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在权
感受性质问题
通常所谓的“感受性质问题”实即给予感受性质以符合于物理主义基本框架的说明问题,即是说对感受性质作出可为物理主义接受的说明的问题。①我们已讨论了主张感受性质并不随附于大脑中发生的物理或生物过程的理由。但是如果感受性质在物理上不是随附的,那么就必须把它们当作是这个物理世界的项目之外的项目,进而我们就必须考虑感受性质是超物理的事实这一事实。这一来,非随附性的感受性质之存在便对物理主义提出了一种直接的挑战。
因此,物理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有两种选择:(1)要么为一种较弱形式的随附性命题作论证,(2)要么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论证感受性质并不存在——根本就不存在现象的、质的状态或具有现象特征的经验。下面我们来看看每种选择是怎样展开的。在这一节的剩余部分和下一节,我们将讨论第一种选择,在后面,我们再讨论第二种选择。
我们的物理主义者可能会承认:感受性质并不以形而上学的必然性随附于物理或生物过程,但能以较弱形式的必然性即是说法则学上的必然性随附于后者。他承认:“行尸世界”在形而上学上是可能的,而且完全可以设想:你的物理的复制品有一种视觉光谱,它相对于你自己的而言是颠倒的。然而他又断言:这些事物在完全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里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是由遵循着同样的基本物理规律的相同种类的基本物质粒子所构成的。他大概会说,在谈到感受性质随附性时,对于包含有非物理精神的或由非常不同的物理规律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的真正超自然的物理世界,我们用不着忧心忡忡。相反,我们应记住这些世界是非常相似于这个世界,即“法则学上可能的世界”的。②
这自然弱化了物理主义。它只是提出了关于现实世界和相关的、类似的世界的断言,认为在类似于我们的世界的世界,两个事物如果没有物理上的区别,那么根本就不能从心理上——尤其是在现象方面——相互区别开来。也许这就是十足的物理主义;③我们大概可以称之为“法则学物理主义”,以把它与“形而上学物理主义”区别开来。人们可以沿着下述路线对之作出辩护,即把热还原于分子运动,把基因还原于DNA分子,而且科学中的类似的还原只出现于完全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就基本物质材料与根本的物理规律组成的自然界来说更是如此。在离我们的世界非常遥远的、完全不同的规律在其中起着作用的世界里,大概不是DNA分子而是某种别的类型的分子或机制对基因信息的传递发挥着原因的作用。因果力依赖于起主导作用的规律,假如基因概念根据因果作用而定义(详后),那么很显然,基因还原于DNA分子只会出现在法则学上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中。只要DNA在我们的世界和非常接近于我们世界的世界起着那种作用,那么就足以看作是基因对DNA分子的还原。这说明的是:物理主义、随附性、还原诸如此类的问题只需要相对于法则学上可能的世界,即基本物理规律和物质构成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加以考虑,对于超现实的、异在的世界,我们可以坦然地置之不理。
让我们以下述形式表述关于感受性质的法则学随附性的主张:
对于每一现象属性P而言,每当某有机体x例示P时,就存在着物理或生物过程B,以至于x在那时例示B,进而它就成了这样的自然法则(即作为法则学的必然性而起作用):每当任何有机体y例示B,那么y在那时就例示P。
因此,假如你在一特定时间体验到了头疼,根据随附性命题,你就处在特定的物理或生物状态(大概是你的大脑的某种中枢状态)——不妨称之为“N”——于是下述普遍原则就可作为规律而起作用:
