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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时间:2024-0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饶市中级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总结推广基层有益经验,提出并初步建立起一套“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营造出了一个“司法走近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群众走进司法,司法依靠群众”的良好司法环境,为走出司法专业化带来的司法困境,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大众化开启了新路径。

基层司法方式转型之路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一种单向意志性的、可以靠压服发挥作用的“统治机器”,作为一种被设计、被考评、被期待的上层建筑,司法需要主动满足社会需求,积极回应民众期待,以尽可能高的社会认同度、接受度来实现其社会使命。上饶市中级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总结推广基层有益经验,提出并初步建立起一套“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营造出了一个“司法走近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群众走进司法,司法依靠群众”的良好司法环境,为走出司法专业化带来的司法困境,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大众化开启了新路径。应该说,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构建,在实践层面上是司法政策变迁的表征,并且正在逐步影响着司法实践的样态,而在理论层面上尚有许多基础问题需要厘清,实践探索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司法协助网络构建的动因与缘起

(一)动因

如何在司法公正与大众认同“二律背反”现象背景下,促进社会参与司法,加强与非诉调解机制联动,提高司法认同,实现司法和谐

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裁判了各类案件,平息了大量纠纷。毋庸置疑,绝大多数裁判是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但是,各级法院所付出的努力并没有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赏,却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矛盾现象,主要表现为:

1.司法过程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法院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审判方式改革。在这场改革的推动下,审判工作正规化、专业化、形式化明显增强,但另一方面也逐渐忽视了广大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让广大民众参与到审判中来,导致司法实践中,送达难、调解难、调查难、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如表1所示,1997~2004年以来,法院执行率一直不高),法院工作陷入了单打独斗、孤立无援的困境当中。因此,如何走出困境,突出重围即是我市法院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初衷。

表1 全国法院1995~2004年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单位:%)[1]

2.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脱节

由于有对司法政绩观的片面认识,案件数量、结案率、调解率、执结率等一度成为法院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标尺,同时一些欠发达地区法院因经费不足,为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往往以服务为由,动员法官上门揽案,并实行法官的奖金、福利与案件数量、收费数额相互挂钩的制度,造成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争抢案源,使本应是社会矛盾调控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立身于第一道防线,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工会、妇联、残联等解决纠纷的功能萎缩,造成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矛盾解决的渠道单一,基层纠纷得不到合理的疏导。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对接,则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目标追求。

3.司法成果尚未赢得社会的认同

尽管几十年来,各级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社会并未广泛认同。相反,各种批评、责难的声音不绝于耳,具体表现为“四个并存”:

第一,审判质量效率逐年提高与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并存(如表2、表3所示)。

表2 全国法院1995~2004年二审、再审、上诉情况统计表(单位:%)

表3 全国法院来信来访统计表

第二,法官队伍素质日益增强与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不廉并存。

第三,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与人民群众难以共享改革成果并存。

第四,社会对司法期望较高与司法资源不足、司法权威缺失并存(如表4、表5所示)。

表4 关于“作为败诉方,你是否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问卷调查统计表

表5 关于“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应当履行”的问卷调查统计表

面对这一现实,如果法院仍然坚守“独善其身”,沉醉于司法自身逻辑演绎的完美之中,独自享受着社会视野外的一片司法乐土的话,司法与社会的断裂势必越来越大。如何接近民众,弥合断裂,唤回社会对司法的认同,这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又一动因。

4.尚未实现和谐

首先表现为司法过程不和谐。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审判方式改革的长期作用下,司法审判愈来愈注重程序的规范,强调一步到庭,关注和强调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技术性,追求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精确度,法官更加注重坐堂问案,不轻易出门,庄重的法袍,肃穆的法庭,响亮的法槌等司法审判的符号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作为案件利益享有者的当事人希望法院不要搞审判神秘主义,主张以看得见、听得懂、能感受的方式实现正义,期望法官加强释法,加强裁判说理,使用能听得懂的语言、而不是生硬的法言法语进行对话与交流,因此,目前广大民众并未因法院司法审判行为的程式化、规范化而倍感亲切,反而感到越来越远,司法过程显现出一种不和谐的状态(如表6所示)。

表6 关于“你认为坐堂问案符合现代中国国情吗”的问卷分析[2]

