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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哲学:民众心理学的职责与挑战

更新时间:2025-01-2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直到最近,民众心理学一直建设性地被理解为一种学问或学说的集合,不管其内容概念中存在着多少未被承认的变数。什么是“‘理论’理论”还是按追求的目标的上升次序加以叙述:(ⅰ)主张:民众心理学是一组经验信息,存在于我们关于可观察的物理对象及其可观察的属性的经验信息之外。④第二,对于任何问题来说,它是否是真正的问题,取决于人们所理解的“民众心理学”的意义。

威廉·利康

我被分派的任务几乎是一项痛苦的、低级的工作:为围绕“民众心理学”与科学心理学/生物学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几个争论勾勒一幅全景图。

第一个争论,更确切地说一个前-争论,就是:作为人文科学术语的“民众心理学”实际上包含哪些意思?这个问题几乎没有受到特别的关注。我将按力度或倾向性上升的顺序罗列一些各具特色但又很实在的描述。

什么是“民众心理学”?

直到最近,民众心理学一直建设性地被理解为一种学问或学说的集合,不管其内容概念中存在着多少未被承认的变数。不过,B.冯·埃克德(1994)极力论证过一种几乎未获认可的用法,因此,我将从她的描述开始。

(a)“在最低限度上(……),它指的是一组归因性的、解释性的和预言性的实践(针对人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状态与外显行为),以及在那些实践中所用的一组观念或概念”(1994,p.300)。

(b)关于心灵的“老生常识”或“常识性”普遍原则之集合,至少为大多数人心照不宣地所接受,以及有望被接受(刘易斯,1972)。

(c)关于心灵的极不严格的因果上的(原因的)老生常谈或常识性普遍原则之集合,而不武断地裁决“理由是不是原因”这样的问题(丹尼特,1978;1987;1991)。

(d)关于心灵的更严格的、因果的、常识性的普遍原则之集合,这是按照对莫顿(1980)最初所说的“‘理论’理论”[2]的某种描述所作的理解(塞拉斯,1956;1963;阿姆斯特朗,1968;刘易斯1994;P.M.丘奇兰德,1981;1991;1994;P.S.丘奇兰德,1986)。丹尼特(1991b)持折中态度。

在这一点上,不同的哲学观点已开始集中在“民众”一词上。

(d′)或者说,一组更严格的因果普遍原则,可由关注人的本质的普通的观察者得到,并可予以陈述,而无须利用任何有自我意识的科学方法(P.M.丘奇兰德,1994)。

正如福多(1981;1987)所补充的,民众心理学在此意义上是适宜于溶入科学的心理学之中的。

(e)一些更带倾向性的哲学观点,如表征主义认为,(d)或(d′)有资格成为关于表征的“思想语言”说明,成为关于因果性的超强理解,成为这样的论点,即命题态度主要是根据它们的内容而行使其因果作用的(福多,1987),还可成为关于功能离散、模块性甚或

我想,下一步就是相信民众忠诚地拥戴这样的主张,即J.福多关于心灵所说过的一切都是对的。

但是我曾提到“‘理论’理论”。这里还要谈及,直到最近,哲学家们仍然假定,应当有一种相当明确的用法;哎呀,并非如此。

什么是“‘理论’理论”

还是按追求的目标的上升次序加以叙述:

(ⅰ)主张:民众心理学(无论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组经验信息,存在于我们关于可观察的物理对象及其可观察的属性的经验信息之外。(除了分析行为主义者,大概还有丹尼特(1978;1987),此外再没有一个人否定这一点。)

(ii)主张:民众心理学(无论在什么意义上)是对人的行为的“因为”解释,如前述一样,它不武断地裁决理由是不是原因这样的问题。(丹尼特肯定持此论。)

(ⅲ)主张:民众心理学(无论在什么意义上)是更严格地根据原因所作的解释(这里也有中间的立场:丹尼特1991b;利康1993,它辩护的是以醒目的首字母缩略词“GASP”命名的理论。)

(ⅳ)主张;民众心理学(无论在什么意义上)是从原因上所作的解释,其作者好像假定了无法观察到的事物(塞拉斯,1956;1963;奎因1960;1975)

(ⅴ)主张:民众心理学(无论在什么意义上)是借助(至少是心照不宣地)假定的、无法观察到的事物,即人们为了解释他人的行为实际上假定的内在状态和事件,从原因上所作的解释(刘易斯,1972,阿姆斯特朗,1968,福多1981,以及后塞拉斯主义者)。

