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涛 方龙华[1]1
在这样的现象后面,正在发生一般民众从司法作用的客体向主体转化,并积极动员审判来实现对一般政治过程进行参加的意识革命。[2]
——棚濑孝雄
不可否认,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在“断裂社会”[3]的社会结构下运行,司法的职业性与世俗性之间产生了难以避免的冲突,司法在现实困境中需要积极求变。“社会转型”不是一个被滥用了的“大词”,它是具体的当下的也是迫切的。上饶市中级法院面对辖区面广、农村人口众多、[4]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诉讼压力,积极回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扬优良司法传统,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法院建立起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党委牵头、法院主导,以人民法庭为核心,乡村、社区巡回办案点为依托,3890名受聘司法协助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服务脉络,并初显成效。本文拟就该网络构建的理念动因、实践运作、完善发展等问题作一阐释,以期能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大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动因:本质要求、制度回应、传统承继
一项改革或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得理念先行,正确的理念保证正确的行动方向,而作为行动指南的理念又必须以行动指向的现实社会的实际状况和实际需求为主导,不能脱离现状。“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标准,它所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5]“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6]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所以,应当把我们的工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作为改革的重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和资源,也只有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司法的权威和地位才能得以提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大量社会矛盾涌入法院,而法院一时无法满足和承受全社会对其职能和法官素质的期盼和要求,从而导致法院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学习借鉴西方司法经验的过程中,摒弃了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举证,强调坐堂办案,从而与民众的距离越来越远,民众仅仅只是作为司法活动的客体,而不是真正的主体;以及在一些比较敏感的案件审判中存在着法理与情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法律与政策、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经新闻媒介的曝光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客观上又加剧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无情批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是坚守“独善其身”,沉醉于司法自身逻辑演绎的完美,独自享受着社会视野之外的一片司法乐土,抑或是“兼善天下”,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回应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答案不言而喻。消极应世的法院虽然有“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春夏与秋冬”的雅致,但却极可能成为“井底之蛙”,难以获得真正的权威,它到底是顺从了民意还是有负于民众对法院的期望?[7]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司法脱离不了民众,脱离不了政治,必须为政党服务,为民生服务。走近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实现人民法院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解决纷争的有效联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初衷。
构建司法协助网络,起始于2004年婺源法院赋春法庭率先建立的司法信息员网络,以及此后玉山法院执行联络员制度的探索和全市法院广泛开展的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四进”活动,这既可解释为司法困境中的突围尝试,也是落实司法为民政策要求的使然。让司法走到人民群众中去,人民群众走进司法中来,则是赢得民众信任的基础所在。上饶中院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个关系到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是否正确、法院工作是否科学发展、是否坚持群众路线的重大问题,应该深化认识,指导行为,并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探索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
(一)坚持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民生”,即“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语出《左传宣公十二年》)。意为“百姓的生计”,其语境中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体现了人文思想。
关注民生,保障民权,服务民众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指出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走出王朝更替的“周期率”;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党领导人民的基本任务;进入新时期,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归结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了一个“民”字,强调主权在民,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自然不能与上述要求背离。这就要求法院从制度建设到司法作风,乃至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构建司法协助网络,让司法回归于人民,回归于社会也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其具体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增进民众参与度。在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是表达、疏导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民众参与司法,为司法提供了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也为法官熟悉社会,洞察民意提供了一个直观的平台,法官可以从中了解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及需求,更好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为进一步有效回应社会创造条件。贴近群众,深入群众,调动多方面的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院工作,最大限度拓展联络协助功能,夯实审判工作的群众基础,正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着眼点。充分发挥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行为习惯,看问题的方式与群众更接近,易于沟通优势,则能搭建起信息沟通平台,合力做好群众工作,破解审判、执行工作难题。