其次是司法结果的不和谐,由于司法过于强调专业性,忽视民众的参与,司法的过程不被社会所了解和感知,相应的审判结果也难以被公众所信服(如表7所示)。

表7 关于“法院没有解决纠纷的原因”的问卷调查统计表

如何在强调司法的专业性的同时发挥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便于民众参与、感知,进而正确评价司法运作,实现司法和谐,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基础动因。

(二)缘起

从为解决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经费紧张、送达难等基本问题的婺源县赋春法庭司法协助网络和其他基层法院的类似做法之中,上饶市中级法院看到了解决司法公正和大众认同“二律背反”问题的曙光。

2004年,婺源县赋春法庭为了缓解审判人员紧缺(实际到位工作的只有1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共2人)、辖区范围过广(1镇3乡)、办案经费紧张等问题,在辖区乡镇党委的支持下,初步建构了一个由乡镇党委牵头、赋春法庭主导、村组干部参与的司法协助网络。参加网络的人员称为司法信息员,主要由乡镇综治办和司法所的干部、村委会的干部、人口超过百人的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长、在乡间居住的退休干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法庭送达诉讼文书;(2)协助法庭巡回审理案件;(3)协助法庭调解案件;(4)协助法庭释明裁判结果;(5)协助法庭执行案件;(6)协助法庭开展息访工作; (7)协助法庭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等。司法协助网络建立和运转以后,赋春法庭的工作出现良性循环状况,4年多来只有两件案件提出上诉且二审维持原判。赋春法庭的经验首先在本院逐步推广。2008年初,该院向县委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司法协助网络的工作意见,深得县委的重视和支持。县委常委会不但专项研究了法院的工作意见,还以县委名义向全县转发了法院《关于在全县建立司法协助网络的意见》。在县委政法委领导和协调下,由1182名司法协助员组成的司法协助网络伸延到全县每个自然村、居委会。

在此期间,全市基层法院也进行了类似工作机制的尝试,如玉山法院的执行联络工作机制建设、德兴市的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以及在全市开展的法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等等。

上饶中院党组在认真分析总结基层法院的实践探索、深刻反思所面对的司法困境中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个关系到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是否正确、司法工作是否科学发展、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问题,应该深化认识,指导行为,决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赋春经验”,并于2008年6月初步建立起了党委牵头、法院主导、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为核心,以150个社区“法官联系点”和211个乡村“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期间,该院边调研边总结,采编了专项工作简报向全市法院推广介绍各地的做法、经验,供各法院参考借鉴。在工作具备一定的基础后,2008年8月,上饶市委政法委与市中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构建司法协助网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司法协调网络的制度内涵、构建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人员选聘、日常管理、运行机制等要素进行了统一规范,为该网络健康有效运作、真正惠及百姓提供了制度保障。

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尝试、建立运行工作,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有了较大改进:第一,网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不仅为法院服务,更为整个基层和谐、稳定服务。第二,司法协助员的范围不仅涵括体制内的乡村文化精英,还涵括体制外的经济能人。第三,司法协助员的职能定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协助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做好参与法律文书送达、勘验证据、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协助工作,协助做好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及时提供执行线索,反映当事人思想动态,敦促辖区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甚至帮助确有客观原因和困难的群众办理立案手续;另外,他们还在法庭的指导下,用自身的职业知识、社会经验、个人威望结合了解到的客观事实,积极调处诉讼前民间纠纷。第四,司法协助员的职责履行方式得到进一步明确,一方面,由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司法活动需要,邀请司法协助员参与审判执行工作,或一案一函委托其案外调和;另一方面,对于诉前调解的纠纷,由司法协助员主动联系人民法庭或辖区法院“联系点”法官进行调解协助。

二、司法协助网络机制的架构与功能

(一)基本架构

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可以简要概括为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各级党委牵头组织,政法委负责协调,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党委与法院、党委与协助员、法院与协助员、协助员内部之间相互联动,共同工作、共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演化成为一个合力强大的网络平台、一支精明能干的协助员队伍、一张布置严密的协助网络。

