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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回应观众需求,实现司法能动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倒不如退而求其次,推行“治理化”司法策略,仍然有其生存的空间。显然,这个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司法方式,对是原原本本忠实于“剧本”,还是主动回应“观众”,作了最好的诠释。由此可见,司法不可能无视农村现状而贸然跃进。一旦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知晓的或认为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时,会被认为让“坏人”或不道德的人得了便宜,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回应观众需求,实现司法能动

黄正光[1]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虽然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不能由此推定,中国已经全面进入现代商业社会。相反,农村区域占绝对优势和半城半农、离乡不离土的农民众多的社会主体仍然相当明显。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城乡差距很大,社会还存在二元结构,在城市社会中,出现以情感、礼法为联系纽带的格局也开始转向利益为联系纽带的格局。而在农村社会中,诉讼能力低下、弱势群体较多,法律本身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司法附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同一国家内部,司法也会因为处于不同的时空条件,显现出不同的思维倾向。[2]规则之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治理对象本身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3]司法固然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予以制裁,却会加大治理对象对国家的疏离感。

在农村乡土社会中,老百姓希望法官“做主”的诉讼观念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文化基础,对法官调查取证存在着依赖心理。[4]当前农村,如果司法坚守教条化、神秘化,是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倒不如退而求其次,推行“治理化”司法策略,仍然有其生存的空间。身处社会前沿的人民法庭,是原原本本忠实于“剧本”,还是主动回应“观众”?江西省上饶中院推出法庭能动司法“三个转型”工作模式,[5]没有简单地选择司法固守与克制,而是较好地践行了能动司法应有之义。显然,这个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司法方式,对是原原本本忠实于“剧本”,还是主动回应“观众”,作了最好的诠释。

一、问题与症结:一元司法难以应对城乡二元社会

一直以来,在我国遵循和为贵和乡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这个社会背景下,法的实施,可能因为地域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将面临重重阻力。以上饶市为例,江西省上饶是个有400多万农村人口的传统农业大市,经济以农业为主,农村社会仍然保留乡土社会观念。在此背景下,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对基层法庭司法模式进行符合省情、市情、县情的探索和尝试“治理化”司法策略,有利于对农村当事人的引导和帮助。过多考虑到程序参与能力与条件,与乡土的社会的行为规则存在冲突。由此可见,司法不可能无视农村现状而贸然跃进

1.农村社会司法渗透较弱,现阶段司法激进仍然阻力重重

民事审判改革形成了一套较为齐备的程序体系,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起诉、立案、举证、开庭审理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规则,并恪守司法的被动、独立性、中立性等要求。也就是说,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不论案件性质与大小,都要按法律程序审理,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这是保障诉权的需要,但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引起诉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小标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如果按诉讼程序走,就有可能导致数额不大的经济纠纷或简易民事纠纷,通过现代司法体系来打官司,付出的成本太高。现代司法程序繁琐,犹如“杀鸡用了牛刀”,老百姓难以适应,多数老百姓用不起。其实,就农村社会纠纷类型而言,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而只需要加以一般的是非判断进行调停。

作为农村基层司法,必须吸收、借鉴人类普适的法治文明。随着社会深刻变革,我国法治进程也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依然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特点,尚不能完全具备规则之治的前提条件。群众对法律欠缺了解,对司法程序也不熟悉。相对乡村社会的熟人社会,民间法调整人们关系所占的重要地位,使乡村社会存在天然的反法治性。[6]法律广泛铺展与运用,难以穿透社会分层,达到乡土底层,难以自成体系,独立完成规制功能。[7]不能因为城市有法治,丢了基层司法;不能因为基层司法困难,否认城市法治。农村乡土社会条件并不发达,文化层面、经济层面复杂多样性,诉讼模式要求诉讼个体的素质应具备一定的水平,在举证方面、服判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力,有可能造成在我国城市行得通的,农村不一定办得到,发达城市可行的,欠发达地区就行不通,农村可行的,不一定适合城市,经济落后地区需要的,经济发达地区并不需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司法不存在万能钥匙。如果试图以正规的司法理论来套法庭实践,在农村社会推行司法“大跃进”,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司法渗透力在农村社会受到阻却,决定了城市与农村的司法分步实施。这也充分表明,司法治理化模式是乡村社会不可逾越的初级阶段。