第二,有利于提升司法亲和力。近年来,尽管在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司法亲和力方面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许多工作仍然停留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接近司法的渠道方面(形式上的司法亲和),忽视其参与司法、融入司法氛围,忽视其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制度维其权、护其利。我们所要建立的司法协助网络并非一般意见上的便民举措,而是要通过这一互动性的协助服务网络,让公众贴近司法,信任司法,“感受到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的温暖”。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推心置腹与群众交流,以对待亲人和朋友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告状求助的群众,正是司法协助网络发挥作用的根本要求。
第三,有利于法官做到案结事了。传统上我国的司法比较注重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衡量。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有一种倾向,即过多地强调规范性司法,较多关注具体个案的裁判,而对案件可能涉及的规则之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关注不够,在裁判中对经验常识、情理常理也有忽略。由此造成一些案件案结事未了。构建司法协助网络,一方面有利于广大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体恤民情,重视乡土知识的运用,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通过协助网络,让各项审判工作以及执行、信访等工作得到基层组织的配合与支持,走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单打独斗、孤立无援的办案误区。
建立完善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协助网络,形成多元、文明、互动和谐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回应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长期而巨大的社会工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通过司法过程和结果化解社会矛盾和弥合社会冲突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行使不仅涵盖解决纠纷、平息社会冲突和矛盾,而且更重要的是以和谐的方式达到纠纷的和谐解决,通过司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保障。这就要求我们法院不单单执行宪法所赋予的审判职责,还必须想方设法,通过一切合法的手段,化解法院所处理的社会矛盾,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官只有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并从多种角度合理地运用审判权的延伸解决当事人的困难,纠纷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审判才能收到实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审判权延伸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之一。[8]
构建司法协助网络,正是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制度回应:
其一,它是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途。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社会矛盾解决渠道单一,基层纠纷得不到合理有效疏导,“打官司”成为许多当事人的普遍选择,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更趋紧张、更加复杂。还具体表现在:群众的思想观念不够理性,缺乏法律经验和习惯,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动力不足;基层组织职能弱化,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很难尽责地承担解决纠纷职责;各种解决纠纷的机构衔接不好,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相互不能形成合力,有时矛盾纠纷解决结果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在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建立起一个能为社会提供合理分流各种纠纷、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并促进各种路径协调与衔接的联结机制,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纠纷解决信息的顺畅沟通,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确认,并进而实现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无缝隙联结。而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探索,旨在编织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协助网络,最大限度地拓展司法联络、协作、服务功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其二,它是平衡司法张扬与司法谦抑之径。司法怎样才能“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如卡多佐所言,在对过去的崇拜和对现实的赞扬之间,找到一条安全的路?[9]我们认为,这条安全的路径就是理性判断司法者的社会定位,平衡司法张扬与司法谦抑的关系。一方面,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力量,重视基层力量,重视社会力量,多元化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乡镇机关遍布各个乡镇,以至在村庄中都有村委会的支持,政治权力要比法院的权力更有力、更集中,也更接近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更容易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纠纷。[10]另一方面,在司法倚重之外,保持司法应有的冷静与克制。不能越俎代庖,充分尊重基层组织,尊重村民自治。民间智慧中“惜诉”和“慎诉”思想维持了几千年宁静的田园生活,因此司法应当尊重合理的民间调节机制,尊重民间自发权利,促使纠纷尽量解决在内部,消失在萌芽状态。这也正是我们在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热潮中应当注意和警惕的问题。
