为“出口气”或“评评理”而走进法庭。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很好地化解,则可能会演变为“大动干戈”。人民法庭“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15]法官们在司法时更注重生活经验、乡村习惯、村民秉性、情感需求、心理活动等因素,因为很多民事纠纷不是单纯的某条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尚需从法律之外去看待和关注纠纷的特殊性,通过对纠纷的妥善处理,从而构建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回应和满足农民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三)社会公正的核心推动者

材料六:陇县曹家湾镇南坡村村民李某是个包工头,平时给村民盖房子。2007年,李某为天成镇铁源村村民李某某建房。李某某不按约继续给付工程款,也没有及时供料,导致工期延误。双方争执不下。李某某说房子建成了危房,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李某支付误工费等12000元。李某某的老师王某懂建筑,而且很有威望,法官找他协助调解。王某毫不偏袒:“向人向不过理,做人得讲良心。房子没问题,你欠人家的不给,还要人家赔偿损失,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吗?”李某某无话可说,当即表示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答应由李某继续为其建房。[16]

无私谓之公,无偏即为正。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要真正做到创新社会管理,法官就“必须秉持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必须学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适度保持法律弹性,不机械执法,不生搬硬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7]法官深入农村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不遵循僵硬的法律程序,借助乡村“长老式”人物,兼顾从情理、道德等方面消除当事人的隔阂,分清是非,彻底预防或者解决纠纷,进而缓解程序正义带来的矛盾,实现纠纷双方追求的实质正义状态;“通过个案的裁判,校正个案上出现的不公正,进而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标准,唤醒社会的公平正义意识,带动社会公正的实现”。[18]

(四)社会关系的重要修复者

材料七:上饶县田墩镇冷水村王氏二兄弟,因赡养老人一事,三年来相互打骂不断。联村法官——田墩法庭廖国华得知这一情况,马上和调解员、村干部主动上门,从常理、人情、国法多方面进行真情化解,不仅使他们70岁老母亲实现了老有所养,而且使兄弟俩握手言和,在当地传为佳话。

“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将其恢复至和谐的状态。”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具有“‘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世代为邻的地缘关系,追求和谐的民族心态,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之间枝蔓相连,以和睦无争为准则。所以,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价值观里,和谐与安宁是正道,矛盾与冲突则属变道,‘息事宁人’,以‘和为贵’,乃是最基本的人生哲学”。[19]司法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只有和谐司法,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平息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才能凝聚人心,实现共同发展。人民法庭利用其“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深入农村,依靠群众,以最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修复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助推社会和谐。

(五)社会风险的积极应对者

材料八:2008年下半年,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很多奶贩子损失惨重。一名奶贩子收购了陇县曹家湾镇9户奶农的牛奶后无力支付5万余元牛奶款。奶农们认为县政府之前倡导养奶牛,现在拿不到钱,政府不管不行。于是开始找到乡里和县里,眼看就要演变成上访事件了。三里营驻村法官了解后,及时介入该案。通过与陇县法院参审员通气,了解到这名奶贩子曾经到东南法庭起诉过别人欠自己12万元借款。于是,由陇县法院院长冯华决定,两个法庭统一办案,两案合并,奶农很快就拿到了欠款。[20]

应对社会风险,特别是涉诉社会风险,离不开党委领导、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也离不开人民法庭的努力工作。“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这些纠纷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繁琐复杂,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包括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补偿、乡镇村委会债务等。这些案件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权利义务不甚明确,审判难度自然加大;有的案件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所牵涉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复杂多样。”[21]实践中,有很多因普通的个别事件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的突发事件的案例。人民法庭通过每年定期深入农村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帮助基层组织逐件登记造册,提出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加强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坚实的客观依据,为预防、减少、化解社会风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探索创造的价值

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功能分析

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各种平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陇县的“一村一法官”、汝阳县的“法官村长”、上饶县的“联村法官”。尽管各地实践的探索与经验的总结因不同地域、不同阶段及现实状况迥异而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但“与我国目前社会转型过程的国情与社情具有相当之契合性,对于推动非诉讼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激活社会自身纠纷解决机能、改善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生态,从而将法院从社会纠纷解决的第一线解放出来,并回归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本位,等等,具有重要的现实的作用”。[22]笔者所在的上饶县法院在深入推动法庭工作方式转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以“联村法官”工作机制为载体,在探索及创新中力求三个“效应”。

(一)维稳——力求“润滑效应”

