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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立少年法院的思考与展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少年法院,对少年法官审判工作之外的社会工作进行大包大揽,不符合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少年法院即为特殊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可成立。

北京创立少年法院的思考与展望

对北京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翟丽萍

摘要目前,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创立少年法院成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前进发展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就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本文综合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在北京建立少年法院的具体构想。

自1984年12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了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少年法庭的发展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为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我国少年法制度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因此,全面改革现存的司法制度,建立少年法院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本文综观各家之见,拟就此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当前各界对建立少年法院的看法

(一)反对观点

反对观点1.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少年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综合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的机构设置已充分满足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不必为了追求时髦而去标新立异。

2.认为少年法庭已承担了超出法官审判本职工作之外的社会帮教、跟踪考察、法制宣传等工作。成立少年法院,对少年法官审判工作之外的社会工作进行大包大揽,不符合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

3.认为当前正在进行政府、司法机构改革,创设少年法院,势必增加人员编制、政府经费支出;一旦成立少年法院,则行政法院、专利法院、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是否也可以成立?中国的法院势必散乱。[1]

4.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没有理论上的法律依据。

(二)赞同意见

首先,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必要的,主要观点有:

1.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司法全方位参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2.认为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少年犯罪涉及杀人、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征,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司法体制。

3.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审判内容的特殊性、审判人员的特殊性和审理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是适应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的需要的。

4.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解决当前少年司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的需要。

5.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世界上法制国家的发展趋势。

其次,认为建立少年法院是可行的建立少年法院顺应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主要表现在:

1.法制环境已经成熟。

2.有专门法院经验可资借鉴。

3.少年法庭工作为设立少年法院探索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制度。

4.建立少年法院的人才基础已经具备。

5.设立少年法院的社会环境已经成熟。

6.西方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1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创立少年法院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2]

二、目前必须要解决关于成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问题

首先,对建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狭义的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为少年法院作为一个专门法院而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200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做出的规定:“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法院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少年法院即为特殊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可成立。

200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基层法院可以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在刑事审判庭内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国际上,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其中《北京规则》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我国作为缔约国,应该遵守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美国

美国的少年法院设立在州法院体系中,把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分为基层法院和专门管辖权法院两类。少年法院居于后者。对它们所作的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还可以上诉。法院只保留当事人身份、律师姓名、和案件处理结果的记录。[3]

(二)英国

英国由治安法院来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法定的3个治安法官中至少要有1个人是女性,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新闻报道的范围也受到限制。家事法院审理对未成年人的监管、看护和收养等案件。[4]

(三)德国

德国在普通法院系统中设有少年法官和少年陪审庭以及初审少年庭和二审少年庭。[5]

(四)日本

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它管辖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少年保护案件)和成年人危害少年儿童案件以及某些特殊管辖的案件。审理前由调查官调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不公开地进行审判,法官、调查官和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及其父母参加,他们围桌而坐,法官不穿法衣,气氛缓和。[6]

(五)韩国

韩国由家庭法院专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但在全国只有一个,设在汉城。其他地方,家庭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地区法院受理。[7]

(六)泰国

在泰国,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泰国于1951年成立了中央儿童法院,属于初审法院。目的是有利于矫正违法犯罪儿童的不良行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把违法犯罪的儿童教育成为好公民。在泰国7岁以上14岁以下为儿童,14岁以上18岁以下为少年,凡涉及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都要到儿童法院审理,不上普通法院。不过,满16岁的少年的重罪案件,要由成人法庭审理。泰国共有8个儿童法院,设立在首都和其他较大的府。没有设立儿童法院的府,凡属涉及儿童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当地初审法院处理,然后移送临近府的儿童法院执行。[8]

四、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早在周朝就有规定,《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集大成者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系统规定有关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问题的法典。[9]

当前,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现状是审判大部分以刑事审判为主,仅有少数法院兼审改变抚养关系、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其形式有:

1.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设立于刑事审判庭内,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2.少年法庭。分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刑事法庭和兼审部分民事案件的少年审判庭。

3.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设置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

4.集中、指定管辖。就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将几个基层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审判的做法。[10]

我国第一个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的合议庭诞生于1984年12月,第一个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司法保护的少年案件审判庭成立于1991年8月22日。根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已有少年法庭3694个。

五、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与优势

(一)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完全具备条件(www.xing528.com)

1.按照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少年法庭法规定,人口超过50万的县设“专门法庭”。北京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它东临渤海,北依燕山,西靠太行,南向华北平原,市辖18个区县。据统计,至200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已达1383.3万人,其中外来人口总计328.1万人,在外来人口中19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人占42.4%。[11]2000年北京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267人。近年来,北京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国家的主要政治机构都设在北京,中央的领导和北京市的领导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成立了北京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对权势少年法庭工作的具体指导,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没,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此外,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配合公、检、司监管机关,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维护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少年法庭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公、检、法、司等领导机关共同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近年来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近年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2001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817.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53000元。[12]2001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454.2亿元,2002年预计要比2001年增长15.0%。[13]针对建立少年法院成本高的问题,有承担建立少年法院的经济基础能够保证对未成年犯在诉讼、调查、考察、帮教方面的财力。

