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云[1]
[内容摘要]司法能力是凝结在法官身上各种素质的综合与外化,是确保法官依法、正确履职的基础和保证。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良好形象必须由单个法官能动聚合体现给社会。法官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还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我们需跳出简单化的“理念灌输”和“技能强化”模式,尝试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角度,来重新定位和设计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容。本文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司法功能实现为目标,从影响能力建设的深层次因素入手,积极探索推进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进路。
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高度浓缩了政法干警的职责定位和目标任务,是法官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更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指针。
一、现实语境下影响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主客观因素
当前,对“同案不同判”、“案结事不了”等司法问题,往往简单归咎于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但司法裁判从来都不是法律加事实的简单对照,而是融合法官对社会、法律的综合判断。作为司法裁判者“必须在中国的社会和制度条件下运用他(她)可能运用的司法之资源和自然禀赋履行好社会赋予他的职责和义务”。[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首先应从现实语境中分析影响能力建设的深层次原因。
1.司法功能的嬗变。司法作为维持政治及社会体系的一个基本支点,能够在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中发挥调节性功能。从建国初期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职能定位到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作为纠纷化解者、秩序维护者、经济推动者、和谐保障者的发展历程,人民法院的职能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到多元、单线条到粗线条的发展过程。同时,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复合型、群体型纠纷不断涌现,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要求相互掺杂的复杂矛盾化解形势,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智慧和良好的大局意识,才能在个案处理过程中既考虑社会秩序安定的需要,又顾及群众的现实诉求与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利益衡平中把司法的纠纷化解功能与社会控制、经济推动等社会功能有机统一起来,这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司法政策的变化。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司法机关需要不断调整司法理念和政策来适应已经发生的变化。如刑事审判领域从“严打”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民事调解政策由“自愿合法”转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及社会化调解、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司法便民等一系列司法政策的提出。这些司法政策的调整,其背后往往是司法理念的调整,如司法人民性、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理念,对法官执法办案的方式有着深刻影响,也影响着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司法政策作为对法律适用的目的性、原则性的阐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需要法官从更深层次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精神入手,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好司法职责。
3.现实社会需求的影响。霍姆斯认为“就实践而言,人都注定是地方的”。[3]法官总是生活在法律与风俗习惯、法理与情理等存在一定张力的现实之中,周围特定的社会文化氛围会对法官提出相应的角色期待。如基层法官每天处理大量的琐碎纠纷,除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外,还应通晓风俗人情、精通乡规民约等“民间法”内容,需要更多的是对当事人心理需求和案件处理技巧的把握能力;而省高院、最高法院法官更多考虑的是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则,更需要的是对公共利益、法律精神的把握能力。再如,沿海发达地区法官与中西部地区法官,专业审判庭法官与人民法庭法官,等等,对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法官,我们应该有不同的能力期许。
4.个体知识结构的差异。法官作为法律与现实的中介,个人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被感受到的该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认的或无意识的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与他们的同胞所持有的偏见,在确定支配人们的规则应是什么时,都比演绎推理来得更重要。”[4]如经常性轮岗、熟悉各种审判业务的法官与岗位相对固定、缺乏交流的法官,可能在审判理念、知识结构上差别很大;部分年轻法官相对于资深法官法学理论功底强而实践能力差、逻辑思维能力强而沟通能力差,差异性的知识结构会限定法官的视野,并最终在裁判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效果。
二、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
1.正确价值观念的树立。价值观念具体到司法来说,主要包括司法的宗旨目的、价值取向等,是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思想基础。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方向指针,使其牢牢根植于干警心中,成为干警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二是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作为社会人,法官的司法活动是无法脱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之外的,“无论作出裁决的法律论据多么振振有辞,但这一裁决可能使汽车制造、钢铁、石油等主要工业停摆时,大多数法官是会踌躇的”[5]。因此,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审判活动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发展、赢得群众支持,才是法官增强自身司法能力的基石。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灵魂。作为法官,必须在独立、公正、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下,理性而科学地去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
2.广泛社会知识的占有。知识决定着个体对事物的认知层次。对法官来说,知识越丰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就会越到位,对社会事物的认识就会越准确。一是需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作为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不应局限于法律知识学习,他要的是用智慧去追求法律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与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同原则和指导原理”。[6]只有对法律精神深刻领会,才能理解并运用法律本身所蕴涵的平等、公正等理念,去调整好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去平衡好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二是需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法律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官的知识面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还要广泛涉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内容,以便于分析解读案件,便于领悟行业技术规程,准确地对案件“切脉诊断”。三是需深刻了解社会传统。“在中国古代的审判中,司法官适用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情理,而不是法律(律例),法律就像漂浮在情理之海中的一座冰山。”[7]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乡土社会,在此背景下的法官必须对社情民意有深刻了解,才能解决具有深厚乡土文化积淀的冲突和纠纷。