相对运动的摩擦面之间如果加入润滑剂,在粗糙的摩擦面间充斥的润滑剂分子会利用细小的空间和内剪切力来增减流体压力达到降低摩擦阻力、减缓磨损的作用。

材料九:“今天就是天王老子来了我也不拆!”田墩镇廖家村村民廖某在自家门口叫嚣着。“联村法官”谢礼鹤庭长就受理的刘某某诉廖某相邻纠纷一案,到纠纷地查看现场。不料廖某见法院的人来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叫嚣开了,连讲话的机会都不给。见此情况,庭长谢礼鹤当即联系了村支书,向其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了解到廖某有一位叔叔,是村小学的退休老校长,廖某平时对其非常敬重。于是在村干部、廖某叔叔等人的共同协调下,谢礼鹤为双方划定了界限,消除了分歧。同时为缓和两家关系,其建议双方共同邀请廖某的叔叔吃饭,以表感谢。“他们两家坐在一起吃过饭后关系一下就缓和了,还互相觉得不好意思呢!”村支书乐呵呵地告诉庭长谢礼鹤:“他们两家现在不吵不闹了,我都觉得村里一下太平了许多!”上饶县法院各法庭通过“联村法官”这样的润滑分子,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润滑效应。

有学者曾说过:“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维护则需要多方力量融入协作。随着农村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各种法律关系大量涌现,矛盾和纠纷必然相应增多,而这些矛盾和纠纷大多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日益陌生化、异质化和流动化的村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权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来维持秩序,乡村社会变迁正在造就接应现代法律的环境。”[23]在此环境下,群众遇事向法院“讨说法”的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案件增多,这种趋势一方面让涉案群众增强了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却给法院增加了压力。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如若不慎,就会突破当事人的诉求底线,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人民法庭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基层的一员,以消释民间矛盾、回应群众期待为己任,通过自己独有的方式来介入社会管理,利用其扎根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人民法庭在进行社会管理时,针对乡村纠纷仍然存在的“起因的延伸性”、“诉求的非适法性”的特点,在自己的社会实践基地上,注重与村庄自治等其他治理力量的协调配合,利用自身工作特色及乡村自治力量,在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弥补老百姓在接受、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不足,将矛盾润滑,维一方之稳定。同时通过“联村法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护农民发展创造,推动农民诚信友爱,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在最终效果方面,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农村纠纷矛盾的化解与长远社会秩序的建构相结合,从而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二)解纷——力求“蝴蝶效应”

蝴蝶在热带轻轻扇动一下翅膀,就可能在遥远的国度造成一场飓风。源于混沌学理论的蝴蝶效应认为,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哲学理论也认为,一切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它们都是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

材料十:笔者所在法庭2011年5月曾在巡回审判点湖潭村审理过一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联村法官”走出法庭,主动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审理,所有村干部和3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后,法官还向他们讲授了相应损害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年6月,当地发生一起雇员受害致死的案件。受害人钱某受苏某雇佣为其建房,6月6日下午3时许,钱某不慎从四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家属因赔偿款问题与苏某争执不下,双方闹到村委会。“我们依照上次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庭讲解的赔偿项目给当事人算了一个赔偿数额,以此数额为基点进行调解,使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就将赔偿款付清了。”村支书在上饶市中院到村委会调研时说。人民法庭在解纷方面就有着这样的“蝴蝶效应”。坚持到巡回审判点或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并采取速裁的方式来及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是人民法庭发挥“蝴蝶效应”的重要方式。

社会管理创新从本质上是一种从源头上来化解矛盾的形式。通过早期介入尽早将纠纷在初期化解,而非等到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审判加以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即法院不应被动消极地对待纠纷,而应主动发挥化解纠纷的能动作用。“法官活动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具体个案对法律文本中的规则进行解读和再次确认,进而为社会主体评价自身行为及其后果提供一个明确的预测和判断的标准。”[24]要创新人民法庭参与乡村管理的模式,就要摆脱传统的审判权“唯我独尊”的运行方式而建立司法公众参与的运行方式,强化乡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的司法参与意识。司法审判是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简单案件也许就可能成为导致刮起彰显司法效果“飓风”的那只蝴蝶。人民法庭对曾经的纠纷的裁决形成一个规则,使个别案例成为司法实现社会效果的“广告式”案例,让村干部懂得如何处理类似纠纷,让老百姓对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法庭裁决纠纷的过程,既是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范内容、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25]通过“广告式”案例的宣教作用,不仅使民间矛盾得以化解,各调解方及村民还在化解矛盾、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亲民、法律的严谨和法治的精神,并对其他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法治影响,使法律与农民群众的距离缩短,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增强法在熟人社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法在农村社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和积极的执行,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促成乡村社会秩序形成新的稳定结构。(www.xing528.com)

