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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转型:以离婚纠纷为例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庭受理的“80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多半具有乡土背景。半年之后,矛盾终于激化,代某不堪压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该案承办法官教育,代某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夫妻重归于好。

基层司法转型:以离婚纠纷为例

欧阳秀良[1]1

引言

人民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管辖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其和谐稳定的责任重大。“当前正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着因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急剧变迁所引发的乡村社会‘结构混乱’现状和‘灰色化秩序’状态”,[2]其中以涉诉的“80后”离婚纠纷所呈现的特点最为突出。人民法庭受理的“80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多半具有乡土背景。所谓“三年之疼、七年之痒”,然而,在最新统计的“80后”离婚纠纷中,“疼”和“痒”的时间已经大大提前。“80后”成长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在蜜罐中长大的“80后”们面对压力和挫折承受力不够强,“80后”夫妻很容易因性格不合而劳燕分飞,且这种“80后”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地以诉讼方式反映到法院工作当中,他们对司法的关切和期盼也越来越高,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有限的审判资源与此种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传承人民法庭工作方式的优良传统基础上延伸其功能,强化创新能动司法,积极应对涉诉的具有乡土背景的“80后”离婚纠纷,正是本文所关注的。

一、样本展示:“80后”夫妻离婚案件的实例描述与启示

样本一:性格不合,分道扬镳。黄某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公务员,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一位在乡下某中学教书的王某,恋爱不久便步入婚姻殿堂。由于双方均是“80后”独生子女,面对婆媳关系、家务分工等现实问题都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缺乏应有的包容和自控意识,夫妻俩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僵持几个月之后,王某以退为进,假意起诉离婚,本意是逼迫丈夫黄某作出让步,不料黄某态度强硬,毫不妥协。最后这一桩亲友们普遍看好的婚姻以“闪离”分手。

启示一:“80后”夫妻因鸡毛蒜皮、家长里短的小事赌气上法庭,夫妻间缺乏应有的包容和忍让精神。这些“80后”身上特有的“公主病”和“少爷病”,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是引发各种家庭矛盾和冲突的根源之一。“80后”要对婚姻磨合期的困难有清醒的认识,要能看到自身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做出调整,相互包容谦让,好好经营爱情,完成“自由人”向“责任人”的转变,而包容和忍让是保持婚姻稳定的信条。

样本二:感情出轨,劳燕分飞。孔某和张某均系“80后”,两人经人介绍后,很快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80后”的这对小夫妻在家人的资助下于2010年3月开了家刺绣专卖店,原告孔某每天做刺绣框,被告张某帮忙打点,本来一家人生活和和美美,但好景不长。妻子张某性格活泼,网络交友广,2010年9月,张某在一男网友的软磨硬泡下,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张某越陷越深,难以自拔,多次和网友到宾馆开房。2011年2月,丈夫孔某偶然从QQ聊天记录中发现妻子的婚外情,便暗中跟踪并当场抓了一个现行。张某自知理亏,乞求丈夫原谅,并写下保证书。但最终孔某觉得带上这顶“绿帽子”一辈子也不会安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启示二:婚姻一定要有原则和底线,忠于对方,杜绝婚外出轨。社会发展越快,面对的诱惑也越大,没有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就不会懂得如何识别诱惑,如何拒绝诱惑。当无法拒绝时,背叛就成了必走的路。人一旦迷失自我,便分不清谁才是最应该珍惜的人,所以青年男女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婚姻价值观,在心理层面增强自控力。

样本三:经济纠纷,冲突不断。妻子邓某和丈夫代某均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2009年6月,邓某在义乌市某商场找到一份收银员工作,丈夫代某在老乡的帮助下做起了出租车司机,两人收入都不高。邓某习惯了大手大脚花钱,在几个朋友影响下迷上了麻将,每月入不敷出,孩子出生之后更是欠下一堆债。代某多次劝阻妻子赌钱,节俭过日子,邓某却在输钱之后迁怒于代某,指责丈夫“没本事,连老婆都养不起,害得小孩连累受罪”。半年之后,矛盾终于激化,代某不堪压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该案承办法官教育,代某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夫妻重归于好。

启示三:受社会生存压力逐步加大所致,近年来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婚内冲突呈上升趋势。农村“80后”现在大都是打工一族,本来就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对务工夫妻来说,学会家庭理财,注重物质积累是巩固婚姻和谐的“稳定器”和化解家庭矛盾的“降压阀”。