(三)优良司法传统的传承光大
“民勤政稳”的执政观念影响了我国数千年,依靠社会力量处理矛盾纷争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民间组织、开明人士勤政,协助、配合政府处理矛盾纷争的良好传统。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展,我国司法逐渐从行政体系中脱离,较为独立的审判制度逐渐形成,但社会力量协助处理纠纷的传统并未中断,相反,以陕甘宁边区政府“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制度更使人民群众协助、配合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局面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经验基础上,新中国成立后,在各基层政府、组织均设立了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来配合协助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为人民法院发展壮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只不过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社会协助法院开展审判工作问题有所忽视、重视不够,使得社会协助配合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局面逐渐萎缩。在现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联络协助工作有着广阔的前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前述所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其精髓在于其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11]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也正是我们构建司法协助网络的着眼点。诚如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所言:“司法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广大法官特别是身处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甘心做群众的学生,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既要依法按程序办案,又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考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12]
构建司法协助网络正是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相结合的重要平台。而我们所要构建的司法协助网络不仅仅是对以往便民、亲民措施的简单延续,而且应当是结合时代要求和时代精神,对以往实践的总结、升华和飞跃。
二、实践:网络构建、主要特点、初步成效
(一)网络构建
上饶法院经过几年来的尝试与探索、建立与运行,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现已基本成型,可以简要概括为“党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各级党委牵头组织,政法委负责协调,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党委与法院、党委与协助员、法院与协助员、协助员内部之间相互联动,共同工作、共同监督,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其基本做法:首先,党委牵头,搭建平台。基层法院向辖区党委专题汇报司法协助网络构建问题,请求党委牵头、政府支持。县(市、区)党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司法协助网络构建问题,并以党委或政法委名义下发文件,成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司法协助网络平台搭建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指导办公室,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党政领导负责,与所在地派出法庭共同选任、培训、考核和管理司法协助员。其次,共同协商,组建队伍。按照文化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社会声望较好、热心公益事业、协调能力较强、布点至村组、兼顾辖区人口总数的要求,由基层法院商请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从基层群众组织中推荐产生司法协助员,并由基层法院统一颁发或由政法委和法院联合颁发聘书。上饶市12家基层法院共聘任了3890名司法协助员,占全市2477个行政村、居委会的157%。再次,法院指导,开展工作。司法协助员在辖区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指导下开展诉前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包括寻找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协助调解和判后释明、协助息诉罢访等;开展法制宣传、舆情收集、整理工作。最后,社会参与,全面监督。司法协助网络是一个开放、透明的工作平台,全社会都可以参与、监督。司法协助员对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对协助员在协助司法或人民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予以告诫;群众对法官和司法协助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向上级或有关机关举报。
(二)主要特点
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充分整合了散落在县、乡、村、组的资源,打通了司法裁判、执行与综治、维稳及人民调解的联系,因而不管在网络建构的力度、社会认同的程度、服务社会的深度,或网络覆盖的广度、制度运作的规范程度等方面都体现了“司法为人民”的司法大众化的本质要求:
一是党委领导,各界支持,形成合力。司法协助网络是在党委直接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之下构建起来的,它充分整合了党委、政府和法院分散在基层的各种资源,并把它们组成一张庞大、严密的司法协助网络。纲举目张,各就各位,形成强大的合力。
二是围绕司法,力求通俗,认同度高。司法协助员拥有特殊的人缘、地缘优势,更容易接近群众,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通过他们宣传和解释法律,群众对法律更听得懂、对法官更信得过、对裁判方式更接受得了、对裁判理由更想得通,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更高。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结合得更加紧密。
三是立足基层,服务社会,辐射面广。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县、乡镇、村、组干部和村民都联系起来,为基层司法服务,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畅通的上传下达的民意通道。他们用亲身的经历感受司法、宣传司法,也用自己的生活阅历帮助法官、协助司法,促进整个社会认同司法、改进司法,促进和谐。
