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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庭转型:基层司法方式之路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诸葛法官未将该案送到立案庭登录立案信息,将该案放下。此次下乡,令狐法官意在进行实地考察,并召集村里的干部出面,将该案顺利调解。并答应开庭审理那天到“法庭开庭”。因此,诸葛法官承担起了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的任务。在之前的送达以及与原告的联系中,诸葛法官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

乡村法庭转型:基层司法方式之路

吴 狄[1]1

司法改革渐入深水区。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陆续下发了很多文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司法考试及其他法律在职教育的开展,一套现代法律术语、流程被相应植入基层的法律共同体中。但人们发现,现代法律话语、制度与中国乡村基层司法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反而有些水土不服。在很多人看来,经过现代法治理念熏陶之后的法律人们所用的“刀”似乎只能“杀牛”,而对“杀鸡”来说,是大材小用而变得不得其用了。但法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裁判。法官的智慧在基层乡村司法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实际上,基层的法官们已经在用这把“牛刀”,杀乡村司法这只“鸡”了。本文意在运用社会学的“过程—事件分析法”、田野调查,结合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念对这种现象进行考察。[2]

一、过程展示[3]——牛刀具体如何杀鸡

2011年的1月10日上午8时左右,诸葛法官(均为化名,W派出法庭庭长)、令狐法官与欧阳书记员一行三人带上案卷以及需要送达的材料从法庭出发“下乡”办案。

(一)案件——事件

事件一:一份立案庭转过来的案件。该案信息表登录的信息主要有:案由:原告A诉被告B人身损害纠纷一案(B因建路的事情打伤了A);收到诉状及立案时间均为2010年12月26日。该案的诉状在2010年12月15日前已由原告呈至法院,但由于上级法院在考评下级法院工作时有一个年终结案率的指标,因此许多基层法院会控制年终收案数,即12月15日前的立案数,因为该法院考评年的结束定在每年的12月15日,而新的考评年的开始则是前一年的12月16日。许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知道这种“习惯”,因此,除非迫不得已必须尽快立案的案件(比如诉讼时效将至的民间借贷案件),很多能够拖一拖的案件大多放到新的考评年到法院立案。

事件二:一份未立案的案卷。W法庭于2010年10月左右在下乡过程中收到的案件。原告C诉被告D离婚纠纷一案。C将诉状递到诸葛法官面前时,诸葛法官曾立即根据C提供的D的电话通知D来法院应诉,但D电话一直打不通。C告诉诸葛法官D常年在外务工,到年底会回家。诸葛法官考虑到D目前在外地务工,且具体地址不明,送达的成本过高,不如等到D年底回家,再进行送达。将这些情况告诉C后,C不能提供D的具体下落。诸葛法官让C先回去,等D回来之后,再处理该案。诸葛法官未将该案送到立案庭登录立案信息,将该案放下。前几天C打电话过来,说D已经回家了。因此,在本次下乡过程中,法官带上了该案。

事件三:一份已经过一次开庭审理的案卷。原告E诉被告F相邻关系纠纷。令狐法官是该案的承办法官,该案立案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已于12月20日经过一次开庭审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次下乡,令狐法官意在进行实地考察,并召集村里的干部出面,将该案顺利调解。考虑到该案的调解难度,令狐法官已经过领导审批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就又有3个月的调解时间了。

事件四:一份已立案的执行案卷。该案早在2010年5月就已经立案。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下落。因此承办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写延期执行的申请。将该案做了中止程序。此次下乡,法官试图再找一下被执行人。