二、样本考查:人民法庭审理“80后”离婚案件面临的若干难题

农村“80后”夫妻大多务工在外,接受了一些新思想,但仍具有传统的乡土气息特质。所谓“离土不离乡”,他们在向往、追求自由恋爱与不得不面对现实相亲的矛盾冲突中博弈纠结着,最终大部分人迫于现实的压力而只能通过自家本土人介绍与另一半相识。他们交往时间短暂甚至没有交往,往往又迫于年龄、家庭等压力,在还未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有些青年男女甚至相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婚后却发现性格不合,又不能互谅互让,继而发生“闪离”的事情。受客观条件限制,笔者暂只能以所在县基层法院的真实案例为样本,对农村“80后”离婚案件的特性进行分析,进而总结新时期人民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面临的难题,以期达到“以点射面”之效。

1.案件数量多,单独处理难。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的思想变得越来越开明。过去,人们谈“离婚”色变,认为这是家丑,是耻辱,特别是女性,会一辈子抬不起头。所以,即便彼此有太多的不适合,在道德约束下,也不得不选择退缩和忍让,用一个“熬”字换取一生的命运。但是,人们的价值观随着社会发展有了改变,“80后”则不会这样认为。他们可能在婚前了解了几分对方的缺点和脾气,有时也选择视而不见,认为婚后会好的,但当结婚以后才发现事情变得越来越恶劣,怎么办呢?离婚。离婚成了他们最容易想到的一种解决感情纠纷的方式。“80后”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地以诉讼方式反映到法庭的工作当中,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普遍只有二三名法官的乡村人民法庭单靠自身力量解决此类问题困难诸多,而且还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

2.亲友干涉多,案件调解难。许多“80后”到了适婚年龄,在父母的包办、媒人的介绍和许多彩礼作为前提下,他们选择了“闪婚”。在双方生活的过程中,彩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他们常常会为彩礼款的花销而争执不休,个别的男方父母亲为自己的儿子攒了一辈子的辛苦钱却为他们以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在“80后”的离婚中,父母参与的痕迹较多,占了九成以上。在这个被众多长辈“捧大”的群体中,“离婚大战”的阵容也很强大。不少“80后”当事人独立自主能力较差,缺乏生活经验,家庭责任感不强,遇事往往听从父母安排。一些案件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出现和好迹象,但由于双方家长及亲属对孩子的溺爱,对双方家庭事务进行不理智地过度参与和直接干涉,加剧了双方的矛盾,甚至引发双方家庭的“武力”冲突,导致调解难以成功。

3.经济依赖多,财产分割难。离婚案件争议焦点中,婚姻关系淡化,离婚协议的达成大都取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等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而大多“80后”婚姻是由他们的父母包办一切,婚后经济上又严重依赖父母支援,他们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啃老”而来,离婚时父母便会较多地参与到“80后”的离婚诉讼中来。并且,大多数父母最不愿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财产,被分出去一半,因而很多父母常常会提醒孩子“别吃亏”,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配错综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很多“80后”当事人经济上对父母依赖较多,多数由一方或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住房或以其他共同财产为基础结婚,形成财产标的大、争议大、分割难的局面。

4.意见分歧多,事件处置难。多数“80后”当事人是独生子女,双方长辈更多考虑的是各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造成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多,继而引发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现实中,经常出现双方长辈牵头、家庭成员多人参与,到法庭抢妻子、到学校抢孩子、到对方家抢财产、到上级机关上访闹访等突发性事件,也有部分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抚养小孩直接把小孩丢弃在法庭等事件的发生。

5.流动务工人员多,文书送达难。农村“80后”青年当事人不愿在家务农,外出务工较多,且流动性较大,案件受理后,有的被告家人对原告提出离婚有抵触情绪,不配合法院送达,明知被告下落而不提供,不愿透露其联系方式或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带来困难,相当一部分案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降低了诉讼效率,且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调解,判决的“后遗症”很多。有些离婚案件经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后,被告以“被离婚”为由多处信访。

三、现状反思: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人民法庭与乡村社会存在背离

随着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以及乡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乡土气息的乡村社会也在顺应着时代的潮流悄然发生着变化,由过去完全的熟人社会慢慢向着半熟人、半陌生的乡村社会形态转变。在这一社会转型背景之下,人民法庭传统的司法方式已然同乡村社会的现实存在发生了一些背离,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具体的。笔者对人民法庭的现状以及乡村现实的社会存在之间发生的背离情况作了深刻地反思,总结出两者之大体上存在以下背离的现象:

背离之一:注重“结案”,忽视“事了”。当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因素很多,涉诉具有乡土气息的“80后”离婚纠纷就是其中之一。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通常,在过去的观念里,人民法庭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只专注于程序的推进、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审结,认为只要“结案”了就万事大吉,加之现如今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法官忙于应付案件,便会“一判了之”,对裁判的执行和裁判对社会的影响考虑不多。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当代中国的农村正经历着从传统“乡土中国”到“新乡土中国”的转变,[3]农民的流动使得传统家庭的功能被剥离和削弱。“80后”的信仰危机、价值多元化以及他们对社会的忧虑与迷惘,使得乡村原有的伦理秩序与意识形态也在发生改变。他们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且多元,他们不但要求法官依法断案,还期待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乡土社会的“80后”夫妻多数具有近邻地域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离婚纠纷解决了,但彼此的生活还要继续,今后“碰不到还会撞到”。如果不注重当事人家族关系的修复与弥补,而是按以往的观念“一判了之”,势必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产生背离。“案结”而忽视“事了”,案子虽然结掉了,但矛盾纠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些甚至是激化了矛盾,有些则引发了其他类型的纠纷,最终都不利于农村家庭秩序的稳定和谐。

背离之二:注重“办案”,忽视“综治”。

司法改革和受审判方式改革的推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人民法庭经历了大规模的撤并与整合,人民法庭的正规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得到了大力加强,坐堂办案,就案办案成为司法的唯一方式,人民法庭的其他职能逐步淡出法官的视野,人民法庭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让人感觉有“不务正业”之嫌,又因担心司法臣服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政治需要,沦为政治的附庸,人民法庭把执法办案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政治需求割裂开来,使得长期以来人民法庭法官执法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办案”,认为只有“办案”才是法官的天职。然而,笔者所在的上饶市,虽然社会经济等方面也在飞速发展,但农村乡土气息依然比较浓重,属半乡土半现代的乡村社会形态,人民法庭所办理的大多数案件仍是传统的“户婚、田土、钱债”纠纷。在这样的乡村社会中,“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世俗观念仍旧存在,法律规则并非是维系社会体系的唯一力量,习惯、风俗、道德仍有一席之地。若固守以往的司法专业化“办案”而忽视发挥人民法庭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推动、示范和规制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功能,势必有负于乡村百姓对法庭的期望。人民法庭若以只注重“办案”而忽视“综治”的方式去处理“80后”离婚纠纷,将会走入一条“死胡同”。人民法庭把工作视角“死盯”在案件上,“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姿态,必然使自己陷入孤立境地,愈发难以依靠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去合力化解“80后”离婚纠纷,从而导致单独处理此类案件困难重重。案件调解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中、文书送达中以及分割财产执行中,如果人民法庭忽视深入调查取证,忽视政策考量和情法并用,忽视案前的未雨绸缪,忽视案后的判后释疑等等参与“综治”的行为,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80后”离婚案件所面临的难题。就算案子结了,事却可能未了,纠纷没有根本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法庭的司法期望落空,只得转而采取信访申诉的行为,从而导致乡村百姓对人民法庭的社会满意度急剧下降。(www.xing528.com)

背离之三:注重“理案”,忽视“亲民”。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坚持节制与保守的原则,法官必须遵守中立、超然的要求。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法官恪守法律规则,高高在上,只顾“理案”,忽视了司法“亲民”,坐堂问案现象较为普遍,不善于走出法庭,工作空间主要局限在法庭内,工作时间仅限在“八小时”工作日。然而,由于乡村社会百姓生活作息时间的随意、生活方式的自由,决定了人民法庭按部就班式的“八小时”作息制与老百姓的作息时间、生活方式存在冲突。乡村百姓希望人民法庭法官能沉下身子,深入基层,与他们面对面沟通,心贴心地交流,阐释法律,诠释法理、情理、事理。如果法庭一味地以审理案件为中心而不考虑其他,势必导致司法脱离群众,理解和认同法庭的群众少了,不利于法庭亲民形象的塑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具体到处理“80后”的离婚纠纷,如果法官高高在上,只顾“理案”,就会给当事人以错觉,认为法官不理解他们,距离拉开了,离婚案件调解成功的难度自然就加大了。由于高高在上的冷漠司法,当事人基于错觉对法官产生了不信任,无形中给法官办案增加了难度,于是就导致了法官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冲击法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等难题的产生。

四、路径选择:人民法庭应对“80后”婚姻纠纷的司法策略

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人民法院为构建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新模式,必须推动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依托司法协理网络,充分发挥法庭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三大优势”,构建起人民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机制,实现人民法庭司法方式由“坐堂问案”向“协同联动解纷”、司法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的三大转型。[4]将法庭由一个独立的办案机构转变成为社会事务管理的参与者,使人民法庭充分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构建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具体来讲,法庭转型的着力点在于做平民法官,办好案,做老百姓贴心人,办好事,做农村基层组织参谋,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一)诉内纠纷之化——协同联动

