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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完善少年法庭机构现状及建议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省少年法庭机构现状及完善建议卢路生针对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采取一系列特殊的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改革,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具体有效形式,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有重要的意义。少年案件审判工作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亮点。

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完善少年法庭机构现状及建议

我省少年法庭机构现状及完善建议

卢路生

针对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采取一系列特殊的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改革,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具体有效形式,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制度有重要的意义。我省少年法庭工作自1987年下半年开始试点,至今已有18个年头了。当前,少年法庭的机构状况究竟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全省法院少年法庭进行了调查,以期为制定《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提供参考。

一、现状

我省少年法庭自1987年下半年创建,经历了在刑庭内设专门的合议庭、成立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指定管辖庭的发展过程,少年法庭机构不断完善,审判力量日益充实。到目前为止,全省法院共有29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其中有24个审理涉少刑事、民事案件的综合型审判庭,5个审理少年犯罪和少年被害案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另有73个设在刑庭内的少年合议庭,这些合议庭在负责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前提下,兼办其他的普通刑事案件,直接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有373名。因试点集中指定管辖,一些法院的少年刑事案件被指定到了其他法院审理,因此,这些法院不再设置少年法庭(含合议庭)。设立了独立建制少年庭的法院占全省法院总数的24%。全省已在连云港徐州扬州、南京等市试点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

在受案范围上,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各有不同。设在刑庭内的少年合议庭及少年刑事审判庭,主要受理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有不满18周岁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主要受理涉少的刑事案件和涉少民事权益保护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庭,除受理本区涉少刑事案件外,还受理其他区涉少刑事案件。部分法院还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未成年人的实行了分案审理。

在对未成年人案件量刑方面,全省少年法庭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依法适度从轻减轻处罚。据统计,2002年全省法院判处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3007人,占少年犯总数的84.4%; 2003年判处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3608人,占少年犯总数的91.9%;2004年判处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5190人,占少年犯总数的91.9%。其中,符合缓刑条件,在建立了帮教小组的前提下,都适用了缓刑,并尽力帮助他们复学、复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多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就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由懂得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善于做少年思想转化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同时聘请学校老师、离退休干部担任陪审员,共同负责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庭前调查、庭上教育和判后延伸帮教。他们还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如安排被害人出庭,通过被害人的血泪控诉,使少年被告人直观感受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他人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从而激发其悔罪意识;开庭审判时增设教育阶段,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教育被告人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作用,利用亲情感化,使被告人痛改前非,重做新人;庭审时让少年被告坐着受审,司法警察不站庭,着力缓和法庭气氛,以使少年被告能够如实正确地供述。由于他们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采取了适合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使所办理的少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认罪服判,上诉和申诉的极少,重新犯罪率极低,受到了少年犯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另外,各地少年法庭还先后探索了圆桌审判、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监管令、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缓刑少年犯考察帮教基地建设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收到了理想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法院少年法庭锻炼、培养了一大批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富于爱心爱岗敬业的法官队伍,他们默默无闻,不计名利,不计报酬,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突出贡献,为人民法院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荣誉,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少年法庭已经成为展示新时期法院形象、法官形象的窗口。少年案件审判工作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亮点。

1988年6月,省高级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其任务是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各地的新鲜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碰到的政策法律问题,指导下级法院少年法庭量刑的综合平衡。指导组的成立及其以后的创造性工作,对全省少年法庭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在长期的少年法庭工作中,我省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兄弟省市法院的称赞。如我省最早提出“要使少年法庭工作社会化”,即不能就案办案,要走出法庭,做好“向前向后”延伸工作;1991年8月,我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全面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能,此举全国嘱目,并被迅速推广;1998年5月,我省连云港市首创对少年犯罪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为此专门在哈尔滨召开了部分省市研讨会,向全国推广。1999年初,省法院与团省委联合会签文件,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6年来,在团省委的支持推动和省法院的直接领导下,全省法院系统共命名表彰了四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61家法院受到了命名表彰。在他们中间,还先后产生了11家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这在全国法院系统是数量最多的,标志着我省法院系统的创建活动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2年下半年,苏州中院提出“整体创建、全面维权”的新思路。这在全省法院首开先河,这个举措将成为我省法院少年司法工作新一轮大发展、大飞跃的亮点。“整体创建、全面维权”是指人民法院以整体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在争创活动中充分发挥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审监等方面全方位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去年9月,省院和苏州中院一同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汇报了苏州两级法院开展“整体创建、全面维权”的经验及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充分肯定。上述成绩的取得,是省院党组长期以来一贯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的结果,也是省院指导组成员及全省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审判人员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的结果。