事件五:一份原告是外省人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卷。

(二)处理上述案卷的过程

过程一∶W法庭一行三人很快找到被告B,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给了被告15天时间,即1月25日在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是诸葛法官承办,诸葛法官在对被告B送达的过程中,宣传了一些法律知识,以及到庭需准备的东西。B称打A是有原因的,村里面找他们谈了,有一张协议,已经处理好了。诸葛法官告诉被告B,村里面的调解没有法律效力,今天法官过来也不是正式处理案件,而是传票定的那个时间,在法庭,也就是开庭审理那天“非常重要”,需要他做好准备。并说会在开庭审理那天“尽量帮助被告做原告A的工作”。被告B表示很“感谢”法官。并答应开庭审理那天到“法庭开庭”。1月25日,由于路途比较远,原被告双方比传票中的时间迟了1个小时到达W法庭。原告先到了法庭,村干部也陪被告到达法庭。诸葛法官立即着手进行调解。村干部就原告不服其调解到法院起诉的事情有些不满,极力建议法官按当时调解协议确定的数额进行处理。法官认为,该案还是应该先开庭,把双方已有的证据质证完再说。遂开始了庭审。进行了一番拉锯战之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经过开庭之后,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都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此时,法官宣布休庭,将村干部一起拉进调解的环节中来。由于之前的宣传,被告也对案件有了一些认识,此时进行调解工作比较顺利。此前村干部做双方工作所达成的协议中确定的数额,原告认为低了,而被告认为已经足够了。但是法官对被告说,到了法院,原告都已经出了诉讼费用,请人写诉状也花了很多钱。又考虑到都是邻里关系,给法院一个“面子”,适当多出一点也是应该的。法官又一面对原告说,这个案子经过开庭,原告给的损失赔偿的证据不够多,要想争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有点难度,而且还涉及被告执行的问题,如果被告不愿意付钱,法院判了,原告还要申请执行,浪费时间。还不如一次性拿到钱更实在。法官又对村干部说,让其帮忙做双方工作,协议上的数额是稍微少了一点,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有些没有列上去。经过一个上午的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法官要求被告当庭支付了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之后,才以调解方式结束该案。

过程二:由于事件二中的案件并没有立案,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到立案庭登录立案信息,因此没有记载承办法官,但该案为诸葛法官所收。因此,诸葛法官承担起了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的任务。根据原告C提供的线索,诸葛法官找到了被告D,被告D的情绪比较激动,在经过了一番与过程一中相似的过程之后,诸葛法官对被告D进行了送达,并定于2011年1月26日在法庭开庭审理。在回Y县法院之后,诸葛法官到立案庭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登录了该信息,并在信息表中记录收到诉状时间是2011年1月10日,立案时间也是2011年1月10日。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到庭。在之前的送达以及与原告的联系中,诸葛法官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于是,决定先开庭审理,边开庭边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按程序及审判流程的管理,一般庭审中分为庭前调解、庭审中的调解。该案在经历了半天的庭审之后,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小孩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仍有较大分歧。快到中午了,双方都表现出焦虑的情绪。诸葛法官见双方虽然在调解阶段,都表示同意离婚,但争议问题分歧太大,就算对离婚进行了调解,但另外两个问题还不能达成一致,该案就不算是结案,必须再做双方工作,让双方各退一步。但原被告双方都住在农村,如果下次再召集到法庭来开庭,可能会比较麻烦,干脆先休庭,中午再接着做工作。经过中午的一番拉锯之后,该案成功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上原告需要支付给被告相关的款项,法官考虑到实际情况,认为需在当日付清。下午3点左右,在原告打电话叫乡下的亲戚带钱出来并支付给被告之后,法官将盖好法院公章的调解书交给了原、被告。在本案的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表中,反映的开庭地点是被告所在村的村部,调解书是按庭中调解的格式制作的,结案日期是1月26日。

过程三:在原告E与被告F所在的村,令狐法官召集了村干部到相邻关系纠纷发生的现场。在经过一番调解之后,被告F答应支付给原告E1000元钱了解此事。由于当天被告F拿不出这么多钱,令狐法官叫原被告第二天到Y县法院去“办手续”,并支付1000元钱。次日,原被告到达Y县法院,在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之后,令狐法官将制作好的另一份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交由双方签字,调解书为庭前调解并发到双方当事人手中。该案以调解结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上所登记的两次开庭时间分别为2010年12月20日、2011年1月10日。虽然1月10日那天下乡陪审员未与法官一同前往,反倒是村干部做了不少当事人的工作。但由于此前该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提高“陪审率”,法官将某位陪审员的名字一同“算入”案件信息中。

