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里·H.菲尔德
对唯物主义的任何有趣的描述要求的不仅是没有不可还原的心理对象,而且是没有不可还原的心理属性:这样的观念,即尽管人类和某些高等动物并不含有任何非物质的实体,但是他们具有一些完全无法用物理语言来解释的心理属性,是一种几乎不会令那些把自己视为唯物主义者的人满意的观念。①对假定不可还原的心灵属性的这种不满正是心灵哲学中两大问题的根源。第一个问题,也是受到更加广泛讨论的问题,就是由经验属性例如感到疼痛这种属性所引发的问题:唯物主义者必须对这样一些属性作出可信的说明,根据该说明,那些属性不是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第二个问题是由布伦塔诺所提出的意向性问题。②许多心理属性——相信、愿望等等——似乎是关系属性:更加确切地说,它们似乎把人与被称之为命题的非语言实在联系起来了。因此,任何看重“相信”和“愿望”的表面价值的唯物主义者——任何承认信念和愿望是人与命题之间关系的唯物主义者——如此之类的任何唯物主义者必须说明:这里所谓的关系并非是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布伦塔诺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除了把信念和愿望看作是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他觉得别无选择,既然如此,他便得出结论说,唯物主义一定是错误的。
这篇论文的前半部分考察的是布伦塔诺问题,即对给予相信、愿望等以唯物主义的、充分的说明的问题(布伦塔诺认为这是不可解决的)作出考察。不同于布伦塔诺,我认为唯物主义是正确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就我们对世界所知的而言)。我还认为,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说人们有信念和愿望也是没有疑义的。这两个假设加在一起就形成了这样的假定,即布伦塔诺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它怎么可能被解决,即是说它可以被解决这一假定说明了关于相信和愿望的什么本质。我特别想说明的是:人们不能仅靠采纳S.斯托纳克、D.刘易斯③所倡导的关于信念和愿望的功能主义理论来解决布伦塔诺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我将阐述在前半部分表明的立场,并从意义理论出发讨论我关于意向性的结论的一些意蕴。
首先我应该指出,我的前假设,即人们实际上有相信和愿望,旨在成为这样一个前假设:有关信念-话语、愿望-话语的工具主义观点是不妥当的。换句话说,我预先假设的是:关于信念和愿望的归因确实是正确的,而不仅仅是我们为了各种目的而采用的有用手段,但是对于这些目的来说,真与假的话语就是不恰当的。很明显,对唯物主义的信念,即使与那种认为信念-话语和愿望-话语是非常有用的工具的观点结合在一起,也不足以衍推出:布伦塔诺问题是可解决的;④因此采纳关于信念-话语和愿望-话语的工具主义观点就是拯救唯物主义进而回避解决布伦塔诺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然而对我而言,工具主义是没有吸引力的:在我看来,如果一种假定了信念和愿望的心理学理论很有用,而且没有比它更有用的理论,那么除非有相反的、极为确切的理由,我们应该把这种理论看作事实上正确的理论。应该如此看待它,这正是我在本文中据以行文的一个工作假说。
Ⅰ.基本论证
回应布伦塔诺论证的一种方法就是去阐发一种关于信念、愿望等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信念和愿望的对象不是命题,而是某种更“易于接近的”事物,比如说句子。如果我们将信念和愿望解释成人与句子之间的关系,那么——不管怎么说,如果我们也有这样的需要,即与相信者或愿望者相联系的一些句子是他所熟悉的语言中的句子——就有可能用唯物主义认为是完美的方法来对这些关系作出说明。在后面,我会进一步论及这种解决布伦塔诺问题的方法。这里我不想赘述。
再者,假设我们接受这种观点,即信念和愿望是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而且为了明确起见,假设我们拥护刘易斯和斯托纳克主张命题是一系列可能世界的观点。问题由此便产生了:对于如此被诠释的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人们又怎能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可接受的说明呢?
回答这个问题既非愚蠢又非不可能。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样做很愚蠢:“如果你接受关于命题的本体论,加上一点最低限度的集合论,那么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仅仅只是一系列有序偶,这些有序偶的第一类成员是人,第二是命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既然同一个人在某一时刻可以处于信念关系之中,而在另一时刻却相反——那么信念关系就只是一种功能,这种功能每次都归属于人与命题的一系列有序偶。归属有序偶集的这种功能根本就不是一种心理实在,更不用说是一种不可还原的心理实在,因此这里的问题是什么呢?”不用说,它离题太远了。如果这种摒除布伦塔诺问题的方法合理的话,那么即使不做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我们也同样可以克服唯物主义的其他表面的困难,因此那种唯物主义可能是一种完全空洞的学说。例如,如果某人被问及怎样对疼痛作出唯物主义的说明,他也许会说:“这是什么问题?疼痛不过是人的一种集合,即这样一些人,我们常说他们‘感到疼痛’或‘处在疼痛中’。或者更准确地说——既然同一个人可能在某一时刻感到疼痛而在其他时刻则不疼痛——因此疼痛就是这样一种功能,即每次都归之于在那时处在疼痛中的那群人的功能。这样一种功能纯粹是一种集合论的实在;它不是心理的东西,更不用说是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因此它并没有给唯物主义提出任何难题。”我认为这种对疼痛理论的集合论探讨显然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而且对信念和愿望理论的集合论探讨为什么应被视为更好的,我也想不出任何理由。
对疼痛的集合论说明为什么不令人满意呢?部分解释是这样的:它把疼痛看成一种集合而不是一种属性。所需要的是对“疼痛”一词所表示的人的那种属性作出可为唯物主义接受的说明——我们必须表明那属性不是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集合论说明所做的是:完全忽视属性问题,而集中注意拥有那种属性的事物之集合。(或者——既然同一事物只能在某一时刻具备这种属性而在其他时刻不具备这种属性——因此它侧重于每次把延伸集功能映射到在那时具备这种属性的事物之集合。)这种集合(或功能)作为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显然不存在实质性问题;但是这正好说明了这一有趣的问题所关注的不是集合而是属性。这种说法同样可以推广到信念中:关于信念的有趣问题是一个关于“信念”所表示的关系的问题,我这里所说的“关系”并非指“有序偶的集合”,而是指“又一元属性”。唯物主义者需要说明的是:那属性不是不可还原的心理的东西。
但是对信念关系有望作出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吗?尤其是,当我们把信念看成是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并用可能世界来阐释命题时,有望作出这种说明吗?也许人们会认为,答案“显然是没有”,这一事实说明,将信念看成人与一组可能世界之间的关系是难以站得住脚的。然而我认为,对关于信念的可能世界观点的这种摈除未免过于仓促,因为我相信,对信念关系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是可能的,即使这种关系被解释成一种与可能世界集合的关系。现在我将勾勒出这样一种可能的说明。在后面,我们将看到,这种说明的主要内容可以被保留,即使我们抛弃信念是人与可能世界集合之间的关系这一假定。
这种说明包括这一假定,即信念关系是另外两种关系的合成:第一,人与人所理解的句子之间的关系;第二,句子与可能世界集合的关系。这种说法很快就会得到完善,暂时还不能如此,该断言是这样的:
(1)当且仅当有句子S,以至于X相信*S,S意指p,X才相信p。
这里,相信*是人与他自己语言中的一个句子之间的关系:我相信*英语句子“雪是白的”,而不相信*“雪是绿的”,不懂英语的人绝不会相信其中任一个句子。⑤接受(1)的后果就是把对信念关系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这一问题分成两个子问题:
子问题(a):解释某人相信*(他的或她的语言中的)句子意味着什么的问题。
子问题(b):解释句子意指p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对愿望关系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这一问题也可以用类似的方法、通过引入愿望*这一观念而分成两个子问题。)
关于怎样说明(a)的大致的观念应当是足够清楚的:当且仅当我乐意以特定的方式运用我的语言中的一个句子进行推理、思考等等时,我便相信*那个句子。当然,这很含糊,但是假设这种含糊性可以被消除,而且可以为这些被求助的倾向找到一个物理基础,那么“相信*”就不会成为给唯物主义者出难题的关系了。在这节的后面,我将陈述关于相信*的倾向说明的更明确的描述,它将澄清:所祈求的倾向的物理基础必须是什么样子。但是我希望,即使是以上模棱两可的论述也足以使读者先倾向于认为:相信*不应是一种使唯物主义者特别担忧的关系(即使是被布伦塔诺问题所困扰的唯物主义者)。另一方面,任何人如果被布伦塔诺问题所困扰,他也可能被子问题(b)所困扰,因为:(b)不像(a),它诉诸的是一种语义关系(“意指那个”的关系)。
在探讨能对(b)作出一种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这一预期是否合理之前,让我先来考察坚持(1)的两个附带的优点,然后再来考察对我所说的话的必要的修改。通过(1)来解释什么是相信p,探讨这一解释问题的第一个附带的优点在于:由于这种探讨,我们无需从一开始就作出信念的对象是命题这一有争议的假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以后想出一种方法来解释“意指p”究竟为何物,这种方法并没有揭示句子与命题之间的关系的意义。那么,当我们接受了(1)时,我们也就有一种关于相信那的说明,根据这种说明,相信并不是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人们即使不假定(1)中的“p”的出现就是可用量词限定的变量的出现,也能坚持(1);“p”的出现可以被看作图式化字母的例示,因此关于信念对象的话语(前面曾阐释过这种话语)没有任何字面意义。这样一种可能性将在第三节中予以讨论;然而现在我将继续沿用刘易斯和斯托纳克假定,即p是一个可用量词限定的变量,而且表示应根据可能世界加以解释的实在。
对于可能世界理论家而言,(1)的第二个附带的优点就是,它为他们区分信念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法。这种区分从直观上说存在于那里,但是照现在的情形,它们又不能根据可能世界说明作出来。试想任何集合理论家(他相信选择的公理),他从未听说过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如果现在有人为他明确表述这一定理(而不告诉他这是一个定理),那么他几乎不会相信它是真的。(事实上,他几乎肯定地相信它是错误的;⑥在所描述的这种环境下相信它是正确的跟相信它是错误的相比,会显得更加荒谬。)因此,在相信集合论与相信集合论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集合论与集合论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在逻辑上是等值的,因此必定能用相同的可能世界集合来加以表征。D.刘易斯指出,可能世界理论家无需说:集合论⑦公理的合取与这些公理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的合取意思相同:除了可能世界集合之外,他可以认识到更高级别的意义。⑧可能世界的一个集合可以被称作一个质朴的命题;而精致的命题则是用可能世界来定义的一种复杂的函项,但是这种函项编码在它之中,也就是说编码在有特定句子的结构之中。根据刘易斯的说明,一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是精致的;而一个人所相信的却是质朴的,因此相信集合论和相信集合论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显然是同一的。