针对法庭审理“80后”离婚案件面临的“单独处理难、案件调解难、财产分割难、事件处置难、文书送达难”之困境,诉内纠纷如何化解成为一大难题。通过对其产生的成因分析,我们发现,在普遍只有二三名法官的法庭显然无法单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法庭借助外界“软实力”化解诉内纠纷,进而提高司法效能。上饶法院对司法协理网络机制构建的实践,依托司法协理网络,协同联动司法协理员参与到诉讼中,共同发力,来化解法庭的诉内纠纷,能够有力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有效缓解人民法庭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结束了以往法庭“单打独斗”的局面。通过积极动员一批德高望重、热心公益、处事公道、熟悉风俗民情的乡村精英参与诉内调解、协助送达和判前征求意见以及判后释法答疑等工作,能够有效增加法庭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拉近了法庭与村民的距离,不仅便于将诉内纠纷快速化解,同时又能获得社会多方对司法的认同与支持,可谓“一举多得”。就以司法协理员协助送达来说,对外出务工难于查找的当事人,当地司法协理员比法官更了解当事人的性情特点,更熟知当事人的亲友关系。邀请他们参与司法,通过他们所熟知的当事人亲友关系群挖掘当事人去向的线索以及通过他们动员当事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等都更为便利且有效,使一些因当事人亲属不愿向法庭透露联系方式或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给法庭造成送达诉讼文书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同时,人民法庭邀请司法协理员定期在法庭参与审案、调解、判前征求意见以及判后释法答疑等工作,不管是对诉内案件的调解,还是对案件的执行以及审判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都将是有利的。协同司法协理员参与到法庭工作,积极引导“80后”父母对待子女的婚姻问题时,要及时转变观念;引导“80后”小夫妻互相宽容,互相体谅,积极面对婚姻中的问题,从而能够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协同联动同时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协作运行机制,与民政、妇联、司法行政等部门一道,通过联席工作会议、委托和邀请调解案件等形式,共同强化离婚案件诉内的调解力度。针对“事件处置难”,法庭要联合辖区派出所、基层民调组织,建立和完善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逐步实现法庭、派出所、基层民调组织的有效对接,形成防范突发事件的多重网络。一旦“80后”离婚纠纷诉内出现突发事件,可以即刻启动机制进行应对,防止突发事件演化升级。

(二)诉前矛盾之解——畅通渠道

我们认识到,制约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主体和当事人过分依赖诉讼,个体自主性不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就是强化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参与责任,这就需要强调畅通渠道。通过早期介入尽早将纠纷在初期化解,而非等到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审判加以解决,避免激化矛盾。即法院不应被动、消极地对待纠纷,而应主动发挥化解纠纷的能动作用。为此,在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中,人民法庭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构建要求,加强诉讼与非诉环节的对接互动,发挥司法解纷“枢纽”功能,有效整合乡村多种解纷资源,实现从“就案审理”到“源头上治理”的转变。(1)搭建“纠纷分流平台”,从渠道上疏导纠纷、源头上化解纠纷。在诉讼前,充分告知当事人非诉调解的优势,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促成当事人选择符合各自利益解决纠纷方式。与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综合非诉解纷机构互派工作人员、互设工作窗口、完善工作流程,实现司法与社会解纷机制的横向对接,及时沟通纠纷信息,主动排查不稳定因素。(2)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乡村干部等非诉解纷主体的支持和指导。主动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化解工作,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个案法律指导讨论、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非诉解纷人员的能力,从而为地方精英和基层组织在诉前化解纠纷时,提供强大的后盾力量。法庭要实现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转换工作角色,自觉主动地将工作职能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做到诉前调解,化解纠纷于诉前,在立案之前介入,把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服务群众的平台前移。

人民法庭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的增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在依法履行职责、当好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在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公众法治意识、引导政策生成等方面的能动作用。具体针对处理“80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庭可以固定人员,制定计划,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处理“80后”婚姻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法律专业水平;对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妇联等基层社会组织处理的一些家庭疑难纠纷,法庭应主动进行协助,必要时派员就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对于“80后”婚姻纠纷处于立案审查阶段的,法庭应加强释法疏导。对于未经人民调解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或其他调解途径解决,或者委托辖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开展立案前调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家庭之内,加大说服教育工作力度,提升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并转好,尽量避免“闪离”和“悔离”现象的产生,减少社会消耗。

