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金融业的不断壮大,金融纠纷案件已成为上海法院民商纠纷案件中的主要案件。近年来,上海法院高度重视金融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坚持金融审判为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维护投资安全服务的审判理念,精心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及时保护金融债权。据统计,2001年1~10月,本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5652件,审结5235件,占结案数19.9%,结案诉讼标的金额达144亿元,为上海金融投资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入世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将全面介入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将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国际水准的金融服务带入我国,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整体水平以及经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金融业的开放,使尚未完全改革就绪的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严峻的考验,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以及运作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直接面对竞争。我国金融行业仍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加入WTO以后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其对策
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风险性,决定了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的金融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规范金融市场、保障金融安全为核心,通过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支持金融改革的深化,积极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平等保护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体现市场开放和WTO关于国民待遇的要求,实现审判的公开和透明。为实现这一任务,人民法院需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金融审判理念
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我们应当确立以下原则:1.公正效率的原则,即法院在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速裁判案件,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化。2.金融债权安全优先的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考虑金融债权的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对案件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不能随意损害金融债权。3.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原则。当前,人民法院应当继续配合国家对金融秩序整顿所采取的措施,对涉及以撤并、重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予以暂缓受理、判决和执行,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依法加快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
目前,金融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始终位居前列,及时解决金融纠纷,不仅有利于金融债权人及时挽回损失,防范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更有利于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强化金融债权的保护,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www.xing528.com)
金融机构处境艰难,除其本身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外,债务人随意逃废、悬空金融债权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仍是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正确把握维护金融债权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
2.强化投资主体的责任。对于拖欠银行债务的企业,如发现其投资人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金的,依法判令投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防止投资主体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权利。
3.依法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保障债权的实现。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当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和免责事由外,法院不得随意判令担保人免责。
4.注意把好企业破产的审核关,切实制止假破产的情况。当前,一些企业或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试图通过破产方式逃废金融债权,对此法院应当予以警惕。上海高院自1998年开始,对破产案件实行审核制度和指定管辖,并制定了相应的破产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意见。这一措施的实施,使上海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切实制止了假破产情况的发生,也赢得了包括债权人、破产企业、政府相关单位的肯定。
(四)依法保护外资金融债权,体现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现阶段,虽然外资金融机构涉讼案件较少,但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通过法院的审判,让外方熟悉中国的审判程序,树立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调研,为审理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做好业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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