(S)每当N在人类身上得到例示,他们就体验到了一种头疼(简言之,N→I)
我们无须假定:N对于头疼是唯一的随附性基础;在别的物种中,别的中枢状态可能会引起头疼感。(S)所述的不过是:在人类身上,每当N得到了实现,那么一种头疼就会被体验到。
物理主义者所面临的问题是:法则学随附性足以涵盖物理世界——至少是充分地相似于我们世界的物理世界——的感受性质吗?有理由认为:需要做更进一步的解释工作。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假设发痒的感觉随附于某种中枢状态M;即是说,下述规律是适用的:
(S*)M→T
像(S)和(S*)这样的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世界和别的相同的世界。但是为什么呢?这能根据这些世界的物质构成(更具体地说,人的物理的或生物的构成)和基本的物理规律加以解释吗?如果(S)与(S*)之类的相互关系只就基本规律和它们所包含的物质材料而言存在于相似于我们的世界,那么我们一定有望根据这些规律及其所控制的物质材料的属性对这些相互关系作出解释。但是这样一种解释的前景似乎极其渺茫。“疼痛”“、痒”之类的术语根本就不出现在物理或生物科学中,更不用说在基本物理学之中;我们的基本物理科学并不论及像经验头疼、痒、感觉到绿等等之类的属性。我们怎么能够从物理的或生物的前提中推论出或以某种方式引申出关于感觉的感受性质的事实,这是很难弄清楚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世界上就存在着不可能根据物理事实和规律解释的事实,亦即关于现象经验发生的事实。世界的现象超越于物理主义的解释力之外。
如果我们把(S)与(S*)这样的随附性规律作为解释的前提,那么我们自然就能解释头疼感觉或痒的感觉的特殊例子为什么发生在人类身上:她头疼,因为她处在中枢状态N中,她痒,因为她处在M状态中。但很明显,必须予以解释的是:(S)与(S*)这样的随附性关系为什么优先起作用。为什么正好当我们处在中枢状态N时才经验到头疼呢?我们为什么没有经验到痒?能说明头疼起源于N、痒感起源于M而不是别的方式这样的事实的N状态和M状态又该如何解释呢?任何现象意识为什么会产生出来?在完全是按照物理规律运动的物质粒子构成的世界中,为什么存在着像感受性质这样的东西?这些是物理主义者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感受性质能从物理上加以解释吗?
试考察一下温度和平均动能。我们似乎可以沿着下述路线很圆满地解释气体的温度为什么随附于大气分子的平均动能——气体的温度为什么事实上只不过是它的平均的分子运动能量。首先说明温度概念是一种根据把温度与其他属性关联起来的一组规律而得到定义的功能概念。温度是这样一种对象的物理量,即在该对象以更高的量与另一对象发生联系时,其量会得到提高;即是说,当它足够高时,便使蜡块近乎熔化;当它非常高时,它还能引起铁块发热,直至变成熔液;当它足够低时,还能使钢变碎;如此等等。一种对象的温度就是具有那些因果作用的对象的那种属性,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个世界以及在基本规律和物质构成相似于这个世界的世界中,平均分子能量就是发挥这些作用的东西。而且,考虑到世界的基本的物质构成和物理学规律,我们便能解释平均分子能量为什么具有这类因果力量。与这些因果力量相符合的一切属性都是温度。这也就解释了:温度为什么随附于更基本的微观物理事实。对于基因和DNA分子也能如是说:基因就是按照某些有规律的模式在代与代之间起着传递表现型特征的因果作用的生物学因素或机制。而且我们还发现DNA分子可以充任这种因果作用——事实上它就是在我们的世界和别的相似于我们世界的世界行使着这种因果作用的东西。而且我们至少粗略地、概要地但令人信服地知道:DNA分子是怎样完成这个任务的。不管怎样,这些根据起基础作用的物理机制对高水平现象的解释,似乎例示了科学中的微观还原解释模式。我们为什么不能期待科学(大概是神经生物学)基于同样的模式对感受性质作出物理解释呢?