四是功能齐全,权责分明,涵盖面宽。司法协助网络不仅要协助法院开展司法工作,更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协助员不仅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还担负着诉前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和诉后社会的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他们既是法官审判、执行案件的协作者,又是法官公正裁判、廉洁司法的监督者。
五是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生命力强。党委将司法协助员的推选、聘任、培训、使用和考核等情况纳入年终业绩考评。法院建立司法协助员工作指导、调配制度,创建司法协助员与承办法官之间的双向反馈工作机制,实行互相监督。(www.xing528.com)
(三)初步成效
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在地方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之下,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所在辖区的社会矛盾化解率、社会秩序恢复率和司法认同度均有明显上升。上饶市基层法院全面建立与运行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2008年,一审案件陪审率95.87%,提高38.57%;上诉案件发改率3.72%,下降1.03%;调撤率72.64%,提高8.59%;裁判息诉率93.39%,提高1.27%;实际执行率93.43%,提高15.1%;执行到位率90.48%,提高19.34%。在婺源县赋春法庭、信州区沙溪法庭等基层法庭,还连续多年出现“三无”(无上诉、无上访、无强制执行)现象的良好势头。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之后,司法协助员成为司法联系群众的桥梁,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无障碍沟通,特别是在协助法官解释法律、释明裁判结论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也迅速提高。据统计,仅2008年4月至10月,司法协助员参与信访工作160件,协助调处131件,已息诉罢访89件,达到55.63%;涉及司法协助员所在地成讼案件5773件,司法协助员协助工作5773件,占100%;调解撤诉结案2962件,占51.31%;一审服判息诉2395件,占41.41%。另据江西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公布的对法院、法庭工作满意度调查显示,全市基层法院满意指数达90.2065%,同比提高3.699%。
三、完善:保障体系、机制对接、规范运作
我们相信,司法协助网络是整合各方力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益尝试,是实现司法机关与基层组织解决纷争的对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深远的制度价值。此项工作在上饶法院尚处初始阶段,工作中也存在认识尚不统一、做法尚不一致、发展尚不平衡等问题,尤其对保障体系、机制对接、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认真研究,会阻碍司法协助网络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内涵界定
上饶市法院建立和运行的“司法协助网络”是一项司法工作机制,它与“司法协助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协助制度”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而“司法协助网络”我们将其内涵界定为:“党委牵头、法院主导,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为依托,执行、立案信访等部门参与,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村干部以及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团体中的部分人员等组成的协助员为主体,借助司法协助员与群众联系广,信息多,方法灵活多样的优势,使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对接,与信访稳控、审判执行联动协作,多种途径解决诉讼纠纷,力求化解矛盾于基层”的网络工作机制。它是一个工作系统,其原理可概括为一个合力平台、一支精干队伍和一张协助网络。
(二)保障体系
一是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我国,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项根本法治原则。司法工作能否有所突破,党的重视程度是关键;司法权威能否真正确立,党的推动作用是核心;审判职能能否逐步完善,党的保障功能是重点。无为则失位,有为才有位,而有位又将为进一步的有为创造条件,反之亦然。从上饶司法协助网络的外部制度保障层面考察,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其形式主要有:综治委单独发文;政法委单独发文;政法委与综治委联合发文;党委发文;党委与政府联合发文。制度保障系统的不同,直接影响该网络在实践中的功效。总体上,以党委、政法委、综治委等名义构建的司法协助网络,能在党委领导下,借助综治委等基层组织较为完善的体系、考核制约机制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支持,司法协助网络作用也较为明显。鉴于此,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司法协助网络做法以适当的形式上升到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夯实基础工作,是完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机制的应有之义。上饶法院在试行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08年8月市委政法委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即对司法协调网络的内涵界定、构建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组织保障、人员选聘、日常管理、运行机制等基本要素进行了统一规范。二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协助审判和执行势必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目前司法协助员大多是无偿奉献。在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与此同时,对司法协助员的培训教育等,也需要一定经费。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法院能够从政府财政中争取到专项经费,如信州区法院即从政府争取到2万元的司法协助员考核奖励经费。也可考虑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将这项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机制对接