严格地讲,承认这些精致的命题是信念的对象,并且以不同于刘易斯的方式运用它们,这完全是可能的。但是这样做又十分不合情理,除非我们认为信念是由句子或类似句子的某物表征于大脑之中的,因为精致的命题具有被编码在它们之中的特定句子的结构。因此,刘易斯和斯托纳克接受了这一观点,即相信集合论和相信集合论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是同一的。斯托纳克针对我们的强烈的反对意见作了如下辩解:
数学上只有两种真命题,必然真的命题和必然假的命题,而且我们都知道,第一个是真的,第二个是假的。但是两个命题中哪个是由一个已知数学陈述句表达出来的呢?决定这一点的那些函项正好是这类函项:它们非常复杂,对哪个命题由一个陈述句表达足以引出合理的疑问。因此,将数学中相信和怀疑的对象看成是关于陈述句与它们所要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关系的命题,似乎是合理的。(斯托纳克,1976,p.88,着重号为我所加)。
但这是行不通的。假设“巴那克-塔尔斯基条件句”代表这样一种条件句:它的前件是集合论公理(包括选择)的合取,结论是巴那克-塔尔斯基定理。试想这样一种人,他怀疑或不相信巴那克-塔尔斯基结论,但是他知道把这些集合论语言中的句子与命题关联起来的语义规则。在斯托纳克看来,这样一种人并非真正怀疑或不相信“巴那克-塔尔斯基条件句”所表达的命题,因为那是一个逻辑上的真理;他所怀疑或不相信的是这样被表述的命题:
(ⅰ)集合论语言的语义规则将巴那克-塔尔斯基条件句与必然的真理关联起来了。但是既然此人知道集合论语言中的语义规则为何物,那么他能怀疑或不相信由(ⅰ)表述的命题的唯一办法就将是怀疑或不相信由(ⅱ)表述的命题:
(ⅱ)语义规则——将巴那克-塔尔斯基条件句与必然真理关联起来。
空格处可填写一个关于集合论语言的语义规则的陈述。然而对斯托纳克而言,不幸的是,由(ⅱ)表述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必然真理,所以根据斯托纳克精致的可能世界观点,任何人根本就不可能怀疑或不相信它。从数学命题上升到元语言命题毫无意义。
既然如此,我便认为,将命题分得比可能世界集合更细致些,这显然是可取的,而且刘易斯的分析向我们表明:这是怎样完成的,如果我们能够接受相信一个命题涉及到一种对句子的态度这种观点的话。相信集合论就是大致地相信*公理的合取;相信集合理论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就是大致地相信*那些公理的合取加巴那克-塔尔斯基公理。根据刘易斯的分析,被相信*的句子有不同的、精致的意义,由此(ⅰ)将不同的精致命题归之于两个相信者。
然而,人们可能会说,这种句子分析方法导致了信念中的过于细密的区分;它使这样的信念即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有别于下述信念:如果罗素并非没有头发,那么雪是白的;这一来我们怎能信心十足地从断言某人持有第一种信念过渡到断言他持有第二种信念呢?这里有两种可能的答案:第一就是通过在一种适当的等价关系下理解等价的类别而引入一种使精致命题变得些许粗糙的方法,我认为,这种答案相当特别,且矫揉造作。第二种也即一种更令人满意的回答,即承认这些信念确实不同,但是它解释了:持有一种信念的人为什么总还会持有另一种信念。这样一种解释很容易说明:它涉及到信念*带有倾向性这一观点。现在我将阐述信念*的倾向本质(因而回到子问题(a))。在阐述的过程中,持有关于罗素的两种信念之一的某人为什么总还会持有另一种信念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
对信念*作出唯物主义说明的最原始的方案可能完全是非倾向性的:这一方案可能包含下述假设,即只有当一个句子清晰地贮存在某人的大脑中,此人才会相信*这个句子。(愿望*与此相仿。如果我们坚持这种非倾向性的方案,那么我们必须假设至少有两种贮存:信念贮存和愿望贮存。句子怎样作为信念贮存或作为愿望贮存的准确细节当然不是一件没有经过详细的神经生理研究就能解决的问题)。这个方案的一个缺点就是人们显然相信无限多的命题;如果是这样,那么当我们接受(1)(并且假设“意指那个”的关系不是一与多的关系)时,就会得出结论说,人们相信*无限多的句子。但是,无限多的句子清晰地贮存在有限的大脑中又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一个句子必须清晰地被贮存起来以便于被相信*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这一论证表明,对信念*的某种倾向探讨是必要的。(即使没有这样的假定,即我们有无限多的信念,这一结论事实上也是可以论证的。)倾向说明的最简单的一种(由丹尼特提出的⑨)就是:有机体在其内部贮存了某些被明确表征的信念,丹尼特称之为核心信念;我们说一个人所相信的只不过是他的核心信念的明显结果[不是他的信念的明显结果;因为那样的话,我们就可能循环地说明:即使是信念的极不明显的结果也得是信念(因为不明确推论可以分解成大量明确的推论)]。如果这种核心信念方案是正确的,那么它可能是关于核心信念的看法,而不是关于可进入任何详细的心理学理论中的信念的看法。但是即便如此,这也是关于信念的看法,而不是关于日常生活中对我们更有用的核心信念的看法,因为了解一个人相信什么比了解他所相信的核心内容要容易得多。理由在于,当命题A是某人核心信念中的一个足够明显的结果时,他几乎会自信地把A归之于自己信念的核心,不管A的真实性出了什么问题;这一来,从行为上就难以将这种情况与那种A过去一直存在于某人的核心信念中这一情况区分开来。但是有许多情况,在那里,一个信念显然不是某人信念核心的组成部分。例如,假设我告诉你:在1953年,没人挖出了一条从这儿到中国、穿过地球中心的隧道。我确信,在向你讲这些时,我不是在告诉你一些你已不相信的东西,但是我同样也确信,它不是你的信念核心的组成部分——即是说,不是你的那些得到明确表征的信念之一——在我告诉你之前是如此。
核心信念这一观念为我们解决子问题(a)提供了非常自然的方案。这一观念不过是说:当且仅当一个句子是被清晰地存贮(以适用于信念、对立于比如说愿望的方式贮存)⑩的那些句子的一个明显结果,一个人才会相信*这一句子。这种说明会澄清下述问题,即一个要么相信罗素没有头发,要么相信雪是白的的人,为什么还会相信:如果罗素并非没有头发,那么雪是白的,前者由之而成为一个明显结果的任何核心信念贮存物,几乎也是这样的核心信念贮存物,即由于它,后者成为一个明显的结果。(这就解决了从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这一说明还表明:在远离核心的信念归因中,为什么存在着某种含糊性或不确定性(例如,当一个哲学家的信念显示出一种深刻的不一致性时,为什么没有明显的理由去问:他是相信还是不相信这样一个命题,对此他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但是根据他所坚持的东西,借助同样不明显的推理,这一命题既可证实又可被反驳)。因为在根据核心信念定义信念时,运用了不明确性这一观念,因此不确定性就产生了。核心信念方案的一个明显优点就是,它解释了这些事实。
再者,我认为,对子问题(a)的核心信念探讨是相当有吸引力的。然而,我并不想一味地予以坚持,可以设想,完全有可能形成一种更微妙的探索信念*的倾向方案——也许是一种几乎用不着被明确贮存的句子的方案。(然而如果完全没有贮存在一起的句子,人们似乎不可能如愿以偿。)为核心信念方案找一个替换品是否更好些呢?对此我不发表任何意见,因为我认为,为了证明子问题(a)可以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加以解决,我已说得够多了。
在转到子问题(b)——即对“意指那个”这一关系(我们权且假定它把句子与可能世界集合关联起来了)作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是充分的说明这一问题——之前,我应该提到(1)中需要的、有远大前途的改进。改进的需要来自这一事实,即狗、猩猩以及婴儿可能有信念,但是却没有语言。人们自然会明确地坚持说,信念和愿望不能归之于这些或其他任何没有语言的造物。然而,这一看法似乎是极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毕竟经常通过假定信念和愿望来解释无语言生物的行为;而且在此类情况下,由于这些解释完全是拟人化的,进而行为可以用更简单的方法来解释,因此有许多例子涉及到心理复杂的有机体,在那里,这些是几种唯一可行的解释。断言所有这类解释都是错误的,似乎过于轻率,因此我们必须修改(1)。幸运的是,只需要作出细微的修改,如果我们接受下述广泛认可的观点的话,即尽管一只狗没有语言,但它的确具有某种内在表征系统,而且它之所以能把任何命题表征给自己,并予以相信,这仅仅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内在的表征系统。那么我们不妨这样修改(1),即放弃被相信*的实在其实是句子这一要求,相反只要求它们要么是句子要么是句子类似物——在这里,所谓句子类似物,我指的只是一些表征了命题的心理实在(或者更加中性地说,它具有句子所有的那种意义或内容)。这一来(1)应该替换为:
(1′)X相信*p,当且仅当有一个句子或句子类似物S时,以至于X相信S且S意指p。这一更改对具有语言的成年人来说有一种独立的优点:它允许这样一种可能,即他们可能有少许超出他们语言的表达能力的信念。
许多哲学家对非语言有机体有内在表征系统这一假设表示异议。在本文后面,我将尽力使那种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但也许我可以以下述方式提前做一点这方面的工作。据我的观点,猩猩相信和想望的内在表征系统可能会有比人类语言更简单的结构——它的“句子类似物”从句法上说可能比英语句子简单得多,而且说它们是“句子类似物”,我的意思不是否认这些结构的非类似性。动物的“内在表征系统”可能极为简单,怎么依然被看成一种表征系统呢?在我看来,这是术语学的一个无聊的问题。如果你愿意的话,你甚至可以允许动物的“内在表征系统”由5个句子组成,每个句子没有句法上的结构。然而,我认为,说动物相信或想望某事物没有什么意义,除非人们将信念与愿望的适当复杂的系统归之于它;而且[根据(1)]适当复杂的信念与愿望系统将需要适当复杂的表征系统。所以对内在表征系统作出归因根本没有什么意义,除非人们对适当复杂的系统作出归因。但是无须划出明确的界限,而且也无须说明“某种事物必须至少如此复杂才可以被视为一个内在表征系统”。在何种情况下这一界限有效只是人们想让名词“信念”的意义扩展多广的问题。我的看法与这些术语上的争论没有关系,它认为,如果有机体是足够复杂的,以至于能清楚地运用信念和愿望概念,那么它们便有内在表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句子类似物具有重要的语法结构。
难道我们不能通过对(1)的一种可供选择的修改来避免引入内在表征系统吗?这一可供选择的修改将会放弃这一要求,即只有当有机体理解一个句子时他才会相信*它,于是我们可以说,狗相信人类语言的句子,比如英语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这种探讨方案存在着三个问题:
(A)作为解决布伦塔诺问题的一个步骤,这一方案不是很有用的。因为据此,相信*便成了一种语义关系——一种有机体与英语句子(或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由于这些句子的意思而存在着。所以所提出的(1)的替换品可能将有机体与命题之间的原始信念关系分成两种语义关系(因为“意指那个”也是有语义的);而且既然语义关系只是布伦塔诺认为不可解释的那类关系,因此这似乎是我们的原始问题的放大。
(B)这一主张所包含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信念和愿望概念的整个意图就是帮助我们解释行为。通过猩猩与它并不理解的人类语言中的句子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猩猩的行为看上去相当怪异;关于英语句子的事实与猩猩为什么那样行动也毫不相干。因此将英语句子从关于猩猩的信念和愿望的说明中省略掉是很重要的。
这一主张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在第三节中再来论及。正因为这些困难,我认为(1′)是(1)的唯一合理的修改。