(三)诉外矛盾之防——延伸职能

法庭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法庭首先要立足本职,抓好办案,把已经起诉到法庭的纠纷案件审理好、执行好。但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司法,还“司”其他职责。[5]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和执行案件外,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参与地方社会综合管理、提供法律咨询等都是人民法庭区别于机关业务庭的特殊职能。因此,作为法庭的干警应该审慎考虑农村实情,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延伸之一——法官联村。选派法官到辖区行政村担任法制村长,设立“法官工作室”,构建法官片区指导制度,通过定期进村入户走访当地干部群众、司法协理员等,调研村情民意、列席乡镇村会议和召开矛盾调解联系会议等多种方式,采取法律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搭建司法与基础自治组织的沟通指导平台。这样,便于法官第一时间了解辖区矛盾产生的成因,能从根源上预防矛盾的发生或加深。具体到应对“80后”离婚纠纷中,通过法官驻村,针对农村“80后”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漠的特点,要在驻村过程中有意识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通过驻村分析、总结辖区“80后”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掌握纠纷起源的第一手信息,汇总形成调研材料,在列席乡镇村会议或参与矛盾调解联系等会议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汇报,以期引起重视,与其他调解主体合力想好化解“80后”离婚纠纷的对策和方法。驻村担任法制村长时,针对“80后”离婚当事人咨询如何离婚时,应该慎言慎行,必要时可邀请心理咨询师或当地司法协理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矫正,缓解当事人的过激心理,并对立案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心理作出评估与预测,及时汇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延伸之二——司法建议。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民众普遍关注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民众普遍反映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意诉求,法庭可以通过向行政管理者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直接传达民意。《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不少科学的规定,但时代发展太快,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应及时总结司法经验,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成相关部门相应规定或规则的出台,从而保障审判实践的顺利进行。针对“80后”夫妻中流动人口增加、经济依赖父母多、离婚意见分歧大的特点,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应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建立健全联动平台,制定解决婚姻纠纷的工作机制,以法庭为主导建立与当地民政和妇联组织联动的、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法庭的审理、民政的劝和、妇联的维权功能,形成促进家庭和睦与维护婚姻稳定的合力;建议法庭联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社会团体和机构,招募志愿者,在心理咨询等方面定期为“80后”有矛盾的夫妻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引导他们合理宣泄负面情绪,积极维护婚姻,特别是为容易出现家庭矛盾的夫妻打好“预防针”;建议主动进行跨地区法制宣传,对“80后”外出务工群体来说,他们绝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家乡的法制宣传他们几乎接触不到,故法庭可以针对这部分“80后”务工群体进行跨地区法制宣传,与务工地的企业老板沟通联系,引导他们积极配合法庭开展婚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延伸之三——调研报告。法庭除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庭内”化解涉诉纠纷以及在积极开展法官联村、提出司法建议外,还要积极进行司法调研,总结经验,进而形成调研报告,其在“庭外”工作中是大有作为的。法庭要对实务中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抓住主要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提出解决方法和对策,进而形成调研报告供上级法院参考,以便上级法院能根据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难题提出规范的解决方案,强化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指导。同样,调研报告也可供当地党委、政府、妇联等基层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参考。在已形成的调研报告中,我们重点梳理了“80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分析了婚姻解体的原因,指出了家庭破裂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和影响,帮助青年男女认清婚姻解体个人所需要付出的金钱、感情、时间和人格等方面的巨额成本,着重在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的思路和方法,呼唤大家树立维护家庭和谐的自觉性,提升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提高他们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问题的能力,让他们认识到婚姻的严肃性、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妥善处理婚姻关系,避免“闪婚”和“闪离”。通过对“80后”婚姻家庭纠纷现象、原因以及预防和对策的分析调研,以期引起相关基层组织和社会部门的重视,从而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合力采取措施化解“80后”离婚纠纷。

结 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的稳定为前提,而家庭的稳定又以婚姻的稳定为基础,只有稳定的婚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80后”离婚纠纷实际上是当前历史时期中的“年轻一族”所面临的多发问题,也是人民法庭处理离婚纠纷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80后”离婚纠纷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婚姻问题,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启发人民法庭应以更加积极有为的态度去应对“90后”、“2000后”等具有时代特征的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庭的努力之下,年轻夫妻如果能够共同呵护他们的婚姻,拥有一份担当,尽可能地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对创造一个和谐社会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法院法官。

[2]董磊明:《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石学刚:《穿行于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空间——基层法官在当代农村社会的司法知识透视》,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43页。

[4]江涛:《人民法庭工作方式的传承与创新——江西省上饶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实践探索》,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3期。

[5]金瑞芳:《论和谐社会理念下人民法庭的弱司法化》,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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