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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的呼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拟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建设和谐社会的呼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呼吁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嵇昆梅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需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9日的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科学界定。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无论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等,都需要法律做保障,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是以人为本,依法维护和保障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精髓,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进程中,我们更应当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人类社会的弱势群体,无论从体力、智力还是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状态,如何使他们同样享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得到充分保障,这是需要全社会给予特别关注的问题,更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用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从而使他们能顺利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从这个视角观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其立法急需

保持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即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它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关乎每个家庭的和谐和安定。为此,要求加强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已成为关系上亿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希望工程

1.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令人堪忧,预防犯罪,法律应早期介入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犹如顽疾始终困扰着发展中的社会,尽管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也采取了多项措施,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形势依然严峻,表现在: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统计数字显示,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为4954人,10年后的1989年猛增至42766人,2004年突破7万,达到70144人,且同比上年上升19.1%。[1]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与全国相同,亦处于逐年上升的态势。1979年,全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118人,10年后的1989年迅速上升至1046人,进入21世纪的5年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仍然继续上升。2000年1267人,2001年1379人,2002年1289人,2003年1480人,2004年1781人。[2]第二,犯罪低龄化。1998年,全国法院判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4199人,2004年达9226人,且同比上年上升3.84%。[3]北京市法院判处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情况亦与全国情况相同。1998年判处152人,2004年189人。[4]上述统计数字中,尚不包括14周岁以下,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只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第三,犯罪的暴力倾向明显。以2004年北京市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为例,抢劫罪612人,故意伤害罪175人,强奸罪47人,还有故意杀人罪7人,四项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47.2%。第四,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一名初中毕业后在一家修理厂打工的少年,模仿电视剧里的黑帮老大,横刀抢劫一名出租车女司机;一个月偷走30多辆摩托车的盗窃团伙竟由4名十五六岁的少年组成;以自己不满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而胆大妄为的4名少年设局骗赎,选定绑架目标后杀死,向其家庭勒索150万元存款;因嫉妒,一初中二年级女生用菜刀杀死了自己的同窗好友,并将尸体拖到池塘里;提着汽油桶,用砖头冒充炸药包去抢劫银行,这一令人震惊而且荒唐的作案者,谁能相信竟是一名只有15岁的少年;4名初中学生,自称是受美军虐俘事件“启发”,用种种难以想象的手段虐待同学取乐,而这4名少年中只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法律的早期干预是重要的措施之一。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养成在其未成年时期十分关键;司法实践证实,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多数孩子在14周岁以前就有吸烟、喝酒、逃学、说谎、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如果法律能够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早期介入和有效干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是十分有效的。但是,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适用的,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等其长到了一定年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刑法》才予以干预,显然此时已为时晚矣。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作了一些规定,但又多为“应当”如何、“不得”如何等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又缺少有力、有效的矫治手段。以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为例,“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她认为,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对其身体危害大,更重要的是容易养成不良习惯,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去搞钱,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吸烟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我国是一个烟草大国,目前吸烟人数约为3.2亿,未成年人吸烟率呈上升趋势,且开始吸烟的年龄在下降。据媒体报道,每天有8万左右青少年成为长期烟民。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可操作性和监督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比如,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到底是由工商还是公安部门去管,群众应向谁举报,如何证明吸烟者是未成年人,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商贩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等都没有规定。据了解,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制定了完善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法律,吸烟率以每年平均1.1%的速度下降。据报载,《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但据说这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设计上的缺陷和法理上的不足,因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不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无疑是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我们希望这部立法能包括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予以矫治的特殊规定,或者有一部《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用它来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其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法律提早介入,予以教育、矫治或相应惩罚,这样才能减少以至杜绝这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无法律约束而发展恶化,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2.司法程序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改革尝试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受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历来的政策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将其写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由于这两部涉及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大大影响了它的立法初衷。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成人法,虽然其中有个别条款对未成年人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但从总体上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乏力的弊端日益显现。国际刑法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主流观点是,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制裁措施应十分慎重,教育是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手段。为了在司法程序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为了与国际社会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经验接轨,司法实务部门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司法改革中遵循上述精神积极进行了多种探索,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却终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深感困惑。比如,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认真探索试行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具备较好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引入“暂缓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已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尽量避免因监禁而给他们带来的种种后患。试行的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亦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翻然悔悟、弃旧图新。但是,这种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司法程序,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被上级领导机关叫停。再如,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参照国外未成年人审判的做法,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了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以便全面把握被告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前因后果,使判决结果更准确,同时便于准确地找到教育的感化点,以利于矫治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或避免重新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一项有益探索和尝试,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途径,探索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新思路,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人性化的现代司法理念。但是,同样因为在国内法中没有依据而遭到质疑,虽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将社会调查制度列入其中,但是,这毕竟只是地方立法,远不如国家立法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实务工作者遵循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借鉴国外的经验,为了未成年人的未来进行了不少积极的探索,如保释措施的适用、轻罪的非刑罚化处理、前科消灭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犯罪适用某些对未成年人适用的政策等,但是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足,有的措施尚处在理论研讨阶段,不敢付诸实施;有的开始实施后又因遭到质疑而裹足不前,影响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矫治需求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立法,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司法在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预防功能。