最后,让我们转到子问题(b)。由于从(1)到(1′)的过渡,这便成了对下述问题作出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的问题,即内在表征系统中的一个句子或一个句子类似物意指p是什么意思。试想,我们正在把“意指那个”暂时解释成把句子(和句子类似物)与可能世界集合关联起来(或者与从根据可能世界定义的函项中建立的有微妙结构的实在关联起来;但是为了简单起见,我们不妨忽略这个更加复杂的说明——对唯物主义的信念理论来说,它原则上并未引发新的困难)。句子(或句子类似物)意指的是什么样的可能世界集合呢?它指的是该句子在其中为真的可能世界集合。因此如果我们能为句子与它在其中为真的世界之间的关系提供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那么我们将会有一种关于(b)的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
在另一篇论文里,我曾论证说,对真值(即在现实世界的真值)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是可能的。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观点,对于逻辑学家经常讨论的非常简单的语言来说,是再简单不过的了;在那里,它涉及到给出一个塔尔斯基型的真值定义。这样一种真值定义根据一个名称指称一个对象(在现实世界里)意味着什么,一个谓词具有某种外延(在现实世界里)意味着什么等,来解释一个句子为真(在现实世界中)意味着什么。换言之,这样一种真值定义将一个句子为真(在现实世界中)意味着什么还原为这个句子里的单一语词组成部分代表(在现实世界中)某种实在或实在集合意味着什么。我已论证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表”关系(即作为外延的具有、指称关系等)用唯物主义可接受的方法是可以解释的,因此,真值定义衍生性地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真值的唯物主义可接受的说明(在现实世界里)。以上论述保留了塔尔斯基方法直接适用的简单语言的句子。但是像戴维森和其他许多哲学家一样,我相信此类方法可泛化于自然语言,因此对自然语言里的句子来说,我们也可以说真值能够用唯物主义可接受的方法来解释。对句子类似物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只要我们假定它们与自然语言里的句子非常相似。
我曾断言,我们能为真值即现实世界里的真值提供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但是如果我们要解释一个斯托纳克型的命题的意义,对于一个任意可能世界W来说,我们所需要的是关于在W中的真值的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而这似乎是更难得到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塔尔斯基语义学与一个任意可能世界W联系起来,我们将发现:它是根据一个名称指称W中的一个实在意味什么、以及一谓词有一组实在作为其在W中的外延意味着什么,去解释一句子在W中为真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诉诸于(在现实世界中)表示可能世界W里的实在或实在集合的语词的关系;难以弄明白的是,怎样用唯物主义可接受的方法来解释这样的跨世界关系。
然而,这是一种看待问题的非常错误的方法,因为事实上人们完全可以用(在现实世界中的)语词与在现实世界中的实在之间的关系来定义W中的真值。例如,对于一个形式上为┌P(b)┐的句子来说,P是一个谓词,b是一个名称,定义就是这样的:
当且仅当有一个物体X由b指称(在现实世界里),而且有一个属性Z由P表示(在现实世界中),以及W是X存在于其中且具有属性Z的世界,┌P(b)┐在W中才是真实的。比如,“伯特兰·罗素没有头发”在任何可能世界W中是真实的,只要在W中罗素(即在现实世界里由名字“伯特兰·罗素”指示的那个人)存在而且无头发(即有现实世界里“无头发”一词所表示的那种属性)。因此,根据名称的所指关系加上表示谓项的关系,是可以给W中的真值下定义的,在这里,应当这样来理解,即谓项表示的不是一个集合(它的外延),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一种属性。
因此为W中的真值提供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这一问题可还原为这样两个问题:(ⅰ)为名称的现实世界所指提供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ⅱ)为谓项的现实世界代表提供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我已讲过,在这里,谓项应被解释成代表属性而不是集合。但是(ⅰ)甚至是在说明现实世界的真值时就会产生的问题;我假定(既然我已在前面述及的文章中论证过它),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那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然而(ⅱ)就有点麻烦。在关于现实世界中的真值的任何说明中,我们所需要的是对谓项与它们的现实世界外延之间关系作出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因此我们假设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ⅱ)需要形式上更强的某种东西;它需要一种关于谓项与属性之间关系的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而既然这些属性决定谓项的外延,而不是被其所决定,因此我们所需要的在形式上就比现实世界语义学必须给予我们的东西要强一些。然而,稍加思索就会发现,现实世界语义学也一定会给出形式上更强的东西。但是对“是……的外延”的关系作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又如何呢?这样一种说明必须告诉我们,我们运用语词的方式是什么样的事实种类,由于这种方式,无头发的事物之集合是单词“无头发”的外延。如何做到这一点呢?一种可能性就是,它是关于指称的一种因果理论,它会这样陈述:无头发的个体与我们对单词“无头发”的运用之间的某种因果联系能够对我们的语词具有作为它的外延的那些无头发的个体之集合作出解释。但是我们肯定没有与“无头发”的外延中的所有成员进行这种因果交流——毕竟,在遥远的行星上存在着无头发的事物,在遥远的将来也存在着无头发的事物等等。与某些无头发的个体的因果联系怎么可能促进下述问题的解决?这一问题是,什么使我们的语词“没有头发”有这样的作为外延的集合,它包括这些未来的没有头发的生物(而不包括将来的有头发生物)?我认为,唯一可能的答案是“无头发”一词的外延决定于一种属性。与谓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它的外延,而是某种属性。也许无头发这一属性是通过与大量无头发的个体的因果联系从而与“无头发”一词联系起来的,就像关于指称的因果理论常说的那样;或许存在某种关于指称的非因果理论,它决定了无头发的属性是怎样与那个词联系起来的。但是不管那种联系怎样构造出来,外延与“无头发”一词的联系则是一种派生的联系:“无头发”的外延简直就是下述对象(在现实世界中)的集合,它们有这样的属性,在现实世界里,它与“无头发”一词相联系。如果不可能对属性是怎样与谓词联系起来给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那么也不可能对这些集合怎样与谓词联系起来作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进而也不可能对现实世界的真值作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因此对可能世界的真值给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这一问题并不比给现实世界的真值作出一种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这一任务难多少;从根本上说,这些看似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
现在我有了所有的构件,让我把它们按顺序排列起来。在第一节的大部分,我所做的工作就是解释一种可能的、为信念提供唯物主义认为充分的说明途径;而且直到现在,我还假定,信念应该被阐释成人与可能世界集合的关系。信念的假设对象的“别的世界”特征似乎排除了对信念关系的唯物主义说明的可能性,但是我已论证过,那种现象只是幻觉。因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相信可能世界的一集合p,当且仅当他相信*某个句子(或句子类似物)S,而且p是S在其中为真的可能世界的集合。(考虑到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定义可能世界中的真值需要的不是信息源,就像它不是定义真正的真值即现实世界中的真值所需要的一样:这两方面的任务都要求我们解释:是什么让S中的名称指称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实际指称的一切项目,是什么让S中的谓词表示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实际所表示的任何属性。这无疑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但我知道,以为这个任务无望完成则又没有任何理由,事实上我认为(正如我前述论文中所论证过的),有足够的理由断言,它可以得到解决。
刚才对信念的详尽的阐释只是作为可能的说明提出来的。它实际上是我后面要在某些方面作出修改的说明——例如,把所有的指称都下放到命题和可能世界中。但我不会修改已给出的说明的两个核心特征:一个观点是信念涉及到与句子或非常类似于句子的某东西的关系,另一观点是这些句子一定被给予了一种似塔尔斯基式的语义学(包括原始的指称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我对这两点的坚持是基于我无法想象:若不以这些观点为基石,对布伦塔诺问题的解决会是什么样子。我并未声称已经证实:不可能有关于信念的下述可供选择的说明,它解决了布伦塔诺问题,但没有上述两个特征。然而,我还从未看到对这种可供选择的说明的清晰的描述。我上面所述的那种说明,可能解决布伦塔诺问题,而目前尚无其他替换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法,这一事实在我看来就是试探性地接受所述的那种说明的非常有力的理由。
在此,读者或许会觉得,对信念有个著名的可供选择的说明,它要么可以解决布伦塔诺问题,要么证明这只是一个假问题。这个可供选择的说明(在我的假设的读者看来)实际上是刘易斯和斯托纳克所极力倡导的,它就是功能主义者的抉择。下一节我将考察这样问题,即功能主义是解决了还是毁灭了布伦塔诺问题。
Ⅱ.功能主义
刘易斯和斯托纳克对信念的探讨涉及到这样一个观点,即信念是一种功能状态。粗略地说,如果有机体的一种状态在有机体的心理学中起着适当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它以适当的方式在因果上关联于输入、输出和其他心理状态,那么这样的状态就是一种相信p的状态。首先,这种关于信念的功能理论似乎允许信念有独立于语言或内在表征的可能性,即是说,为什么不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呢?即该有机体以适当方式处于与输入、输出或其他状态的因果联系之中,因为那状态满足成为信念p的功能条件,尽管那种状态并未涉及到与任何内在表征系统中的任何句子或类似句子的项目的关系。斯托纳克对此观点作了如下表述:
可以设想(不管真实与否),确实存在着这样的理性生物,它们有信念和愿望,但它们不使用语言,也没有关于它们的、有语言形式的态度的内在表征。我认为,这对许多动物都适用——甚至一些比较笨的动物——但可能有更清楚的实例。试想,我们发现了许多生物——或许在其他星球上——它们不能交流,但其行为的大部分是可根据它们曾从事过高深的理论思索这一假说加以预言的。再设想,我们以这个间接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假说:相信我们的假设归之于那些生物的信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用它们的感性输入来从因果上加以解释,而那假说归之于它们的愿望在很大程度上与它们生存的物理需要有机地关联着。最后,再设想,我们通过控制那些生物的环境来检验那一假说,比如说灌输给它们错误的信息,或满足或抑制它们的某些所谓的愿望。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像所预测的那样,我想我们应该归之于这些生物的不仅是信念和愿望的类似物,而恰好是信念和愿望本身。然而,我们并没有任何理由假设:它们用心灵语言或其他任何一种语言进行思维(1976,p.82)。
斯托纳克的这一说法正确吗?
