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邵文虹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命题。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又进一步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基本特征等问题作了深刻阐述。这是我们党治国、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创新,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内容,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保障、促进、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大有可为。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要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民族的未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力军,也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处于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的权益极易遭受各种侵害,这就需要社会从各个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关爱。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进一步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维权力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不断上升的态势。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逐年递增率保持在12.17%左右。从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看,2001年占6.68%; 2002年占7.13%;2003占7.93%。而到2004年已达到9.17%。2005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又上升了26.32%。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问题引起社会各阶层极大关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因此,人民法院更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并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
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首先要求构建和谐家庭。自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在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成年人案件能否妥善公正地审理和执行,对失足未成年人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原则能否得到切实贯彻,不仅仅关系到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更直接影响到涉案未成年人所在的成千上万家庭的幸福与和谐,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作为实现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要自觉认识到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承担的职责,努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探索者、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不懈努力(www.xing528.com)
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贯指导方针。自1984年人民法院开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审判工作以来,21年审判实践当中,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组织机构建设、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使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在规范化、专业化方面,获得了长足发展。21年来,少年法庭严格执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扎实、艰苦的工作,教育、感化、挽救了成千上万名失足未成年人,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家庭的和谐及社会安宁,作出了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少年法庭和优秀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是全国少年法庭的先进典型。今天到会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尚秀云、河南省泌阳市法院的李其宏同志就是少年法庭法官的优秀代表。
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要不断完善;少年法庭法官的素质和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个别地方,“寓教于审”等少年法庭基本经验和工作制度还落实、执行得不够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距离专业审判水准还有一定差距;审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在突出特点、制度创新等方面还需要进行深入探索。等等。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扎扎实实地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立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努力追求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协调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总结深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水平,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人民法院开展少年法庭工作已经有21年。21年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司法实践表明:少年法庭不同于普通法庭,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开庭前的社会调查、庭审教育等程序就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所独有。同时,有些司法理念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比如,诉讼效率观念、诉讼经济观念等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开展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法官们就需要耐心、细致,就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但是,能够挽救一名未成年人,就等于挽救了一个家庭,就影响到一个班、一个学校,甚至是一个社区,就为促进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这就是少年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因此,要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的调查研究,并对少年法庭的特色工作原则及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规律的摸索、研究总结,进一步指导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践,从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不断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大有可为。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
邵文虹,辽宁沈阳人,生于1949年11月。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1989年至1990年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
寄语: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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