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06]156号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7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身心健康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高中贫困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落实对高中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省财政设立陕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省级助学金”),专项用于公办普通高中贫困生的资助。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中贫困生学费、生活费、课本费等方面的资助。凡招收“择校生”的公办普通高中,要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指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四条 省级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省级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高中特困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 省级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省级助学金首先用于特困学生的学费缴费开支,结余部分,可用于补助特困学生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条 普通高中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依照相关法律及校规校纪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表现、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七条 省级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具体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省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比重、在校生规模等因素,下达各市县享受省级助学金的高中特困生控制指标。
(二)县级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将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界定高中特困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省级助学金有关资助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高中特困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高中特困生名单,交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评议;(3)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高中特困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在《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有关意见反馈学校;(4)学校负责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5)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四)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高中特困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批复到相关学校,并将高中特困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高中特困生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地域隶属关系,由学校所在县(市、区)对高中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按上述程序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市(区)汇总上报的助学金资助名额进行复核后,下达预算并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各市县必须将省上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普通高中,由各普通高中负责落实到每个特困学生。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滞留。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高度重视助学金开展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学生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同时接受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不按规定评审和发放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和学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陕财办教〔2010〕248号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科教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实施意见》,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向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普通高中学生的资助面较窄、资助标准较低,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省属普通高中(含省属高校附属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地方负担资金由省级承担。
(二)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省补助资金,合理确定辖区内普通高中助学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县(区)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区域内各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陕财办教〔2011〕54号
【发文时间】:2011年6月1日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0〕248号),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0〕248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
第二章 资金分担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具体由中、省、市县按8:1:1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省属普通高中(含省属高校附属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地方负担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等级认定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章 资助名额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市(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并分配下达中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应承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县(区)及市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区)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www.xing528.com)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执行。原《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6〕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6月15日。
附件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西银发〔2012〕227号
【发文时间】:2012年9月20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高中资助卡项目顺利实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当地发卡银行做好高中资助卡推广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高中资助卡发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高中资助卡推广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并于每学期开学前连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拨付到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探索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与发卡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及应急处理机制,并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加强对高中资助卡的宣传,严格办卡的审核和使用管理,对学生身份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1〕54号)有关规定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并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五)陕西省内各发卡银行省分行应成立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确保2012年10月份发卡目标顺利实现。各发卡银行省分行应于2012年10月9日前将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名单报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发卡银行陕西省分行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按学期将《陕西省xx年xx学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附件2)及普通高中资助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上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六)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协助发卡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等各项工作,为高中资助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
(七)本通知下发前,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已经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签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照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与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应会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协调工作,以确保代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高国圣:029-88150747
武源:029-88345464
陕西省教育厅: 乔岩峰029—88668925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82号
中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资助卡项目内容
(一)高中资助卡的性质及发卡银行。高中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高中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中资助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及相关功能。高中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曰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和专属功能。
三年优惠期内,高中资助卡不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境外交易功能以及证券交易、外币交易等投资理财功能。
(三)高中资助卡的申领与使用。高中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高中资助卡。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分发给受助学生。高中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须将高中资助卡的办理事项,包括办卡目的、方式及持卡人权利义务等,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并经其确认,确保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办卡和使用的知情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入账以及银行卡账户发生交易时,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应及时免费向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发卡银行应向学生确认接收短信通知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
(四)高中资助卡的补办与销户。高中资助卡卡片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户口本)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新卡信息告知学校。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
高中资助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二、各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普通高中助学工作是一项惠及困难家庭子女、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全面推行高中资助卡,对于完善高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高中资助卡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协调解决高中资助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高中资助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高中资助卡业务风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于每学期开学前连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因地制宜,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探索推行省(区、市)、地市级或县级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与发卡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高中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教育部将开发全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高中资助卡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高中资助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高中资助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和以纸质形式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五)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确保业务顺利开展。要抓紧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012年10月份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卡片式样、功能设计开展高中资助卡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卡面式样或卡片功能、服务对象等。
实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的,发卡银行应免收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银行代发手续费。发卡银行出现因发卡系统改造滞后等原因、影响高中资助卡业务顺利开展,或者服务不到位、遭致投诉较多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将取消其发卡资质。
(六)各发卡银行总行在高中资助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按学期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见附件1)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季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
(七)中国银联要尽快确定高中资助卡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协助发卡银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工作,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银行标识代码使用费,提升高中资助卡跨行交易服务水平,为高中资助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银行卡检测中心要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磁道格式检测费。
(八)本通知下发前,各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签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与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做好跨银行代发国家助学金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王宣淇
电 话:010-66195534
传 真:010-660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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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____年_____学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国税发〔2007〕42号
【发文时间】:2007年4月1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 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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