为了评价斯托纳克的观点,我们有必要让关于信念的功能理论的观念比我前面关于它的粗略描述更清楚一些。根据前面的粗略的描述,有机体的状态如果以某种适当的方式与输入、输出或其他心理状态在因果上关联起来,那么它就是相信p的状态。但一当我们知道别的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是它必须在因果上与之关联的状态,而且知道它与它们关联着的“适当方式”是什么,我们便无权决定这种关于信念的功能理论是否需要一种内在表征系统。(例如一种关于p的信念状态必须在因果上与之关联的一种别的状态为什么就不能是有关于命题p的内在表征的状态呢?)在考虑斯托纳克关于另一星球的生物的故事时,必须牢记这一事实。在斯托纳克所描述的情境中,有一点非常清楚,即我们不能绝对肯定:那里的生物曾以任何一种内在的表征系统进行思维。但是还有一点也很明显,即我们不能绝对肯定:它们有信念和愿望。我们之所以不能肯定这一点,是因为(a)我们没有观察到它们所有的实际行为,更不必说所有可能的行为了,(b)即使我们观察到了,但关于信念和愿望的断言并不直接就是关于行为的断言,它是关于那种行为怎样产生的断言。当然,为了知道有机体是否有信念和愿望,我们不需要关于行为产生方式的详细知识——功能主义的全部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关于有机体内在状态的完全抽象的表征,因此关于这种有机体内在状态的某些种类的信息对于它是否有信念和愿望的问题变得无关紧要了。但是我们的确需要关于行为产生方式的一些信息,以便了解它有信念和愿望:功能主义者关于有机体内在状态的断言是关于那种有机体内在状态的断言,而不能被还原为关于有机体实际和可能行为的任何断言。(我希望这个事实是常识。这一点在刘易斯对于功能主义理论的明确细致的阐释中表现得十分清楚,很快我就会作出阐释。)因此,当我们得出结论说,另一个星球上的生物有信念和愿望时,我们如此推断是因为这是我们对于它们的行为所能找到的最好解释。但现在,如果我们能知道这些生物有信念和愿望,是因为信念和愿望理论是关于它们行为的可得到的最好解释,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知道这些生物有内在表征系统呢?第一种推论是否比第二种有更好的归纳根据,不是随便凭藉直觉能予以解决的:这取决于能否为信念和愿望提供充分的功能说明,根据此说明,信念和愿望不需要内在表征。所以引自斯托纳克的最后一句话(或者,如果你愿意这么说的话,最后两句话的合取)就是在回避所争论的问题。也许它的结论是对的,但我们只能通过对信念的功能理论是什么样子作出详尽考察才能表明这一点。
对这个问题的全面讨论需要一分为二。这样一个讨论部分牵涉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任何合理的信念理论是否必须具有关于明显成为其组成部分的内在表征的假定。我非常倾向于肯定这一点,我认为,我在第一部分关于核心信念的论述和第三部分关于命题的论述为这种主张提供了某种证据;但这些主张的最终证据则存在于心理学理论的详尽阐发中。在这一部分,我不打算论述这些问题,而将从事一项更平常的工作,我想说明:对信念和愿望理论的功能主义探讨不能提供取代信念需要某种表征系统这一观点的观点。
这样说,我的意思不只是说,功能主义与存在着某种内在表征系统(包括自然语言的句子和句子类似物)这一说法是相容的,刘易斯或斯托纳克都不会否认这一点。他们都肯定赞成说:如果我们打开一个人的大脑,发现里面有一块写满了各种英语句子的黑板,如果我们还发现黑板上那些句子的出现与这个人的行为正好吻合,那么这将是主张(至少对那个人来说)信念涉及到内在表征的强有力的理由。这当然不会与功能主义发生冲突,因为我们将发现的不过是,(在那个人身上的)以适当方式与输入和输出以及其他状态因果关联的这种状态碰巧是涉及到内在表征的状态。因此无可争辩的是,那种功能主义与内在心理表征假说是相容的。但我想为另一种更强的主张作出论证,我推测它是为刘易斯和斯托纳克所否定的主张(尽管我这样推断不是根据他们明确宣称的东西,而更多是根据他们讨论的基调)。我想刘易斯和斯托纳克所坚持的是,不打开人们的头脑,我们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理由认为,相信某物与内在表征系统有关;因此信念的确牵涉到内在表征系统这一假说就只是没有根据的神经生理学的猜测。在第一部分,我曾初步论证过,它不只是没有根据的神经生理学的猜测,我断言,内在表征假说是解决布伦塔诺问题的已知的唯一的可能性,而且这本身为尝试性地接受它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在论证这一点时,我忽略了功能主义方案的可能性。因此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的是,功能主义方案是否改变了这个结论。我认为它没有改变,而且那恰恰是当我说功能主义没有为信念需要某种表征系统这一观点提供替代品时所要表达的意思。
一言以蔽之,功能主义没有解决布伦塔诺问题,它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清除这个问题。这就是这一部分要论证的主张。
在心理学上,功能主义的全部意义在于提供一种关于心理属性的完全抽象的表征,即一种与特定有机体的物理结构细节没有太密切联系的表征;事实上,一种功能理论就是要保证,如果两种有机体在一种合适意义上是心理上同型的,那么它们显然具有同样的心理属性,不管它们在那些与建构心理同型无关的物理结构方面多么不同。功能主义者不会说,有机体的物理结构与其心理属性无关,所有的功能主义者几乎都是唯物主义者,即是说他们都相信所有心理属性都离不开物理的实现。这就是说,比如对任何有机体X和任何时间t来说,只有当X在时间t具有实现F的物理属性R(F)(在一种很快会得到阐明的意义上),X才可能有1-元心理属性F。但是不同的物理属性在不同有机体(或者不同时间的同一有机体)中可以实现相同的心理属性;因此结构迥异的有机体可以有相同的心理属性。他达到了从特定有机体的物理结构中作出抽象的目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承认了不同的实现这一可能性——而不是因为他全然放弃了实现的要求。
弄清什么是心理属性的实现和心理属性本身是什么对于后面的论证是很重要的。下面即是D.刘易斯的说明,只有少数几点例外(脚注中述及的),但它们并不影响眼下的论证。
假设H是一种心理学理论,它打算在任何时间t适用于t下的属于K类的一切有机体。(例如H可能是一种旨在适用于所有成人或所有能感觉疼痛的有机体或有理性的存在的理论。)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H得到了有限的公理化,于是我们便能用一个公式来代表它,我把它简化为:A(x,t),其中x是表示有机体的变量,而t是表示时间的变量。[因此当且仅当以下论断成立,那么该理论在其设想的范围内就适用于所有有机体:
对于任何t和x来说,如果x在t时属于K类,则A(x,t)。正是这后一主张,而不是H,有严格意义上的真或假,所以你可能宁愿把这后一主张而不是H称作“理论”。]在对心理学理论进行粗略的阐述时,我们常常省略变量(及初始量词),但它们必须如此含蓄地加以理解:我们说“疼痛有如此这般的因果作用”,我们的真实意思是:“对于任何t和属于t时的K类的任何x来说,疼痛对于t时的x有如此这般的因果作用”。如果我们不用这种方式表达该理论,那么我们就无法正确地为实现这一概念下定义。
假定H中的特定的心理学的原词是T1,…,Tn;那么我们就可以将H写作A(T 1,…,x,t)。为简明起见,我假定T 1,…,Tn都是谓词。我们不妨说,属性的n项P1,…,Pn)在有机体X中于时间t实现了H,当且仅当公式A(Y1,…,Yn;x,t)对于(P1,…,Pn,X,t)是成立的;而且这样一个n项在X中于t时独自实现了H,如果它在X中于t时实现H,而其他任何n项则相反。
如果H是一个带有n原始心理谓词的心理学理论,我们就可以用之来定义n功能属性。例如假设Tj是一谓词,表示的是有机体这样的1-元属性,即是说有机体t时有它、在其他时间无它时所意指的那种属性(刘易斯将这种属性称为“状态”,但我宁愿将这个词留作他用)。如果Tj是这种谓词,那么与H有关的第j个功能属性就是属性F,可这样予以定义:
(2)X在t时有F,当且仅当有某种1-元物理属性P,以至于:
(ⅰ)P是H于t时在X中的单独实现的第j个成分。
(ⅱ)X在t时有P。
如果F是与H的有联系的第j个功能属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说,F于t时在X中的实现直接就是H于t时在X中单独实现的第j个成分。据此及2),我们可推出:
(2′)X于t时有F,当且仅当有某种1-元物理属性P存在,以至于:
(ⅰ)P在X中于t时实现,且
(ⅱ)X于t时有P。
这一方法使我们能够澄明前面五段的一般性评论的意义。功能主义关于疼痛所断言的是,疼痛的属性是一种功能属性,它通过(2)(或通过(2)中的对应词,如将“物理的”一词换作“非功能的”——见注)与某种理论H相联系。这样理解功能主义,我们就能够准确理解一般性评论中所诉诸的各种模糊概念(如心理同型的概念),同时我们还能证明下述真正重要的主张:如果唯物主义是真的,那么对于一有疼痛心理属性的有机体来说,它必定有在它身上实现那心理属性的某种物理属性。
现在让我们将这种方法应用于“信念”这一例子中,在此,我们像前面一样假设,信念是有机体与命题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一来,信念就是与某种理论Hb有联系的功能关系,在该理论中,术语“相信”出现了,比如说作为第j个心理学术语。我们当然不能将图式(2)用于定义这种功能属性,因为(2)仅在定义与1-元谓词相对应的属性时才有意义,但如何将它泛化到另一种实在中则是足够清楚的:
(3)X具有与t时的P的F,当且仅当有某种2-元物理属性R,以至于:
(ⅰ)R是H于t时在X中的一单独实现的第j个成分。
(ⅱ)X具有与t时的P的R。
(2)对于2-元功能属性的事例的其他泛化都是不可能的。
关于这一点,要注意的重要事情是,它用量词对人与命题之间的物理关系从存在上作了限定。如果人与命题之间没有适当的物理关系,那么根据(3),此人对该命题不具有功能关系F。功能关系F本身并非物理关系;但如果F每次将一有机体与一命题关联起来,那么一定存在某种物理关系R(F),它实现F,而且将有机体关联于命题。这一来,即使我们把信念当作功能关系,那么我们不得不解决布伦塔诺的问题:我们必须说明,在人与命题之间存在着物理(非功能性)关系。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功能主义既不能解决也不能消除布伦塔诺问题的意思。它说到的与该问题有关的唯一的东西就是没有人曾经怀疑过的东西,那就是我所相信的、把我与命题关联起来的物理关系可能不同于别的人所相信的把他们与命题关联起来的关系;而且甚至不同于把其他人与他们所相信的命题关联起来的关系,以及不同于把20年前的我和我那时所相信的命题关联起来的关系。换言之,对于不同有机体,用不同方法解决布伦塔诺问题的确是合理的;但这并没有铲除在一有机体中解决该问题的需要。我无意于降低下述看法的重要性,即我们没有必要在不同有机体中用同样方法解决布伦塔诺问题,这一事实对于第一节表达的信念模式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人能合理断言:相信*的关系对于不同物种来说在物理上是同一的。我的意见是,承认这种跨物种变体的可容性及重要性,无论如何没有削弱对第一节所提出的信念模式的尝试性论证的力量。依然真实的是,如果其他模式不能说明人与命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子,那么就我们应该尝试性地接受那里所提出的模式。
我认为,我刚给出的论证是极其明显的论证,人们可以预期,它对于任何一个稍微思考过功能主义的人来说,也将是明显的。然而在交谈中我发现,该论证的结论几乎是所有功能主义者所反对的:他们几乎都相信功能主义在某种程度上瓦解了第一节的论证。我猜想,一个原因是从功能主义滑向极端行为主义的趋势,根据这种行为主义,有机体中没有什么与决定其心理属性有关。另一原因也许是一种莱布尼兹式的趋势:它认为关系没有1-元属性那么真实——这并非由于有意识的信条,而仅仅是因为这样的事实,即“关系”一词不同于“属性”一词,可兼作表示某种集合的词。但错误还有第三种来源,这是我这里要考察的,它同样是初步的,但我认为,存在着严重的、难以捉摸的混乱,这使人们不可避免地犯错误。
错误的第三种根源在于,即使是在那些旗帜鲜明地倡导信念是命题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人们中间,有时似乎有这样的倾向,即陷入“正字法不规则”观:该观点认为,一种充分的信念理论能够将“X相信罗素没有头发”,“X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等等当作原始的1-元谓词,而且在完全没有2-元谓词“X相信P”的情况下,也能如此。(术语“相信那”以两种1-元谓词的形式出现,这一事实从一种理论观点来看,也许并不重要,仅是一种纯粹的正字法不规则,二者都含有“罗素没有头发”这一事实可能同样是一种正字法不规则。)严肃地对待这一观点并不容易。但我们假设它是真的,接着会怎样呢?噢,那种说明将干净利落地铲除对人与命题之间物理关系的需要:既然它没有谈及人与命题之间的心理关系,因此人与命题之间的物理关系在实现中显然是不必要的了。但是这当然没有驳倒我在本节所陈述的观点,即如果你从关系上解释“信念”,你就需要该信念关系的物理实现。
