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少年的合法权益
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少年司法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攸关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攸关和谐社会的实现。此次研讨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它给我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在少年司法一线辛勤耕耘的各位代表提供了一个思想对话、观念碰撞、经验交流的良好平台。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计、互相切磋、相互启发,内容涉及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审判、少年司法体制的建设等多个重大事项,达成了广泛的一致,真正实现了本次研讨会增强能力、提高水平、相互促进的目的。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也必将对我们今后的少年司法实践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少年司法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广大的司法工作者要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到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
青少年从小的方面讲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从大的方面讲是党和国家乃至中华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圆满,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少年司法工作开展的20多年间,有些同志对此项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和认识,这是很正常的。但我们应当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此项工作是非常关心、重视和支持的,国家领导人多次就此项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有关部门也多次就此项工作专门下发重要文件。同时,我们20多年来的实践工作也是卓有成效的,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使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要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少年司法工作信心,牢固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本着对青少年的热爱和对自己事业的忠诚,用我们的不懈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二、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深化少年司法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司法能力,把少年司法工作推向前进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少年司法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默默无闻到众人瞩目的发展过程。为此,在少年司法工作一线的广大司法工作者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他们的不懈努力和有益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目前,少年司法工作在刑事工作方面体现的最为突出,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理已经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内部均建立了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构,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管均实现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别管理,同时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各部门均选派了业务精通,热心教育、感化失足少年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大大提高了失足未成年人转化率。相应的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尚秀云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少年司法工作者也相继涌现。无论是健全的法律,还是成功的措施,包括少年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经验,都为我们的少年司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的财富,因此我们在做好具体实践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司法经验的总结,尤其是要对上述经验进行深化和提炼做好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工作,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广,使少年司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同时为今后的少年司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https://www.xing528.com)
加强和改进少年司法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少年司法工作的对象为青少年,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生理上尚未发育完全,在心理上还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少年司法工作的这个特点,给我们在工作中创新工作机制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近年来,全国的政法系统就如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如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挽救失足少年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推行了一系列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暂缓起诉,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加强社区矫治等等,这些措施均在局部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今后,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已经初见成效的工作机制,并加以推广,一方面还要坚持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同时借鉴国外在少年司法工作中的相关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工作机制的创新,从而把少年司法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高度。
三、积极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做好少年司法工作的综合治理,同时加强宣传,为少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前一段时期,胡锦涛总书记曾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出过重要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罗干同志也曾批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是要转换过去那种以司法机关为主开展少年司法工作的思路,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时,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青少年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虽然在思想上尚未完全成熟,但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视觉、听觉、感觉捕捉自己周围的一切信息。对于还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青少年来讲,他们周围的社会环境对他们的价值取向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是一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
从主体上看,综合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甚至还包括每一个社会个体。只有调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发挥每一个主体的作用,从查处一个不良网站、清除一个不良游戏、取缔一个非法娱乐场所等一点一滴的小事作起,才能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对他们形成正确的引导。
从客体上看,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所开展的综合治理,维护的是青少年的整体合法权益,既有刑事权益,也涉及民事权益和行政权益。实践中,我们在青少年民事权益和行政权益的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是相对有限的,对这方面的研究也相对匮乏。今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在强调综合治理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宣传工作,让社会上更多的人认识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从而理解、支持甚至亲自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为少年司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不但能扩大我们工作的影响力,还将使我们的工作更见成效。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少年司法工作是我们每个人辛勤耕耘的事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让我们携手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施展才华、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段桂青,中共北京市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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