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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淀少年法庭十八周岁记人民法院报社刘岚2005年9月15日至17日,来自全国30余家各级法院的60多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和法学界代表齐聚北京怀柔雁栖湖畔,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1996年,年仅15岁的程某因涉嫌重大盗窃被起诉,案子到了承办法官尚秀云手里。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8%。

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

海淀少年法庭十八周岁记

人民法院报社 刘 岚

2005年9月15日至17日,来自全国30余家各级法院的60多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和法学界代表齐聚北京怀柔雁栖湖畔,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亲临研讨会。让中国少年法制度真正“长大成人”,是每一个与会者最大的心愿

一、法官手中的权力可以毁掉一个孩子,也可以造就一个栋梁

2005年7月20日,一架飞机从北京首都机场腾空而起,一位24岁的青年即将飞赴法国开始留学生涯。此时此刻回首往事,他的心中起伏万千。“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是法官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这是反映海淀少年审判工作的纪录片《与阳光同行》中的一个片断。1996年,年仅15岁的程某因涉嫌重大盗窃被起诉,案子到了承办法官尚秀云手里。尚秀云没有轻易下判,她先是到学校了解了程某的一贯表现,又了解了程某的家庭情况。她认为,程某的成长环境一直很好,他的盗窃行为是因为父母忙于工作、家庭教育失控以及不良书刊影响,他模仿书里的“神偷义盗”,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开庭时,尚秀云对程某进行了耐心的教育、感化后,依法对他判了缓刑,并说服学校重新接纳了程某。2年后,程某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一所重点大学,4年后又考取了硕士研究生

今年,研究生即将毕业的程某同时接到法国5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又获得法国政府的全额奖学金。在飞赴法国之前,他特意来向尚秀云告别:“您相信我,等学成归来,我一定会好好报效祖国。”

片中,程某的母亲对记者说:“尚法官挽救的不仅仅是一个孩子,她也挽救了我们这个家。如果孩子毁了,我们这个家也就完了。”

程某只是被少年法官挽救的千千万万个孩子中的一个。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成立18年来,共审结少年被告人4468人,有1326人判处了非监禁刑,其中41人考入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上研究生,数百人考入各类专业院校。他们中绝大多数都自强自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8%。

“法官手中的权力可以毁掉一个孩子,也可以造就一个栋梁。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满腔热情、没有功利地在目前法律留下的狭窄空间内从事着伟大的事业,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我钦佩你们,也将以你们的精神为榜样,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牧在大会发言中说。

二、犯罪是影响和谐社会发展的切肤之患,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是犯罪的源头

青少年是社会的晴雨表,社会的转型、动荡会最快地在青少年身上体现出来。”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胡尹庐以一组数字说明,在当前我国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各种利益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的控制力大大减弱,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更是尖锐地指出,犯罪是影响和谐社会发展的切肤之患,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是犯罪源头。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直线上升,比整个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要大得多,令人震惊。此外,从2002年以来,被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始终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五至十位的是: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诈骗、敲诈勒索。而以上这十种犯罪也正是我国成年人犯罪突出的方面。也就是说,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从罪名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已大体趋同。“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眼光放在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上,放在未成年人身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李玫瑾在她提交的一篇论文中指出,许多持续并严重危害社会的惯犯和累犯,其问题的出现大多在未成年时期,许多相关的调查也表明,十多岁的少年时期是发生初次违法行为的高发年龄段。

一项研究显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仅公安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少年或构成犯罪的少年数量就占全体犯罪人员数量的20%左右,这还不包括那些未到14岁、却已做出事实违法行为的人员数量。此外,根据2001年、2003年社会及媒体相当关注的大案主犯情况观察:如2001年的张君案、靳如超案,2003年的杨新海案、李小平案,还有2004年的王立华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第一次受到法律处罚的年龄都在17岁左右。

学者的一项调查也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14周岁以下)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14周岁至18周岁)其重新犯罪率高于成年刑释人员。而且,“第一次违法犯罪时的年龄越小,犯罪恶习越顽固,越难以矫治,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其中,“第一次作案在7至10岁的少年重新犯罪率为38.5%;11至14岁少年重新犯罪率为24.7%;15至18岁少年重新犯罪率为11.3%。”

“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千千万万的家庭和谐了,整个社会才会和谐。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孩子在未成年阶段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一个家庭一旦出现进入司法程序的有问题的孩子,对这个家庭而言几乎意味着希望的破灭。”

三、我国预防犯罪的战略选择: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与一般的刑事审判工作相比,“寓教于审”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来看,他们正处于儿童期到青年期过渡时期,存在着较大的可变量可塑性大,因此,在法庭上坚持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海淀区法院刑二庭庭长陈雷在会上宣读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有说服力地印证了以上观点。(www.xing528.com)