2.固守司法程序加重弱者败诉风险,纠纷难以得到符合实质公正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被看成是公正办案的有效载体。但在农村,当事人举证能力弱,有时还会出现有理却根本拿不出证据。如果完全靠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和辩论,很难查明案件事实。固守司法程序,就有可能让一方条件较好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技巧获得利益,甚至被投机人所利用,群众会感到“坏人”得到好处。在这种语境下,司法为百姓提供权利与裁判供给过程中,依据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难以得到拥护与尊重。一旦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知晓的或认为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时,会被认为让“坏人”或不道德的人得了便宜,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可以说,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在总体上的方向正确,但在弱化职权上的确存在着走过头问题,[8]没有顾及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对称。司法改革后,司法制度在农村社会实施或推行中存在许多的缺陷,也证实了这一点。

农村社会纠纷具有特定的丰富性和多彩性,没有标准,教科书经典案例无法包容全部纠纷。这很难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处理日常生活中维系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程序的参与权的行使能力仍然很弱,程序正义未被诉讼当事人和普通群众广泛接受。正如学者所言,农耕社会长期固着于土地的人们,具有以重视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特征的乡土观和家族本位意识,家族本位意识压抑着个体意识。发生纠纷时,主要通过家族权威解决,即使不得不诉诸法院时,也希望法官为他做主。[9]如果不能过多考虑到程序参与能力与条件,一再坚守中立、形式上平等,拘泥于刻板的司法程序,依据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会让纠纷变得复杂,甚至激发当事人之间矛盾,加剧社会关系的紧张,生效的裁判的终局性也往往难以得到尊重。比如,村民黄某被李某殴打,全村都知道黄某被打的事实,但在农村社会碍于人情面子,知情人不愿意作证,判黄某败诉,肯定行不通。对于这类纠纷解决,倒不如深入基层与群众打成一片,处理效果会更好。

3.有时司法界入会加剧纠纷双方对抗性,稍有不慎则会引起更大的矛盾

诉讼程序讲究证据规则,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程序专业性强,也讲究诉讼技巧,对抗性强。有时法官担心程序没有到位,不会随意减少程序,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法官办案教条化,能动性不够。程序诉讼模式在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并未起到预期效果,相反还招致了另一番批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上饶市具有传统乡土社会特质,人情关系、风俗习惯在社会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世情民风、习惯风俗的丰厚积淀,至今还保留着浓厚的乡土气息,成为社会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遇到纠纷最常用的是道德、情理化解,奉行和为贵、厌讼传统理念。在这样的社会里,司法的刚性则会破坏这种社会规则,增加双方对抗性,引起更大的纠纷和矛盾。

乡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半熟人社会,乡土纠纷用简单的方法便可解决,效果更好。群众打官司怕周期长,投入人力,耽误时间;怕成本大,负担诉讼费、鉴定费,聘请律师费用,经济成本不堪重负;怕程序繁琐,思路不清,心理负担加重。尤其是冗长诉讼程序和高经济成本一直以来成为广大群众诘难司法的症结所在。面对群众的期待,司法也应由以往的权力本位思想向服务本位思想转变。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能够方便群众的办法都可以采用,让原告起诉容易,被告应诉方便,这或许更有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

