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立文[1]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对司法审判领域法官德行的最基本要求。法院审判权通过法官审判行为而实现,作为审判程序的直接管理者和司法公正使命的执行人,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
一、法官的德行解析
法官的德行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惯的总和。“德”和“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德”指导着“行”,而“行”反映着“德”。有什么样的“德”,就有什么样的“行”;反过来,有什么样的“行”,就反映了什么样的“德”。
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法官的选拔要品德优良,心地纯洁,进而才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审判。这足以看出,有“德”是作为一名法官的必要条件,也说明“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因为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正是法官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法官的德行不仅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德行,还应该远远高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德行。一方面,法官的德行要高于普通社会群体的德行。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必然结果。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职业道德操守。这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就是解决普通人的纠纷,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外化,普通人以道德的标准不能解决的纠纷,必将由法官运用法律和更高的道德标准去解决。因此,法官必须具备高于社会普通人的思想境界和卓尔不群的高尚品格。对法官而言,高尚的道德品质比优异的司法技能更加重要。法官应当具有让人敬重和信任的品德,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德高望重赢得公信。
另一方面,法官的德行还要高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德行。法院担负着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历史重任,这道防线面前聚集了社会矛盾、各类纠纷的焦点问题,而法官则是焦点问题的终局裁判者。虽然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从事法律工作,但他们只是代表一方的利益,而法官却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处于居中位置,其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人们将太多的目光投向法院,投向法官,期待着在这里实现法律救济的最大化。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个人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考问题,独立的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是法官不同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独立品行和人格。
因此,法官的德行,是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符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特征的秉性特质,具有高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品格和德性。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则是对法官这些德行的高度概括。
二、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法官德行
忠诚是法官的政治本色,公正是法官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法官的基本操守,为民是法官的宗旨理念,四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审判领域中对法官德行的最基本要求。
1.核心价值观之忠诚要求法官始终坚持忠于职守的政治本色。“忠诚”,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一种高贵的精神品质。“尽己谓之忠。”“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可以说,“忠诚”是法官的第一德行。“忠诚”意味着法官对崇高的审判事业满腔热爱,意味着对公平正义信念的执著坚守,意味着把自己全部精力投入到审判岗位上。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上层建筑,首先强调的是政治任务,第一位的就是要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因此,核心价值观的忠诚,要求法官的第一德行必须始终做到政治上清醒坚定、忠诚可靠。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最核心的要求是对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信不疑,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在整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忠诚是前提,是保障,是根本。法官铸就忠诚的德行,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骛公正司法,才能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2.核心价值观之为民要求法官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司法为民也是法官在从事司法职业中所应当具备的德行之一。法官为民的德行,反映着法官心地善良、仁爱友善、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品格。《尚书·康诰》中讲到“若保赤子,惟民其康”,惟民包含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司法亲民。人民法官来源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就要服务于人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法官的为民德行是指法官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作为人民法官,一定要从思想上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此,法官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就是新形势下对法官的德行的特殊要求。(www.xing528.com)
3.核心价值观之公正要求法官始终坚持公正执法的价值追求。可以说,公正是法官最基本、最核心的德行,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可见,法官的德性好坏,直接关系公正与否。法官追求公正的德行,从根本上讲,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由司法机关的结构和性质决定的。公正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也是对法官最基本的、最核心的道德要求。法官只有坚守公正这条生命线,锻造公平正义的德行,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古今中外,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由此可以说,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就是正义的守护者和实现者,公正就是法官的生命和灵魂,是法官最核心的德行。
4.核心价值观之廉洁要求法官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基本操守。廉洁是法官最本质的德行。廉洁与公正始终是紧密相连的,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的道德底线,否则,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将失守。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法官的职业品格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从而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廉洁的内涵就是要求法官要清白公正,不以权谋私,不得非分之财,不谋非法之利。没有廉洁,公正就是空中楼阁。法官廉洁与否,关系到在审理案件时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廉政和业务工作的关系就好像一道乘法题,如果廉政建设搞不好,就相当于零,其他业务工作干得再好,两者相乘还是等于零。“公生明,廉生威”等广为传颂的廉政格言,在新世纪的今天,法官更应当博古纳今,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的德行取信于民。
三、加强法官德行修养的路径
新形势下加强法官德行修养是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期待,更是法官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1.从人格修炼方面铸就法官的德行。强调法官的人格修养,应强调法官修身正己,以形成良好的品行,这是崇高道德的源泉。修身就是讲究人正其心,因为心正则无私,无私则无畏,无畏则天下公。法官之德,铸就法官之公,法官之公,就是对党和人民之忠。只有那些道德品质高尚、法律知识渊博、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内心充满良知,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丰厚的人文积淀和人文素养的人才有资格从事法官职业。法官如果有才无德,对社会危害更大,无论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都不能说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法官应当洁身自好,心灵纯洁,即要尊崇圣贤高德,清风亮节,更要具有“振衣千仞岗,濯足万里流”的心性与气概。法官要时刻注意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综合素质,时刻体现出“强”的政治素质、“精”的业务素质、“严”的品行素质,正确认识和行使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做到“识时务清廉政务,通人情不徇私情”,依靠崇高的人格魅力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敬。
2.从职业操守方面强化法官的德行。法官的职业操守,除了忠实于法律和良心外,还要达到不畏强暴威胁而枉法、不畏权势施压而枉法、不惧钱色诱惑而枉法。法官只有做到无私无畏,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一个公正的法官,面对邪恶和干扰就要表现出无畏的精神,做到廉洁自律,清明如镜,即所谓无邪、无欲、无私。法官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陈太峰先生说:“法官应当无畏于恶,无畏于损,无畏于艰、无畏于势,无畏于诽。”法官应当有一股凛然正气,有强烈的正义感。要经得起考验,不仅要抗得住强暴威胁和权势的压力,也要抵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不为恶所惧、不为权所退、不为利所动,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真正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3.从公正意识方面锻造法官的德行。对一名法官来说,公正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是法官的基本德行。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就是一个“公”字,没有公平,就无正义可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人民法官必须信仰公平正义,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终生的价值追求和崇高理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司法公正意识。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正文明司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人民法院要采取多项措施保障诉求,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4.从为民意识方面培养法官的德行。培养法官的为民德行,就是要强化法官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工作中,增强以人为本意识,要求法官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问题。法官要用良知去关心天下苍生冷暖,用智慧去平衡人间利益博弈,用真情去感召世人迷失的心灵。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践行为民的基础,要解决好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真正实现执法为民。
5.从廉洁意识方面提升法官的德行。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法官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以古人为镜,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才能获得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真正担当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守门人的重任。要严格约束自己,积极主动建立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认真从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经验教训,时时刻刻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做到克己、克私、克欲;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切实做到廉洁奉公。
【注释】
[1]田立文,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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