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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禁不住会想象,在这段阶梯的顶端存在一个合法性的乌托邦,在那里,所有的规则都是绝对清晰明了的,它们彼此协调,为每一位公民所知,并且从不溯及既往。在这个乌托邦中,规则在时间之流中保持恒定,只要求可能的事情,并且为法院、警察以及其他每一位执法者所谨守。由于我马上就会说明的一些原因,这种合法性的八项原则在其中都得到完美实现的乌托邦实际上并不是指引我们追求合法性之冲动的有用目标;完美的目标更为复杂。

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

到这里为止我们所关注的是追踪出造法事业中的八条失败之路。与这八条道路相对应的是一套规则系统可以致力于追求的八种法律上的卓越品质(legal excellence)。随着我们在成就的阶梯上向上攀登,在最低层次上作为法律赖以存续的不可或缺之条件的那些因素逐渐变成对人类能力的严格挑战。我们禁不住会想象,在这段阶梯的顶端存在一个合法性的乌托邦,在那里,所有的规则都是绝对清晰明了的,它们彼此协调,为每一位公民所知,并且从不溯及既往。在这个乌托邦中,规则在时间之流中保持恒定,只要求可能的事情,并且为法院警察以及其他每一位执法者所谨守。由于我马上就会说明的一些原因,这种合法性的八项原则在其中都得到完美实现的乌托邦实际上并不是指引我们追求合法性之冲动的有用目标;完美的目标(远比现实的目标)更为复杂。不过,它的确为我们指出了八项独特的标准,我们可以藉此来检验合法性的完善状态。

在第一章里,当我试图说明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差异的时候,我提到过一把想象中的标尺,它始于最明显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而延伸向人所可能取得的最高成就。我还提到过一枚看不见的指针,它标示着一条分界线,在那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现在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呈现出所有这些面向。它也包含着一种义务的道德和一种愿望的道德。它同样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问题:要知道在哪里划出一条分界线,在其下,人们将因失败而受谴责,却不会因成功而受褒扬;在其上,人们会因成功而受嘉许,而失败却顶多会导致怜悯。

在将第一章的分析应用到我们目前这个主题上的时候,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某些独特品质作一番考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在称得上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的领域,一般性地针对其他人的义务(与那些对具体个人所负有的义务相对)通常只要求自我克制,或者像我们常说的那样,这些义务是否定性的:不得杀人,不得伤人,不得欺瞒,不得诽谤,等等。对于这样的义务,我们是不难给出正式定义的。也就是说,不论我们所关注的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我们都能够提出一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地——尽管永远不可能是全面地——指出哪些行为是应当避免的。

不过,就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而言,虽然它们涉及同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但却不仅仅要求自我克制;正像我们的一个不甚严格的说法所表明的那样,它们是肯定性的:使法律为众人所知,使其内部逻辑一致并且清晰明了,确保你作为一位官员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它的要求,等等。要满足这些要求,人的能量必须被投入到特定类型的成就上去,而不仅仅是在警告之下不做某些有害的行为。

由于其要求的肯定性和创造性的品质,法律的内在道德很难通过义务来实现,不论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不论某一人类努力方向看起来是多么可欲,只要我们宣称有义务去追求它,我们就会面对这样一项责任:界定在哪一点上这种义务遭到了违反。提出这样一个主张是很容易的:立法者有道德义务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清楚易懂。但这顶多只能算是一项劝告,除非我们准备界定他必须达到的清晰度,否则便无法将这作为一项义务分派给他。以量化尺度来衡量清晰与否的设想显然是很难行得通的。当然,我们可以满足于说立法者至少有一种道德义务来尽力做出清晰的表述。但这仅仅延缓了遭遇困难的时间,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再也没有比试图衡量一个人到底是否曾经尽力去做实际上未能做到之事更加令人头疼的了。无论如何,就法律的道德性而言,良好的意图往往无补于事,就像雷克斯国王向我们证明的那样。所有这些都导向一个结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它主要诉诸于一种托管人责任感(a sense of trusteeship)和精湛技艺所带来的自豪感(the pride of the craftsman)。(www.xing528.com)

就上面这些观察结果而言,有一项十分重要的例外。这项例外所涉及的是使法律为人所知、或者至少为受其影响的人们所知的迫切需要。在这里,我们拥有一项非常容易形式化的要求。一部成文宪法可以规定任何制定法都必须经由某种特定形式的公布之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如果法院有权保障这一条款的实施,我们就可以说存在一项立法的法律要求。但我们也很容易想象一项同法律之公布有关的道德义务。例如,一种习惯可能界定出何种类型的法律公布是人们所期待的,与此同时却未清楚表明对人们所认可的公布方式的偏离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对法律公开性之迫切需要的形式化表述显然优于未经形式化表达的努力,哪怕后者也被人们明智而认真地从事着。一项正式的法律颁布标准不仅告诉立法者到哪里去公布他的法律;它也告诉受法律影响的主体——或者代表其利益的律师——到哪里去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

有人或许会猜想:谴责溯及既往型法律的原则是否也可以很容易地形式化为一项简单的规则——即这样的法律不应当获得通过,或者即使获得通过也不应当生效。不过,这样一项规则可能有损于合法性的目标。令人惊讶的是,合法性的一项看似最明显的要求——一项今天通过的规则应当约束明天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昨天发生的事情——结果却向整个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一些最棘手的问题。

因此,对于除公布以外的其他合法性要求,我们只能指望宪法和法院使我们不至于坠入深渊,我们不能指望它们确立起迈向真正重大之成就的诸多强制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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