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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肖扬院长在“少年审判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致词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强的要求。肖扬院长的讲话明确指出了今后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要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明确职责,找准定位,着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

少年审判与构建和谐社会

王海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由传统社会向着现代化的市场社会转变,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成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有着怎样的内在关系,少年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工程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面对高发的青少年犯罪应当如何应对?我们尝试通过对西宁市几年来的青少年犯罪状况及成因作比较分析,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方法、新措施。限于水平和准备时间,研讨材料似有不妥之处,谨请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同仁,批评指正。

一、少年审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时代要求相结合,将治国理政的理想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命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它的提出充分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用全面思考问题的理念,把社会主义建设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政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

把和谐社会的理想付诸实践,必须正确理解建设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动力支持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是秩序、法律和道德。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新的理念,如何为之确定一个科学的标准和内涵,还有待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个鲜明特征或主要内容:即一是民主政治;二是公平正义;三是诚信友爱;四是充满活力;五是安定有序;六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和谐社会的有机整体。应当说,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而构建和谐社会这六个方面的内容,都与包括少年审判在内的法院审判工作密切相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必须通过司法强有力的矫正才能形成社会风气,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依法保护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肖扬院长在“少年审判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致词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强的要求。少年审判是法院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事关改革开放成败、事关国家民族兴衰的大事。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综观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青少年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从国家更加光明灿烂的未来,充分认识做好青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青少年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方法、新措施,为营造稳定、有序、协调的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肖扬院长在福建法院考察工作时还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认清形势、明确职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推进法院基层建设,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院长的讲话明确指出了今后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契合点,可以从多方面来理解、把握和推进,诚然少年审判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明确职责,找准定位,着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通过少年审判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市两级法院(市中院及四区、三县基层法院),2001年至2004年共审判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6件,未成年犯罪人868人(16周岁以下205人)。其中:2001年审判106件,166人;2002年审判89件,176人;2003年审判123件,201人;2004年审判138件,325人。显然,发案数、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犯罪类型上看:在审理的案件中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三大犯罪”为主。四年内共审判抢劫案件229件,443人,分别占犯罪案件总数和罪犯总人数的50%和51%;审判盗窃案件110件,155人,分别占23.9%和17.7%;审判故意伤害案件64件,107人,分别占14.7%和12.4%。以上“三大犯罪”合占各类案件总数和犯罪总人数的88.6%和81.2%。

从职业、身份上看:868名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中,无业人员373人,占43%;务农人员194人,占22.3%;在校学生136人,占21%;其他165人。

文化程度上看:868名未成年犯罪人中,初一至初中毕业的385人,占44.3%;小学文化程度或文盲的302人,占34.7%;高中以上181人,占21%。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年龄结构低龄化;二是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残忍化;三是犯罪形式多为结伙共同作案;四是犯罪类别多为简单型的犯罪,智力型复杂犯罪较少;五是罪犯主观意识方面缺少主见,听命调遣指使,跟随他人犯罪;六是作案动机单纯,贪利性、偶发性、突发性强。七是犯罪主体的来源相对集中,即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员、逃学、辍学学生、社会闲散人员、有家庭缺陷的人员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结合素质较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内因。具体表现在:①自我中心的意识太强;②感情脆弱,缺乏足够的意志锻炼,承受挫折能力较差;③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较差;④信奉“享乐至上”、“金钱万能”的人生哲学,法律观念淡薄,甚至“空白”;⑤在人际交往中缺乏原则性,辩别是非能力差,往往是善恶不分,好坏不分;⑥思想道德水准不高,比如,厌恶学习,考试作弊;追求享受,厌恶劳动;不讲公德,为所欲为;讲究所谓的“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等这些不良行为,有的可以说是违法犯罪的前兆。二是社会客观原因,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外因。具体表现在:①政治思想、法制纪律道德教育滞后。未成年人的心理机制是特殊的、复杂的。有些天生的纠合性心理、冲动性心理、逆反性心理、模仿性心理、刺激性心理、自私、冷漠性心理、侥幸性心理等,如不适宜及时加以教育、引导和矫治,在这些心理机制的相互作用下,很容易走上歧途。②立法的滞后,少年司法改革的缓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不完善,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予以社会观护并施予救助的力量不足、措施不力等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加以研究、思考和解决的课题。③文化、价值观多元化带来不良文化冲击,是诱发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由于青少年辨别事非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力弱,低下的社会道德风气,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不良文化产生的冲击对他们的影响和危害尤甚,必然导致犯罪的高发。④社会结构变动,社会控制力削弱,社会管理未能适应时代的挑战,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例如,社会基层政权组织对城镇人口控制力降低或薄弱;结构变化、问题家庭增多;学校管理不完善,教育失当;市场管理漏洞和不完善均构成青少年犯罪的综合外在因素。⑤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也成为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一直认为,贫富不均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贫富不均必然引起利益上的矛盾,这种矛盾极易刺激和诱发犯罪。