1.打造一个合力强大的司法协助网络平台,是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基础

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要运行平稳,产生实效,非整合各种资源,凝聚各种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不可。基于此认识,同时,面对构建司法协助网络过程中情况多、涉及面广等特点,全市基层法院主动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阐述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功能。在取得县(市、区)委的支持后,选择一、二个乡镇进行工作试点,坚持边运作边总结,条件较成熟后,起草相关文件,以县(区)委或综治委(政法委)的名义下发、转发给辖区各乡镇街道执行,并建立起两种组织结构模式:一是“总-分”模式,即县(区)委综治委设立全县的领导机构———全县司法协助员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司法协助制度的落实和网络的建设进行统一领导、指挥、管理和考核,在法院设立全县司法协助员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性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考核工作,各乡镇设立司法网络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各司法协助员的管理考核工作。二是“三级两层领导”模式,即县(市)一级,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法院为主导,对乡、镇(街道)司法协助员进行领导、监督和指导;乡镇一级,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维稳信息员为副组长,对村(居)司法协助员进行领导和监督;村(居)一级,上一级机关对其进行领导,法院主要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从而实现各种资源既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又相互联动、遥相呼应,形成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合力格局。

2.建成一支精明能干的司法协助员队伍,是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关键

为保证司法协助员的素质和水平,全市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将司法协助员的选拔标准定位在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社会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上。在实践工作中,坚持推荐与选任结合、现有网络与司法特征相结合、政法委指导和法院聘任相结合,县(区)政法委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的综治网络,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特派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和当地有威望的人士中进行差额确定聘任人员,并联合或由基层法院统一颁发聘书。之后,由基层法院通过邀请其观摩审判执行工作、座谈、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对司法协助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能力方面的培训,提高司法协助员运用法律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县(区)委政法委主导,争取县(区)财政拨款作为构建司法协助网络专项经费,或由基层人民法院对司法协助员的实际误工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如信州区法院规定对司法协助员协助法院参与案件调解(或执行)的,调解(或执行)成功一件案件补助50元,未调解(执行)成功,但多次参与协助工作,视情况年底给予补助,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司法协助员予以表彰。在网络具体运行过程中,法官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司法协助员每一次履行司法协助职责的情况备考。乡镇(街道)综治办会同法院政工部门适时对司法协助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出现违法违纪或其他不适合作司法协助员工作情形的,应提出辞去司法协助员职务或通过程序予以解聘。(www.xing528.com)

司法协助员具有特殊的人缘、地缘优势,在协助司法活动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截至2008年8月底,全市221个乡镇2477个行政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推荐并由法院聘任司法协助员3890人,这支来自于最基层、群众最信任的庞大队伍成为了法院最得力的助手。他们是工作员,帮助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寻找案件当事人,接受委托做好先期调解工作;他们是信息员,提供信访稳控、审执工作信息,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本土资源支持;他们还是宣传员、解说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规定;他们更是监督员,监督法官依法公正办理案件,也督促当事人、证人要实事求是,不歪曲、不夸大。

3.织建一张周到严密的司法协助平台网络,是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核心

有人居住的地方,就可能会有纠纷;有纠纷的地方,就有司法协助网络的用武之地。为了尽可能快地消解各种隐性的、显性的纠纷,恢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司法协助平台的网络必然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纠纷为中心”的网络模式和“以人事为中心”的网络模式两种类型。以纠纷为中心的网络模式,主张以纠纷的孕育、发生、发展和消解为主线,以司法协助员的参与为副线进行构建网络,突出司法协助员的主动性、发现性,因为参与网络的司法协助员主要是村组干部、文化精英。以人事为中心的网络模式,强调司法协助员的功能角色和层次多样性,拓宽法官办案时对司法协助员的选择空间,因为参与网络的司法协助员既有乡镇、村组干部、文化精英,也有家族长者、经济文化能人,更有与本地群众联系密切的外人。与此同时,在150个社区设立“法官联系点”,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建立了211个“巡回审判工作站(点)”,有的法院还在人口集中的村委会设立了“司法联络工作室”,作为网络平台工作的依托,从而形成了纵横结合的司法协助服务网络工作体系。

(二)主要功能

1.便利审判——司法协助网络的初始功能

全市法院所聘任的3890名司法协助员遍布所有的社区、行政村,有的延伸至所有的自然村,他们与人民群众同生活、同生产,直接掌握社区、乡村群众的动向。利用他们这一优势,充分发挥他们服务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送达法律文书找不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签法律文书时无人到场见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难以通知、传唤当事人,调解案件时无人在场劝导,就地巡回审判找不到场所,强制执行时因不知被执行人的去向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而被迫搁置等诸多难题,便于法院及时掌握审判、执行信息,顺利完成各项审判辅助性事务,提高诉讼效率和执行工作的实效性,有效破解审判、执行难题。

