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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条文阐述的法律一般性原则及其缺乏症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宣布“私人性法律”和“特殊立法”无效的宪法条文就表达了这一原则。向一只狗发出的“握手”命令要求主人和狗都拥有某种一般化能力。但是,如果说实现一般化方面的一场总体性失败需要雷克斯国王的那种特殊的无能天分的话,在现实世界中,有许多大大小小的法律系统都痛苦地患有一般性原则缺乏症。

宪法条文阐述的法律一般性原则及其缺乏症

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需具备的首要素质是显而易见的:必须有规则存在。我们可以将此表述为一般性要求。

在最近的历史上,实现一般性规则方面的最显著失败便是我们的行政规制机构(尤其是其中那些负责履行分配职能者)的失败。像雷克斯国王一样,它们在开始履行其职能的时候便相信:通过一开始的个别案件个别处理式办事方法,其办事人员会逐渐获得某种洞见,这种洞见最终可以帮助他们发展出一般性的决策标准。在某些情况中,这种希望几乎完全落空了;显著的例子包括民用航空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我相信,这种失败的原因在于分派给这些机构的任务之性质;它们试图借助某种审判形式(adjudicative forms)来处理那些不适合用这种形式来处理的事务(4)但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将其视为创造融贯的(coherent)法律体系的尝试的话,这些机构显然是极不成功的。

针对这些机构而提出的抱怨大多不是说它们的规则有什么不公正,而是说它们没有能够发展出任何有意义的规则。这一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般性要求有时被解释成意味着法律必须客观地运作,它的规则必须适用于一般性的阶层并且不能包含专门针对某些人的内容。宣布“私人性法律”和“特殊立法”无效的宪法条文就表达了这一原则。(5)但这些条款所保护的是一种公平原则,根据我在这里所提出的分析,它属于法律的外在道德

这项原则在这一点上有别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从最低限度上讲,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不管它们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我们可以想象一套专门针对特定个人的法律体系,它规制着他同其他特定个人之间的关系。像这样的一种东西可能存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如果雇主想要避免监督雇员以及指导其每一步行动的需要,他可能会发现很有必要向雇员确定并传达一些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雇主可能会面对雷克斯国王曾经走过的各种失败之路。他可能无法成功地表述出一般性的规则;如果他做到了这一点,他又可能无法成功地将这些规则传达给雇员,等等。如果这位雇主成功地创造出这样一套运转正常的规则体系,他将会发现这种成功令他自己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他不仅必须投入精力和智慧来完成这项工作,而且这项工作的成功本身还会限制他自己的行动自由。如果他在分配奖惩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无视他自己的规则,他就会发现自己精心建构出来的规则体系逐渐解体,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公开造反,这套规则就会停止产生他本来指望通过它来获致的结果。(www.xing528.com)

在控制和指引人类行为的实际规则系统中,像这样在获得任何类似于规则的东西方面的总体性失败是十分罕见的。即使是像表达一个单一意愿这样的行为中也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一般化。向一只狗发出的“握手”命令要求主人和狗都拥有某种一般化能力。在这只狗开始执行这个命令之前,它必须理解在一系列只具有微小差异的行为之中究竟有哪些可以被认可为“握手”。进而,一只训练有素的狗可能最终能够学会了解在什么样的情境中它可能被要求握手,并且在命令尚未发出之前便先把前爪伸出来。显然,类似这样的事情可能而且的确也发生在人类事务中,甚至也发生在掌握命令权的那些人无意于确立一般性规则的情况下。但是,如果说实现一般化方面的一场总体性失败需要雷克斯国王的那种特殊的无能天分的话,在现实世界中,有许多大大小小的法律系统都痛苦地患有一般性原则缺乏症。(6)

一般性的难题在法理学文献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约翰·奥斯丁正确地看到,法律系统不只是一系列无模式可循(patternless)的权力行使活动的组合。但他区分一般性命令和特殊命令的尝试是如此的武断并且同他的整个体系缺乏关联,以至于自他以后的英美文献中都很少有能够从这一最初的误导中摆脱出来的。(7)

约翰·奥斯丁的分析中的基本缺陷可能在于他未能区分两个问题:(1)对于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效力而言,什么是最紧要的?以及(2)我们会把什么称为“一部法律”?我在这些讲座(8)所提出的分析里将一般性要求建立在这样一个命题的真实性之上:为了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有规则。这并不等于主张每一种拥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行为——比如针对某一特定被告而发出的司法命令——本身都必须采取确立一项一般性规则的形式。另外,我在这里也不打算对某些涉及语言便利的问题作出判断,比如我们是否应当将一项规定在森特维尔(9)设立一个税务局的法令称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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