过程四:当日找到被执行人,令狐法官将被执行人带到Y县,同时通知执行人到县里。被执行人称其“没有钱”,令狐法官仍告诉被执行人,如果不交钱,就要将其“关起来”。此时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一位村干部听说被执行人被带到法院,已经赶到法院。村干部告诉法官,被执行人是其亲戚,可否适当通融一下。法官告诉村干部,被执行人不交些钱,其对申请执行人“不好交代”,表示很为难。这时,村干部转而与被执行人交流了几句,又对法官说,被执行人答应交一部分钱。在电话通知其朋友带来一部分钱之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另一部分钱被执行人答应于1个月之后支付。令狐法官随后将该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过程五:这是一桩合伙协议纠纷。特点是原告系外省人,与被告在法庭辖区内合伙建农场产生了纠纷。令狐法官承办了这个案件。考虑到交通问题,法官折中考虑,将开庭地点设在县城。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已到场,经过庭前的简单询问,令狐法官发现,该案远比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复杂,而且可能涉及一名被告的追加问题。但为了在案卷材料中体现追加当事人这个环节,法官决定开始开庭走一下程序。在庭审笔录中反映出是法院查明了需要追加当事人。因为追加被告需要重新给被告答辩期,而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可能不够。为避免手忙脚乱,法官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对另外一名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之后,法官确定了开庭时间。在第二次开庭时,令狐法官在简单询问了三名当事人之后,认为该案基本没有调解的可能,遂开展法庭调查,各方都进行了举证、质证。在庭审快要结束时,法官认为有一些调解可能,但最终调解还是没有结果。法官宣布待后判决,随后及时进行了判决。

二、最终归宿还是历史进程中的一环?——“牛刀杀鸡”的社会学视角(www.xing528.com)

乡村司法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正是中国的城乡两元结构,导致了“乡村司法”这样一种称谓。从马锡五到陈燕萍,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出一个又一个典型的背后,其实是对社会变迁的一种回应。有学者在分析中国的离婚制度时谈到,这种“法律制度主要由两个历史进程所塑造。其一是中国共产党试图在早期对离婚的激进允诺和农民强烈反对的现实之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从而形成的法律实践的演变。其二是农民工作方式的形成,呈现于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下得到发展的现代法律制度触及不到的地方”。[4]可见,从历史角度看,法律工作方式的转变自国民党统治时期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存在。以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为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至今仍是基层法院法官办案的主要特点(没有之一)。在上述事件——过程中,不难发现不管是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用到了调解的手段。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深入到基层,同当地村干部进行一定程度的交流。

然而随着中国从农村社会向城乡型社会再到中心城市的变迁与转换之中,中国的基层司法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首先表现为,司法参与主体的改变。法律法规不断被制定出来,需要越来越多的专门的法律人才。然而在基层法庭,大部分时间不是在用现代法律知识来处理案件,而是运用一些技巧对案件进行“调处”。[5]涉及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较之以往也发生了变化。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诉讼参与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法律意识等都不同。处理案件的方式较之以往也有不同。如上述事件——过程五中,法官就正正经经、按部就班地按照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开庭,并最终判决了案件。但在其他事件——过程中,法官还是运用了类似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进一步分析上述过程与事件。我们会发现,程序在基层司法中开始扮演重要角色。如庭审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在基层乡村司法的地位凸显。法官通常将庭审作为区分案件进展阶段的标杆。庭审有时作为案件调解的必经阶段。如过程一中通过庭审使双方当事人对整个案件态势有个较全面的认识,更有利于案件调解。就算没有真正的庭审活动,但为利于案件解决,法官有时也会“制造”庭审笔录,如过程三。特别是在一些较复杂的案件中,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就得到了全面实施,如过程五[6]。中国的传统诉讼文化本异于西方法律的理性主义形式主义。然而,自清代以来,中国在形式上承袭了西方大陆法系的很多东西。最典型的就是民法体系。但“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7]以保障国家制定法实施为主要功能之一的法院以及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改变成文程序要求的一些方式。如过程一中法官对待当事人迟到时的处理。