二、调整与出路:人民法庭司法能动应然图景与现实选择

人民法庭离纠纷最近,在发现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有自身优势。但这不等于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案件发生后,证人的记忆与印象,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忘,事实被证明的可能性会愈来愈低,必须靠机制来保障。人民法庭必须与时俱进,要吸收、借鉴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优秀成果,又要立足创新实践,真正把司法能动具体化、实践化,将人民法庭的前沿优势与职能作用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极致,实现人民内部矛盾症结的最先抓住、化解矛盾合力的最快形成、矛盾纠纷升级扩散的最早防止。

(一)应然图景:人民法庭能动司法模式的提出

乡土社会更强调家与国的和谐。人民法庭通常能从纠纷背景以及当事人的关系整体出发,寻找与具体情况相符合的恰当和纠纷解决方式,避免出现由于过分强调权利的绝对排他性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感情对立现象。[10]上饶中院推出的人民法庭“三个转型”司法模式,从时间、地势、人力等方面,来推动人民法庭优势与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当今农村乡土社会需求相契合。

1.应以减轻诉讼负担为前提

诉讼负担是最大的负担,尤其是农村,还存在众多打不起官司的群体。城乡二元差距真实存在,司法不能无视这个差距。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也无法承受过高的诉讼成本。一味追求司法的被动性、程序性,反而会影响实质正义,损害弱者的利益。给群众构建一个高效、便宜、简单的诉讼机制,更为实用。司法良知,也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有一种人文关怀,把当事人真正作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当事人的正当性追求和精神性追求,给予坚定的尊重、支持和保障。同时,对当事人为实现权利这种追求的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也应作出积极的回应。这就要求人民法庭摒弃按部就班、官府衙门的作风,从孤立办案、被动候诉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群众少花钱,少跑腿,不费事。

2.应以解决实质纠纷为目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应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只有彻底解决纠纷,司法才算完成了它的使命。在中国城市,社会生活方式已经形成了较高的规则化,具备了规则之治的前提,形成以利益为联系的纽带格局,比如在城里,帮忙的人可以索取报酬,甚至为了索取报酬不惜上法庭。但在农村,帮忙取酬则是被公认的不道德行为。以这样的案件为例,在城里起诉甚至胜诉,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农村,同样的案件如果判决胜诉的话,将会面临相当的阻力。

我国是人口大国,维护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基本保障。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诉讼能力从总体上看还是有限的。针对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案情与法律条文无法一一对应,在诉讼中还需要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当当事人感觉到自己在程序上、法律适用上受到了平等的尊重和对待,也会心平气和地接受不令他满意的裁判结果。如果让他感觉司法不公,有合理怀疑,即使客观上公正的判决也难以避免上诉、申诉的情形。人民法庭能动司法“三个转型”的优势在于,具有简易、便利、快速等诸多特征,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是实践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这样的定位服务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大大方便群众诉讼。不熟悉庭审程序的普通群众,也能自由、连贯地进行诉辩。

3.应以延伸司法触角为平台

司法的终极目的是引导社会发展,都有鲜明的政治烙印和政治立场,司法人民性决定司法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选择作为第一选择。司法无论从动因还是目的来看,均是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展开的。当前,农村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征地、群体性纠纷增加,使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逐渐拓宽,作用也日显重要。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三个转型”的推出,也是应参与社会管理而动的。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并没有偏离“维护社会稳定”主题。司法处理种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增进社会秩序的过程。[11]首先要适应和融入社会,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支持,单纯地用举证、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来解决乡土纠纷并不具有明显优势,相反对司法进行本土化改造,则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为陈燕萍等法官走群众路线,用通俗、大众化诉讼思维审理案件所证实。通过法庭“三转型”,主动发现、预防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司法与社会联动的长效机制。然后,通过这些载体和平台,将零散、随机的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措施规范化、长效化,即产生了聚变效应。

(二)价值选项: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的路径选择

法庭“三个转型”作为一种实用的基层司法方法,显然,是提炼于司法实践,而非标新立异的学术命题,其蕴涵的价值亦植根于具体实践中。其核心是:不满足于坐堂问案,忽视深入实际;不停留于事后化解纠纷,忽视将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不机械执行8小时作息制,忽视纠纷突发性。