“理论”-理论家承认:大约在(ⅲ)与(ⅳ)之间,相对于日常宏观物理观察而言,民众心理学具有经验上的可错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更加明确地把一个与冯·埃克德(1994)所强调的另一个区分开来,所依据的是,人们是不是把内在理论当作是在某处被明确表达的东西,即使我知道,没有这样的哲学家,他假定任何民众理论都是如此被表达的。

(ⅵ)是(ⅴ)与下述主张的相加,即心理术语是民众心理学的理论术语,并在语义上以理论术语一般起作用的方式起作用。(刘易斯1972,阿姆斯特朗1968,福多1981。丘奇兰德1981,斯蒂克1983,利康1988等。)

(ⅶ)是(ⅵ)加上民众心理学与有自我意识的科学理论之间的某种更强的类比。(我知道,没有人会严肃地提出这样的主张,即使批评“理论”理论的某些人有时提出了只适用于对(ⅶ)的责难。)一般认为,P.M.丘奇兰德有时喜欢夸夸其谈:

民众心理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它还显然是这样的理论,即直到20世纪后半叶哲学家们认识到它为止,它一直深入人心,为什么是这样,这一定是一个巨大的秘密。民众心理学的结构特征完全类似于数学物理学的结构特征;唯一的不同只在于它们说明的是抽象实在的有关方面——在物理学中是数,在心理学中是命题(1981,p.71)。

由于对“民众心理学”有五种或六种不同的见解,其中除了两个以外都以“理论”理论为前提条件,而“理论”理论本身又有七种不同的阐释,它们无疑还有我这里和有限的发表空间没有提及的更重要的差别,因此对“民众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之间的关系的考察一定得稍微限定其注意范围。我将根据我认为是目前大多数文献所关注的问题去做这项工作。

关于“民众心理学”的争论问题之限定

第一,文献把注意力几乎完全限制在命题态度上——也就是说,它们几乎专门关注信念与相信。

第二,对于任何问题来说,它是否是真正的问题,取决于人们所理解的“民众心理学”的意义。一般来说,争论只是围绕着“理论”-理论所说的那种意义(上述(d),(d′)或(e))的民众心理学而展开的。

但是第三,即便如此,特定的问题是不是真正的问题仍取决于“理论”需要什么样的级别。在正常情况下,有一个真正的争论,它是环绕着把态度至少描述为不言而喻地被假定的内在原因的“‘理论’-理论”(等级(ⅳ)—(ⅶ))而展开的。

因此,让我们把考察限定在“理论”-理论所说的那种意义的命题态度“民众心理学”上,在这里,“理论”-理论被认为作出了这样的断言,即民众心理学假定该态度是内在的原因。(此后用“因果‘理论’理论”和“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

在这样的限定下,存在着下述两个主要争论或争论家族: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诚实性或确切性,以及因果“理论”理论的真理性。(当然,它们有多方面的相互联系。)

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诚实性

与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相对抗的有三条主要的路线,其中的前两条显然是相互对立的。

第一个劲敌。第一类敌手的攻击是从弱的方面进行的,挑战的是这样的主张,即命题态度在任何强硬的意义上都是内在的原因,以及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实际上是由常识所认可的(行为主义者、工具主义者、维特根斯坦主义者、解释学家以及丹尼特-后“行为主义者之流”)。既然这条路线的种种描述受到了过分的关注,并争论了几十年,因此我这里不打算进一步加以陈述。

第二个劲敌。第二类反对意见假定,实际上是坚持说: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充当的是民众的代言人,但否定有任何这类内在的原因,因此也否定有命题态度。这自然是取消论唯物论的观点。即使没有人无保留地、完全彻底地接受取消论唯物论,但P.M.丘奇兰德、P.S.丘奇兰德,以及有点喜怒无常的S.斯蒂克还有其他的人把它认作是合理的选择或好的赌注。