我们已考察过的那类还原解释是这样开始的,即用现象的因果功能作用来解释现象的被还原。因此像我们已看到的那样,温度被解释为这样一种对象的属性,它与如此这样的现象具有如此这般的因果的或法则学的关系。同样,基因被认为是这样的生物学机制,不管它最终被证明是什么,从因果上说它是与传递着遗传特征有关的如此这般的现象的原因。这意思是说,被还原的那些现象是依照它们与别的现象的因果或法则学关系从关系上或外在方面被概念化的,而不是依照它们的内在的质的特征或构成性结构而内在地被概念化的。
因此等待着接受还原解释的属性首先必须进行这样的“准备”即被关系化,即是说被重新解释为外在的关系属性。这对我们所探寻的、并在许多例示中已找到了微观物理解释的许多宏观物理属性也是有意义的。因为某东西能溶解于水也就是当它浸在水中,它有一种能引起它溶解的属性,某物是透明的,也就是它有让光穿透的那种结构,如此等等。但是对于现象特征来说,我们最终直接面对的似乎是内在属性的范例性的例示。疼痛的伤痛性、硫磺的刺激性的气味、菠萝的味道和气味——如果有的话,这些东西就是内在的性质。像我们刚做过的那样,我们经常用外在的摹状词来指谓这些感受性质(如说“哪种气味一般是硫磺在人身上引起的”),但是这些外在的摹状词所述说的并不是外在的性质,而是内在的性质。我们之所以要求助于外在的关系性的摹状词,以使它们可传达于他人,这显然是因为所涉及到的性质是内在的(也许是主观的)。这一过程并非感受性质所独有;它也适用于基本的物理量值。一根棍子为一米长,就是当把标准米尺两端放在头尾时,它正好与之相符(或者说它就是镉或别的什么多次发射出来的光的波长)。对于质量我们也可以说同样的话:一千克就是这样的物体的质量,即在如此这般的体积静力加之于它时它以如此这般的速率作加速运动。但是我们只是一般地把质量、长度、电极等当作是物质事物的、基本的、内在的物理属性。
如果感受性质是内在的属性,那么根据我已描述的标准模型,对它们作出还原解释就几乎是无望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N-头疼、M-发痒以及其他如此之类的联系就一定会被认为是无法接受进一步解释的“不合理”的事实。我们将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头疼产生于N,发痒产生于M;我们所知道的不过是它们的所作所为。正如倏忽进化论者所论证的,我们也许不得不以“自然的虔诚”承认这些倏忽进化或随附性关系。
那些为了说明意识、将其希望寄托在神经生物学研究上的人,要求我们把神经生物学的某些最新进展当作是在寻求关于现象意识的物理解释过程中的最终成功的吉兆。例如近来脑科学家中有这样的推测:大脑中某些神经元以35-75H z(有时被称之为“卡玛振荡”或“40-Hz振荡”)的频率同步激活对于解决下述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问题就是所谓的结合问题:由不同感觉中枢通道加工的彼此分立的信息(颜色、形状、大小、运动、滋味、声音、结构等)怎样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为一种连贯的、有意识的认识,比如说把运动着的汽车当作统一的事物。④某些人似乎认为:如果这种假说最终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是对“意识问题”的一种解答,或者说至少是朝着解决迈出了重要的一步。⑤
这个假说如果是真的,那么它也许是对意识的科学问题的一种部分的解答。这其实是对作为意识状态和过程之随附基础的中枢机制的认同问题。⑥假设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点,我们对与不同中枢状态(比如说具有40-Hz的振荡以用作“意识统一性”的中枢基质)有关的各种感受性质有一幅详尽的图画。这可能表达了对于意识的一种根本科学的理解。但是它解决了关于意识的哲学问题吗?或者说它推进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吗?⑦
不管我们关于这种中枢机制的知识多么详尽,多么激动人心,但是也难以说明:意识的中枢机制之发现怎么可能对驱散笼罩在意识的现象特征上的神秘迷雾发挥作用。像我们已注意到的那样,这里的高深莫测的神秘性就是特殊的现象特征为什么与它们事实上由以产生的中枢基质相关联,或者说前者为什么从后者产生出来。神经科学家在某一天也许会向我们提供关于感受性质与大脑状态相互关联的详尽的一览表,这可能会丰富我们关于大脑的知识、关于我们有意识的生活依赖于大脑中所发生的东西的特殊方式的知识。但是这些相互关联实际上正好是引起哲学困惑的东西;我们需要解释的是,这种特殊的关联系统,且不说其他无数的可能的关联,为什么在我们的世界中起作用。⑧而且还有这样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本质上是物理的世界中为什么存在着现象意识这样的事情?
