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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世贸知识加强司法应对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这次“人民法院入世后审判工作座谈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确认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要求也将更高。

学习世贸知识加强司法应对

——在人民法院入世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报告

李国光[1]1

同志们: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全体成员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经过15年漫长而又艰苦的谈判,我国终于加入了世贸组织,这在中国经济世界经济发展中都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处理经贸问题的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它以一套内容丰富、条文浩繁的法律框架,作为执行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的规范和手段。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在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新形势下,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一个全新的、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这次“人民法院入世后审判工作座谈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肖扬院长将要在会议上作重要讲话,阐述这次会议的主题,分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大意义,并对人民法院全面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作出重要部署。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

下面,我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委托,就几个具体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入世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司法工作等各领域将发生不同程度的新变化,人民法院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正确认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入世后人民法院在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任务更加重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历史进程反复证明了一个基本道理: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顺利、健康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做不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在世贸组织的多边体制下,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对世贸组织成员来说,中国入世后,中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商品不断扩大的现实和潜在需求,给世界提供了庞大的市场机遇。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下滑的严峻形势下,中国经济的繁荣和不断增强的市场需求,将给世贸组织成员带来无限的商机。近几天,新闻媒体纷纷报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众多外商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已经开始显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将要发生的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以增强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而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正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结果。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威胁,其投资积极性将受到挫伤,最终不利于我国入世后的经济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的涌进和我国经济的繁荣,会增加许多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是,也会有一些成本高、管理差、技术含量低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到淘汰,被迫退出市场,有些将被兼并或者重组,因此这些领域的失业人员会有所增加。在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中,各种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严重刑事犯罪易发、多发的现象,加重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要求也将更高。入世后,国内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和中外之间的交易活动更加频繁,交易更加扩大,交易风险会随之增高。由于一些企业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市场活动中违规、欺诈行为多有发生。因此,涉外和非涉外的各种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会有增加,而且纠纷的情势会更加复杂。还必须看到,在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也将更加复杂。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波动对我国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将更为直接和强烈。国家的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国外的反动势力的颠覆、渗透等政治破坏和经济间谍、金融操纵等经济破坏活动,不会在中国入世后减弱,相反,会借我国入世后不断扩大地区、行业等领域开放的机会加紧进行。形式会越来越多样,手段也会越来越隐密。这种斗争将是复杂的,也是长期的。国内的敌对势力也会借入世后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发生变动和震荡之机,与外部敌对势力勾结,继续从事反社会的破坏行动,将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干扰。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在入世后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打击刑事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监督依法行政等方面,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二)人民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审判任务和诸多新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提供的国际经贸机制,广泛地参与国际、区域间的竞争和合作。伴随着我国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建筑、旅游以及中介服务等领域和统一、公开、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产品、技术、人才、资本等竞争将更加公开和激烈,利益冲突也会加剧,这必然会引发众多的矛盾和纠纷,导致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在数量上会有较快增长,案件类型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民商事案件方面,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将会以较快速度增加。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也会呈上升趋势。民事案件会出现群体性、复杂性、跨国化和广泛性的变化,集团诉讼也将较多发生。行政案件方面,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原来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一些纠纷,如商标、专利纠纷,出入境管理、土地资源确权以及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纠纷,将随着国内法律的修改而越来越多地起诉到法院;原来并不属于市场领域或者非完全市场化的一些重要经济领域如自然垄断和公用型事业中的案件,包括电信、邮政等纠纷案件,也会逐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在刑事案件方面,跨国性、组织化、智能化犯罪案件会有所增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的这些变化,使审判任务更加繁重。

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将遇到许多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或当时并不突出的问题。例如,世贸组织规则与其他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最紧密联系地区法律的适用问题,世贸组织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维护国家主权与法律统一问题,以及加强国际和地域间司法协助问题等等。面对入世后审判任务不断加重和审判工作中的诸多新问题,如何提高审判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及时、快速、准确打击犯罪,惩处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为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直接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人民法院将面对司法观念上的挑战