尽管这一错误很露骨,但我认为,它是很容易犯的。事实上,在本部分的开头一段,当我试图促发下述观点即功能主义铲除了对表征系统的需要时,我发现我自己在以很明显的正字法不规则观谈论:“如果那种状态在有机体心理学中起着适当的作用”,我便说“有机体的状态是一种相信p的状态。”现在,为了使这一点明白易懂,这里的字母“p”就必须被理解为一具体句子的缩写——比如说“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什么是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这一状态的“适当作用”呢?我并不是说这种谈论没有意义:如果我们对存在于有机体和命题之间的相信关系给予功能说明,那么这样一种说明肯定有关于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这一特定命题的状态的含义。但是我认为,相信这一特定命题的状态的“适当作用”这一说法清楚地表明:我们可以为这一特定状态下一个直接的功能定义。而且它还清楚说明:这种适用于“疼痛”的程序也能适用于“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换言之,它表明:“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能被看作由图式(2)所定义的一个功能的1-元属性。然而那就是正字法不规则观,因为它预先假设,理论H包含着表征这种属性的原始术语,而根据这种理论,相信要么罗素没有头发要么雪是白的应能从功能上得到定义。这里的启示在于,如果你想避免正字法不规则观,那么你就不应该认为,对具体的句子pO而言,“X相信的那个p”在功能上是可以定义的,就像“X处于疼痛之中”一样:你应该把它们看作是从一种关系谓项“X相信p”中非功能地被定义的,而这种谓项则是由(3)从功能上定义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求助于有机体与可能世界集合之间的物理关系。
我相信,滑进正字法不规则观这一倾向存着更深层次的根源;它与求助于心理状态的功能理论有关,在这里“状态”不是指刘易斯的那种意义(试比较注),而是“内在事件的类型”这层意义。这些功能理论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必须小心予以对待,正如我要解释的那样。然而,读者可以跳过这一解释而直接进入第三部分。
我们先来思考疼痛这一情况。语言学的用法使人想到下述观点
(4)X在t时感到疼痛,当且仅当内在事件o发生了,以至于:
(ⅰ)X在t时感觉到o,
(ⅱ)o是一种疼痛。
现在假设我们给出一种理论H’p,它是关于用于4)之分句(ⅱ)中“处于疼痛”这一类型属性的。不难看出,根据这一理论,从功能上定义处于疼痛的恰当方法:
(5)o是一种疼痛,当且仅当内在事件具有某种物理属性P,以至于:
(ⅰ)p是H’p在X中于t时的一个单独实现的第j个组成部分
(ⅱ)o具有属性P。
(在这里,t是o发生的时间,X是o出现于其中的有机体。)将它与
(4)放在一起,我们就有了:
(6)X在t时感到疼痛,当且仅当有一个内在事件o和一种物理属性P存在时,以至于:
(ⅰ)X在t时感觉到o,
(ⅱ)o具有属性P,
(ⅲ)P是H’p在X中于t时的一个单独实现的第j个组成部分。
现在假设我们引入“状态”一词,以之表示内在事件的物理属性。(即是说我们用它表示状态-类型;如果P是一种状态-类型,那么状态-标记就是有P的内在事件。)如果我们再引入“在t时存在于P之中”这一表达式,以之表示“在t时感觉到类型P的某种内在事件”(即具有属性P),那么我们可这样改写(6):
(7)X在t时感觉到疼痛,当且仅当有一种物理状态P,以至于:
(ⅰ)X在t时处于P中,
(ⅱ)P是H’p在X中于t时的一个单独实现的第j个组成部分。
因此寻找这种疼痛理论在t时的X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一问题就是于t时在X中寻找疼痛的一种物理状态的问题;即是说,在状态-类型意义上的物理状态就是在内在事件的属性这一意义上的物理状态。
在这里关于疼痛所说的一样可用之于信念。(4)的对应物是:
(4’)X于t时相信p,当且仅当有一种内在事件o,以至于:
(ⅰ)o出现于t时的X中,
(ⅱ)o是对p的信念。
从功能上定义的这一关系是一个信念,类似于上面的(5),将这一结果同(4’)结合起来,我们便有了(与上面的(6)类似):
(6’)X于t时相信p,当且仅当有一内在事件o,且有内在事件与命题之间的物理关系R,以至于:
(ⅰ)o于t时出现在X中,
(ⅱ)o具有与p的R,
(ⅲ)R是H′b在X中于t时的一种单独实现形式的第j个组成部分。
到此一切都很顺利,结果已很清楚了:在运用关于这种信念的心理学理论时,我们必须探寻的是内在事件与命题之间的关系的物理实现。现在假设,我们想要引入“状态”一词,来表示内在事件的1-元属性。这样做毫无异议,因为对每个句子pO而言,具有与pO的R存在着一种1-元属性,我们可以称之为一种状态(意思当然是一种状态-类型)。而且我们可以继续界定:有机体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意味着什么:X于t时处在状态Q。中,当且仅当在t时的X中出现了某种Q。类型的内在事件(即具有属性Q。),但是如果我们现在想用状态-类型重新对(6’)进行公式化,那么我们就会得到:
(7’)X在t时相信p。,当且仅当有一种物理状态Q。,以致于:
(ⅰ)X在t时处于Q。之中,
(ⅱ)Q。的相关组成部分是H’b在X中于t时单独实现的第j个组成部分。
(Q。是具有与特定句子p。的R的属性,所谓Q。的相关成份,我意指的是关系R。)这就是把状态-类型的话语引入信念的功能理论的正确方法。
但我猜想,很多人并未透彻地去想那个问题。看到关于疼痛的功能主义像(7)那样表述,他们便直接跳到这样的结论:根据状态阐述的信念理论应这样解读:
(7*)X在t时相信p。,当且仅当有物理状态Q。,以至于:
(ⅰ)X在t时存在于Q。中,
(ⅱ)Q。是X中的H’b在t时的单独实现的第J个组成部分。
以这种方式阐述,H’b就必须解释成这样一种理论,在该理论中,表示处在相信p。的状态(表示特定句子p。)的术语以原词形式出现。这当然就是正字法不规则观。
总而言之,主张功能主义要么解决要么解除布伦塔诺问题这一看法源自下述混淆:即把信念的关系理论和信念的正字法不规则理论搞混了,根据后一理论,信念根本就不是一种关系。我确信,任何功能主义者会断然拒绝这一观点:信念的心理学理论应采取正字法不规则的样式;但如果人们认为相信的状态有功能作用,而不是基于信念关系的功能作用的派生物,那么他坚持的肯定是正字法不规则说明。
Ⅲ.摒弃命题
在第二部分的开头,我援引了斯托纳克的论点,它主张:信念的功能理论排除了对内部表征系统的需求。我曾提出,为了完整地评价该论点,有必要澄清的是,信念的功能说明是怎样的。我只是在最低限度上做了这一工作:我只关注信念的功能说明的那些特征,它们来自于功能主义的本质以及信念涉及到人和命题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假设的)事实。但需要弄清的还有,信念的功能说明到底是什么样子。因为我们知道,根据关于信念的任何功能说明,信念关系是一种与某种理论H b相关联的功能关系。因此弄清信念的功能理论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Hb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澄清。我非常倾向于认为:任何充分的Hb理论必须清楚明了地假定一种表征系统,这为人们相信有独立于对布伦塔诺问题的任何思考的内部表征假说提供了理由。然而在此我不想阐述这一主张。我强调的只是对立的方面:既然(如我所论证的)我们似乎需要一种表征系统以解决布伦塔诺问题,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对清楚明了地把这一系统合并到我们的心理学理论Hb中带有太多的勉强,如果这样做有帮助的话。
明确地把表征系统结合到心理学理论中的一个优点就是:它将使我们得到把信念和愿望当作入与命题之间关系的大部分优点,而不会有伴随的不利性。假设由于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我们不想从量上限定命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显然不能说:
(8)她相信许多关于他的许多事情,而其中没有一样是赞美性的;或者说
(9)如果不相信有关一对象的各种事情,那么没有人能知觉到它。
很明显在(8)和(9)中被量化的“事情”就是命题。然而在说出(8)和(9)时,我们的目的为什么不能通过量化信念*的对象而非信念的对象来加以实现,比如如果不相信*有关一对象的各种事情,那么没有人能知觉到它,对此,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在这里被量化的“事情”不是命题,而是内部表征系统中的句子。当然,只有当我们把内在表征假说明确地整合到我们的心理学理论中,我们才能在这种理论中接受(9)的这种被重新表述的观点。(www.xing528.com)
我认为,星号至此成了累赘,因此我们不妨引进下述术语约定,即像我们以前使用“相信*”那样使用“相信”一词。根据这种话语方式,信念的对象是句子或句子类似物,而且这些句子或句子类似物都有内容或意义。与第一部分第一段中的提法相反,这种话语方式并没有真的铲除布伦塔诺问题:该问题会作为对享有内容作出唯物主义说明这样的问题再度出现。除非对内容能够作出这样的说明,否则我们关于信念的大多数谈论(例如某些信念是关于凯撒的,某些信念是真的等)就毫无意义。然而在第一部分的结尾,我曾提出:对内容作出唯物主义的说明这一问题似乎是可以解决的:方式之一就是对真值作出塔尔斯基式的说明,辅之以指称理论。
我用“相信”一词意指“相信*”,这与英语中“相信”一词的用法并不十分吻合,在英语中,“相信”和接从句的即“相信that”几乎是同义词,而且我们可以说,即使不懂英语的有机体也会相信雪是白色的。因此让我们引进一个新的技术术语,即“相信that”,它将有这样的好处,即方便“相信”和“相信that”在英语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说,若一个人相信他内部表征系统中的某个句子,而这个句子译成英文是S,那么他便相信that p(p在这里是一个英语句子S的缩写)。事实上,“相信that”一词是用来表示有机体与英语句子之间的一种关系的。须知,在“相信that”的定义中所用的翻译概念是一个松散和不正式的用语。因为即使我们中的那些对奎因的激进的不确定性命题反感的人也一定会意识到,在两种具有非常不同的结构或表达力的语言间的翻译是极不确定的。(部分的理由在于,语言L 1中的句子没有必要精确地和语言L2中的任何句子同义,因此把L1译成L2的人就不得不满足于意义的近似的一致性,一个人选择哪一近似性则取决于复杂的语用学上的考虑。)既然“相信that”这一用语应该应用于这样的有机体,它们的内部表征系统无疑与我们的有很大区别——如黑猩猩、火星人以及人(如果沃夫是对的话),其口语或书面语言都明显有别于我们的——那么若没有认识到与“相信that”的定义有关的翻译是非常不确定的,那将显得非常荒唐。由于这个原因,上面所定义的“相信that”本身也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用语,因此是我们在心理学理论化中应予避免的概念。我们应该使用的是“相信”这一概念(即“相信*”),也许要与应用到所相信的句子中的各种概念一起运用。[在我们的心理学理论中避免使用“相信that”(如上所定义的)的另一个理由已经在第一部分提到过——试比较(B)]。
我已经介绍了关于“相信”和“相信that”的用法的约定,据此,第一个术语把有机体和它们自己的表征系统中的句子关联起来了,而第二个术语把有机体和英语中的句子关联起来了。这些术语上的约定无意于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在分析信念和愿望时,我们需要命题:在我们对所相信和期望的句子的意义作出说明时我们可能需要命题。不过,我自己的观点是:
(a)关于命题的话语最好予以避免(除了作为可有可无的言语方式),除非它表明有不能另作他用的用途;而且可疑的是这个条件会被满足。
(b)这种话语使我们承诺了那些很可能是错误的(独立于本体论的顾虑)语义学命题。
我们先看看(a)。我认为,毋庸置疑的是,人们不应不必要地假定实在:这样做将会沉溺于“毫无根据的本体论思辨”。没有引进命题的特殊的必要——至少没有必要引进根据可能世界解释的命题——我在第一节末尾的讨论中曾暗示过这一点。在那里,我论证说,如果有人想用可能世界的观念,如果他把命题解释成可能世界的一组集合,那么一个特定命题与一个句子的关联就不会引出什么问题,只要我们有关于语言的充分的真值理论语义学。这一观点的另一表述方式是,关于命题的话语对语义学不会增添任何好处;在真值理论语义学中已包含有对语义学有用的一切东西。(我讲的当然是把属性而非集合归之于谓词的真值理论语义学。)换言之,如果不说一个人被相关于可能世界的集合,在那里,罗素没有头发(或者被相关于由可能世界所构成的精致的命题),那么为什么不说他被关联于这样的句子,即它由表示罗素、并与代表无头发的谓词相连接的名称所构成?