三、发挥少年审判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少年审判工作不单单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更主要的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各级领导,要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少年审判的能力和水平,为和谐社会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1.少年审判中要强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司法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新的执政理念,必然要求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观念。一要强化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取向,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把维护未成年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强化以民为重的司法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以民为重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摆正与广大群众的关系,时刻关注民生,了解民情,维护民权。带着对人民、对青少年的深厚感情执法,时时处处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公平和正义。三要强化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少年审判中坚决克服照搬法律条文,简单执法、机械办案的错误倾向。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以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学习、生活和感化挽救为目的,灵活处置,尽可能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赢。(www.xing528.com)

2.少年审判中要侧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充分实现。二是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法定代理人未委托辩护人或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律师的,要主动与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定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三是正确掌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依法公正判决的同时,更要遵循少年审判的有关方针、政策。

3.少年审判中要侧重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教育

少年审判要坚决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从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环节积极开展审教结合,寓教于审,帮教与惩罚相结合的工作。一是建立青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少年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也是寻找教育感化点的重要手段之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家庭、社会概况、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并综合分析,使审判人员全面了解被告人的过去,充分考虑被告人综合情况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二是严格执行少年法庭庭审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是一个重要课题。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教育阶段、法庭宣判阶段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使少年法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序,又具有少年法庭的特色。继续推行圆桌式审判方式,创造一个良好的审判环境,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对立情绪,使其更好地接受法庭教育。庭审中根据不同的个案,引导控辩双方及法定代理人找准切入点,将德与法交融、亲与爱交融,耐心教育疏导,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三是正确掌握并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和缓刑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年龄、初犯、偶犯、从犯、悔过情况、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尽可能贯彻“能免不判,能缓不实,能轻不重”的原则,侧重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感化教育和挽救。

4.少年审判中要着眼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惩治犯罪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少年审判中更要突出这一点。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趋势,少年审判要着重研究探讨如何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化教育青少年,以及进行司法保护的最佳途径,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至法庭之外,积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共同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而是把工作延伸至刑罚执行阶段。一是向监狱延伸。各级法院尤其是少年审判庭要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二是向缓刑犯延伸。要不定期地组织少年缓刑犯进行严格遵章守法的法制教育,同时强化未成年罪犯家长的监护职责。组织少年缓刑犯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参观、学习、劳动等活动,为浪子回头创造条件。三是向学校、社区延伸。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要主动与学校、社区联系,尽可能多的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讲解员等职务,结合审判实践及青少年身心特点,自编教材,主动到学校进行法制宣讲。通过法官进社区等活动,配合社区在放假期间组织青少年进行模拟法庭、“今天我当法官”、“学生陪审团”等活动,并开展专题讨论和测试,使青少年进一步理解违法、犯罪的内涵以及刑法调整的方式和作用等,让青少年在参与分析真实案例中获得法律知识,更使他们从同龄人身上吸取法律教训。以激起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为主线,在真实的氛围中,告诉他们,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她时刻规范着我们日常行为,调整着我们社会的各种关系,只有培养法制意识,才能成为有用之材。四是向宣传部门延伸。少年审判工作中,要及时总结、搜集一些具有共性的典型案例,以及少年法庭庭审方式改革成果、工作经验等,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宣传报道,旨在营造法院与家长、学校和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