1.改“朝九晚五”作息制度为“全日制”

农村生活作息本身无规律可言,农村社会纠纷发生时间也不特定,都存在变数。而法庭一般执行“朝九晚五”和每周双休日作息制度。法庭正常的作息时间是不变的,农村纠纷发生是多变的,法官坚守不变,是难以应对万变的。农村群众希望出现纠纷时,随时都可以找到法官予以解决。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上饶中院在全市基层法庭极力推行双休日和晚上均安排审判人员在岗驻庭值班制度,摒弃法庭“走庭”弊病,方便了信访接待、案件受理等工作,真正做到民事纠纷随到随立,随审随调,工作时间服从群众需要。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随时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开庭或调解的地点也可以安排在当事人住所地或当事人经常居住的村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凸显灵活性和人性化。破解了纠纷变数与作息时间不变的难题。

2.事后“救火”与事前“防患”并重

对于诉诸法庭的人来说,司法的功能首先是了断纠纷。正如有法官所说:“法律不求真理,只求了断。”[12]纠纷解决被认为是第一要务。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法庭要立足本职抓好办案,把已经发生、起诉到法庭的纠纷案件审理好执行好。同时,法庭干警要审慎考虑农村实情,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回应农村群众的实际需求。通过从庭内走向庭外,拓展服务群众的空间,加强司法协同,建立与乡镇、村组、派出所、司法所矛盾联调联处平台,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特别是要防止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做到化解纠纷于诉前,实现少诉无讼。目前,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冲突以及因当事人举证能力欠缺导致认定事实困难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说,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无疑是处理涉及此类问题的一种方法。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就是要求法官走出法庭,改变过去坐堂问案、就案办案的行为习惯,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转变。通过定期走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地百姓的情况,从而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据介绍,2010年上半年,上饶全市人民法庭5479名司法协理员、443名驻村联系法官,依托733个巡回审判联系点、1613个司法协理员联系点,深入乡村片区进行法律宣传、咨询6000余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隐患1000余起。

3.开辟群专联手“抱团”社会治理蹊径

社会纠纷有诸多解决途径,司法只是其中一种,而且往往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有限的现实下,传统司法救济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立足于对现代司法思维逻辑的反思和警醒,纠纷解决机制要保持多元的生态平衡。[13]联动司法目的并非减弱司法机制或取代民间社会机制的作用,而是通过联动,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内激活社会活力,促进治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和谐。[14]最终,通过积极培养、扶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依靠民间社会力量建构起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并实现民间机制与司法诉讼的衔接。

社会矛盾的最终化解,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在乡土社会中,法庭也应当摆脱关门办案、单纯裁判的狭隘视野,从法庭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法庭依法办案、合力化解纠纷的联动司法转变。如万年法院在信访局设立便民法庭,就是通过法院与信访局“抱团”,有效整合了司法与社会资源,发挥了法官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能力与信访干部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的各自优势,形成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强劲合力,联手破解群众诉访难题,特别是对消除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错误心态,缓解党政机关信访压力起到了巨大作用。

(三)效能发挥:回应群众需要与承担社会责任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桥头堡”,有着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作为一种从回应司法出发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推行基层法庭“三个转型”,基层司法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据报道,上饶中院提出将“构建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模式、实现法庭工作方式转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门机构探索基层司法大众化实现路径的重点突破。2010年,64%的案件巡回审理、83%的民事案件得以调撤、93%的生效裁判自动履行、97%的辖区群众对工作非常满意。[15]

1.诉讼经济、简单易行的司法便利更加彰显(www.xing528.com)