2.便民诉讼——司法协助网络的基本功能

法院通过编印工作联系卡,向司法协助员公布法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公开法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案件管辖范围,让司法协助员能便利地为诉讼当事人反映各种正当的诉讼需求。通过举办培训、讲座,让司法协助员掌握诉讼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院设立的各种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利民的工作措施,及时为身边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寻求方便的司法服务。社区群众、农村百姓、诉讼当事人通过司法协助员向法院寻求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请求法院为交通不便、路途较远、生产忙碌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为农忙季节的当事人安排夜间法庭,为外出务工人员安排假日法庭;对因耕地、林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安排田间法庭等。总之,一方面,广大群众有了司法协助员贴心人,就可以便利、快捷地享受到法院的各项司法服务,感受司法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司法协助员这个好帮手把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对接——司法协助网络的平台功能

通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法院把遍布广大农村、社区和不同行业中的人员选聘为司法协助员,包括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助理员、村组干部以及消协、劳动仲裁、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由这些人员组成一个覆盖面大,跨不同行业的司法协助网络。通过建立相关的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互动机制,激活各种纠纷解决的资源,畅通各类纠纷解决的渠道,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渠道的对接。实践中,通过对司法协助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纠纷调处的能力;通过指导司法协助员调处纠纷,提高其纠纷调处的成功率;通过邀请或委托司法协助员参与调解、主持调解,提高诉讼调解的实效性;通过对司法协助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诉调对接等。有了司法协助网络这个平台,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团体、专业人士与法院联合在一起,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

4.提高认同——司法协助网络的辐射功能

司法实践中,通过邀请司法协助员参与送达、保全、调查,执行等审判辅助性工作,让其目睹司法审判的过程,邀请司法协助员协助调解、委托司法协助员主持调解,让其感受司法审判的关怀。邀请司法协助员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息访息诉工作,使其认同司法正义;应司法协助员的要求,积极为涉诉当事人安排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安排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活动,让其感受司法的便利等。总之,有了司法协助员这个纽带,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就都有人民群众参与,把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地融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从而建立一条畅通、简便、快捷、透明的民意表达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通过广大司法协助员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有效参与,让其切身感受司法审判的正义,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正确评价司法公正,最终使司法审判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5.促进和谐——司法协助网络的社会功能

对于进入诉讼状态中的矛盾纷争,当事人通过向自己信赖、尊重的司法协助员进行咨询,获得进行诉讼的基本常识,并在司法协助员的引导下,从而理性地应对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依法有序,文明诉讼,推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和谐诉讼关系的建立。法院在司法协助员的支持、配合下顺利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案件当地的社情民意,了解当地民俗民风,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教育,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纷争,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对经调解无效需要判决的案件,法官与司法协助员通过细致的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作出理性的认知和判断,以平和的心态来阐明观点与立场,调和尖锐的利益冲突,缓和强烈的诉讼情绪,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社会和谐。

三、司法协助网络建设的效益评估

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工作机制建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更加全面深入的满足,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1.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大大提高了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

研究表明,人们的法律意识越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越大,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要求越高。全市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能力严重不足的现象:办案人员紧缺、办案经费紧张、辖区范围广阔、人口居住分散、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在原有工作机制上,现有审判人员根本无法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通过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与基层党群组织资源共享,与乡村精英密切联系,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司法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一方面,节约了文书送达、寻找当事人等环节消耗的路途时间,为调处、执行案件腾出了更多时间。据统计,仅2008年4至10月,司法协助员协助参与送达案件3288件(次),占同期已结一审民事案件的33.3%。另一方面,借助司法协助员独特的人缘、地缘优势,在案件调解、审判过程中更加能够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2.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大大提高了基层法院的司法效率

全市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户婚、田土、钱债”类民事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标的额小,案情简单,但是当事人“心结”很大,需要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严重制约着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数量,影响法院整体司法效率的提高。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法官邀请相关司法协助员参与案件调解,能够比较迅速地找准案件的切入点,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事结”,更解开他们之间的“心结”。有些司法协助员在场,还能直接震慑住刁蛮耍泼的当事人以及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证人,降低了案件审理难度,提高了司法效率。2008年4至10月,一审案件陪审率95.87%,同比提高38.57%;司法协助员协助调解的案件为1521件,调解成功1333件,成功率达87.64%,占同期一审调解结案3467件的38.45%;委托调解515件,调解成功137件,成功率为26.61%。同时,审判质量也明显提高,全市基层法院已结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达72.64%,同比提高8.59%;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3.72%,同比下降1.03%。

