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司法之间存在的深刻的亲和性经常为哈特本人所谈及并且事实上得到他的明确承认(第202页)。这种亲和性的纽带存在于两者所分享的一项品质之上,即:它们都是借助众人所知的规则来行动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有规则,这些规则为公众所知以及它们在实践中得到那些负责司法的人士的遵循。就法律的外在目标而言,这些要求也许看起来具有伦理上的中立性。但是,正像法律是良法的前提一样,根据已知的规则来行动也是对司法作出任何有意义评价的前提条件。纯粹以难以预测和毫无范式的表现方式来干预人类事务的“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无限权力”只有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才可以说是非正义的:它不遵照已知的规则来行动。除非我们能够发现指导其干预的隐含原则,我们便很难在任何更加具体的意义上称之为不义。一套被认真建构出来并得到尽责管理的法律秩序的美德(virtue)在于它将自己赖以行动的规则置于公众审视之下。
如今,人们大概已经忘记纳粹是通过什么样的诡计躲开公共监督的。在纳粹统治期间,在德国的许多商店的窗户上都贴着一张标签,上面写着“犹太人企业”(Jüdisches Geschäft)。没有任何要求张贴这种标签的法律获得过通过。它们只是在纳粹党徒的“要求”下贴上的,这些党徒四处巡视,将这些标签分发给那些他们认为应当打上这种记号的店铺。在德国公民中流行的关于这种措施的解释认为,纳粹认为一部正式而公开的法律会招致来自国外的批评。这种诡计实际上取得了部分成功。在预期会有许多外国人来到的时候,比如在一场商业展览会期间,这些标签就会在纳粹党的要求下暂时被取下。在柏林,由于每时每刻都有大批的外国人来来往往,这种标签就根本没有派上用场。取而代之的办法是,犹太店主们在纳粹党的“要求”下用一种特定颜色的油漆来涂染他们的商店展示窗的窗框。偶尔来到的外国游客可能会注意到这种颜色的使用频度,但一般来说不会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也不会知道这种颜色的使用是基于对一项从未公开颁布过的规则的服从。
在我们自己这个国家,政府机构的活动受不成文和不公开的规则之约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有时这些规则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相当无害的,但缺乏对它们的了解却可能会妨碍公民有效地同这些机构打交道。在另一些场合,这些未经宣布的规则远远不是无害的。这种规则的一个非常残酷的例证最近在波士顿被揭露出来。事情是这样的:当一个被拘捕的人需要被整夜羁押的时候,有一项惯例是要求他签署一份文件,申明免除警方因拒捕和扣留他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民事责任。签署这份文件是他被解除拘留的一项条件。毫无疑问,许多警官都是在从未对这种做法进行过任何反思的情况下,秉持着认真执行标准操作程序的精神来适用这项惯例的。我们很难想象任何立法者会愿意通过一项公开颁布的规则来授权这样一种做法。(www.xing528.com)
到这里为止,我所谈的好像是表明,合法性与司法之间的亲缘关系仅仅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一项得到明确表述并获得公开的规则使得公众得以能够判断其公正性。但是,这种亲缘关系其实有着更深的根基。即使一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他被迫清楚地表达出自己据以行动的原则的话,他也会更加尽心地负责。许多有权有势的人在同其下属的关系中会背叛可以被称为不成文规则的那些行为规矩。那些通过他们的行动来表达这些规矩的人自己也不一定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些规矩。有人说,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不义不是通过拳头、而是通过肘子来造成的(5)。当我们使用我们的拳头时,我们用它们来达到某种明显的目的,而且我们需要为这种目的而对他人和自己负责。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设想:我们的肘部依循的是一条难以捉摸的轨迹,即使我们的邻居可能痛苦地意识到他被有步骤地挤出自己的座位。对合法性原则的强烈信奉促使一位统治者对自己负责,不仅是对自己的拳头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肘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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