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很高兴向大家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一些工作情况。
一、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5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据统计,自1998年初至2002年底,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636件,具体为1998年3996件,1999年4160件,2000年4790件,2001年5041件,2002年为5649件,平均每年递增9.04%。其中审结一审专利权纠纷7459件,著作权纠纷5028件,商标权纠纷2400件,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植物新品种、域名等纠纷8749件。此外,人民法院审理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1273件,判决罪犯1504人。
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注意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审判活动,制裁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福建晋江市汇福鞋业有限公司和朱某大量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单位罚金10万元,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增多。例如,侵犯方法专利案件中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民间艺术作品保护中如何确定权利人和诉讼资格,美术书法作品如何区分真伪,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侵权认定,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和法律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的确定,被警告侵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的受理与裁判等问题,增加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的难度和深度。
近年来的案件受理情况表明,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涉及网络域名和作品网络传播的案件,请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处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纷纷出现。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用艺术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诉前临时措施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均已纳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加重、发展加快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开展。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佛山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列为重点调研课题,2003年又将“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列为重点调研课题。近年来,地方高级法院组织召开了6次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就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不少法院还开展多种形式的案例研讨会、业务交流会等,邀请知识产权界专家参加,提出解决审判实践问题的建议或者思路。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共同努力,5年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得到快速发展。
二、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www.xing528.com)
自2000年起,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国务院修改颁布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并先后制定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有效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另外,根据计算机互联网络发展情况和解决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纠纷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审查、中止诉讼的程序、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确定和侵权认定方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司法原则。
三、审判组织、审判方式改革和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在审判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庭,选调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审判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走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新步伐。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在合议庭组织、庭审方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邀请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提高了案件质量。2002年10月,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了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为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提供了典范,激发了各级法院改革裁判文书、提高办案质量的热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培训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法官素质得到提高。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地方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工作。国家法官学院多次举办1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培训班,培训了500名以上的知识产权法官;地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行组织法官培训工作,覆盖面广,参加人数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与欧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办公室合作举办了3期培训班,有300余人次接受了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利用各种机会选调优秀审判人员赴国外学习进修。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更好地完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展望新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前景广阔。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有各级人大的监督,有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有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新的审判领域,一定能够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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