3.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大大提升了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很强,它拥有一套比较封闭的话语体系和操作规程,普通人一般难以理解和把握,这在很大程度上添加了司法活动的神秘性,也加大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了解,必然导致对司法结果的无畏,申诉、缠诉、缠访、闹访不绝。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之后,司法协助员成为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以无障碍沟通。特别是在协助法官解释法律、释明裁判结论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度迅速提高。2008年4至10月,司法协助员参与信访工作160件,协助调处131件,已息诉罢访89件,达到55.63%;涉及司法协助员所在地成讼案件5773件,司法协助员协助工作5773件,占100%;调解撤诉结案2962件,占51.31%;一审服判息诉2395件,占41.41%。据江西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公布的对法院、法庭工作满意度调查显示,全市基层法院满意指数达90.2065%,同比提高3.699个百分点。

4.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大大提升了法院工作的政治认同

从工作性质而言,司法工作不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只参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矫正,法院因此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在工作方式上,审判工作以法定的司法程序审理案件、裁断纠纷,坚持公正优先,同时兼顾效率。由此可知,法院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迥然不同。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工作存在较大误解,甚至在有些地方已经引发了矛盾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建立,广大乡镇驻(包)村干部、村组干部亲自参与司法协助活动,亲身感受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严谨性和公平性,并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转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由此也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日渐增多,对法院工作的政治认同日渐增强。婺源县委政法委书记对此称道:“司法协助网络不仅是百姓与法院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整合资源,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尝试,司法协助员是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位镇党委的领导也说:“司法协助员知民情、近民心、事无偿、行有效,真正方便了百姓,有效及时化解了邻里纠纷,减轻了当事人和基层政府的负担。”

四、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由于司法协助网络的构建工作在我市尚处初始阶段,工作中也存在认识尚不够统一、发展还不够平衡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六个不到位”:

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有的地方除召开了司法协助员聘任大会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外,未再开展深入、细致、有声势的宣传活动,导致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出现法院“一头热”,群众对司法协助网络的意义、功能亦缺乏了解。

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某些乡镇基层组织的领导、司法协助员,甚至包括部分法官对司法协助网络的认识仅停留在司法协助网络即是司法协助员帮法院找当事人、送达传票上,对通过建立司法协助网络,落实便民、利民等司法为民措施来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提高司法权威,从而推进审判和综治工作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是规范管理不到位。一些法院在构建司法协助网络时,注重了对司法协助员的选任,却忽视了对司法协助员的培训、联系、使用的规范管理。有的法院对法官如何运用网络开展工作、如何考核评价等缺乏制度规范,影响了网络功能的发挥。

四是沟通联系不到位。有的法院注重了与司法协助员的联系,忽略了与乡镇等基层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忽略了建立司法协助工作反馈机制。

五是经费保障不到位。一些法院受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对司法协助员的培训仍未全面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的有效运行,加之缺少补助、奖励机制,影响了司法协助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是对接机制不到位。有的法院对如何运用网络、实现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对接的重视不够,方法不多,效果不明显。以上问题和不足,有待于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覆盖我市城乡的司法协助网络建立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作用已经日渐展现。实践表明,司法协助网络制度是人民法院与百姓互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及时依法维权的平台,是人民法院贴近群众百姓的纽带,更是多元化解决纠纷这一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回归,它充分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的民本思想。

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与专业性的统一。我们认为,司法的人民性与司法的专业化之间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逻辑关系,而是表现为相辅相成,浑然一体,本质意义上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脱离了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就会走向神秘主义,其结果必然是司法严重背离社会的主流价值,与人民群众渐行渐远。而没有司法的专业化,法官的基本素质就难以适应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司法就难以承担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重任。因此,司法的专业化成为司法人民性的基本保障。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深化认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发挥功能的基础上,应着力于以下两个方面的探索实践:

其一,通过搭建的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健全科学、畅通、高效、简便、透明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制度,从制度上和实践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司法真正融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信任司法,提高司法权威。

其二,通过编织辐射面广、渗透力强的协助网络,最大限度地拓展司法联络、协作、服务功能,在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建立起一个能为社会提供合理分流各种纠纷、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并促进各种路径协调与衔接的联结机制,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纠纷解决信息的顺畅沟通,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确认,并进而实现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无缝隙联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执笔人:方龙华、程晓斌、周小兵)

【注释】

[1]表1、2、3、4、5、7所引用的数据均转引自公丕祥:《纠纷的有效解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2]转引自唐静:《谦抑与能动:论转型社会司法角色定位》,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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