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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性伙伴:私人性行为的双重标准与宽容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异性恋主流社会在自己“性革命”的同时,对同性恋社群还持有“双重标准”,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性多性伙伴行为者是弱者中的弱者,少数中的少数,对私人生活的普遍的、深刻的、全面的、彻底的宽容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F05和M01不顾忌双重标准的偏见与压力。

多性伙伴:私人性行为的双重标准与宽容

在我的受访者中,有几个人是明确表示和同性有过性关系的,还有几个人虽然没有讲述或者承认,但我知道他们也曾和同性有过性关系。

M06便是,他在几年前接受我的另一项“男人与性”的调查时,讲述过少年时和男性的性接触,包括被诱与一个成年男人发生的肛交。但是,在这次的调查中,他一直没有谈及早期的同性性经历。在我的追问下,他才恍然大悟:“这个也算呀?我以为不算的。”

另一位很熟识的受访者,我同样确认他有过同性性接触,看到他一直没有提,我便适时暗示,他说:“小时候的事,不算数吧。何况,我不是同性恋。”

因为好奇等种种原因偶然发生过同性性接触,但当事人自我认同并非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我们确实不应该机械地以“同性恋”或“双性恋”的标签来界定他们,因为按着酷儿理论,性行为并不等同于性倾向。

同样有过同性性接触的M05的表述也许很说明问题:

因为知道同性恋的存在,接触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我便很好奇。在找不到异性做爱,而又相当一段时间没有性爱的情况下,便和一个男孩子很偶然地发生了性关系。只是相互的手淫和口交,我坚决拒绝了肛交。射精之后,我立即觉得很恶心,很丢人,匆匆逃走了。对我而言,那次经历只是好奇,加上泄欲。欲泄了,便觉得罪恶了。

这样的经历当然不能让别人知道,很丢人的。我自己并不歧视同性恋,我也认为他们公开身份也没有问题,如果我是同性恋者,我也会公开。但是,我不是同性恋,连双性恋也不是,所以,如果我那那一次同性性行为被别人知道,我就会觉得很见不得人的。

这三位男士的表述,使我一度假设:虽然社会控制对于异性性行为的压力小了,但对于同性性行为,压力仍然很大。然而,一些反证也引起了我的注意。

同志圈子经常有聚会,我当然希望大家都能看到我们成双入对。单位同事和邻居如果不反感的话,我会希望我女朋友经常来找我,我会希望她和他们聊得来,甚至成为朋友。我希望大家能了解到,我找了个女的,但是我很幸福。如果同事和邻居不能接受我是lesbian,那就算了,但我不会回避。F05)

    同性行为如果曝光结果会如何,很难说。但我相信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甚至不会有影响。M01)

有意思的是,与前面三位男性也既不是同性恋者也不是双性恋者相反,我知道这二位提供反证的受访者都确信自己是双性恋者,并且很高兴地接受自己受性恋者的身份。这便使我一度产生这样的推测:差异存在于他们的自我性倾向认知。

正如M05所说:“如果我是同性恋者,我也会公开性倾向。”而前述三位男性之所以觉得同性性接触是不能公开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都只是偶然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非具有同性性倾向。与此同时,他们又清楚,我们的社会往往习惯于将行为与倾向紧紧连在一起,有一次同性性行为,你就会被认为是同性恋者或至少是双性恋者,会被帖上这样的标签。而一个人一旦被帖上某种标签,你的所有行为都会被人们按着标签的定义来理解。而不像被人们以同性恋或双性恋的标签来界定,这是件很麻烦的事情。(www.xing528.com)

  但是,如果仅仅以性倾向的自我认知为解释是否惧怕同性性经历被公开,又不得不面对下面二个反证:

同性恋关系更担心被别人知道,因为毕竟同性恋是少数派。特别是现男友的父母知道了,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婚姻。如果单位里知道了,虽然可能不会影响我继续工作,但可能和同事之间便不会有工作之外的谈话和接触了,人家会视我为怪物,很尴尬的。

有时同事们谈天时会表现出对同性恋的歧视,这时我不吭声。比如有一次一个男人摸了另一个男人的手,那个被摸的便大叫:“你干嘛呀,你是兔子呀?!”(F17)

我认为同性性关系更需要对他人隐瞒,同性恋大家还不太接受。M03)

F17和M03,同样是自我认同的双性恋者,为什么他们也更担心自己的同性性经历曝光呢?

异性恋主流社会在自己“性革命”的同时,对同性恋社群还持有“双重标准”,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性多性伙伴行为者是弱者中的弱者,少数中的少数,对私人生活的普遍的、深刻的、全面的、彻底的宽容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F05和M01不顾忌双重标准的偏见与压力。他们的身上体现出我们在上一章试图论证的一点观点:每个人的自我控制,是非正式控制发挥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从其它章节中涉及到的F05和M01的表述,便可以知道他们都是自我控制感很弱的人,而F17和M03,是自我控制相对较强的人,后者又属于我们论及的“再分配机制”内的人。

F17的不同还在于,她面对着婚姻。虽然她的男友知道她也爱同性的情况并能够接纳她,但让文化背景与成长环境完全不同的上一辈的公公婆婆也接纳这些,她至少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险。

我们看到,当我们考察社会非正式控制系统在同性性行为身上的影响力的时候,我们仍然可以遵循“非正式控制要通过自我控制来实现”的思路,所不同的是,要加上一个变量:同性性性为比异性性行为更不易被主流社会接纳。正是基于对这个变量的理解,我们不仅可以理解了F17和M03,还可以理解了M05和M06,前者是担心压力,后者是不想被标签化,以及由标签化而来的不该由他们承担的压力。

社会控制对个人的影响,在这里发生了量的变化,但仍然不是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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