于是便出现了一种无休止的三角关系,每一个都赞成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相互对峙的三个命题是:(1)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2)在某种弱的意义上,民众心理学有真理性或正确性;以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3)不能为民众心理学辩护的科学的(认知的)心理学。硬核命题态度实在论者坚持前两个,反对第三个,主张“辩护”;取消论唯物主义者坚持(1)(3),把民众心理学作为彻头彻尾的谬论而加以拒斥;行为主义者以及其他人坚持(2)(3),要么否认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自身是真实的,要么否认它是关于命题态度的民众概念的正确表达。(我们的、也是未予陈述的第三类反对意见,在这种三角关系中居何地位有待详细讨论。)取消论唯物主义者和实在论者一致认为:如果有的话,态度是人的真正的内在的原因状态,但恰恰在下述经验问题上他们分道扬镳:人的任何真实的神经生理状态是否能真的对应于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常识心理范畴。(取消论唯物主义者对实在论者直截了当、心甘情愿地拿起和使用他们的经验武器大加赞赏;两者都蔑视行为主义者以及其他人的卑劣的逃避。)不过取消论唯物主义者赞成行为主义者的这样的观点,即以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形式出现的实在论是一种白日梦,而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实在论者又赞成行为主义者说:心理归因常常是真实的,并如此显然易见。

有趣的是,联结主义——粗略地说,是哲学上这样的观点,即人类认知应根据人工智能中的并行分布加工方案而加以理解——为了捍卫两个相互对立的反实在论观点的每一个而一直在与实在论者展开搏斗。(例如丘奇兰德1989;拉姆齐、斯蒂克和加龙1990为取消论唯物主义的辩护;克拉克1989和贝希特尔1990在一定程度上为行为主义者及其他人作了辩护)。

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第三个劲敌处在前述两者之间:他/她承认,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得到了常识的庇护,人们拥有在引起行为时起着似状态作用的内在状态,但对态度内容的确定性提出了难题。即是说,我的公开的分类学显然没有导致对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态度内容的承诺,这是很重要的。令人震惊的是,正如普特南(1975)、斯蒂克(1978)、福多(1980)以及伯奇(1979)所论证的那样,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把命题态度说成是认知者的“广泛的”特征——即不能随时随附于它们的主体的分子构成的特征;态度内容部分是由外在于主体头脑的因果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因素所决定的。但是如果一态度的命题内容取决于外在于它的所有者的皮肤的物理疆界的因素,那么这些因素是什么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假设:态度内容是其所有者或主体的真正的属性吗?尽管第三种反对意见承认内在原因,但是,取消之幽灵还是再度出现了;也许它并不真正地、客观地符合于相信这或意欲那的人。

环境因素实际上是什么,它们怎样决定态度内容,这正好是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是J.福多所说的“心理语义学”。但是人的信念和愿望本身的本体论地位又是怎样的呢?有这样几种可能的看法:

(ⅰ)对有机体的内在物理或功能状态的外在语义解释完全是可以得到的:任何解释只要使任何人觉得方便有用就足够了,如果两个解释者的解释相互冲突,那么不顾另一个,两个便都是错误的。(奎因1960;戴维森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1974;丹尼特1978,1987;希夫尔1981。)如果我们赞成这样的观点,那么我们就几乎不能把主体相信一件事而不相信另一件事称之为一种可靠的事实。

(ⅱ)信念状态的语义解释是不可企及的:它至少不严格地为不同的情境因素所决定,只有当别的解释是错误的时,某种解释才是正确的。但是这里所谓的情境因素是极其粗糙的、混乱的、社会性的、受利益左右的,完全不适合于溶入任何真正的科学之中。把信念P归之于某人是不科学的,没有解释性的或没有用的,就像不能说某物是好心的一样(斯蒂克1983)。

(ⅲ)信念的语义解释不严格地为各种情境因素所决定,某些解释只有在其他解释是错误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这就是主体相信一件事而不相信另一件事的原因之所在。主体环境的某种复杂的因果-历史的或目的论特征使主体相信这件事而不相信那件事这一点成为客观上真实的东西,不管那特征是不是科学上有利的或正确的(利康1988精神抖擞地为此观点作了辩护。)

(ⅳ)关于这里所说的情景因素不存在混乱的、牵涉到利益的东西,即使它们扩展到了皮肤疆界之外。它们是简单的法则学的或目的论的事实。这一观点尤其得到了“指示词”语义学家的首肯(德雷特斯克1981;1986;1988;斯托纳克1984)。