我国入世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将受到世贸组织规则法律框架的规范和约束。为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要进行相应的清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内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这其中,不但有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司法观念冲突的问题。WTO法律制度中所贯穿的基本原则反映了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世贸组织成员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不同,但在市场经济面前,却要遵循普遍规则并受其约束。WTO协定对司法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具有强制的约束性、普遍适用性,同时也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WTO规则中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原则和观念,包括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等,应当说,这些与我国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与我国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公开审判制度等都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全面熟悉这些基本原则和观念的内涵,妥善解决司法观念和法律规定方面的冲突和差异。一是实施平等或非歧视原则,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不论是私营经济、外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在我国现行法律和WTO法律框架下平等对待,必须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按照法律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实行公开审判原则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包括裁判文书和司法文件的公开,都要进一步加以落实。三是WTO规则中关于司法独立性的原则,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我们必须加强研究和论证。四是公正原则不仅是对法官主观心态和职务行为的要求,同时也对保障公正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入世为加快和深化法院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

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也为推动人民法院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推动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遵照十五大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改革审判方式,优化诉讼程序,建立科学化的审判格局,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立案、审判、审监、执行工作分立,建立新的执行体制、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改革法院机构设置、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官管理体制,建立法院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实质性进展。但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要求,人民法院的改革,还没有全面触动深层次的体制性改革。加入世贸组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的矛盾将更加明显,法院改革的任务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具体说来,入世后对人民法院在以下方面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将更高。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实际上主要体现在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这就对我国改革诉讼程序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国法院在增强程序正义观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流弊方面的努力卓有成效,在加强公开审判,改革审判方式等方面也有相当的进步。但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第二,需要强化审判独立。WTO对司法独立的要求是明确和严格的,这对我国法院改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为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一些环节上和制度设计上还不能完全实现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严格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法院内部人员非法干涉判案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法院在履行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责时,还不时地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干涉;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十分严重。这些问题如不进一步解决,将对人民法院审理好与入世有关的案件造成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第三,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改革问题已无法回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所存在的这些不适应入世要求的问题,究其根源还在于体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创新的进程,加大人民法院改革力度,努力促进司法体制创新已成为我们在新世纪的重大任务。在这一点上,理论界、舆论界都给予了密切关注,许多人大代表对于启动人民法院体制性改革,近几年来多有建言。人民法院在做好入世后审判工作中,必然会进一步触及深层次改革问题。

(五)入世要求人民法院建立专家型法官队伍

世贸组织规则作为对各成员方普遍强制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它不仅对传统国际法有不少突破,而且从实体内容到争端解决机制等程序规范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人民法院担负着正确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审理好各类纠纷案件,为我国入世后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使命。能否完成这一使命,关键在人,在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入世后,审判工作对专家型法官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目前法官队伍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需要。第一,法官整体水平与入世后审判工作对专家型法官要求还有相当距离。第二,素质全面、知识结构合理,既懂外语、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公约,又具有审判专业技能,能够直接从事涉外案件审理的专家型法官数量很少。第三,经过培训基本符合要求的专家型法官目前主要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力量配置不够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培训符合入世后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法官的任务十分繁重。

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负有光荣而重大的司法职责,同时面对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适应我国入世后形势的发展变化,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并取得重要进展

入世对人民法院来说意味着充满更多的机遇,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必须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早有清醒认识,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我国入世的谈判进程,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从思想认识、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等各方面具体部署和实施司法准备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全面部署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做好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肖扬院长自1999年以来多次提出要重视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并在一系列会议上就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把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多次研究讨论,组织有关庭室开展具体工作。1999年底,肖扬院长主持起草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这份重要文件。其中明确指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已经明朗。文件深入分析了我国入世后人民法院工作将面临的一系列新变化和新任务,并要求抓紧研究入世后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加强专家型法官的培训,从思想上、工作上、组织上做好足够的准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分赴各地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对这份文件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这份文件。此后,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对人民法院做好入世司法准备问题阐述了重要意见,并把这项工作部署为全国法院当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从那时起,全国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启动了入世司法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成立了入世司法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院长祝铭山同志担任组长,李国光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曹建明、万鄂湘两位副院长以及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庭,行政庭、刑二庭、研究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多次召开会议,具体检查各有关庭室承担的入世司法准备工作任务落实和进展情况。各有关庭室都由一把手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于思想明确、部署紧凑、狠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司法准备工作逐步形成了布局合理、整体推进的良好势态,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以清理司法解释工作为重点,做好审判工作适用法律方面的准备(www.xing528.com)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立法机关加紧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适应这一重大工作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把清理司法解释工作确定为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重点内容,并及时制定了一批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就入世后适用法律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

