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里,我曾经试图说明,当我们离开义务的道德而向着愿望的道德之峰顶攀登的时候,边际效用的原则就会在我们的决策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义务的层次上,任何像经济计算这样的活动都难有容身之地。而在愿望的道德中,它不但有容身之地,而且还变成道德决策本身的组成部分——当我们向着最高层次的成就迈进的时候,这种情况会越来越明显。
当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某种类似于经济计算的活动可能变得十分必要。例如,站在法律的内在道德的立场上来看,理想的状态显然是法律不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但是,情势的变更或人们的意识的改变显然会要求法律的实质目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安的频繁变动。在这里,我们往往被迫行驶于变化莫测与纹丝不动之间的一条左右摇摆的航道上,支持着我们的信念并不是“我们所选择的是惟一正确的航线”,而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尽量避开暗藏在两边的险滩”。
我怀疑,这一点可能就不是那么显而易见了:两难选择可能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本身之内发生。不过,我们很容易证明:构成这种道德的各项紧迫要求之间可能时不时地会发生冲突。比如,法律应当在时间之流中保持稳定以及法律不应当使人们服从法律的行为遭遇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两项要求同时都是人们希望坚持的。但是,情势的迅速变迁,比如一场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情况变化,可能会使原来十分容易做到的对某一特定法律的服从变得越来越困难,以至于达到不可能做到的程度。此时,寻求一条必定会使两项要求都打折扣的中间道路再次变得势在必行。
在1961年5月访问波兰期间,我同一位前司法部长进行过一次与这里的课题相关的交谈。她告诉我,在共产党执政的早期,曾经作出过热诚而持久的努力来将法律起草得清楚易懂,以便使它们能够为工农大众所理解。不过,人们很快就发现,这种浅显清晰的特质只有通过牺牲一套法律体系中的系统化因素才可能获得,而这些被牺牲掉的因素是将法律规则塑造成一个融贯的整体并使它们得以被法院以一种前后一致的方式加以适用的要素。换句话说,人们发现使法律变得为大众所容易理解的努力带有一项潜在的成本,即: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变得反复无常并且难以预测。因此,退回到一种更加平衡的立场变得不可避免。(www.xing528.com)
这样的实例和故事还有很多。我相信,我们到这里所讨论的已经足以表明:合法性的乌托邦不能被视为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法律的特殊道德(3)的每一项迫切要求都得到完美实现。法律的内在道德并没有特殊的质素,当然也没有特定的瑕疵。在人类的每一种追求中,在我们穿越完全失败的深渊和人类卓越成就的巅峰之间的狭长山径的时候,我们总是会遭遇平衡的难题。
现在是时候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项要求一一作一番比较细致的考察了。在进行这项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将面对到这里为止被忽略掉的困难,特别是其中涉及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间关系的那些。在这个部分中,我还将讨论涉及法律的内在道德的难题在历史上实际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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