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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体系的思考与展望-和谐社区的希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一些思考宋晓鹏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因此,积极推行监狱行刑方式的改革,探索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已成为扩大非监禁刑的一种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各城市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心,由该市的司法局统一管理。对于建立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我们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降低监狱成本,二是降低重新犯罪率。

社区矫正体系的思考与展望-和谐社区的希望

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一些思考

宋晓鹏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但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递增趋势,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家庭教育的失误以及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导致部分青少年离家出走的主要原因;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对学生的不平等现象是部分青少年辍学并流入社会的导火索。种种迹象表明,对于那些已经犯罪或濒临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此,笔者主要就现行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非监禁刑——社区矫正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狱与其他国家的监狱一样,也面临着经费不足和押犯增长这两大问题,同时全社会也面临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比例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积极推行监狱行刑方式的改革,探索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已成为扩大非监禁刑的一种趋势。

刑罚执行体系,应该包括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我国的非监禁刑还不完整,其应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未成年罪犯的试读、试工以及由社区矫正提供的管理、教育、帮助的矫正途径。而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体系应该和监狱行刑体系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监禁的场所不同。监禁是在监狱,社区矫正是在社区;(2)监禁的方式不同。监禁是强制性的,而社区矫正是自律性的;(3)监禁的要求不同。监禁是集中关押,社区矫正是分散以家居生活为主的管理;(4)监禁的费用不同。监禁是完全由国家供给,社区矫正是部分由国家供给。

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社区的司法所进行,针对的主要是经依法审判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但由于各部门责权不明确、经费不足、或没有时间等原因,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管理,其遇到困难时也不能得到及时得力的帮助,社区矫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建立一套完整而规范的社区矫正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区是现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形式,是家庭、学校和青少年生活的基本环境,社区对生活在其中的青少年的状况的了解和掌握,是其他任何机构所无法替代的。笔者通过查阅书籍,了解了国外的一些社区矫正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以供大家商榷。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各城市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中心,由该市的司法局统一管理。其工作的重心是针对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罪犯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刑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属公务员系列,其应通过社会竟聘,择优录用。在实际工作前,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其主要任务是:在司法机关审判时将其了解的嫌疑犯的基本情况以报告形式提供给法庭,以使法官对于疑犯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在法庭对罪犯宣告刑罚并适用社区矫正后,定期了解该人的生活规律、日常时间安排、工作情况及其家庭状况、现实表现,并在予以核实的基础上记录在案。当发现服刑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后,应及时了解其原因,并进行解释、劝导,在多次劝导无效后,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法庭对其收监执行。此外,对于服刑人员所遇到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应积极与其他部门相沟通,尽量解决,使其能够安心生活学习,更好地溶于社会。在管理措施方面,社区矫正中心应建立完备的汇报制度,每名服刑人员要按要求定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对于其在社区里的活动及外出活动准确汇报,以备社区矫正中心人员随时查访。针对服刑人员文化基础差的特点,社区矫正中心应结合实际,组织服刑人员进行文化课的补习,并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使他们能在未来的生活中得以自立。另外,社区矫正中心还应注重培养服刑人员的完整人格,多组织一些公益活动,使他们在为他人付出的同时,感受到奉献的快乐。(www.xing528.com)

对于建立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我们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降低监狱成本,二是降低重新犯罪率。从降低监狱成本考虑,在监管帮教同一数字的服刑人员的前提下,建立社区矫正中心无论从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上,都比设立监狱更节俭,这在提倡司法效率优先的今天,是其一大优势。从降低重新犯罪率角度考虑,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还将重新回归社会。矫正罪犯的过程,对于轻刑犯来说,就是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法律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矫正自身行为的过程。对于轻刑犯,使他们留在社区而不是进监狱,他们的身心不会变得扭曲,其家庭也得以完整。他们不但没有脱离社会,反而得到社会的关心帮助。由家庭、社区矫正中心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会资源组成的帮教队伍,为他们构建一个良好的改过氛围。实践证明,除了那些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一般的服刑人员在进入监狱后,该环境并不利于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改过自新,更不利于他们适应社会。而对于轻刑犯所适用的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行为,增强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更易于成为符合社会各项规范要求的正常人。

社区矫正的过程,就是与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合作,更多地运用社会组织、环境和氛围的影响力去塑造规范合格的社会公民,这是我国刑罚的宗旨,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不仅是我国非监禁刑的完善和发展,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它将更加有效地降低犯罪率,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满。

作者简介

宋晓鹏,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在工作期间,结合审判实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曾撰写《试探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一文,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论文评比二等奖。

寄语:

愿孩子们在爱的怀抱下健康成长,并用自己的爱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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