第一,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司法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清理司法解释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同时确定了三条标准: 1.宪法和法律,特别要注意新制定的和修改的法律;2.WTO规则与我国的承诺;3.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为实施国际公约而相应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注意清理对象是否与当前国家推行的改革方向、政策相一致。为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各有关庭室分别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了解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进展情况,征求对我院清理司法解释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别形成了调研报告。到11月上旬,各庭室已清理司法解释1226件(次)。可以说,这一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的司法解释,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和清理标准,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和清理。本月底前,关于清理司法解释的审核意见将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废止司法解释的目录清单将择期公布。

第二,抓紧制定了一批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适应网络发展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制定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为保护植物新品种中的知识产权,制定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同时,为规范涉外审判程序,公正、高效地处理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不久前,还下发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了制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解释立项意见,主要包括适用合同法第二至第五批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WTO规则有关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WTO规则有关的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司法解释等等。这些直接适用于入世后相关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经过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将陆续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即行公布。

第三,开展关于入世与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并实现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确定为2000年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并组成了以曹建明副院长为负责人的课题组。课题组历时半年多,完成了全部调研工作。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近十个中央国家机关,还赴外地与各方面多次举行座谈会;同时,又听取了外国有关专家介绍世贸组织及有关国家实施规则的情况。在掌握大量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撰写出十几万字的调研报告。这份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已编写出版为国家法官学院的教材,其中的重要内容将转化为司法解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庭,行政庭和法官学院正在分别就我国入世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在司法中适用问题,入世后审判工作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问题等重要课题,撰写研究报告。这些成果也将以不同形式实现成果转化。

(三)开展法官培训,做好人才准备

为了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对法院队伍素质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法官的培训力度。国家法官学院已拟定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从明年元月起,将用10个月时间,连续举行8期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拟培训800至1000名法官,每期培训80到100名法官。培训班将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国外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其司法实务的专家或法官前来授课。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抓紧选送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进修、深造。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按计划选送高级法官分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学院、法学研究机构进修,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近百名高级法官学成回国,分别工作在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与WTO规则密切相关的审判岗位。明年将继续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中级人民法院选派7批约70余名法官出国学习,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参与经济全球化审判工作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从10月下旬起,安排了每周一次的“入世及WTO规则系列讲座”,邀请参加入世谈判的官员、从事WTO法律研究的学者和法官作报告,报告已举办了五讲(总共拟举办七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这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方面。为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制定了统一规范。《准则》的内容与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衔接,同时又依据法官职业特点,对法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最近又公布了《人民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学法有成、清正廉洁、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从而为切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司法准备工作预计于明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此后,各项相关工作将列为2002年全国法院重点工作任务,继续深入落实。

经过努力,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全国法院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提供了条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国法院的入世司法准备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其主要表现是:有些法院特别是法院的领导同志对于我国入世后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变化、新要求认识不清,对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入世带来的新挑战思想准备不足;人民法院对WTO规则缺少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结合审判实际进行实证研究则更为缺少;截至目前,入世司法准备工作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尚待抓紧行动;执法环境和司法秩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成为入世后审判工作的巨大障碍,等等。上述这些情况和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三、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入世后各项审判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程序已经全部完成。对于入世后人民法院可能面对的新情况、新变化我们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并为迎接入世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司法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在我国入世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入世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为入世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要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能否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下趋利避害,发展自己,在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严峻的考验。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或者世贸组织规则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到我国能否信守承诺,严格履行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义务;关系到能否为我国入世后经济与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院长在这次会上的讲话中对此有深刻的阐述。我们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

目前,对入世的重要意义,以及入世后人民法院所要担负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内部一些同志仍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有些同志以为入世是政府的事情,世贸组织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政府的义务,与法院工作没有多大关系,无需大惊小怪;有些同志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入世涉及国际法、国内法等众多法律部门,涉及国内救济途径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等,深不可测,难以应付;有些同志缺乏应付挑战的信心,认为司法环境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对法院工作能否在这次机遇中有大发展心存疑虑;有些同志有“等”、“靠”思想,认为一切都由中央和上级法院安排,缺乏工作主动性,等等。