3.丰富实践经验的掌握。“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8]一个人不管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不具备良好的“实践性能力”,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律家。一是需有定分止争的能力。面对“和为贵”的传统观念,面对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的纠纷案件,法官应具备高超的司法智慧和灵活的调解能力,善于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对立的心理,从根本上推动纠纷妥善解决。二是需有辨法析理的能力。“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是案件处理效果的最高追求,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标准。法官面对群众尤其是基层群众,只有充分考虑到他们对司法裁判的接纳程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标准,把依法裁判与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辨法析理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群众的认可。三是需有综合协调的能力。现实矛盾纠纷的关联性、复杂性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的因素,在矛盾纠纷主体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协调好各方关系,为纠纷解决争取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娴熟业务技能的练就。技巧是传输法律价值的通途,是架设在法律条文与纠纷案件之间的桥梁。娴熟运用审判技能,可以有效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需有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语言表达和反映力,熟练地运用证据规则,能让时过境迁的冲突事实,尽可能地重新呈现在法庭上,为司法裁判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需有法律适用能力。法律适用是指法官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件事实得出裁判结论,以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性活动。[9]法官的职责在于将静的法条通过审判活动变成制约社会现实的鲜活规范,这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正确理解现行法律,准确分析和解决各类纠纷的能力。三是需有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能力“名片”。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写到:“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法律文书说理透彻明了,法律适用准确,可以明确地传达法律精神和明析权利义务,这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实现胜败皆服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1.通过“思想引导”实现素质提升。与行政活动更多地强调上下级之间的依附性相比,司法裁判活动则更多地强调法官的自主性。作为法官的管理者,人民法院需要用“引导”手段去激发法官的积极性,督促其主动提高自身素质,进而增强实际司法能力。一是以教育活动引导素质能力的提升。通过组织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提升理想信念、政治素养与司法能力建设相结合,时刻保持司法能力建设的正确方向。二是以文化建设引导素质能力的提升。坚持通过形式多样的法院文化活动,强化对法官核心价值观、共同行为模式的塑造,把公平、正义、和谐等司法理念,调解协调、利益衡平等办案方法,渗透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法律至上的理想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三是以典型示范引导素质能力的提升。作为行为楷模和典范,模范人物能够形象的展现法官所应具有的司法理念与能力。人民法院应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用榜样的精神力量,带动法官群体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自觉提高司法能力。
2.通过“学习培训”改善知识结构。一名好的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是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10]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要,首先在于理论水平的提升和知识结构的改善。一是通过业务培训更新专业知识。邀请法学教授讲课、鼓励法官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和在职教育,不断给法官补充理论“营养”,提升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二是通过自主学习补充综合知识。针对法官岗位需要,开设“菜单式”课程,让法官们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做到“用什么,学什么”;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次法官的不同需求,提供“定制式”课程,做到“缺什么、补什么”,满足不同学习需求。三是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社会知识。引导广大法官树立调研是更深层次审判活动的观念,鼓励法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丰富社会阅历,不断提升敏锐观察问题、理性思考问题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www.xing528.com)
3.通过“实践锻炼”提升实际技能。知识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能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提升。法官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娴熟的实践技能更为重要。一是开展“模式体验式”学习。把传统的原理式的教学模式注入实践性的成分,创设纠纷情境,模拟问题解决,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分止争的能力。二是开展“互动交流式”学习。组织“法官教法官”活动,发挥资深法官对年轻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年轻法官快速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开展“换位交流式”学习。借助挂职锻炼的方式,积极推行不同地区法官的交流、上下级法院以及同一法院不同岗位法官的交流,实现法官之间知识的互补与司法技术的交流,改变和调整法官的一些思维定式和传统的陈旧做法,最大限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4.通过“制度设计”弥补能力不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不断完善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以此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在监管中弥补能力不足。不断深化审判流程改革,逐步建立起分案排期自动化、庭审监控视频化、确认结案微机化、案卷归档电子化的现代化司法管理体系,加强对审判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始终确保法官审判权、执行权的正当、正确行使。二是在合议中弥补能力不足。加强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建设,用审判组织集体的智慧来弥补个人知识经验上的缺陷。[11]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选任,将民众的普遍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之中,来弥补法官“民间法”知识的不足,“以矫正职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以及对经验法则掌握的匮乏,导致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产生偏差”。[12]三是在公开中弥补能力不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把内心的思维过程适时地向当事人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法官以更加谨慎的态度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督促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办案。
【注释】
[1]张爱云,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苏力:《法官素质在法学院的教育》,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3]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代序。
[4][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4页。
[5][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9~190页。
[6]王申:《法官的审判理念与实践》,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第13~23页。
[7][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8][美]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7页。
[10]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11]常怡:《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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