(三)强基——力求“鲶鱼效应”

以前,沙丁鱼在运输过程中因缺氧成活率很低。后有人发现,若在沙丁鱼中放一条鲶鱼,情况却有所改观,成活率会大大提高。这是何故呢?原来鲶鱼在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后,就会“性情急躁”,四处乱游,这对于大量好静的沙丁鱼来说,无疑起到了搅拌作用;而沙丁鱼发现多了这样一个“异己分子”,自然也很紧张,加速游动。这样沙丁鱼缺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基层不牢,地动山摇。人民法庭地处基层,通过“联村法官”与村委的密切联系,带动基层活力,激活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能力,产生“鲶鱼效应”,从而达到强化基层的作用。2011年,当《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上饶各乡村推广和适用时,由于农村中有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村民们普遍对《社会保险法》当中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的排斥心理。“联村法官”通过对日常工作中记载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形成了有数据、有分析、有措施的民情调研报告,及时向基层组织提出操作性较强的解决对策,使得该法在与本地文化融合的情况下贯彻适用,为基层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奠定了基础。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基层组织建设以外,国家政权建设还包括公民教育、民主政治建设等),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败决定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顺利与否。”[26]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当前农村正处于快速变化和农民大规模流动状态,农村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会遇到各种不期而至的风险。正如苏力所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27]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同时又具有强大能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风险或危机。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对群众内部矛盾纠纷掌握得最全面、最准确。他们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具有时间优势、地理优势、主体优势,对“预防、排查、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进而避免“民转刑”案件、群体性纠纷和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庭强化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联村法官”提高基层组织管理能力,“主动融入到基层自治组织自身建设之中,实现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对矛盾纠纷立足于抓小、抓早、抓苗头的特点,以制度化的形式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28]使基层组织在维护地方治安、管理公共设施、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结 语

法国学者狄骥曾说过:“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来保证了社会秩序,这也许是其他行为都无法与之比拟的。”人民法庭转变工作方式,有所为,有所不为,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通过司法创新来回应当地社会管理变革的需求。然,“或许,没有人能够在纷乱复杂的场景中,给出一个最为完美的方案。”[29]任何一项新机制的存在注定是不完美的,需要不断的以“否定之否定”式的实践改造和革新,且“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去的实践”。[30]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法官。

[2]材料一根据张守增、朱云峰、赵彦杰:《陕西省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调查》(一至四)整理而成。

[3]联系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传达群众需求,指导基层调解、加强司法督导,开展法律服务、做好法律咨询,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建设,抓早抓小抓好、化解情绪对抗,坚持防微杜渐、减少涉诉信访,及时审理案件、组织多元协调,协助法院执行、反馈执行信息,监督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

[4]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访的防控员。

[5]齐志远:《论“一村一法官”互动司法模式》,载中国法院网。

[6]材料二根据李阳、孙世良:《接地气贴民心展形象》整理而成,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8日。

[7]胡博文:《法官村长工作机制的法理探析》,载中国法院网。

[8]材料三根据《上饶县法官联村工作实施方案》整理而成。

[9]周晓红:《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1页。

[10]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11]案例引自李阳、孙世良:《接地气贴民心展形象》,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8日。

[12]陈菁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13]陈菁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14]案例引自张守增、朱云峰、赵彦杰:《能动司法:法治对国情县情的柔性嵌入——陕西省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调查之二》,载中国法院网。

[15]夏友锋:《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载中国法院网。

[16]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17]劳洛:《司法,一刻也离不开群众》,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日。

[18]惠从冰:《社会管理创新:法院的角色定位与路径选择》,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9期。

[19]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20]案例引自张守增、朱云峰、赵彦杰:《一村一法官:走近农民的法官与走进民心的法——陕西省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调查之三》,载中国法院网。

[21]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7日。

[22]江国华:《从“社会法庭”说开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7日。

[23]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24]许建兵、薛忠勋:《“效应”现象对法官思维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30日。

[25]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7日。

[26]贺雪峰:《论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与功能》,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27]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8]江涛:《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人民法庭工作转型——基于上饶法院的探索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29]王英、王霞:《中国乡村从礼治到法治转型中的困局》,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6期。

[3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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