总之,较之改革开放前的基层司法活动,现在的基层司法,特别是越来越多经过现代职业法律熏陶的法律人实施下的司法已经悄然发生着变化。之前的司法活动并不强调庭审与证据规范,只是强调纠纷解决。即注重实体的处理而对于程序如何开展,并没有法律法规定性的要求。而现在的乡村司法,在深入联系群众与当地基层组织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程序正义上的很多东西。不管是要走西方现代化还是要运用“本土资源”,我国司法改革的大幕早已拉开,“牛刀”还是要“杀鸡”,而且正在进行。

我们可以断定,现在法庭转型的话语只是对社会变革的又一次回应。它不能决定我国司法的最终形式,但是作为历史进程的一环,本阶段的法庭转型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8]

结 语

身处历史的一环,现阶段法庭转型体现出了实体为先、程序并重的特点。笔者认为,处在社会的转型期,上饶法院推动的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属题中应有之意。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业影响着经济基础。社会变革决定司法活动的同时,司法活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就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于电视电影中的法律节目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法庭转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牛刀杀鸡”在基层司法中还将长期存在。而这些法庭转型的具体方式需要被系统研究,需要被自下而上地予以肯定与规范。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2]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本文所用的分析方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以个体作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元,是与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作为所有解释的出发点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整体主义强调事物的内在联系。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认识;泛泛而谈“整体”在理论上没有意义,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本来在更细致的分析面前站不住脚的观点。同理,要研究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如何办案,不是泛泛而谈一些司法成本、司法民主或者说是公平正义的概念与一些看起来很美好而实际上不那么实用的制度或方法,相反,这种倾向很有可能会蒙蔽我们对事物的看法,从而形成一种片面的,只在局部领域成立的看法。因此,本文将分析的触角细化深入到每一位法官,每一桩案件,以及每桩案件的一些具体细节,并研究强调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之于法官的种种影响。
田野调查是社会学常用的一种方法。分为准备阶段、开始阶段、调查阶段、撰写调查研究报告阶段、补充调查阶段。由于笔者的特殊身份,即长期工作在派出法庭的法官,因此笔者选取我国中部地区的Y县法院W派出法庭为田野调查地点展开分析。虽然具有资料上的优势,但同时存在一定的偏颇也在所难免。
“过程—事件分析法”指的是把研究的社会关系看作是一个动态过程描述出来。因为真正的事实或逻辑有时候只在事件当中才能呈现出来。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结构的不可见性”,即有一些东西的确在起作用,但如果不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它就不能够呈现出来。而且过程本身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解释现象的源泉。因此笔者通过描述作为个体的派出法庭的法官办案的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系列分段或不分段的事件,来揭示法官是如何运用现代法律程式并进行适当打磨,在乡村司法中行使审判权定分止争的。

[3]过程分析法被运用到法学领域不是笔者原创,实际上已有学者提出。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提到:“……此外,法官合议中所谓小集团的力学如何规定合议庭最终决定形成、法庭外的利益集团活动如何影响审判等一些问题,也都必须在把审判作为一个实际的纠纷解决过程,即作为法官、当事者、利害关系者以及社会一般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的基础上,通过对各个参加者多样的行为进行实证的分析来加以阐明。这种适用到审判现象上的过程分析确实是需要比原来更多更复杂的实证研究,但同时也是更富有成果的努力过程。”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4]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

[5]即调解处理。

[6]我们还可以在过程五中添加一些时间,如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如管辖权异议等现代法律话语构成的民事诉讼程序。

[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8]至于中国社会的最终发展形态,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可以肯定,社会变革总是伴随着司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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