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可以回过头来对经济学中的若干概念与关涉道德性的若干概念进行更具一般性的比较。在讨论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我曾经提到过一把向上延伸的标尺这个比喻,这把标尺的底端始于对社会生活而言显然必不可少的那些条件,而其顶端则终于人类追求卓越的最崇高努力。这把标尺的低端横档代表着义务的道德;而它的高端则伸展到愿望的道德之领域。隔开这两者的是一条上下摆动的分界线,我们很难准确地标出它的位置,但它却是至关重要的。
这条分界线充当着两种道德之间的关键堤坝。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义务的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的义务,而我们最终将会看到诗人将自己的妻子投入河中,因为他(可能很有根据地)相信如果没有妻子在旁边的话自己便能写出更好的诗歌。
类似的关系也存在于交换经济学与边际效用经济学之间。在边际效用原则面前没有任何东西是神圣的;各种现有的安排都可能为着获取更高经济回报的利益而被重新调整。相反,交换经济学则立基于两个固定点——也就是财产权和合同——之上。虽然它允许利益计算在别的地方盛行,但是,当问题在于信守契约或尊重财产权利的时候,这样的计算就会被排除在外。如果没有对这些制度的自我牺牲式的尊重,交换体制就会失去依托,而且没有任何人能够处在一个足够稳定的位置上,以便知道自己应当付出什么或者能够指望从别人那儿获得什么。另一方面,财产权和契约的刚性也应该被控制在适当的限度之内。如果这种刚性超越了这样的限度,一套个人和机构的既得利益体系便会使社会最有效地利用其资源的努力落空——例如,“保留市场”(reserved market)就是财产权利超越其恰当领域的例子。在这里,我们所遭遇到的基本上又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确定想象中的指针的正确位置。经济学家再一次比道德家更占便宜。如果他也感到很难确定这个位置,他至少可以借助某些唬人的术语来掩饰其笨拙——就目前这个具体问题而言,他所借助的可能远不限于“效用”这样的带有浅白的透明性的术语,而更可能使用像“垄断”(monopoly)、“买方独家垄断”(monopsony)、“平行行动”(parallel action)和“粘性价格”(sticky price)这样的行话。
我们或许可以说:所有的义务中都包含着某种固执性(stickiness),不论它们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也不管它们是产生于交换还是发端于其他类型的关系。同时,在各种追求卓越的人类愿望中,包括追求最高经济效率的欲求中,也都包含着灵活性以及对变化中的境况做出回应的属性。因此,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道德、法律、经济学和美学领域,而且,如迈克尔·波兰尼所言,也为自然科学所分享。(23)当我们通过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对立这样的陈词滥调来思考这个问题的话,我们就无法充分领悟它的性质,因为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是否自由或安全抑或是否感到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通常默默展开的)过程之间如何达致和谐与平衡的问题。(24)(www.xing528.com)
从某种看似自相矛盾的意义上讲,即便是最基本的社会刚性也不能仅仅依靠保持不动来维持自身,而必须积极地寻求承认。霍姆斯曾经指出:每一种法律权利都会趋向于绝对。(25)有人可能会说,正是这种趋向于绝对的倾向构成了“一项权利”的基本含义,不论它是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以类似的风格,人们也可以说:义务这一概念的含义就在于它是对限定的抵制(a resistance to qualification)。与单纯的迫切需要(desiderata)、审慎权衡、对模糊理念的诉诸或者其他类似因素不同,权利和义务(不论它们是道德的还是法律的)代表着人类决断中的关节点。在适当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被限定,但它们也可以作为抵制限定的因素。
刚才所表达的观点十分类似于H. L. A. 哈特所称的“可废止的概念”(defeasible concepts)。(26)说一个人签订了合同并不仅仅意味着正义的天平不确定地倾向于这样一项结论:他可能要承担一项义务。相反,这等于是说:他必须承担义务,除非某些特定的抗辩理由——比如无行为能力或曾受胁迫——能够得到确立。或许可以这样说,这里所呈现出来的是义务的道德在法律中表达出来的一种冲动,它旨在维护其疆域的完整性,并保护该疆域免受一种观念的威胁,这种观念试图同时为许多联立方程(simultaneous equations)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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