有人可能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即认为(我想不可能)名称不是不严格的指示符。但这种回答即使充分回答了刚提出的问题,但也没有推翻我试图阐述的观点(正如注释中已述的那样)。因为如果“罗素”是不严格的,那么相信罗素无头发就是相信某个含有一种确定摹状词的句子,即某种具有“G(the x以致Fx)”这样形式的句子,在这里“F”是罗素的个体化的摹状词,G代表无头发。对这个句子的真值理论分析包含有可能世界的分析中所包含的全部的语义信息,因此为什么要引入可能世界呢?它们似乎再一次成了没有任何语义学作用的、多余的本体论累赘。
在(b)中有两点值得一提。第一,如果一个人谈及命题,而且还假定命题一定能根据可能世界来解释,那么他不得不假设:专名和“温度”这样的理论述语是不严格的指示符;这种假设从最好的方面看是有争议的。第二,不管人们是否坚持可能世界的方案,对命题的谈论则促使他承认同义词的普遍关系,而是否有这种普遍关系则一点也不明显。在第六部分,我将阐发这些观点,尤其是第二点。结论是,对命题的假定不仅涉及到无根据的本体论思辨,也牵涉到极有争议的语义学思考。在我看来,作为命题假设之基础的本体论的和语义学的主张看起来远比内部表征系统的假设可疑,这主要是因为最后一个假设对于解决布伦塔诺问题是一个必要的假设。
因此我们不妨说愿望和信念都不是对命题的态度,而是对内部表征系统中有意义的句子的态度。对内部表征系统中的意义的任何充分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一种真值理论语义学。在第六部分中我将提出:意义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但我首先想尽力阐述的是关于内部表征系统的观念。
Ⅳ.评内在表征假说
我已提到,信念和愿望涉及到内部表征系统;但我承认,就真有语言的有机体来说,内在表征系统要么就是语言,要么包括语言。这种综合的主张似乎很令人费解:如果表征只是存在于自然语言中,那么为什么把它称之为内在表征呢?如果内在表征存在,那么说表征在自然语言中又是什么意思呢?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键在于把类型和标记区别开来。我已谈到了相信(即相信*)句子-类型的有机体。但在第一部分,我又说过(撇开核心信念的复杂性),当且仅当一个人在推理、思考等过程中以适当方式运用句子-类型时,他才会相信它;而运用句子-类型的唯一方法就是运用它的某种标记。很显然,为了相信(或衷心相信)一个句子,我没有必要使用它的口头或书面标记:没有人会写出他所有的信念(或核心信念)。因此如果我相信我的语言中的句子,那么我所使用的一定包括那些句子的内部标记。这就解释了:即使所有表征都在自然语言中,为什么我们必须说到内部表征:某些标记肯定是内部的。
这便把我们带到了第二个问题:说内部表征是自然语言中的表征有意义吗?当且仅当我们说内在标记与书面的或口头的标记是同一种类型有意义时,它才有意义。有人可能会说,任何关于内部标记与口头或书面标记之间的类型同一的说法都是极不合理的,因为假设内部标记与口头或书面标记之间在物理上非常相似毕竟是很荒谬的。但这自然是一个糟糕的论点:口头标记与书面标记毕竟能说成是同一类型的,然而口头标记和书面标记二者几乎没有什么物理上的相似性。
我自己的观点是:我们是否说内在标记在类型上同一于口头或书面标记,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语词问题,但引发它的则有一些有趣的经验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语言的发展在什么程度上(以及以什么方式)涉及到概念的发展。笼统地说,如果(在我看来相当可能)学习第一语言涉及到扩展最初的表征系统,包括所学语言的同型复制,那么我认为,把同型作为建立内部标记与口头或书面标记之间的类型同一的标准是非常自然的事情。然而这里的争论非常复杂。(参阅哈曼,1970,关于或多或少支持前类型同一观的有趣讨论,以及福多,1975,ch.2,关于支持另一方面的有趣讨论)。在这一点上,我对哈曼的同情远胜于对福多的同情,但在本文关于此问题的其余讨论中,我会尽量保持中立。
但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仍值得考虑。首先,我谈到了“内部标记”。这是些什么样的实在呢?假如它们是某种内在事件,那么是哪一种呢?第二,尽管我回避这样的问题,即说内部标记与口头或书面标记是同一类型意味着什么,但仍然有两个内部标记是否属于同一类型这样的问题。既然心理学理论显然需要使用不同标记之间的类型同一性这样的概念,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容忽视。第三,存在着从句法上描述内部标记的问题——说内部标属于一种特定的句法范畴是什么意思(例如它成为句子标记意味着什么)?再者,在发展心理学理论的同时,我们需要诉诸于对内在标记的句法描述,因此这是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有两种可能的战略。第一是尽力在阐发心理学理论之前回答上述问题,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这种战略是一种糟糕的战略,因为如果不做大量神经生理学思考,就很难弄清它是怎样实现的,例如我们显然得详述两种神经生理属性P1和 P2,以及一种神经生理关系R,而且还得说,内在事件是一种表达式-标记,当且仅当它有P1,而且它是一种句子标记,如果它除此而外还有P2的话,最后还得说,两种有属性P1的内在事件属同一类型,如果一个具有与另一个的关系R。在我们现有知识的条件下,详述P1、P2及R并不一定是我们有资格去从事的工作。在阐发心理学理论之前,我不知道我们怎么可能有完成它的条件。
第二种战略是我所提倡的,即把表征系统的句法作为心理学理论的组成部分加以阐发,于是在对上述问题作出功能主义回答时,我们可以运用这种心理学理论。这明显是一条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正确的途径,因为它简直就是心理学理论应该从功能上加以阐释的普遍规律的一个例示。
让我对这种功能主义探讨所涉及到的东西再作一点阐述。如果有人要详细地写出假定了内在表征系统的理论H,那么这样一些谓词像“x是表达式-标记”,“x是句子-标记”,“x和y是同一类型的表达式-标记”,就会要么作为原词出现,要么可根据别的句法原词加以明确定义(在集合论或高阶逻辑之内)。当我们将H“功能化”时,即是说,H的实现是这样一些属性和关系的n项构成,它们既符合于该理论的句法谓词,又符合于更直接的心理学谓词,那么这些句法原词就应包含在心理学原词之内。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将该理论功能化,那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便可以从理论H中顺利地解读出来。例如,为了简单起见,假定“x和y是同一类型的标记”是H的一个原词。如果我们想知道,有机体X的两个内部事件在t时成为同一类型的标记意味着什么,那么答案很简单:c和d是同一类型的标记,当且仅当有这样一种物理关系R,它是H在x中于t时的一种单独实现的适当成分,而且c具有与d的R。(如果“x和y是同一类型的标记”不是一个原词,而是一个被定义项,答案则稍微复杂些;但仍然可以通过这个理论而得到解答。)要旨在于,在阐发心理学理论时,没有必要详细说明R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留给未来的神经生理学。(此外,我们可以承认,在不同的有机体内,存在着不同的物理类型-同一的关系。)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未来的神经生理学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理论本身有任何不清晰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该理论无疑详细说明了:一个表征系统内的两个内在标记是同一类型的标记是什么意思。
关于这些假定了内在表征系统的理论还有最后一点须予以说明。我已说过,内在表征系统的语法应当在关于信念和愿望的心理学理论中予以明确表述。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是否也应作为心理学理论的一部分加以陈述呢?这取决于我们要求心理学理论干什么。如果心理学的任务是要陈述:
(ⅰ)有机体在受到感性刺激的情况下其信念和愿望演化所根据的规律,以及
(ⅱ)这些信念和愿望影响其躯体行为所根据的规律,那么,我认为,在陈述心理学规律时,我们显然没有运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的必要:就心理学而言,内在表征系统中的句子也许是毫无意义的。这不是观察心理学理论的唯一方法——关于信念-愿望心理学的一种更广泛的概念将在下一部分予以介绍,语义学观念在那里将有名副其实的作用。但是至少在目前有必要强调一下狭义的心理学。因为我们已知道,内在表征系统的句法和类型-同一性条件在功能上应看作是由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心理学理论所描述的,而且这种理论可以说是狭义的心理学,即是说是并没有运用关于表征系统中的句子的任何语义描述的那种心理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意味着,表征系统的句法和类型-同一性条件在原则上是可以不考虑那系统中的句子的意义而得到确定的。
Ⅴ.真值
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意义理论是什么样子呢?在第1部分和第3部分中,我曾暗示过我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的一个方面: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意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一定是由多少有点塔尔斯基式的真值理论语义学构成的。如果我们不为内在表征系统给出一种真值理论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下述观点的意义,即我们的有些信念是对的,而有些则是错的;我认为我们的确希望能够弄清这一观点(基于已简述的理由)。而且,我所知道的唯一没有明显缺陷的真值理论就是塔尔斯基的那种理论。因此结论是,我们有必要为内在表征系统提供一种塔尔斯基式的语义学理论。G.哈曼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其中的观点我大部分赞同,但他对这一点提出了异议:
关于我们以之思维的任何表征系统的意义复合理论,不论该系统是心灵语言还是英语,是没法找到理由的。(哈曼,1975,p.286)
然而,据我推想,如果关于真值的概念有意义的话,那么真值与意义一定以这样的方式关联起来:“凯撒越过了卢比肯河”这句话的直值是来自于这句子的意义加上凯撒越过了卢比肯河这样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意义理论一定包含着真值条件理论。而且就我看来,真值条件理论一定是类似于塔尔斯基使之名声远播的那种复合理论。
哈曼对复合语义学的批评是基于一个重要的洞见。他在文中指出,像戴维森那样的哲学家,都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他们把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当作是语义学中必不可少的东西:
戴维森(大概)会说,说者理解[“雪是白的”这句话]是根据这样的事实,即他知道,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它就是真的。困难……在于[说者要知道这样的事情,他]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向自己表征雪是白的。如果有关的说者用“雪是白的”这些字眼以有关的方式表征雪是白色的,……那么戴维森的[理论]就成了循环论证。而且,如果说者有一种有用的心灵语言,他们能以之表征雪是白色的,从而使该理论避免循环论证,那么仍然存在关于心灵语言的意义问题。(p.286)
由此得出的启发是,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对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并不重要。该理论必须把真值条件而不是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归之于英语或心灵语言的句子。因为如果它不把真值条件归之于这些句子,那么谈论我们的信念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我曾假设,我们的确应该弄清下述观点的意思,即我们的某些信念是对的,而有些是错的;我还假定,我们应该理解这样的观点,即我们的有些信念是关于尤里乌斯·凯撒的,而有些则是关于夸克的。然而据我看,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我们为什么想要澄清这些观点。我们这样做的愿望所根据的,除了在对世界的严格科学说明中没有任何地位的天真的形而上学之外,难道还有别的什么东西吗?