(ⅰ)实质上是一种取消论观点,对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肯定持蔑视态度,同时否认作为命题态度的命题态度是世界上真正的原因要素。(ⅱ)承认:态度归因可能是真的(不管怎样牵涉到利益),因此承认人们相信一件事而不相信另一件事,但(ⅱ)仍拒绝了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下述观点,即态度确实能引起行为。(ⅲ)和(ⅳ)完全可与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和谐共存。(ⅰ)与(ⅱ)彼此有别,似乎只是程度上的,因此迄今的真正的问题就是(:ⅱ)或(ⅲ)是否更加合理。但我这里不拟进一步考察第三个反对意见,因为取消论唯物论仍然是一更加引人注目的课题。

赞成取消唯物主义的论证

取消唯物主义者的每一论证都以自然主义、唯物主义、物理主义或科学主义的某种一般观点为前提。

(E 1)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预先假定命题态度对知觉或别的状态的随附因果关系,或行为对态度的随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据假定,态度依照其命题内容发挥了原因作用(在上述(e)之意义上,此即福多关于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观点),那么就存在着“解释排除”的问题,同时导致对副现象论的驳难(洪都里奇1982;金1984;1988)。

(E2)如上所述,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把命题态度描述为认知者的“广泛的”特征,这就使态度成为令人讨厌的、非科学或反科学的而且还有可能是副现象性的东西。(斯蒂克1983;还有关于“意向因果关系”的新的问题,就像莱波尔和洛伊尔1987、福多1989所讨论的那样,见海尔和米尔1993编辑的论文集。)

(E 3)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本身假定了这样一类事物,它们根本不可能存在于人脑之中或自然界的别的地方。(斯蒂克1983;丘奇兰德1989;典型的例证有,拉姆齐、斯蒂克、加龙用他们自己的具有(e)意义的特定观点批评了民众心理学。)

(E4)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是一种失败的或至少是一种糟糕的理论,将为更好的认知科学或神经科学所取代,因此应作为一种谬论而加以拒斥(丘奇兰德1981;1989)。而且,丘奇兰德还补充道:我们完全可以学到新的、替换的理论,因此它将教给孩子们,并在父母的身边就可学到!

(E5)E3与E4的混合物,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既不会得到认知科学、又不会得到神经科学的“辩护”,因此应作为谬误而加以拒斥(丘奇兰德1989)(注意,这里至少有三种关于“辩护”的概念。我们可以说,如果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拉姆齐句子”的某种置换-例示,由于在能用辩护理论的词汇描述的自然(原则上讲是在大脑)中发现的某种单元集合,而近似地为真,那么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便从弱的方面得到了辩护。此外,如果自然的项目单元为辩护理论的相当恰当的术语、也许是自然-类型术语所描述时,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便从强的方面得到了辩护。最后,只有当辩护理论由于自己的材料、议事日程和方法论的驱使而如此这般地假定了一种完善的术语,它们将还原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的“拉姆齐句子”,那么因果理论民众心理学将从非常强的意义上受到辩护。也正是在这里才真正涉及这样的问题,即究竟应向民众心理学中塞进多少东西。

在有关文献中,这一些论证的每一个都从多方面得到了回应,尽管每一个仍聚讼纷纭。在不同场合,我曾说过:它们都是软弱无力的(反对这些论证、赞成对“辩护”课题的探讨,主要见于利康1988,参阅霍根与伍德沃德1985);但非常奇怪的是,我从未说服其最后一个名字叫丘奇兰德的人。

反取消唯物主义的论证

不足为奇,也有许多反取消唯物论的论证。

(F1)行为主义之流自然拒绝因果“理论”之理论。(这样一种观点本身当然不能算作是对取消唯物论的反击,而只是对上述论证(E3)、(E4)和(E5)的削弱。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行为主义之流不得不对论证(E2)发起进攻,方法是证明非科学性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不仅因为因果“理论”理论是虚妄的——进而再指责其毫无根据地赞成命题态度实在论。)

(F2)证明:假定的态度对预言、推理、深思、理解或对把握重要的宏观原则具有不可或缺性(基切尔1984,霍根与伍德沃德1985,伯奇1986,丹尼特1987,福多1987,麦克兰洛克1995)。一种不太健康的变种就是威尔克斯的主张(1984;1986;1991),即民众心理学不仅有利于前述的目的,而且有利于其他的、尤其是更实际的目的;与上述变种对立的,可看丘奇兰德(1995)。