如前所述,司法协助网络的构建与运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层面,而应当努力实现法院与基层组织的有效联系,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对接。因此,需要我们坚持整合社会力量的原则,建立完善从村委、居委,到乡镇司法所,再到县(市、区)行政职能部门的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大格局,引导多元化解纷主体广泛参与,建立健全三个互动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13]一是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发挥司法资源优势,利用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主导建立了资源共享机制,组织法官对典型案例分类整理,提供给基层组织,作为解决纠纷时的参照。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党政部门以及在村庄、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起信息点,依托基层司法协助员,在群众与法院之间构建社会矛盾信息反馈网络。三是建立优势互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特定社会经验,熟悉纠纷生成原因,他们参与调解,让当事人信服。依托司法协助网络和委托调解机制,发挥各自的互补优势,引导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组织或部门进行解决。同时,要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通过深入矛盾集中部位,走近各类解纷主体,帮助完善预防机制,使多元化纠纷解决网络更加严密。
(四)规范运作
在司法协助网络建设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便原则,融合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现代司法文明的精神,按照“架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科学、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构建。一是严格选任。现在各乡、镇、街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着较好的网络基础,已构建起了综治网络,基层的司法调解员、综治特派员都是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同志,结合司法协助网络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特点,在构建司法协助网络,选任司法协助员的过程中,宜就将人员定位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综治特派员、村(居)委员会干部这一群体中;选任的程序可先由乡镇、街道进行推荐,差额产生,再经县(市、区)政法委和法院的考察确定后,正式下文聘任。二是规范管理。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司法协助员应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但宜由各乡镇(街道)综治办统一日常管理,综治办会同法院政工部门定期对司法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辖区综治考评之中。三是加强联络。要明确各相关业务庭、局尤其是人民法庭联系协助员的责任,与司法协助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网络畅通。四是搞好培训。要定期对辖区司法协助员开展集中培训,经常邀请他们旁听庭审,随时接受他们的咨询,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五是落实奖惩。对司法联络员在行使司法协助职责工作中造成误工等合理损失的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司法协助员予以表彰。六是力戒形式主义。司法协助网络是惠及人民群众的好事,好事必须办好、办实,不能图形式走过场。
四、结语
“我们可以预测中国司法改革的一般趋势,却很难预测中国转型时期的法院体系的具体的最终形态。在这一个司法制度的重新定位的过程中,制约因素很多,路径依赖不可避免。”[14]司法需要贴近社会、走近民众,而不是自说自话,这既是司法策略和姿态,更是对自身功能认识的归位。“法律的运转不只是在法院高墙内进行,而是需要不断地和城乡尤其是农村社会的融合。”[15]司法协助网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路径选择或称有力举措,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呈现出是“让司法走到大众中去,又让大众走进司法中来”[16]的理性之路。但是,如何使其制度化,形成良好的网络运行机制,还需要不懈地坚持和不断地完善。因为“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去的实践”[17]。
已上路,在路上,就没有停下脚步的理由。
【注释】
[1]江涛,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方龙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和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3]有学者主张,“断裂”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特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渐进性改革逻辑结果的“断裂性”特征不仅表现为经济、社会、政治三大领域发展的不平衡,还体现在城乡差距继续扩大、精英与大众之间冲突等增加,等等。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4]上饶位于江西省东北部,总面积2.2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1/7,辖10县1市1区,下设221个乡镇、2477个村委会,总人口66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5.9%,人口密度达256人/平方公里。
[5]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苏力:《法治与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7]高翔:《能动型司法与回应型司法的契合与转换——和谐社会视野的司法权解构》,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8]张俊:《走出法庭的权力——论司法权的延伸及其边界》,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9]转引自王平:《辩识与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代法官》2007年第5期。
[10]徐艳丽:《论司法权力在农村社会中的流变与因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社会学思考》,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11]即(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和精髓以及在现代司法语境下的运用,参见王韶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精髓及其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6日。
[12]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7日。
[13]李飞、鲁潍法:《构筑解决纠纷新格局——潍坊法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5日。
[14]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15]徐艳丽:《论司法权力在农村社会中的流变与因合——对司法突发事件的社会学思考》,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16]赵芳:《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辨》,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1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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