4.北京市作为开放型的国际大都市,是我国开展国际司法交流的前沿和窗口,有关少年司法保护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已多次在北京举办,北京汇集全国各类知名高校,总数已达61所,在校生34万人,全市有公共图书馆26个,北京有条件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及最新研究成果向全世界宣传和展示。[14]北京的法律院校与法学研究部门,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热点及前瞻性问题的研讨比较活跃,经常为法院少年司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法理上的帮助。北京市各个人民法院汇集了全国各高校的优秀毕业生,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相对较高为建立少年法院提供了可靠的工作队伍。再次,北京市公众的整体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浓厚,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较高,整个的社会大背景是其他城市不能比拟的。

5.近年来北京市道路交通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2001年末,全市道路总长度达到4200公里,全年新建和改建快速放射线,快速联络线12条,80余公里,城市有桥梁891座,大型道路立交桥160座。北京的交通又形成综合运输体系和遍布城乡的大型辐射式、环状枢纽。北京的市内交通已十分方便、快捷,再加上北京市申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成功,各级领导都把解决交通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1个小时左右可以到达市区内的任一地点,建立少年法院的交通条件完全具备。

6.北京市的少年法庭建立于1987年,现在已在各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已经建立和培养了一批热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队伍,并积累了审理未成年犯的成功经验。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其他机关于1998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可以说现在的经验与探索为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的意义

1.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将克服当前各个少年法庭管辖有限造成的案源不足问题,有利于集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2.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司法公正。通过建立少年法院达到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集中管辖与审理,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达到平衡状态,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3.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贯彻司法全方位原则。通过建立少年法院密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帮教方面的联系,专门化的管理全方位的教育,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过与自新。

4.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通过建立少年法院使服务于少年审判工作的人员集中于对本专业的研究与学习,有利于队伍的稳定与培养,以便更有效的提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质量与水平。

(三)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的设想

1.定位:在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级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可以与北京市中级法院的设置一样,有条件的设立两个少年法院,方便诉讼参与,和上诉案件的审理分工。

2.收案范围:有关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轻微违法行为的观察监护、教育改造工作等。

刑事案件:

①少年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年龄为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③刑事自诉案件中原、被告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④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

民事案件:

①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伤害赔偿案件、侵权案件;

②案件的审理结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析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增加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不服指定监护案件、探视权纠纷案件等。

行政案件:

①原告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②针对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他特殊管辖:

①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的14周岁以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危害社会性的行为;

②未成年人实施的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等。

3.少年法院的审判程序:

在遵守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我们认为:

①实行合议制。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②实行陪审制。合议庭可以采用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的形式。并对审判员的资格进行限制,要求:a.担任审判工作满一定工作年限,有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受过本科以上高等教育,具有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c.道德品行良好,没有受过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同时对陪审员的资格要进行严格限制,要求:a.由已成为父亲或母亲的人员担任;b.有在社会福利机构工作1~2年的经验;c.了解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基本的法律知识

③不服少年法院的初审判决,可以上诉到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庭进行审理。

4.少年法院案件的执行

可以在少年法院内部结构中设立少年观察监护庭。通过少年观察监护庭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包括实刑犯、缓刑犯以及已释放的青少年犯)和轻微违法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即虞犯少年)进行系统的跟踪观察、监护。建立个案档案,对每个违法青少年从心理到身体的全面调查。了解他们的家庭背景、本人成长史、违法犯罪的背景以及在精神和人格方面是否存在缺陷。借此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机、人身危险性及改造的可能性等进行全面分析,以便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第一手材料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作者简介

翟丽萍,女,北京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法律本科毕业。现任北京市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多年来,翟丽萍同志能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同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曾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分别被北京市未委会、丰台区未委会评为先进个人,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法制校长。

寄语:

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而努力!

【注释】

[1]吕敏、朱国明、王宗光:《成立我国少年法院的若干困惑解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第27~28页。

[2]叶青、王超:《创立少年法院的若干问题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3期,第28~30页。范春明:《目前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18~20页。肖建国:《试论少年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22~23页。李璞荣、韩轩:《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第19~21页。

[3]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8页。

[4]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页。

[5]同上书,第136页。

[6]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69页。

[7]同上书,第292页。

[8]同上书,第216~217页。

[9]《〈唐律〉和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之比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1期,第9页。

[10]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第15页。

[11]见北京市统计局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1月22日)。

[12]见北京市统计局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1月22日)。

[13]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年第4期(总第52期)。

[14]见2002北京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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