这份对100名未成年犯罪人发放的问卷调查显示,当受调查人被问及“在法庭上你最深的感受是什么,你认为法官的哪些问题或说的哪些话最触动你”时,40%的受调查人清清楚楚地写出了法官所说的最触动他们的原话,例如“你自己好好想想,这样做值得吗,对得起关心、爱护你的人吗”;“要多站在对方的位置想问题,也就是换位思考”;“年轻人做事不要冲动,做人要脚踏实地”;“你还小,以后的路还很长,一定要好好做人”等等。从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忠告,在孩子的心中刻下多么深的烙印,这些话将对他们以后的人生着重点起到指明灯的作用。

此外,调查还显示,有20%的受调查人认为在法庭上感觉很严肃、激动、紧张,任何问题都很触动他们,有的受调查人甚至还特别写明,法庭对他们进行教育,都很负责任,感觉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们。

孩子们这些朴实但很真实的回答,让海淀少年审判的法官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庭教育散发出来的巨大魅力,充分肯定了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的必要性。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使法律以双面佳人的姿态出现在未成年被告人的面前,一方面对其给予惩罚,使他们认识到一旦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在审判阶段又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用爱心呼唤这些迷途的孩子,使他们在思想上得到悔悟和转变,让他们明白即使承受了刑罚的制裁,只要悔过自新,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这又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亲和力。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庭审教育这一职能从1997年开始遭遇了不小的冲击。这一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刑事审判庭审模式由原来的纠问式转变为抗辩式。抗辩式的庭审模式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而法庭教育却一定程度上要求法官积极主动地参与审判。随后,在少年审判领域里响起了不同的声音,其中最主要的是“少年司法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说“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在一个法制国家里就不应该做”,“司法改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比如庭审教育就是不应该的”,还有的说“法官的职责是依据犯罪的客观事实定罪量刑。走出法院调查少年犯罪原因,安置社区帮助等等,都脱离了职权范围。”言下之意,法官是不务正业。在这种叫停声中,全国少年法庭开始出现萎缩甚至倒退。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而又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事情,是完全可以实践的。”北京大学的康树华教授在大会发言中驳斥了上述观点,“法律是什么?它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然后才上升为法律。怎么能先有法律,后有实践呢?”

“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处理成年人犯罪问题放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实体上的从、减、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但是,这只是量上的区别,无论是从对自己行为负有责任的角度看,还是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都不是年龄数量上的区别,而是质的区别。所以,刑事法律对孩子仅在量上的‘优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合理的。”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说。

王牧教授提交研讨会的论文题目就是:我国预防犯罪的战略选择: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将是我国少年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我国的少年法庭20年来的起步、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至1988年,少年法庭的初创和试点阶段,此间,全国大约建立了100个少年法庭;

第二阶段,1988年至1990年,少年法庭逐渐推广和积累经验阶段,1990年6月达到862个;

第三阶段,1990年至1995年,普遍发展和提高巩固阶段。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有少年案件审判人员1万余名;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新刑诉法实施后,少年司法制度从黄金时期转入低谷和困境时期。1998年统计,全国各地少年法庭仅剩2504个,其中少年合议庭剩余2202个。

学者们的研究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标志是机构的建设,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首先应表现为组织上的独立,只是创立独立的组织体系,才能保障司法实践,进而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着手准备在全国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参加研讨会的代表纷纷呼吁,希望全国人大早一天批准设立少年法院试点。

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成立了,标志着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比国外发展迟了近百年,但它一旦启动,就快速发展,在中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以它显著的社会效果焕发出巨大的生命力。

从国际上看,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与该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密切相关。与会代表认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已处于新的历史起点,成立少年法院一方面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中国参加了两个相关的国际条约,一是《北京规则》,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公约》,其中特别提出要设立有别于成年人的独立审判组织。设立少年法院可以更好地展示我国以人为本、重视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你们用爱心呼唤迷途的羔羊,用双手托起明天的希望。少年法庭20年来所走过的是一条创新之路、奉献之路,更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播种爱心与希望之路。”在研讨会结束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一番热情洋溢的讲话,给所有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以及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学者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出席研讨会的代表通过了一份会议纪要,大家相约,在各自的岗位上继续努力,为创造祖国更加美好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犯罪与社会的关系犹如疾病与人体的关系,有些疾病属于一时性的,可用简单的“外科手术”即果断的、严厉打击的方式快速解决;但是,某些疾病则属于有机体的系统问题。由系统引发的疾病不能简单地采用外科手术的方式解决,而应通过对有机体形成疾病原理的研究进而调整整体关系才能真正理顺或治理其顽疾。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就属于后一类社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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