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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庭审功能:看得见的公正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驾驭者,如何强化庭审功能,追求看得见的公正,值得我们深刻思考。此外,追求客观真实往往导致无法及时审结案件。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在一些当事人对重要的案件事实不向法庭提出或回避某些事实等情况下,法官通过适当发问来指导举证也是顺理成章的。

强化庭审功能:看得见的公正

何波[1]

内容摘要]现代民事诉讼的特点就是追求看得见的公正。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开庭审理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而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获得正当性的最重要环节。[2]庭审作为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场所和展示公正的重要载体。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庭上来,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展示证据、辩明道理,要求法官成为庭审中的驾驭者,在法庭上发挥积极主导、中立诉讼、适时裁判的作用,其实质就是要突出庭审功能的发挥。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驾驭者,如何强化庭审功能,追求看得见的公正,值得我们深刻思考。

一、对抗制庭审内涵的再认识

在审判方式改革前,开庭过程中都是由法官主宰、指挥整个庭审活动,当事人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成为被询问和调查的对象,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不仅忽略了当事人举证和相互质证的庭审功能,也使得民事举证责任制度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失去意义。此外,追求客观真实往往导致无法及时审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颁布以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的规定,法院或法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依此“事实”而作出的裁判,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可见,为追求法律事实的效果,庭审活动不仅是实现查明法律事实的必要程序,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审判活动。

对抗制庭审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和法庭规则,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3]对抗制庭审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经过质疑或辩驳或说明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对抗制庭审方式,强调的是当事人以举证的方式向法庭展开案件事实,当事人负责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询、辩驳与说明,而法官则主要处于掌握诉讼程序的相对消极的地位。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抗制庭审方式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是有本质上区别的,在我国,法官是一身兼二任的,他们既是审判程序的控制者,又是实体纠纷的裁判人,担负着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双重任务。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在一些当事人对重要的案件事实不向法庭提出或回避某些事实等情况下,法官通过适当发问来指导举证也是顺理成章的。可见,我国法官在总结审判经验和借鉴国外作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庭审方式,它在庭审的形式上完成了从纠问式到对抗制的转变,是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民事庭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官在庭审理念上仍存在茫然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庭审程序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冲突。审判实务中,往往出现审判权利过于扩张,无端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不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质证与认证、不当进入了那些原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界域等情况。二是平衡对抗与防止庭审流于形式之间的冲突。审判实务中,经常有仅仅强调审判程序的完整,而忽略解决实际问题,导致庭审程序弱化和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三是及时裁判与寻求认同之间的状态失衡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因法官公开说理理念的缺失难以使当事人认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反而导致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无法心安理得地将当事人的申诉和不断上访归咎于社会体制等其他方面的因素。

2.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上的弱化。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审前程序流于形式。如因庭前准备不足而影响开庭、或法律赋予当事人诸如要求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追加第三人等权利未在开庭前行使、或因当事人无限期举证等证据问题而影响开庭效果等。二是庭前准备阶段与开庭审理阶段界限不明确。在庭前准备阶段不能实现让当事人之间了解彼此的诉讼主张和所拥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实现通过一次开庭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三是对证据的辩论与法律适用辩论界限不明。法官要求当事人一律在法庭调查后进行综合辩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对某一具体证据或事实争议的论理阐述,法官也经常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庭审无重心或重心不明。四是法官不当打断当事人陈述。法官欲通过发问来把案件事实查清,实际上是背离了运用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我国对抗制庭审的内涵。

3.庭审的礼仪规范与态度怠慢之间的失衡。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问询、辩论;或者让一方当事人随心所欲,任意控制另一方当事人的庭审诉讼行为;或者庭审用语不规范,口语化语言较多;或者无意识、或下意识动作或不良习惯动作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无疑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三、树立现代的司法理念强化庭审功能

1.树立和强化公正、高效、中立、公开、和谐的司法理念。中立的理念就是指在庭审中,法官仅为中立的裁判者,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法官而言,只用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真实,做到公正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对当事人而言,法官只有中立听讼,才能保障公平的对话环境和诉讼攻防的平衡。公开透明的理念就是指庭审的过程和结果,除法定事由外都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全面公开。对法官而言,就是更为理性地展示裁判结果和过程;对法院而言,就是构建更为科学的审判权管理和运行体系,以透明的程序实现社会公众对公正裁判的可预期性和心理认同。庭审形式上的公开和透明固然重要,但法官意识中公开、透明的理念比形式上的公开、透明更难做到。公正正义的理念就是庭审过程应当坚持和体现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和谐的统一。从本质上说,庭审活动就是法官通过中立的立场,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并化解矛盾的过程,是对当事人之间受到的损害和破坏的权利和利益重新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合理修复的过程。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充分认识正确理解程序公正的涵义是一切庭审活动运行的基点。高效裁决的理念就是要树立高效率的权力救济意识,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在当事人因解决纠纷而投入的各种成本降低至最低限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和救济。高效的理念也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树立平等分配、合理利用程序资源的效率意识,在驾驭庭审活动中,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守和执行诉讼程序制度。还要求法官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不因法官自身恣意或过失而延长诉讼周期。营造和谐的理念就是指在庭审中强调和谐,更多地是需要在现实困境中探求各种诉讼资源、诉讼效果和诉讼理念的和谐与平衡。作为法官,我们肩负的重任是需要通过正当化的庭审来引导和营造社会的和谐,我们应当深刻理解通过庭审能有效地平衡诉讼的攻防、平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平衡各种改革进程中的理念碰撞。因此,我们的思考和探索的视角源于庭审却不能仅仅局限于庭审,应当把营造社会和谐理解为我们最终的目标。(www.xing528.com)