应当说,这些认识对人民法院工作适应入世变化,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都是很不利的。如果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不能应付新的挑战,不能抓住这些机遇,则会贻误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无法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使命。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战略转折,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在这重要的历史关头,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能否认清形势,以积极的态度、主动的工作带动其他同志,对人民法院适应形势发展,完成审判任务、履行宪法职责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熟悉世贸组织知识,深刻理解入世对中国社会和中国司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深入研究审判对策,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水平。应当看到,入世对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法院今后发展带来的影响今天未必能全部、清晰的表现出来,这就更需要我们的领导同志有长远的政治眼光,有开阔的社会和法律视野,正确估计形势,准确把握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发展,切实做到与时俱进,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适应入世要求,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工作,为入世后我国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第一,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我国入世后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跨国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审判工作,从严惩处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人民法院要全面做好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调节各类社会和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执行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平等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审理涉及不同性质市场主体的民事案件,为中外企业提供良好的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二是妥善审理国内中小企业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依法促进民族工业健康发展。入世后的一段时间内,一些中小企业在经营观念、产业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公平原则下给予保护。三是慎重处理金融、保险、电信等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民事案件。我国入世后,外国金融、保险、电信、旅游业将逐步进入我国市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这些重要经济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既要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又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公用服务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四是认真研究入世后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和审理对策。入世后,市场竞争加剧,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大,企业破产案件将有增加,处理不当,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原则,引导国企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五是审理好涉及农业和农民利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入世将带动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提高,涉及农业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农民收入等问题的案件将会增加,直接影响我国农业基础地位。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入世对我国农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和带来的冲击,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提高。

第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WTO规则要求,对各成员方的行政管理行为给予适当的司法救济。这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要尽快了解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掌握相关案例,抓紧从诉讼程序、管辖、审判方式、司法解释和人员安排上做好充分准备,以应对入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人民法院审理与WTO规则相关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全面考虑我国为履行WTO规则所定义务而实施的政策。二是在行政诉讼中,要充分运用WTO规则和议定书所提供的条件,为国内调整产业和贸易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以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三是从立案到审理都要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涉及WTO协议的行政案件一般关系到国家的贸易政策,涉及国内的一个行业或多个行业,影响重大,而且适用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这类案件审理的指导,切忌为追求轰动效应而盲目受理此类案件,轻率作出裁判;要加强请示报告,防止司法上的失误而导致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损害国家形象。四是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结合WTO规则对司法审查提出的一般要求,在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审查范围、裁判方式、诉讼程序等各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逐步健全适应我国入世要求的行政诉讼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面临入世后新形势和新任务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重要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培养一大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优秀法官,同时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既是人民法院适应入世需要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到:

一是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应对入世后面临的复杂形势,每个法官都必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为谁办案、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努力提高运用政策指导办案的水平。入世之后,特别是在入世后的调整期内,政府制定的政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法官应当对国家政策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贯彻政策与适用法律的关系,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二是努力提高广大法官WTO规则知识水平。要认真抓好世贸组织规则的培训工作,加大涉外审判专家型法官的培训力度。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培训计划,组织好入世审判业务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同时发挥自身的优势,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力争在两三年时间内,基本做到每个高级法院和东部沿海地区的中级法院都配备至少3名以上通晓外语、熟练掌握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高层次的从事涉外审判的专业法官,以更好地应对入世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对于多数法官来说,WTO规则是一个全新的法律知识领域。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渠道和途径,尽快在全体法官中普及WTO规则的基本知识,使大家全面了解入世对法院工作的种种要求,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培养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入世后在国际上我国法治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全面、严格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并努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教育法官树立现代法治意识,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职务外活动。

(四)以入世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法院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入世后审判工作迅速发展的时机,认真总结法院改革的经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努力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完善现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开拓新的改革领域,大胆探索体制创新和理论创新,努力建立科学、统一、独立、公正、有权威、有公信度的司法体制。

中国政体的特点是法制统一,这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性,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为从制度上增强涉外审判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能力,要积极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要认真研究和正确理解相关法律的真实含义,正确判断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与法律之间不一致的内容,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的贯彻执行。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认真研究和理解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和其他指导性工作文件,注意在审判工作中适当运用,以保持执法标准的统一。

这里我要特别提一下地方法院制定规范性指导文件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为弥补司法解释方面的缺乏,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了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规范。这些规范在统一本地方的执法标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严格说来,其中很多都是司法解释性质的内容,这与法律中关于司法解释权力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各地法院要抓紧全面清理本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符合法律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专门进行部署。

世贸组织对成员方提出了法律规则透明、程序透明的要求,这与我国的公开审判原则并行不悖。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实现了司法解释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和判决结果公开,取得了显著成效。入世后,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坚持公开审判,实现司法透明原则,要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真实再现争讼的有关情况,清楚展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要积极推动“法院上网”工作的实施,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继续扩大裁判文书的公布范围,增加公布渠道,使裁判文书成为宣传法制、提高司法权威的有力工具。

同志们,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入世机遇,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与时俱进,奋勇拼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入世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1年11月20日)

【注释】

[1]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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