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尚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的专项试点和研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积极探索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模式,它对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都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发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和任务、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加强领导等问题作了明确阐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是经研究确定的试点省(市)。通知指出,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行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字,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共17387人,占判处未成年犯总数的25%;北京市法院2004年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犯654人,占判处未成年犯总数的36.7%。数字说明,未成年犯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通知把未成年犯列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也符合对未成年犯教育矫治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但是,由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需要党委和政府的有力领导。由于未成年人的特点,社区矫正的方式应与成年人有所不同,但实践中对于这一特点并未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因此,通知下发近2年时间,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并不多,更谈不上促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了。为此,加强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是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相应立法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67亿。胡锦涛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靠今天的未成年人去继承,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要靠今天的未成年人去创造,未成年人的素质如何,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他语重心长地希望少年儿童从小要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学习文化知识,锻炼强健体魄,努力成长为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的有用之才;他要求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和热情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侵害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监护人制度亟待完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其身体健康;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养成其良好品行;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部分民事活动及进行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依法代为赔偿等。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有监护制度的规定,但在内容庞大的成人法中,监护制度只是其中一个内容,其分量不重,而对未成年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一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不仅内容不全,而且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法律约束或制裁手段软弱无力。当前,在我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不少,应当予以重视,并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或干预。在不尽监护人职责的家庭中,不仅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不能及早发现和纠正,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素质的提高。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和第一课堂,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边防线,因此,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监护制度,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流浪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亟待关注

流浪儿童不仅影响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而且还是整个社会安全的巨大隐患。据民政部的信息网络反馈的情况分析,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了,但是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并不完全符合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保护的要求。比如,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是以寻找到他的家庭并帮助他返家为主的,这种办法对出走或被拐卖的儿童是有效的,但对大多数因家庭贫困、解体或受虐待而流浪乞讨的儿童而言,其结果往往是从“自由而艰难的外部世界”又重新回到“痛苦无边的火坑”,于是他们会再次逃跑,继续流浪乞讨的生活。因此,要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还需要出台针对流浪儿童的特点,能对流浪儿童实施有效救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流浪儿童的监护、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据媒体报道,民政部正在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我们期望它能早日出台。

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必然趋势,也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增长迅速,据媒体报道,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还不足200万,90年代就已发展到8000多万,到2000年这个数据就已达到1.3亿了。在规模迅速“庞大”的同时,流动人口正逐渐由单身外出向举家迁移转变。目前,我国流动人口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20%左右;就北京而言,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时,14岁以下儿童就有16万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5%,到2000年,同样的调查表明,流动儿童增加了4万多人,占流动人口的比重亦提高了2.5个百分点。近年来,由于政府重视,出台了相应政策,流动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问题逐步得到重视和解决,但随着第一批流动儿童年龄的增大,“大龄”流动未成年人的“出路”问题突现出来。这些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不同于他们的父母,他们从小就在城市生活,很多人已经将自己“融入”了城市,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父母都把这些孩子的“出息”视为重要的发展目标。据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流动人口权益专题调研课题组的调查报告显示:流动儿童对未来受教育的期望值很高,94.7%的儿童希望自己取得大学以上的学历,其中28%的学生希望能取得研究生学历,同时父母对这些孩子也寄予厚望,虽然他们自己没有得到很好的受教育机会,但88.1%的家长希望孩子能接受大学以上的教育;流动儿童对未来职业的期望值也很高,教师、科学家、警察、医生是他们的首选,因为这些职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地位。流动儿童已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及早关注这一社会问题,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重视并关心、支持流动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氛围,给他们创造一个同样享有公平和正义的良好环境,其中出台相关政策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又显得十分重要。