法庭“三个转型”是将司法的原则性与乡土社会的民俗性相结合,既不失司法的高雅,也不失司法的通俗。法庭通过转变服务方式,当事人打官司可以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将简单纠纷通过利用简易、方便、快捷的诉讼方式进行审理,等于为群众开设低廉的“法律超市”,让普通民众“消费”的起。群众可以通过在家门口,直接向法官咨询法律、反映问题;而法官则有诉必接,接诉必处。能动转型让法庭之上的法官走下法台,走进乡村、深入基层、融入群众,与群众心贴心、心连心,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司法工作,获得群众的认可,使诉讼经济、简单易行的司法便利措施发挥了应有的价值。

2.人民法庭责任担当的社会角色更加醒目

人民法庭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眼前的纠纷进行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工作目标应当以纠纷解决为中心,而不是实现法治化的规则之治。[16]在乡土社会背景下,我国人民法庭的工作仍然是回应性司法,要更多地回应社会群众需要。这也说明,司法“治理化”策略契合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也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三个转型”正是遵循治理原则的逻辑,实现从“裁判纠纷”到“预防纠纷”,要求基层法庭既要审“案”,又要管“事”,从而让人民法庭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不仅要审好案件,还要遇事会管事,做好社会隐患的“安检员”,主动介入化解发生在群众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可以说,人民法庭利用自身在当地群众中的亲和力和司法权威的影响力,在维护好辖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桥头堡”作用,也极力避免了乡土社会出现某些案件办理时,单纯适用法律,导致类似“手术很成功,但病人死了”的黑色幽默出现。

3.“治理化”司法策略下的和谐目标更加接近

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的目的,而实现无诉、少讼则是司法“治理化”一种最高的境界。在农村多数群众怕打官司,也怕吃官司。但是,当纠纷一旦成诉后,双方立即拉下面子,互不相让,处理难度非常大。法官也感觉为难,有时怎么判怎么调效果都不好。这个道理如同救火一样,把火星趁早掐灭,比酿成大火之后再施救效果更好。人民法庭通过推行法官驻村,将一些简单的矛盾化解于法庭之外,也是遵循这个道理。无讼社会,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法官下访和预防社会矛盾,以协商自治、理性解决纠纷而达到的无讼、少诉的理想境界。少诉、无讼社会氛围的形成,更加让人审慎选择诉讼,形成宽容、包容的社会氛围,本身也是对社会道德的积极弘扬和引导。

三、分析与评价:司法乡土化正当性语境考量

上饶中院推行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三个转型”,也是在全国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的提出的。它吸收了能动司法的理论,传承了马锡五、陈燕萍等法官在工作中总结的思想精髓,特别是在当下,是为现实矛盾解决问题能力的不足,而提供的一种“妥协式”或“应急式”司法模板,符合我国农村社会基本实际。同时,它有效整合了社会资源,营造出“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对接,综治维稳与司法协理工作互动,司法便民与广大人民群众连心”的生动局面。具备这个效果,就可以充分说明这项制度的实用性与正当性。

1.坚守方便诉讼并不意味对法条基本精神的放弃

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统领地位,仍然是前提条件。司法方式具有法定化和程式化特点,司法活动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活动,遵循法条和程序性规范,仍然是作为法官的基本依据。对于大多数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言,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据规定作出裁判。但是,也不应绝对化地看待,不应机械地、僵化地适用法条。多种解决纠纷方法并存与使用,应得到允许。对一些小额纠纷和赡养纠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要比权责清晰的条文判决更能解决实际问题。农村大多数纠纷,完全可以用简化程序,甚至“拉家常”式的方式解决,钝化当事人针锋相对的气氛,消除撕破脸皮的对峙。而对于复杂争议、较大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和依据规定处理,体现法律性、判断性和公正性。无论何种方法,都是遵循基本司法规律的。司法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或能动主义,也都是反对司法任意性,并坚持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本依据的价值,即使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而超越规则,也必须遵循“超越规则的规则”,法官以协商、合意的方式处理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权利,是合法解决问题,这也是乡村固守法治化的一种较为妥当的司法策略。[17]对于引诱或迫使当事人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调解选择,故意违反中立原则、出于个人私利或偏见,都是不被允许。