二、问题

调查发现,当前我省少年法庭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除国家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使得少年法庭工作有时无法可依外,主要有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判力量配置不足。近几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统计表明,全省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1年比2000年上升了15%、2002年比2001年上升了13.3%、2003年比2002年上升10.16%、2004年又比2003年上升了43.82%,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类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而全省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数量和从事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数量却没有相应地增加,相反,还有逐步减少的趋势。例如,两年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32个,而这次调查却发现减少了3个,即徐州的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常州的武进区法院少年庭、泗洪县法院少年庭都与刑庭合并,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少年庭已于今年初重新调整了受案范围,变成了只受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单一少年刑事庭,全国第一个综合庭已名存实亡,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机构萎缩、案件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许多法官的工作只能停留在应付案件的审理上,再无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审判延伸工作,跟踪回访帮教,尤其是承担指定管辖任务的法院,法官更无力到外区进行帮教、法制宣传,工作难以深入、细致。这与设立少年法庭的初衷背道而驰。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院领导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只把少年法庭看成是个点缀、应景。另外,法院编制紧张,现有编制分配不合理也是一些法院忽视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原因。

2.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我省少年法庭现在是多种机构模式并存,有独立建制的,也有专人负责的;有专审涉少刑事案件的,也有审理涉及少年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的;还有跨区受理案件的。这样就导致了各地对少年司法保护的不统一,未成年人受到司法处遇不一致。这种局面一方面是由于各地案件数量不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法院对少年司法的概念、功能认识不统一。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导致二审程序分别由不同业务庭审理,存在机构设置一、二审衔接上的矛盾,这也对综合型少年案件审判庭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www.xing528.com)

3.指定管辖问题多多。指定管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过少的矛盾,平衡了案件的量刑,但却带来了诸多新的弊端,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定管辖打破了原有司法管辖体系,难免造成诸多协调上的矛盾与困难,且指定管辖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招致质疑,带来执行的困难。二是不利于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跨地域式指定管辖的实施使少年法庭对外区的少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会影响到对缓刑、免刑少年犯的矫治。三是各行政区域都有独立的财政,甲地财政支出办乙地少年犯罪案件,造成财政经费困难和法律援助费用支出的扯皮现象。四是指定管辖仍存在未成年犯与共同犯罪的成年犯分案审理分别由不同法院定罪量刑的情况,仍会出现量刑上的不平衡。五是对于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增加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负担。

4.现行法官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种“超然姿态”,而少年司法制度却要求法官积极主动地参与少年审判,具体表现为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回访帮教,担任法制宣传员、辅导员等多重角色。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显著的辛勤劳动往往社会认可,法院内部不认可,现行的目标管理制度尤其以完成案件数为奖励标准,用以评价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调动少年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的机构设置。(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我省南京市将进行创建少年法院的试点,要精心谋划,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在工作理念、内设机构、受案范围、工作程序等方面要有所突破,一俟全国人大批准,即可以全新的思路开展工作,并以此带动全省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全面受理少年犯罪、少年被害和少年民事、行政权益保护的案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同时,也为继续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活动,推进“整体创建、全面维权”工作提供机构保障。(3)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刑庭内设立固定的少年案件合议庭,有条件的中院可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一方面承办一、二审涉少案件,另一方面担负起对下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任务。(4)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和少年司法改革探索工作。

2.规范全省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由于目前全省少年法庭机构设置的不统一,导致了各地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杂乱无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年法庭工作效率和专业化的审判。应在规范全省各地少年法庭机构设置的前提下,由省院规定各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及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

3.对指定管辖与分案审理重新进行考量。从初步调查情况看,指定管辖带来诸多矛盾,要在进一步调研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推动此项探索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地发展完善。

4.以改革的精神继续探索完善少年司法的新途径。江苏少年司法十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少年司法始终处在不断改革、完善之中,靠着改革创新的意识,我们探索出了如暂缓判决、圆桌审判、社区服务令、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缓刑少年犯考察帮教基地、综合型少年审判庭等一系列成功经验和做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组发出了《关于不再开展暂缓判决、监管令和社区服务令探索工作的通知》,在新的形势下,全省法院少年司法工作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一步发扬与时俱进的探索精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探索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措施,如对少年犯犯罪记录限制公开、探索缓刑减刑的适用,坚持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5.重构少年法庭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鉴于现行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没有充分体现少年法庭法官的工作特点,不利于调动少年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少年法庭法官工作特殊性的业绩评价体系,使业绩考评工作真正起到客观、准确反映工作实绩,以调动、鼓励积极性,推动、促进少年司法工作。

作者简介

卢路生,男,1961年11月出生,江苏徐州市人,1983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兼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寄语:

司法保护少年儿童的工作重心,应从矫正不良行为方面转移到怎样预防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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