只要注意到我在上一节末尾提到的一个事实,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是无理的问题。如果心理学的任务就是要陈述:
(ⅰ)有机体在受到感性刺激的情况下其信念和愿望的演化所根据的规律,以及
(ⅱ)这些信念和愿望影响其躯体运动所根据的规律,那么对信念和愿望的语义学描述与心理学就没有关系,即使不说出关于被相信和被期望的句子的任何意义,或它们的真值条件是什么,或它们的主观材料是什么,人们也能陈述那些规律。例如,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包含着下述规律的极原始的心理学:
在内部表征系统中存在一种联接词,以至于,对于系统
中的所有句子来说,当一个人相信┌且想望时,那么他也想望[编者注:在本选集中,用来代替蹄铁号(即蕴涵)和作为
实质条件句(“如果……那么”)的箭号(即→)]。满足这种规律的联接词”也许表示“仅当”,即是说,它遵循的也许是条件句的真值表;而它遵循真值表这个事实并不是我们在陈述心理学规律时必须说明的东西。既然我们所想象的心理学是极原始的,那么它可能还包含以下规律:
表征系统中有一类特殊的句子,可称之为“观察语句”,它具有这样的属性,即其中的每个观察语句都与一种特定类型的感性刺激相联系。每当适当类型的感性刺激发生时,有机体便相信这个观察语句。
我们凭直觉可以推想,如果一特定观察语句以这种方式与典型地由附近的兔子引起的那类视网膜刺激相关联时,那么这个观察语句的意思就接近于“附近有兔子”;但即便真是这样,心理学理论也没有必要说这是真的。因此我们为什么还要从语义学上描述内部表征系统中的句子呢?为什么不直接说信念和愿望只是人与无意义的句子之间的关系呢?这样说将阻止我们把信念当成是真的或把它当成是关于兔子的,但是这是否遗漏了某些有科学价值的东西呢?
这里是对此问题的一种答案——我认为它不是奎因、戴维森及哈曼(也许还有刘易斯,1974)这些哲学家的作品中强调的全部内容,而是其中的部分。假设我们和一个外国人在一起,他的语言是我们所不懂的。一只兔子在外国人的视线中飞奔而过,外国人端起枪,朝兔子奔跑的方向瞄准——至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他相信附近有只兔子。但我们能用前面讨论过的狭义心理学的词汇来予以述说吗?我们不能说“他相信那个句子……”(说出的名称),因为我们不懂他的语言,如果我们转而说,“他相信某个句子,它是与那种类型的感性刺激相连的观察语句……(根据规律它可作为句法上相关的句子的依据,……等等)”,那么又会怎样呢?困难显而易见:只有对我们这个外国人的心理学了解得一清二楚的人才能填上这些空。第三种可能性要好得多:
他相信他的语言中的某个句子,它在他的心理学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于“附近有只兔子”这句话在我的心理学中所起的作用。
然而,可以说,这的确牵涉到语义学概念!因为它不正是这样一种转弯抹角的说法吗:
他相信他语言中的某个句子,这句子翻译成我的语言就是:
“附近有只兔子”?
而翻译不是一个语义学概念吗?
这个回答并不能让我满意,因为它虽然明确激发了翻译概念的引入,但并没有带来任何非翻译的、语义学概念的引入;也就是说,它虽然推动了关于一种语言同另一种语言的关系的、多少有点语义学的概念的引入,但并未推动像“真”或“指称”这样的把语言同世界关联起来的概念的引入。据我看来,完全没有理由认为,另一个人有真实的或关于兔子的信念。我猜想,奎因式的回答是,我们需要像真值这样的、与我们自己的语言相关联的概念(如,陈述这样的概括即“每一个具有‘P或非P’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接着我们就可能使用这样的翻译概念,它是我们基于别的理由所一直推进的,以便让真值概念传递到外国语言中。在此我不想讨论这种奎因式的答案,但我觉得它相当脆弱,而且我想作出更好的回答。
我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把诸如真值和指称之类的语义学概念应用于人们相信和期望的句子,是因为我们坚持这样的理论,即人们的信念在很多情况下是关于世界的可靠指示器。而陈述这种理论的唯一方法就是使用真值概念(有时大概还有指称概念)。而且这种理论不是一种毫无根由、能轻易予以抛弃的形而上学,它对我们获取关于客观世界的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在形成对世界的看法时,经常利用我们关于别人信念的看法。一个小孩相信他做了我不喜欢的事情这一事实(根据他的行为常能推论出来的事实)使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的确做了我不喜欢的事情;大多数物理学家相信有引力波这一事实(从阅读一些物理学书籍能推论出的事实)有充分理由使我相信,的确存在着引力波等等。这些推论很明显是根据某些可靠性原则进行的,这些原则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关于某些事物的信念可能是真的。陈述我们所需的原则绝非易事:毕竟,一个孩子相信圣诞老人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让我也相信圣诞老人;某一宗教派别的大多数成员相信下个月在亚利桑那州的一个农场上将有飞碟着陆,这一事实也并不足以让我相信将有飞碟在那儿着陆。(我认为,这些推论的失败并不完全是由于与结论错误有关的孤立的论据。)显然我们的确有一套可靠性原则,尽管我们还不能清晰地予以阐述;可以设想总有一天它们将得到系统化,变成一种清晰的理论。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我们甚至可以把这种“可靠性理论”看作心理学的组成部分。
我不知道这种可靠性理论会是什么样子。我猜测它必须包括的不仅有真值概念,还有指称概念,因为我们在该理论中想说的是,有些人对物理学有可靠的信念,而对经济状况则有不可靠的信念等等。因此我们可以设想,“真”、“指称”等就是这一理论的原词。如果我们这样做了——而且如果我们设想,可靠性理论是如此详尽而明确地予以阐述的,以至于在该理论打算运用于其上的每一有机体中它得到了独特的实现——那么我们就可以运用这个理论对内部表征系统的真值和指称作出功能说明。这种功能说明当然是受欢迎的,因为功能说明总是受欢迎的:它承认了这样的可能性,即指称关系在不同有机体中是由不同的物理关系实现的。
Ⅶ.再论内在表征语义学
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除了已有的真值理论语义学以外,还有其他的语义学吗?我认为有;而且我认为这使人对命题的可能世界分析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即使撇开本体论上的考虑。事实上,我认为,(撇开本体论的考虑)它让某些人怀疑:任何关于命题的意见是否可能。在解释这些问题时,我将先讨论口语和书面语的语义学,因为我想讨论一下奎因在这方面所提出的某些观点,但是我将把话题逐渐转向内在表征系统。
多年以前,奎因有这样的说法:
词汇学家可能关心一种语言中的语言形式同另一种语言中的语言形式之间的同义性或者……他也可能关心同一种语言中的语言形式之间的同义性。这两种情况如何令人满意地统一于关于同义词概念的一个一般的公式化表述,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奎因,1963,p.56)。
奎因这里提出的观点与命题问题直接相关:如果人们假定命题的存在,那么就等于对奎因的“悬而未决问题”假定了一个肯定的答案。因为如果句子意云的是命题,那么若两个句子意云的是同一个命题的话,则它们显然是同义的;而且这将是关于同义词的一个普遍的概念,它既能作语言内的应用,又能作语言间际的应用。
奎因的“悬而未决”问题果真是悬而未决的吗?至少这一点可以肯定:语言内部的同义词要比语言间际的同义词易于定义得多。(同样,说者内部的同义词要比不同说者之间的同义词易于定义,这说明同义词概念中也许还有进一步的差异。)奎因在(1960)第9节和第11节论证的观点是,至少是对奎因所谓的情境语句来说,语言内的同义词比语言间际的同义词要易于定义。他指出,对于特定的说者来说,“珠穆朗玛峰”和“高里三客峰”(Gau sanker)(作为独词语句来看待)之间意义上的区别可由下述事实来说明,即不同的感性刺激促使他选择一个而不是另一个;在特定的语言共同体中,这些独词语句意义上的区别则由这样的事实来说明,即这些句子对这一共同体的大多数成员来说在主体内部是非同义的。据我看来,这种“促使选择”的说法太过于行为主义化了,并引起了奎因的不必要的担忧,如对“第二意向的刺激”(一种言语刺激,如“务必赞成以‘E’开头的一独词语句,否则我把你揍成肉饼”)的忧虑——试比较(1960),pp.48-49。但我认为,奎因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我们可以通过证据方面的考虑来解释语言内部的意义差异。我在其他地方论述过这一点,所用的是非行为主义的(但我承认是理想化的)证据概念;它不仅解决了奎因方法所碰到的诸如第二意向问题之类的令人讨厌的难题,而且使说明不必局限于情境语句。我认为,这种探讨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为你说明了意义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是你从直观上所期盼的,但是根据可能世界的方案你又得不到这些差异(如果对不精确名称没有采用不合理假设)。例如,根据可能世界方案,下述两个句子在意义上就是等值的:
(10)珠穆朗玛峰是高里三客峰最终等值于:
(11)珠穆朗玛峰是珠穆朗玛峰;以及
(12)温度是平均分子动能,最终等值于:
(13)温度即温度。
但是即使没有查看我的说明的细节,再清楚不过的是,这些等值性将不会抓住关于说者内的同义词的足够复杂的证据标准,甚至对相信句子(10)和(12)的说者来说也是如此。
在我看来,这种证据上的考虑(再加上真值理论的思考,如果后者不是多余的话)为说者内的同义词提供了很自然的说明。然而,对说者间际的同义词而言,情况则大不一样,因为对两个意义上不同的单词提出证据标准,在这里是相当困难的。因难的根源很清楚:你和我对什么可以看作是一个句子的证据可能各持一端,这不是因为这一句子对你而言与对我而言是不同的某东西,而是因为我们的信念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差异。人们也许会想办法寻找下述形式的规则,即“如果在你的句子和我的句子之间存在着如此这般的证据上的不同,那么它们在意义上也不同”,这是奎因在“设法消除附带信息效应”时所提出的一项任务。奎因对完成这一任务的可能性提出了许多值得注意的疑问(1960,§9)。而我认为,如果根据我在菲尔德(1977)中提出的正式模式来看待这一问题的话,那么你就会发现奎因的怀疑是值得强调的。
在我看来,我们实际上所用的语言间际同义词的标准几乎毫无例外地是由真值理论语义学提供的。这不完全正确;如果在一种语言里有两个句子S1和S2,而且就真值理论(或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观点来看,它们是等值的,但是在证据方面又彼此有别,如果在另一语言里有一个句子S3,它从真值理论上讲与S1和S2是等值的,但是事实上从证据上说,它与S1比与S2相似得多;那么我们认为把S3翻译成S2肯定是错误的——翻译成S1似乎是必要的。但是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外,如果证据作用的任何主体间的相似性是必要的,那么就几乎没有什么错误;如果火星人通过他们强有力的望远镜辨认出了珠穆朗玛峰即“高里三客峰”,并将之命名为“Schrd lu”,我们就可以用“珠穆朗玛峰”或“高里三客峰”没有差异地翻译他们的名称“Schrd lu”,不管我们多么想说“珠穆朗玛峰”和“高里三客峰”对我们来说在意义上如何不同。人们也许会以翻译是一种松散的语用学的概念为由来反对这一论证:真实情形(人们也许会说)是,“Schrdlu”在意义上既不同于“珠穆朗玛峰”,又不同于“高里三客峰”;我们没有区别地用“珠穆朗玛峰”或“高里三客峰”来翻译这一名称,是因为这些与“Schrdlu”近乎于等同。我对这一回答表示同情,只有一点例外:那就是假设有这样一种有点清晰的看法,它是关于指称同一事物的单词之间在意义上存在的语言间际差异的,这是我认为有必要确立的假设。