2.纠纷解决并不必然构成对规则之治的排斥

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二者都处于工具性的地位,[18]共同服从于正义这一终极目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更多的关注纠纷的有效解决是有其合理性的,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纠纷有效解决也意味着规则之治的实现。因为纠纷化解是多层次的,化解和消除冲突,使冲突尽快归于消灭,实现合法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秩序的尊严与权威得以恢复。[19]调解是纠纷双方经过理性分析之后达成的一种意思自治,而判决也是遵循司法规律和程序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矛盾过程完全是秉承保护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向弱者利益倾斜,所以也是落实规则的过程。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要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让群众通过学习法律规定,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统一、连贯,增强对司法结果的预测能力,发挥司法面向未来的控制功能。

3.尊重风俗并不意味对国家法律尊重的破坏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序良俗与法律是统一的、一致的,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对乡土社会,一些特定的纠纷,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而只需要一种判断是非的能力进行调解。在农村地区,尚不具备规则之治的前提,生活经验、民意、情理,特别是在善良风俗面前,多数群众还是会承认基本事实的,并不存在隔阂。广阔的地域孕育了复杂的风俗和民情民意,在作出裁判或调解时,不能忽视这些地方性知识。“普通人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要求法律作出回应。”[20]长期以来,惩恶彰善的取向决定了社会公众自觉地以善恶对个案进行是非判断。人民法庭司法能动“三个转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借助公序良俗办案或处理纠纷,降低司法运行成本。

4.坚守大众化司法并不意味对司法专业化否认

有社会就有矛盾,这是社会常态。司法过程是一个消弭矛盾、化解纠纷、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过程。对于乡土社会,简单的纠纷案件,目前正当程序观念尚未形成积淀,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提供证据困难,证人普遍不愿意作证,对法院认定事实造成困难,怎样判决效果都不是很好。在乡村社会还未能适应现代司法规则下的正当程序的有限条件下,简单地适用独立审判、举证责任等正当程序规则,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希望可能会在司法程序的蹒跚挪动中逐渐变成失望。这一点,的确需要法官在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上有一个度的把握,传达法律的精神和主流价值,这是常态。依靠群众是党的一贯有益经验。上饶中院推出的人民法庭“三个转型”符合群众路线,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注释】

[1]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法官。

[2]耿莉:《基层司法中的第三类理性——以“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4]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5]三个转型:一是实现司法方式由“坐堂问案”向“协同联动解纷”的转型。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行业协会调解员成为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重要力量,诉调衔接促多调联动化解大量纠纷。二是实现司法内容由“关门办案”向“参与社会管理”的转型。通过激活驻村法官、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这些矛盾化解“点”,串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解纷这根“线”,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与矛盾隐患排查的同步进行、相得益彰。三是司法作风由“就案办案”向“提供优质服务”的转型。能动转型让法庭之上的法官走下法台,走进乡村、深入基层、融入群众,与群众心贴心、心连心,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司法工作,获得群众的认可,法官亲民、爱民形象得以树立。

[6]项延永:《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9页。

[7]栗峥:《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8]李浩:《能动司法与公正化解乡土社会的民事纠纷》,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08页。

[9]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10]胡夏冰、陈春梅:《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

[11]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1期。

[12]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范愉:《纠纷解决与民间社会规范》,载《民间法》2007年第1期。

[14]杨雪冬:《改革路径、风险状态与和谐社会治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1期。

[15]窦玉梅、方龙华、董有生:《司法大众化的基层新突破——对江西上饶中院人民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模式的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

[16]胡夏冰、陈春梅:《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

[17]项延永:《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

[18]耿莉:《基层司法中的第三类理性——以“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19]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20]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2辑,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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