(F3)一个摩尔式的论证。(奇怪的是,我记得,除我以外,我不曾听说过别的人作过这个论证,而且我也没有听到任何反驳。)大量的常识心理归因,如劳拉想要啤酒,相信在长靠椅下有一瓶,就个体(更不用说就群体)而言,比旨在使我们相信其反面的任何论证的纯哲学前程更加合理,而且将永远如此。(摩尔非常正确地意识到:纯哲学的假定只有很弱的认识根据。对取消唯物论的任何论证,都依赖于一个纯哲学的命题——这是没有错误的。)

(F4“)认知自杀”论证,大意是说取消唯物论实即无故的自我伤害或自我否定(贝克1987,博格森1990)。例如,如果被视作言语表达的取消唯物论是真的,那么取消唯物论就是有意义的。但是取消唯物论是有意义的(或有意义地被断定),当且仅当它表述了一定的信念,或它的言辞在某一方面是有意图的,如果是这样,某人在某处便拥有某种命题态度,如果是这样,取消唯物论就是虚妄的。因此只有当它虚妄时,它才是真的,如果前述的条件命题都是概念真理,那么这就说明取消唯物论是自相矛盾的。

所有这些反取消唯物论的论证自然也是有争议的。这里我只准备对(F4)作一番分析,它既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又是迄今最弱的一个。先看关于“认知自杀”论证的模棱两可的解释:第一,在宇宙和我们星球的历史上,直到最近,取消唯物论本身不可能有任何概念上的错误,取消唯物论显然是完全真实的;无论什么地方,不曾有过命题态度。第二,除非分析行为主义是真的,否则下述更强的建议就不可能有任何概念上的错误,这个建议是:尽管所有可观察的人类行为总是像现在那个样子,取消唯物论仍是真的。能断言的不过是:如果肯定的话语、交流等等在概念上离不开命题态度,那么取消唯物论就不能一以贯之地被断定和交流;但是这个条件从句为下述取消唯物论者心甘情愿地接受,他们要么拒绝它的前提,要么接受它的结论——或者是两者兼顾。

取消唯物论者有两个进一步的回答(:ⅰ)她/他有权成为一名还原论者。在反驳民众心理学时,她/他假定了意义以及它所蕴涵的、可作为临时假定的一切:假定民众心理学是真理,假定我们能陷入矛盾。对此,不存在丝毫的诧异或疑虑。(ⅱ)存在着不同于命题态度的真理源泉:一种新型的原始语义学或生物语义学,也许是基于P.M.丘奇兰德与P.S.丘奇兰德(1983)所谓的“校准内容”(calib rational content)或P.M.丘奇兰德的“原型活动”(p ro totype activation)概念,即使从来没有哪一个人有过命题态度,它也能为取消唯物论提供真理——即使新的意义上的“真理”除了必须适应于命题或句子之外,还必须适用于项目。

因果“理论”理论是真的吗?

有两条主要的反因果“理论”理论的路线。一条自然是行为主义之流的路线,对此我已答应不予讨论。另一条是新近出现的反因果“理论”理论的自吹自擂的路线:R.戈登(1986;1992a;1992b)所倡导并为A.戈德曼等人所接受的“模仿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因果-“理论”-理论家关于心理状态的图画,作为试图解释和预言他人行为的假设,是错误的。准确地说,为了解释和预言他人的行为,我们便设想我们处在他们的环境中,并设想我们自己继而作出了心理的和行为的反应;这等于在模仿,即我们自己的心理机制在脱机运作,因为我们的心理功能从根本上相似于我们的被试,因此这条路线是很管用的。

(实际上,在刚才的描述中,我把模仿理论的两种变种揉在一起了,因为戈登和戈德曼的观点是不同的。戈德曼强调的是,用人们自己的心理机制所作的脱机加工;而戈登则把这称作“‘模型’模型”。即使戈登承认这种观点的有用性,但他一贯认为:模仿的方法论包括的主要不是:在如此这般的条件下我决定我自己做什么,而是:调节我的被试和我之间的有关心理功能差异的企图,以及关于那被试会做什么的设想。“调节有关心理功能差异”听起来像是冒险地用了某人所坚持的理论,但戈登强调并非如此,它指的是沉迷于一种想象的做作或佯装之中。)(www.xing528.com)