3.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亟待加强(www.xing528.com)

民事权益涉及各类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关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中,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问题远比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更受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关注,但是,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民事案件的数量比刑事案件的数量大得多,需要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不少。由于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问题的研究重视不足,故司法统计中,只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项统计,尚无民事权益问题的统计,只能以典型调查来说明。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2003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为16898件,而同期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1480人,数量相差10倍,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涉及案由已达30多个。近年来,离婚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居首位,约占45%左右,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虽然不能成为诉讼的当事人,但不少案件的处理结果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等,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一般占60%以上。除离婚案件外,变更抚养费和抚养关系、探视权、监护权、财产赔偿、伤害赔偿、继承权、名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案件的涉及面很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很多。目前,我国尚无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专门立法,一些相关规定散见在《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成人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未能充分体现。比如,诉讼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未成年人的自身条件、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从方便未成年人诉讼、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未成年人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确定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但现行的法律并无此规定。再如证据问题,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未成年人证言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尚无证据意识,且相对侵权的成年人而言收集证据的困难会更大,那么,对未成年人的证言如何对待,是否应确立未成年人证言特别对待原则,否则很难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如,受父母抚养是未成年人首要的民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影响或损害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的案件,现行法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然后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实践中,本文列举的问题只是随手拈来,挂一漏万,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会越来越多地发现,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的民事司法制度会明显存在很多不同点。遗憾的是,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从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的专门机构凤毛麟角,大量的问题尚无专门的人员去研究;在法学界,未成年人法学尚未作为专门的学科确立下来,对关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关法学和法律的研究,还常被人们称为“小儿科”而被忽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加强对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研究,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了。

四、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着许多不同之处,需要社会的特别关注,更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同的国际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性质,我国不仅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还于1990年8月29日在公约上签了字。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承担并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同时在公约的序言中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去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亦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需要立法者、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同时还指出,“尤其重要的是,要确保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决定与该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保持一致,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规范相符合”。由此可见,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包括立法在内的特殊保护,其保护范围应包括从出生前到成年的全过程。从世界上不少国家就未成年人法律的立法实践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是一两部法律就能奏效的,它需要一系列环环相扣的专门法律形成缜密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从基本法到专门法律,几乎包括了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的各个方面,这些经验对于我们非常具有借鉴意义。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学理论的研究

理论研究是科学立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前,我国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学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对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成长规律、需求、社会帮助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研究得不够,法学观念也有误区。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是否有必要从成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对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如果不从法学理念上解决,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立则无从谈起;又如,重刑事而轻民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关注,而对未成年人的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尚未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如,重治理而轻保障。对未成年人领域出现的问题更多强调的是各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而对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其中不少问题往往又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关,尽管有些保障措施也有法律规定,但又因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机制而往往流于形式等等。在加强未成年人法学理论研究时,对这些认识上的误区首先应予解决。

2.重视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

我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不少,为了使立法更科学合理,必须注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成事之基、谋事之道,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先行立法;在调查研究中总结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同时,我们还应重视和关注为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实践探索,鼓励在现有立法精神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进行有组织的创新试点,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推动这些改革措施的不断完善,进而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

3.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研究

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组织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实务工作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等各方面发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见解,以使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立有一个完整、科学的框架,避免立法过程中出现遗漏或法律冲突。同时,对实践中急需设立的单项立法,如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需早期介入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法》或包括未成年人良好行为养成在内的《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进一步完善监护人制度的立法;解决流浪儿童生活和受教育等问题的《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规范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的社区矫正立法等,亦应放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内考虑,并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每一部单项立法的出台,逐步构建起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4.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及其成果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的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便成为各国法学家、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布了实施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8项工作重点,其中一项为:“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需求,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2005年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之一。今年,在北京市召开的全市各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以《坚持强基固本,增强司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题作了工作报告,他在部署2005年工作任务时指出,“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之一。这说明,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任务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提上了议事日程,从事和热心于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仁人志士,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及其取得的成果,因为它是我们建立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作者简介

嵇昆梅,女,1941年1月11日出生,现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市女法官协会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法庭内外》杂志社社长、北京市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2004年,被市教委聘为“北京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指导专家”,并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被选为常务理事。2005年,被市人大常委会选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荣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0家单位评选表彰的首批“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银杏奖”——特别荣誉奖。

寄语:

繁荣未成年人法学研究,推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1]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

[2]摘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报表。

[3]同①。

[4]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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