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具体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非歧视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非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规则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可谓WTO的基石。该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为消除双边贸易摩擦、建立公平的贸易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世贸组织规则中,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最惠国待遇(MFN),是指一个成员方就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给予另一成员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些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国内和国外的产品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该原则一般仅适用于已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面比较广,一般包括下几个方面:1.适用于关税减让、数量限制、进口配额限制、补贴、国有贸易企业以及在国内税收方面;2.在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输出入手续、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等方面;3.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等文件中均含有非歧视原则的规定;4.在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议(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了非歧视原则;5.非歧视原则还是服务贸易域最基本的准则。当然,非歧视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主要包括在反倾销、反补贴、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国际收支不平衡限制等规定之中。
二、非歧视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WTO体系采取一揽子签署的方式,只要成员签署一揽子协议,就表明其同意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关(DSB)的管辖,主动限制自己的主权或者将自己的部分主权交给WTO行使。因此,WTO的争端解决机关具有强制管辖权,WTO各成员之间因解释和适用WTO体系下协议而发生的争议,都必须通过DSB解决。在非歧视原则方面的争端也是同样。
三、我国为适应WTO规则而应采取的司法对策
非歧视原则是WTO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国加入WTO后,这一原则会给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带来机遇,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入世后这一原则也会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乃至司法活动带来挑战。我们要尽快熟悉WTO的有关规则,积极准备好应对措施。(www.xing528.com)
(一)依据修改的法律,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加入WTO之后,相关立法部门都必须根据WTO的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着手对现有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和修改。对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凡是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一致的,都要通过修改使其一致;凡是没有相关法规的,都要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制定新的法规。各地都要认真清理现行的地方外经贸法规,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以及国家法律和法规已经修改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废、改、立工作。
根据加入WTO规则的需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的清理和完善的工作,主要包括:1.完善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抓紧修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抓紧起草企业兼并、关闭、清算条例、修改破产法等。2.完善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商业秘密保护法。3.改进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外汇管理法、信贷法、国有资产法、投资基金法。4.修订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相应修改合资法实施条例和外资法实施细则。5.制定保障措施条例,修订反倾销和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6.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7.制定国际海运管理条例,适应电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信市场的竞争行为,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督管理。8.制定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的监督管理。
最高法院与WTO规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样面临着清理的任务。主要是WTO在司法程序、司法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贸易等方面的规则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还是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在适用实体法律方面,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
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对中外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平等保护,不能借口保护国家利益或者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对我国诉讼当事人予以特殊保护,也不能片面强调对外影响,而对外方当事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形成同一案件中对中外当事人保护程度不一样,或者在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中搞双重标准。对外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给予其超国民待遇,往往会被认为是对外方当事人的一种消极的歧视。
(三)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认真贯彻平等互惠原则
不仅在实体处理上要使适用法律的结果与WTO规则相适应,在诉讼程序上也要严格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互惠原则。
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使得外方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能够享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受到平等的保护,对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树立我国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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