几乎被忽视的问题是,因果“理论”理论是否为真,取决于“理论”理论被当作是一种关于什么的理论。这种依赖性几乎与行为主义之流的反对完全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行为主义之流在关注关于命题态度本质的本体论论断时毫无异议地融合了他们的因果“理论”理论的目标。但是时下关于模仿理论的热烈讨论则表明:实际上存在着几种关于待解释词语的备选方案

(a)心理术语的语义学。因果“理论”理论认为:心理术语具有科学-理论术语一般具有的那种类型的语义学。

(b)关于对应实在的形而上学。因果“理论”理论认为:心理状态是理论实在,即被观察到的事件的未被观察到的原因。

(c)心理状态与事件的基本的认识上的保障(如果你愿意的话)。因果“理论”理论主张:心理归因不仅就个体来说是难免错误的,就整体来说亦复如是:与行为主义之流的许多归因相反,它们可能都是错误的。

(d)关于心理实在的更详细的认识论。因果“理论”理论主张:它们是,或实际上似乎是为解释的目的而假设的,能证明它们正确的东西是(总是或首先是)去推论最好的解释。

(e)关于心理归因的实际的、成熟的心理学。因果“理论”理论自然可理解有这样的含义:我们经过构造解释性假说这样的过程完成我们的心理归因。

(f)关于心理归因的发展心理学。我知道,没有这样的“理论”理论家,他们对这一题目假定作出了严肃的、甚或真正的推测(塞拉斯关于天才的琼斯所讲的著名的发展故事显然是作为神话引入的);但某些模仿理论家和中立派人士一直把经验发展证据当作是对模仿理论与因果“理论”理论之间的一般争论有用的东西。

现在我们可以作一些清理工作。在“理论”理论家与模仿理论家之间不可能或不应当有一般性的的争论,因为至少存在着前述六个不同的探讨领域,它们是任何理论都可能关心的。更确切地说,人们必须逐一考察这样的领域,首先问:两个据说是敌对的理论是否述及它,然后再看哪一个胜利了。

这里,我可以对上述分析的结果作出快捷而武断的概述。第一,在(a)(b)(c)三个领域,因果“理论”理论与模仿理论并不是对抗的。因为模仿理论完全可与因果“理论”理论家关于语义学、形而上学和基本认识保障的观点和睦共处,甚至不提出敌对的备选方案。即是说,只有这些领域才是塞拉斯、费耶阿本德、奎因、福多和其他大多数因果“理论”理论家主张因果“理论”理论应致力于的三个领域。因此想在这些领域的任何一个或全部领域对因果理论发难的模仿理论家,就必须拿出一个特定的对立面:在(a)领域,模仿论者必须为心理术语设定一种特殊的、可供选择的语义学。在(b),他(她)必须提供一幅对抗性的形而上学图景。我知道,没有哪一个模仿论者做了或声称做了这样的事情。在c)领域,模仿论者至少必须为某种不可错主义者或不可纠正主义者的学说提供辩护,我坚信,没有哪一个模仿论者情愿做这种事情。

现在来看(f)领域,即发展心理学。正像模仿主义者对(a)-(c)领域实在没有兴趣一样,因果“理论”理论家对发展心理学也没有正式的兴趣,因为我所熟悉的哲学家没有一个提出过实际的发展理论(不管有多少像福多这样的因果“理论”理论家欢迎来自于发展心理学的间接证据)。因此在(f)领域,因果“理论”理论家与模仿论者之间也没有根本的冲突。类似的说明尤其适用于心理学中的新生的“心灵理论”文献(例如可参阅:温默与佩尔内1983;巴伦-科恩等,1985;阿斯廷顿等,1988;怀登1991;阿斯廷顿1993;卡鲁瑟斯等1995;戴维斯等1995a)。

(e)领域是不确定的。模仿论者在那里有重要承诺,并列举了几种不同的经验材料予以支持。说因果“理论”理论对实际的心理过程提出了一种主张,这是容易理解的,即使只有对因果“理论”理论文献的学究式梳理才能说明:其作者是否实际上提出了那个主张。一当(e)和(d)之间的区分被确定了,那么这就成了因果“理论”理论的决定性观点。如果一特定的因果“理论”理论家发现自己准备接受与(e)有关的领域,那么她或他就一定会面对着模仿论者的明显是相互矛盾的经验材料。(但是再者,因果“理论”理论原来的哲学观点并不依赖于关于实际心理过程的经验主张。)

