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学习世贸知识

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学习世贸知识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大省的地位,决定了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据统计,自1983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审纠纷案件8164件。四是涉港澳商事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但呈逐年下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审理的一审涉外案件中,涉港澳案件6387件,占78.8%。如何适应“入世”后这种新形势的要求,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维护和树立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我国对外法制形象?

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学习世贸知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毗邻港澳,改革开放起步较早,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较为发达,外贸进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逐年大幅增多。据统计,“九五”期间,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6800多亿美元,其中2000年为1701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了54.7%,约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40%;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为720多亿美元,其中2000年为145亿美元,约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外资大省的地位,决定了全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据统计,自1983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审纠纷案件8164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自1983年涉外案件单独统计以来,除了1993年、1997年和1999年、2000年下降以外,其他年份均逐年上升。其中最多的是1998年,达1162件;2000年为719件;2001年1至10月为479件。二是案件类型广泛,新类型案件多。在受理的案件中,以购销、借款、海事海商案件居多。2000年,这三类案件为564件,占涉外商事案件总数的78.4%。其他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类型比较广泛,除几乎涉及国内经济纠纷案件的所有类型外,还出现了来料(样)加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合同、信用证担保、代开信用证、申请止付信用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新类型案件。三是诉讼标的金额越来越大。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省法院1999年受理的南粤(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郭氏兄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福兴经济发展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高达5400多万美元;2000年受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存单纠纷案,诉讼标的更高达1.1亿美元。四是涉港澳商事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但呈逐年下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审理的一审涉外案件中,涉港澳案件6387件,占78.8%。1993年以后,随着广东对外开放政策的调整,涉港澳纠纷不断下降。2000年,全省法院审结涉港澳商事纠纷一审案件529件,占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总数的73.6%。五是海事案件在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近年来大幅下降。199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海事一审案件319件;2000年,只有99件,下降了67%。

据我们预测,入世后,我省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受到的影响,主要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涉案标的会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涉外行政纠纷会不断增多,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外,还可能出现对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审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难度也会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案件会涉及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等;四是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外方当事人,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会更高;五是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审判工作机制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和考验;等等。如何适应“入世”后这种新形势的要求,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维护和树立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我国对外法制形象?我们认为,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严格依法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识

各级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涉外审判工作的法官,要从根本上学习领会世贸规则的这些要求,在思想观念真正“入世”。一是要增强平等保护外商和外资合法权益的观念。要认清入世后我国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正确认识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平等地对待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要增强严格执法的观念。严格执行我国法律和世贸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等,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公正和执法形象公正。三是要增强公开观念。要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努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决消除“暗箱操作”,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二、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严格依法开展涉外商事审判活动(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要在入世后处理好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依法管辖。主要是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正确行使管辖权,对于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不应由我们管辖的,就不要管辖;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选择管辖上的意思自治权,发现与此原则相冲突的,除非当事人重新协议,一般不予管辖;要准确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法处理好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同时,要积极探索适用“非方便管辖”原则。我院在审理东鹏贸易公司诉东亚银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法人、纠纷的产生与内地无关、不方便管辖为由,适用“非方便管辖”原则裁定驳回起诉,效果就比较好。

二是要依法开展庭审活动。“入世”后审理涉外案件,要高度重视庭审活动,切实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基本场所,增强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保证庭审质量,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经验,深入探索审前程序改革,建立健全庭前固定诉讼请求、庭前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等制度。

三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目前,许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缺乏中文译本;尤其是WTO规则数量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超过了任何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但现今还没有一部国家正式认可的中文译本,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对此,希望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四是要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大这项工作力度,重点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说理性。同时,要抓好涉外裁判文书的翻译、向社会公开等项工作,以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风采,树立我国对外法制形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