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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和谐社会希望与展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待设立综合性少年审判机构李存海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各阶层和平共处,要求每个家庭安居乐业。而设立综合性少年审判机构对少年人的健康成长将有重要意义。少年审判的实践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例如被告人王某,刚满16周岁其母去世,其父为求自身自由,将王某送至乡下其70余岁的爷爷奶奶处。具体而言,这个综合性的少年审判机构主要将审理以下各类与少年人权利相关少年保护、少年犯罪案件和少年违法案件。

少年司法:和谐社会希望与展望

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待设立综合性少年审判机构

李存海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各阶层和平共处,要求每个家庭安居乐业。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少年儿童作为一个家庭的纽带,如果一个少年的堕落腐坏,将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瓦解,为社会增添了些许不安定的因素。不仅如此,儿童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如果哪一个民族的儿童在今天垮掉了,那么可以预见在几十年后,这个民族也会垮掉。所以让少年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使他们茁壮成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事情。让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是和谐社会的要求,而身心健康的少年儿童,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希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如何才能为少年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呢?这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作为有“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称的法院当然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应该是大有可为,积极作为。而设立综合性少年审判机构对少年人的健康成长将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法律也是从刑事到民事的各个方面对青少年的权利给予了特殊保护,考虑了青少年的特殊情况,对涉及到青少年的案件给予了特殊的规定。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各级法院一般都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建立了专门审理少年犯罪的少年法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在保护少年犯的隐私和权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样的法庭在保护少年人的权利,促进少年人成长方面还有一定缺陷,而且有些法院的少年法庭在运转方面还遇到了困难。

现在,我国大部分法院的少年法庭或者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只是有关少年犯罪的案件。的确,少年人犯罪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对那些走上歧途的少年我们应该注重对他们感化和教育。但是,我们还应该做的是怎么阻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大部分的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与他们以往所受到的权力侵害相关,父母离异、社区环境差等不利因素极有可能促成少年儿童犯罪。少年审判的实践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例如被告人王某,刚满16周岁其母去世,其父为求自身自由,将王某送至乡下其70余岁的爷爷奶奶处。这时的王某已初中毕业,整日东游西逛无所事事,他的爷爷奶奶根本管不了他。这一日他获知村里一院落内有一女子独住,便想抢点钱花,于是翻墙进院入室,对该女子先行强奸,后又抢走手机一部,人民币20元,最后王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与其等到一棵树苗折断后再去精心的治疗它,还不如给它支撑,让它能抵抗风雨,健康成长。所以少年法庭不仅要审理少年人犯罪案件,而且要审理有关少年人权利保护的各类案件,从一个专门审理少年人犯罪的法庭转变为综合性的少年审判机构。这样的少年审判机构,不再是专门的治病,而是预防和治病并重,全方位的为少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具体而言,这个综合性的少年审判机构主要将审理以下各类与少年人权利相关少年保护、少年犯罪案件和少年违法案件。

少年犯罪案件是指包括全案都是少年被告人的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告年龄界定为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到18周岁。

少年保护案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

2.虐待或遗弃少年人的刑事案件。

3.强奸少女或奸淫幼女的刑事案件。

4.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而诉诸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www.xing528.com)

6.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其中有未成年的继承案件。

7.抚育或变更抚育关系案件。

8.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9.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

少年违法案件是指涉及到14岁以下儿童的不良行为和已满14周岁尚未到18周岁的少年的违法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为特定几种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以外的少年儿童如有违法情形发生,通常由家庭、学校或公安机关做出处理,例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少年管教和将儿童送工读学校

但是显然,这些限制少年儿童自由的决定并没有经过司法程序,这种情况下,少年儿童的权利很有可能受到侵犯。我们不仅要想到少年儿童需要教育感化,我们心中还要想到他们也需要尊重,他们的权利也需要认真对待和保护。因此,对一些长期限制少年儿童自由的措施,如管教和送工读学校等,需要我们慎重的考虑,需要国家司法程序的介入。因此,我们的综合性的少年审判机构应该有这样的一个职能:对少年违法案件是指涉及到14岁以下儿童的不良行为和已满14周岁尚未到18周岁的违法行为有调查和决定的权利。对一些长期限制少年儿童自由,对少年儿童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必须由少年法庭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作出。我们不能一方面强调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一方面却可以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就对少年儿童的自由作出长期的限制。这个正当的司法程序对法官在审理少年违法事件的过程中提出了明确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要求法庭气氛要尽量缓和,对少年儿童的采取的措施要以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少采取惩罚措施。

我国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在现实运行中的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案源少。大部分法院在法院工作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由专门法官组成的少年法庭却因为案件少而有时无事可做,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把专门性的少年法庭转变为一个综合性的少年法庭后,扩大了受理案件的类型,上述难题就有可能解决。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谐的社会需要孩子们幸福的笑声。怎样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各种案件,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很大作用。现代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少年儿童的犯罪行为是与他们童年的经验相关的。我们对少年儿童的关心和权利保护的重心要从矫正不良行为方面转移到怎样预防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上。我们不仅要把他们看成需要保护和教育的人,更要把他们看成需要尊重的人,少年儿童人的权利保护是全方位的。而完成这一转变就需要把我们的少年法庭转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少年审判机构。

作者简介

李存海,男,1968年出生,1990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民商法专业在职硕士学位研修班学员。2002年任一级法官,现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院审委会委员。

寄语:

青少年,乃民族之延续,国家之未来。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关注、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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