谁需要感受性质
我们发现我们自己陷入了二难境地:如果感受性质随附于物理或生物过程,那么它们为什么随附——为什么它们随附于或来自于它们事实上所出自的特定的中枢基质——就仍是一个秘密,即是某种好像完全不能用物理的观点予以说明的东西。(这并不是说,从非物理主义的观点去解释就更容易。)然而如果它们不随附,那么就一定得把它们当作是完全外在于物理领域的现象。在这点上,某些哲学家可能会感觉到:对心性的基本的物理主义探讨已是穷途末路,已经到了寻求非物理主义的替代方案的时候了。但是这又会作为一种凄凉的前景刺伤某些哲学家,而且某些人已选择了否定感受性质存在的英雄的(也许是堂·吉诃德式的)路线。我们大概可以称之为“感受性质虚无主义”(或“感受性质取消主义”)。(www.xing528.com)
感受性质虚无主义以两种变种出现。第一种是主张:不管感受性质是否真的存在,它们在心理学科学中是没有地位的,也没有什么作用。在这种科学中,心理学被理解为这样的科学,其目的是对受到广泛分析的人类行为作出以规律为基础的解释和预言。这种形式的感受性质虚无主义应当与行为主义区别开来;不像后者那样,它在构建关于行为的理论时,不反对假设内部状态,不管它们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它没有必要害怕述及意识:它能在觉知的意义上承认意识具有能动的心理作用。它只是说:我们的意识的纯粹质的方面在解释和预言行为时没有任何作用。我们不妨称这种理论为“理论的感受性质虚无主义。”
你可以沿着下述考察路线而到达理论的感受性质虚无主义。感受性质是主观的,因而不是主体间可理解的,这就使对它们的直接的科学研究没有可能性。而且不像物理科学的不可观察的理论假设那样,感受性质的内在特征似乎没有任何可从观察上检验的结果;因为从行为方面看,主体经验到什么感受性质似乎没有任何差异。有差异的地方不过是,主体能把红与绿区别开来——例如她能在交通指示灯显示“走”或“停”时作出可靠的分辨。⑨根据这样的分辨行为,我们甚至可以推断说:那个主体以某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意识到红与绿之间的质的差异,这种分辨能力对解释她的行为(如她的驾驭行为)可能有其作用。然而她的红的经验的内在的质的特征是什么,红对她来说是怎样的,或者说她的红的感受性质像这而不像那,似乎没有什么重要意义——这一切对解释下述行为毫无用处:当红灯亮时,她为什么刹车,在变为绿灯时,她为什么驱车前进。在这里,至关重要的仅仅在于:她能把她的红的感受性质与绿的感受性质区别开来。因此有行为结果、进而在主体间可得到理解的东西是主体分辨不同感受性质的能力,而不是她的经验的内在性质。内在性质存在于那里,并起着一种作用,但有作用的东西是关系性的,而且正是感受性质中的差异才携带着信息。换言之,如果没有内在的性质,那么就没有什么需要分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必定存在着感受性质,但是一种感受性质像这,另一种像那,这样的事实是无关紧要的;就分辨的目的而言,可能正好相反,而就心理学而言,情况则依然如故。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考虑并没有为一种整体的感受性质虚无主义提供支持;充其量它们只是表明:感受性质的内在性质并无因果的、理论的作用,因为它们承认感受性质的关系的、结构的属性在我们的分辨行为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现在让我们转到我们称之为“哲学的感受性质虚无主义”这个题目上来。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论证说:“的确”不存在感受性质这样的东西,对感受性质这一概念的直接分析将表明感受性质只不过是一种哲学的发明。对这种感受性质虚无主义的论证一般从列举与感受性质有经常联系的属性开始,诸如可靠的、不可变更的第一人称可理解性,不可言喻性,第三人称的不可企及性以及内在性。接着,这些论证试图表明:这些概念不是自相矛盾的就是完全晦暗不明的,要么就是空洞的,不适用于我们心理生活中任何可认识的东西。⑩这些论证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们倾向于夸大某些哲学家在赞成感受性质时所断言的认识的和别的属性,以至于带来下述不足为奇的结论:没有什么东西有资格作为感受性质。例如,要相信感受性质,就没有必要坚持绝对的第一人称不可错性或第三人称的不可企及性。这一来就有憎恶感受性质的人所提出的完全不费力气的类比,即认为对感受性质的信念类似于对巫婆、燃素、磁性以太的难以令人信服的信念。总而言之,当神经科学发展到不求助于内在心理生活也能解释人类行为的地步时,对感受性质的信念将被证明是不可信的,正像对燃素的信念在关于燃烧的氧化理论为人接受时就被抛弃一样。但是这样的论证依赖于下述前提,即感受性质只是为了解释人类的行为而作出的理论构造,只是一种将为那些严肃对待感受性质的人拒斥的假设。