5.少年审判中要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少年审判中显得更为重要。聘用具有较高文化程度,了解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可以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参加案件审理,利用他们的学识、经验和方法更有效地教育、疏导和感化失足青少年,使特邀陪审员真正成为矫治工作的重要生力军

6.少年审判中要尝试使用法官判后语

法官判后语是裁判文书改革的产物,它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相结合,体现了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少年犯罪类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不但要注重裁决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而且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裁判文书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原因,反映法庭教育的成效。一是把握好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格式要求撰写,同时不过分囿于传统形式,通过内在结构上增加法官判后语,体现法官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二是把握繁与简的关系,集中精力把问题交待清楚,说理概括精炼,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主次不分的,空洞枯燥的长篇说理,起不到应有的法制教育作用。

四、改革创新,建立少年审判新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仅靠人民法院及少年审判是远远不能解决的。因此,要从立法、少年审判机制、全社会综合治理等全方位,多角度着手。

1.建立现代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立法的滞后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未完善的重要原因,通过专门立法,建立起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罚处置方法,改变我国目前只适用刑罚的单一处理模式。在有关法律中,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系统规定有别于针对成年罪犯的不同的工作方法、程序和对未成年罪犯的特别保护措施。使少年司法实践有法可依。二是以预备建立少年法院为契机,大力推进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选定在上海、广州等几个城市作为预备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成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带动包括少年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管教、矫治等一系列专门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力地推动少年司法实践的发展。三是修改和完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实践中,由于非刑罚的处理措施并没有统一规定在《刑法》中,也非由少年法庭统一裁决,造成处罚的轻重不一,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不平衡的现象。再如,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实质上是剥夺了被教养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但它并非经过司法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探讨。还有我国目前的非刑罚处理措施规定的尚不够充分,缺乏多样性。

2.建立和营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构成社会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始终处于动态的平衡。社会管理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就是实现和维护这种动态平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和维护这种动态平衡的法治环境。就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要建立现代化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处遇制度。这是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是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重视犯罪预测,逐步建立帮教,安置被监督人员的社会网络,由此,可将对被观护人员的社区矫治服务制度与专门机构的工作相结合,以期产生更好的实效。二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家庭、学校要担负起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责任;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严格市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扫黄、打非”,清除不良文化。三是教育部门应为未成年人犯保留受教育的机会。在学校受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经之路,由于犯错误或轻微犯罪而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他们改正错误、矫正过失并非有助,反而有害。一个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由于过错被取消之后,他靠正路进入社会、靠正当职业谋生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且他所感到的是社会对于他的厌弃,要求他不自暴自弃是很难的。相反,如果学校在给犯错者以相应责罚之后,把受教育塑造人生的大门继续对他们敞开,给未成年犯错或犯罪者人生的希望,这就有可能激发他们的内心深处未泯的良知,自觉调整心态,弃恶从善,重塑健康的心理。四是创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发挥应有的作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要坚决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审教结合,以教为主;审帮结合,以帮为主的工作方针。将帮教作为主要方向,在教育青少年与违法犯罪“绝缘”的同时,充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校园等范围内展开人生与法律的大讨论,能激起同学们的求知欲望,对法律产生兴趣,从而找准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切入点。

总之,经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公平发展、和谐有序的经济、政治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体系,这才是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根本所在。也只有社会各界倾真情,方能齐扶“浪子”上新岸。

作者简介

王海宁,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2002年结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1979年进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工作,曾任书记员、审判员、庭长、副院长等职。2001年调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任少年庭庭长。高级四级法官,青海省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理事。

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被授予人民满意好法官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

寄语: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社会,更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理想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开拓进取,为建立少年审判新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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