因此,我的观点是,真值理论语义学——即没有可能世界的可能世界语义学——几乎足够了,但是也存在某种它不能解释的意义上的非常细微的区别。这些意义上的细微区别看起来只有在语言内部才可以清晰地区分开,这一事实似乎使关于命题的那个看法疑窦丛生。
对公共语言中的句子间的同义词的这些说明显然适用于内在表征系统中的句子间的同义词。同样明显的是,为了界定同一内在表征系统中的句子间的证据上的差异,人们无需运用狭义意义上的、心理学之外的任何概念。因而,在努力把这种证据上的思考引入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理论的过程中,似乎没有任何特殊的问题,就此而言,在努力引入真值理论概念时似乎存在着一个特殊的问题。
我想通过提出一种我认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来结束这篇论文:在内在表征系统的意义理论与口头或书面语言的意义理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呢?根据一种对于口头和书面语言的意义理论的颇有影响的探讨,此类语言中的句子的意义应该根据通常与这个句子有关联的信念(或愿望等)来解释。大致地说,了解“凯撒是自私的”的意义就是了解:这一句子通常与相信凯撒是自私的这一信念相关联;人们的公共语言里的每一其他句子都是如此。(当然,常见的关联必须循环不断地加以阐述。)这种方案预先假设:即使完全不求助于人们口语或书面语言中的“凯撒是自私的”这样的句子的语义特征,人们也可以解释:相信凯撒是自私的意味着什么:因为如果人们在对信念的说明中,依赖于口语或书面语句子的语义特征,那么根据信念来解释句子的意义就会陷入循环论证。因此关键问题是,那一预先假设是否正确。
用内在表征来表述这一前假设,那就是:即使不借助于对下述事实的解释,即公共语言中的某些词或词组表示的是凯撒,或者说公共语言中的某些其他的词或词组表示的是自私这一属性,那么人们也能解释:内在表征系统中意云凯撒是自私的这一句子是什么意思。如果这个前假设成立的话,那么上述对意义理论的探讨方案就是相当有吸引力的:如果加以阐发,那么它将把所有关于口语或书面语的语义学问题还原为关于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的相应问题;进而那些问题即使不再求助于语言也能予以回答。然而对于这个前假设的正确性我还心存疑惑。我猜想,在典型的事例中,使我的内在表征系统中的一个符号成为表示凯撒的一个符号的东西部分是:由于我在公共语言中得到了表示凯撒的名称,因此这个符号在我的表征系统中就有它的作用。如果诸如此类的东西成立的话,那么上述关于公共语言意义理论的探讨方案就似乎被摧毁了。但我相信,现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太复杂了,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与这种意义理论对立的方案就是试图将内在表征系统的语义学还原为关于公共语言的语义学。这样做就等于假定:虽然狗、黑猩猩等动物可能具有内在表征系统,这些系统对于解释它们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表征系统并不是意义和真值之类概念所适用的系统:这类语义学概念只适用于有口语和书面语的有机体的表征系统。对我而言,这个结论似乎是不合理的。虽然如此,这种方案中仍有某种可取的东西,因为意义的某些方面能更直接地用公共语言予以解释,而用内在表征系统则不然。这里的主张不是说,意义的这些方面不用信念和愿望也能得到解释,原因有二。首先,当你解释公共词汇“凯撒”指称凯撒这一事实时,你可以自由选择某种信念和愿望,如无语言的有机体所能具有的那些信念和愿望;因为我们已承认,这种信念和愿望可以用一种独立于语言的方式来说明。其次,有这样一种重要的意义,在此意义上,人们在关于公共语言的语义理论中一样可以诉诸于别的信念和愿望;我们可以诉诸于被论释为对内在句子的态度的、我们都喜爱的信念和愿望。唯一的限制在于:我们应诉诸于那些内在句子的哪些语义特征。
我无意于从这最后的讨论中抽引出任何确定的结论。我想说的只有一点,即有必要阐发的是内在语言的语义学理论和公共语言的语义学理论,而不是独立于一类语义学的另一类语义学,不是把一种还原于另一种。还原主义的战略(尤其是试图将公共语义学还原为内在语义学的战略)值得探寻,但是替代性战略也值得探寻。
注释
①例如可看阿姆斯特朗(1968)第3章,普特南1975b)。
②齐硕姆(1957,第11章)讨论过布伦塔诺问题,有关布伦塔诺的资料可从中查寻。
③见斯托纳克(1976)。刘易斯对功能主义的评论散见于各种著作中。见刘易斯(1970),(1971),(1972b),(1974)和(1975)。
④见奎因(1960)第45节。
⑤相信*不同于相信为真:一个外国的说话人可能相信一个英语句子为真,但并不知道其意思是什么,例如假如他在《纽约时报》上看到了一个标题。相信句子S为真(即相信S是真的),如果(1)成立,就等于相信*一个句子S*,S*意味着S是真的。相信是真的与真值概念有关,而相信*则没有关系。
⑥巴那克-塔尔斯基公理说的大致是:一实心球体可分解为有限的不连续的片断,而这些片断可重新组合成两个与原来实心球体大小相同的球体。更明确的陈述及证据,详见杰克,1973,pp.3-6。
⑦对于学究而言,我指的是冯·诺伊曼的集合论,包括选择的公理;它被有限公理化了。
⑧刘易斯(1972a),pp.182ff。
⑨丹尼特(1975b),p.410,丹尼特似乎将核心信念概念的引入作为一种特殊手段,从而使句子存贮方法免于陷入要求无限多的句子被存贮的荒谬性,但我认为下述讨论将表明:此概念可能是所与的、强有力的、独立的驱动力。
⑩为了更充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说明信念(比如与愿望相反)在推论性思考等中的典型的作用。——姑且称之为作用B。这一来,我所倡导的唯物主义的相信*观大致是这样的,在每一个相信者中,存在着句子的某种贮存库,以至于事物以那种方式贮存,其明显的结果就是那些具有作用B的事物。
“几乎”一词在此似乎必不可少,因为“是……的明显结果”是非及物的。
在这里接受所述的不确定性不过是对工具主义关于日常信念话语的观点的一种小小的让步。
例如可参阅福多(1975)和哈曼(1973),第4章,第2节。
菲尔德(1972)。
戴维森(1967)。
在这段中,我假定专名总是严格的指示符。然而有些人也许否认这一点,他们相信,当我们使用名称“伯特兰·罗素”时,我们是把该名称与属性H联系起来,我们认为,H是我们从罗素身上单独分辨出来的;当我们讲“伯特兰·罗素没有头发”时,我们所说的在世界W中是真的,当且仅当在W中事实上有一在W中具有属性H的事物,他在W中没有头发。
我的意思其实不是假设在句子类似物中的原始符号是名词或谓词;谁知道它们是什么呢?我所提倡的说明假定的是:这种符号所引出的一切(现实世界)指称问题都可以以唯物主义可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我应补充的是,在构建关于人与命题之间关系的替代说明时,困难尤为严重,如果人们把命题当作精致的命题的话。
刘易斯肯定相信这一点,我猜测斯托纳克也是如此。
这甚至适用于非唯物主义的功能主义者,他们也要求心理属性的实现,他们只是承认:这种实现是非物理的。(只有工具主义的功能主义者才全盘否定实现的必要性)。
刘易斯(1970),(1971)和(1972)。
我并没有强加上刘易斯的下述要求,即H是一种常识心理学理论。但你如果想增加这一要求,你可以这样做,本文这节的论证将不受影响。
刘易斯对实现是什么的说明,严格说来是不准确的,因为他没有采纳我曾提出过的预防措施,按照他的说明,仅当某事物在所有有机体、所有时间实现疼痛时,此事物才用来实现疼痛,这一来便剥夺了功能主义在此问题上的发言权(试比较哈曼1973,第3章第4节)。但很显然,我所提倡的(相当于哈曼所提倡的)其实就是刘易斯所追求的。
这里我可予以简化:我们可以设想,T1,…,Tn,包括该理论所需的非心理学术语,而且我们还可以设想,该理论所需的某些心理学术语,不包括在T1,,Tn之内,因为它们的所指独立于H被固定了。
基于与本文无关的理由,刘易斯觉得下述设想很省事,即该理论已被重写,以至于所有的心理学术语都是名词。我不这样认为。
“我把状态看成一种特殊的属性:事物有时具备的属性”(1861,p. 165)。当刘易斯说“疼痛”指的是一种状态时,他当然不是说,它指的是可被称作状态-标记的东西,即个体的内在事件。我本人认为,“状态”一词最好专门用来表示我称之为状态-标记和状态-类型的东西。
严格地说,在这里省去“物理的”一词可能更好,这一来,如果唯物主义仅仅偶然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承认,有机体存在于那些可能世界中,在那里H是由具有功能属性的、不可还原的心理属性所实现的。
据刘易斯的说法,“在疼痛中这一属性”与“疼痛”指的是不同的属性:前者指一种功能属性,后者指在X中于t时实现了功能属性的非功能属性。在“疼痛”是指功能属性还是指它的实现这一问题上,我仍想保持中立态度。
由于承认这一可能:即被相信的句子在真实语言中是真实的句子,而不是句子类似物,因而我承认这一点。
这是在假设:句法理论是以这样一种方式阐述的,即所有的句法谓词是标记的谓词。假设这一点并非假设句法能够以唯名论的即不量化集合这样的抽象的实在的方式被给予。一旦实现了这一点,以所需要的方式阐述句法理论这一任务就没有什么困难了。
有时,R可能完全是一种析取关系,比如说“x和y都是左脑中的事件,x具有与y的R1,或者x和y都是右脑中的事件,x具有与y的R2,或者一个是左脑中的事件,另一个是右脑中的事件,左脑中的事件具有与右脑中的事件的R3。”析取实现对其他功能理论是必需的,例如,由于析取属性如“C-纤维的兴奋或X-神经元的激活”,疼痛在特定时间的特定有机体中完全可能实现。
我认为,以刚才所解释的非常松散的、语用学的方式所用的翻译概念是否应被当作是一个真正的语义学概念,这是有某种问题的;因此才说“或多或少”。
试比较奎因1970),p.11。
菲尔德(1977)。
见希夫尔(1972)。刘易斯(1975)的探讨很相似。哈曼(1968)的下述建议看起来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意义的2阶理论”以“意义的1阶理论”为前提。
参考文献
D.阿姆斯特朗(1968):《唯物主义的心灵理论》,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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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福多(1975):《思想的语言》,纽约:托玛斯,Y.克罗威尔(1973):《思维》,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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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逻辑、意义与概念作用”,《哲学杂志》,74:379-409。
D.戴维森(1967):“真值与意义”,《综合》,17:304-23。
S.希夫尔(1972):《意义》,牛津大学出版社。
【注释】
[1]原载《认识》,13,1(1978),9-61,后收入S.斯蒂克等编:《心理表征文选》,布莱克韦尔,1994,现据前者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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