剩下的是(d),在这个领域,最终存在着真正的争论。纯因果“理论”理论坚持认为:心理归因永远是借推断最好的解释来证明的因果假说;模仿论者则坚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它们的大多数或许多都得靠脱机模仿技术来证明。但是,模仿论者在这里还有事情要做。因为尽管大家普遍承认:推论出最好的解释能够证明一个信念。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承认,但我没法肯定,人们怎么可能让我信服:在“证明”的完全标准的、不同于询问者对最终怎样坚持那个信念的纯描述的意义上,一种想象的假装或脱机模仿能够证明同一个信念。

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就是论证说:模仿告诉询问者:她或他想的是什么,在所设想的环境中又做了什么,接着询问者便从一前提过渡到这样的结论,即那被试在有关方面像她或他。但是这两步的每一步都有问题。第一步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关于我们自己行动的反事实是冒险的;我在如此那般的条件下会做什么,对此我可能犯重大的错误。第二步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被试可能完全不像那个询问者,除非涉及到像乐于避苦之类的一般特征,总之,人们会推测说,一个人要证明第二步就得有一种关于那被试的理论。

撇开标准的问题,还剩下什么呢?似乎很清楚:在(d)领域,关于某种重要的东西,每一方面都是正确的。模仿论者说,我们通过模仿有时也完成了心理归因,这是对的(为了论证的目的,我们承认这一过程证明了那些归因)。但是因果“理论”理论家说,我们借助对最好解释的推论完成了心理归因,这也是对的,尤其是当我们已知道:我们的被试在有关心理方面与我们不同、我们正设法领会他时更是如此。因此争论的焦点不是纯因果“理论”理论对模仿理论,而仅仅在于,哪种方法在一种或另一种意义上居于支配地位。这里的支配性,可能只是统计学上的,或者说任何派别都可能提出这样的主张:她或他的方法严格地说更根本,其他方法则寄生于它之中(记住:任何适用于(d)领域的支配性是规范的,而非心理学的)。

但我将不考虑这里的模仿争论,既然如此,我们的话题到此便完结了。

注释

①威尔克斯(1991)等人主张:“民众”这一修饰语让人有贬损之感,在其发明者看来也许是不可少的,也许是深思熟虑的。“常识心理学”肯定更恰当,但会议组织者安排给我的就是这个题目与术语。

②正如B.布兰登提醒我的那样,塞拉斯的“理论”-理论化受制于一系列思想;他把“信念”仅仅看作是倾向性的,注意到这一点极为重要。

③由于这个理由,布莱克本(1991)不可能赞成(d),尽管他并没有强调要继续支持(c)。

④正如冯·埃克德所叹惜的那样(见本论文集)。

⑤关于心灵哲学中的联结主义的大量参考文献,可参阅前述著作。另见:贝希特尔和亚伯拉罕森1991,利康1991。其他论文汇集在:拉姆齐、斯蒂克和拉梅尔哈特1991。

⑥关于什么时候把实在还原为更基本的科学、什么时候取消它们之类的一般性问题,我认为,斯蒂克的论述是最好的(正在印刷中)。

⑦注意:这个论证不受常见的丘奇兰德-丘奇兰德反驳的影响,试比较炼金术、巫术和其他民众的但虚妄的理论。不管这些理论的支持者多么宠爱它们,但它们没有资格成为摩尔式的常识。信念作为常识性的东西,一定是这样一种信念,每个正常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都少不了它,诸如“在中饭前我吃过了早饭”或“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或“太阳闪闪发光”。

⑧罗斯卡-哈蒂使我想到了那种区分,谢谢。在讨论中,C.格里莫提出了第三种方案:人们有时通过使被试A相似于第三者B,想象B在所设想的环境中做了什么,来预言A的行为。

⑨这里我得益于B.科恩,参阅其正在写作中的哲学博士学位论文,北卡罗莱拉大学。

⑩B.弗拉森就是著名的持异议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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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选自M.卡里尔与皮特·K.马查默编《心:灵图景:哲学·科学与心灵》,匹兹堡大学出版社,1997。

[2]原文为“‘Theory’Theory”或“‘Theory’-Theory”,指的是对民众心理学的阐释、重构。如果民众心理学是一种理论,那么对它的阐释、说明自然可视之为“理论”的理论。形态学特征的论断(拉姆齐,斯蒂克和加龙,1990——对此我不打算作什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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