撇开对这些论证的评论,让我们再来想想维特根斯坦的“盒子中的甲虫”的比喻:
假设每个人都有一个盒子,在里面有某东西;我们将其称为“甲虫”。每个人都不能窥探别人的盒子,而每个人都说,他只要看看他的甲虫就知道甲虫是什么。——在这里,每个人都在他的盒子中看到了某种不同的东西是完全可能的。
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述,盒子甚至有可能是空的,而且又不清楚:“甲虫”一词在公共语言中传递主体间信息时怎么可能有作用。这意思当然是说:我们对于存在于我们的私人的小盒(我们称它们为“心灵”)中的私人的、直接可理解的感受性质的谈论正像这种关于甲虫的谈论。
要弄清楚怎样反驳诸如此类的关于感受性质、关于感受性质话语之合理性的否定论证,那是很困难的——除了说当我向内看我的盒子时,我发现那里有具有这些特征的某东西,没有别的办法。我还能添加进一步的解释:当某人踩了我的脚趾或一根针刺了我的手而不是某人按摩我的背时,我常能发现具有相同特性的某种东西。如果这仍然于事无补,那么也许就没有什么办法了。我们怎么可能用表示感受性质的语词进行主体间的交流——至少是那些我们通常假定为主体间交流的东西——的确是一个秘密。有这样一个故事,即当阿姆斯特朗被要求解释爵士音乐是什么时,他回答说;“如果你能够提问,那么你不会不知道的。”如果有人想严肃地、诚恳地探讨感受性质是什么,那么它将表明:这些讨厌的东西不仅在形而上学上是可能的,而且其中的一些的确存在于这个世界!
注释
①某些作者说的是关于感受性质的“自然主义的”而非物理主义的说明。不过,称之为“自然主义的”远没有称之为“物理主义的”清楚,而且感受性质为什么被“自然化”,或者说那意味的除了“物理化”还有别的什么意思,这都不明确。感受性质为什么不能没有疑义地成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呢?只有当引人物理主义的思考时,感受性质才开始带来种种问题。
②关于这个概念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T.霍根:“随附性与微观物理学”,《太平洋哲学季刊》,63(1982):29-43。
③关于对立的观点,可参阅查默斯:《有意识的心灵》,牛津大学出版社,即出。
④关于这假说的流行的分析,请参阅F.克里克:《惊人的假说:关于灵魂的科学探讨》,纽约,1994,第17章。
⑤O.弗拉纳根在他的《再论意识》(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pp.59 -60)一书中似乎倡导这类观点。
⑥克里克本人说:“考克和我把这种观点作为下述主张的一个步骤,这主张是:这种对于或近于卡玛振荡的冲击(在35-75赫兹的范围内)的同步激活可能是视觉认识的中枢关联物。”见《惊人的假说》,p.245。
⑦《纽约时报》(1992.12.27,p.10)援引了加利福尼亚技术研究中心一位科学家的话:“我们理解了基因的分子基础之日,就是遗传学的进步到来之时……同样,要理解意识,你就得进到神经细胞、电脉冲密码和脑网络的水平。”
⑧关于这些争论,请参阅J.莱文:“唯物主义和感受性质:解释的真空”,《太平洋哲学季刊》,64(1983):pp.354-361;“抛弃‘可能是什么’”,载M.戴维斯等编:《意识》,牛津:布莱克韦尔,1993。
⑨即使当绿、黄、红光的方位是随机的时,也是如此(我认为:色盲是把这些光的相对方位作为线索的)。
⑩关于按这些路线所作的论证,可参阅D.丹尼特:“取消感受性质”,载A.马塞尔等编:《当代科学中的意识》,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G.哈曼:“经验的内在的性质”,《哲学前瞻》,4(1990):31-52。
相信感受性质的人即所谓的“感受性质怪人”。
L.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牛津:布莱克韦尔,1953,§293。
这一轶闻出自N.布洛克,他在“功能主义的麻烦”一文中利用它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载C.萨维奇编:《明尼苏达科学哲学研究》。第9卷,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78,p.281。
【注释】
[1]节译自作者的新著《心灵哲学》,第7章,韦斯特维耶出版社,1996。标题为译者据内容所加。作者的英文名字为Jaegwon Kim,一般译为耶格旺·金。作者在给译者的信中署名为“金在权”,现照此译出。在文中,如遇名字缩写,则简译为J.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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