2.合理掌握对抗制庭审的诉讼程序。首先,要正确认识审前程序的功能,为一次性开庭做好准备。庭前程序的功能在于: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归纳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并确定有无异议、完成法庭调查前的各项程序性准备。在这里强调的是,法官应该阅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除了审查共同诉讼的主体是否有遗漏以及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是否有需要进行鉴定或审计等问题外,还要对专业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或就争议的焦点或案件的主要事实分类举证。其次,有效地把握和衔接审前程序和法庭调查两个阶段。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以证据交换为主要程序和特征的法庭调查前的程序准备阶段,已使庭审的概念变得更为宽泛。法庭调查前的程序准备和法庭调查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主要庭审阶段,前者以处理庭审程序性事宜为主,使法官在法庭调查前能够固定诉讼请求并归纳争议焦点、交换证据并确定对证据是否有异议、确定新的举证责任分担和举证时限等,为法庭调查打下程序性准备的基础;而后者则是对证据进行当庭出示、质证和法庭审核的过程,法官通过这一过程,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作出判断。两个庭审阶段各有侧重,法官在实践中既要考虑其独立性,突出各自的重点,又要照顾其紧密联系和衔接,以全面实现庭审的功能。第三,应当适当划分对证据的辩论与对适用法律辩论的界限。审判实务中,应当掌握先由一方当事人按先后顺序出示证据,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及时提出对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可信性的分析判断的辩论意见。为避免造成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与法庭辩论中的辩论不必要的重复,在法庭辩论前,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可以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问题的争点或焦点问题进行一个简单归纳,再由当事人双方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全部进行总结辩论,并对适用法律发表意见。第四,法官通过适当发问来指导举证是顺理成章的。我国实行的对抗制庭审方式,不是从根本上排除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观能动性和主导作用,而是依程序的规则来发挥这种主观能动性。但是,法官的发问是要有程序上的限制的。就是说,法官只有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并且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过阶段性辩论之后才能发问,以免失去其居中裁判的立场;法官发问的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期间没有搞清,而判断责任、作出裁决又必须搞清的事实,以及相关的专门知识等;法官发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搞清与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并根据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新的举证责任。

3.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展示。庭审思路解决的是法官如何引导当事人运用证据规则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到法庭并当庭进行质证,从而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就是说,法官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具体思路则应确立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这样的顺序上来。这样的庭审思路,可以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明确的程序性思路,层层深入,逻辑性地剖析案件事实,真正做到庭审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并杜绝漏审漏判的现象;裁判思路解决的是法官如何面对众多经过质证的证据来认定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关系,从而做出支持或者不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断。就是说,进行裁判时的思路要按照“证据→事实理由→诉讼请求”的顺序逆向思考。首先看当事人是否向法庭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据,然后看这些证据所用来证明的事实能否成立,最后根据证据和事实的情况来确定支持还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逆向的思考,既验证了按庭审思路进行的法庭调查的客观性,又可以保证法官裁判结果的严密性和公正性。实践中,法官把庭审思路和裁判思路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在庭审中对证据规定具体运用和实现庭审功能的重要环节。[4]从另一个角度,让当事人切实地参与到诉讼中来,从而形成对判决书裁判逻辑推理形式的认同,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从而促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判决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当事人服从判决结果,相信判决的公正性,从而达到息诉的目的,这样就减少了上诉或申诉等诉累,避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4.注重庭审的礼仪规范。法庭不仅是审理案件的特定场所,更是法官展现司法礼仪和司法权威的舞台。[5]庭审礼仪是司法威仪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的庭审礼仪应当是更容易使司法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的礼仪规范形象不仅要求法官着装要符合规定、形象要公正,更要求法官的庭审语言既要通俗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语言是庭审的基本表现方式,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语言表达方法,直接影响到庭审的效率和质量。首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运用法言法语,这体现法官的职业素养。其次,注意重点问题发问、归纳和重复的语言表述。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语速慢些,不仅应引起当事人注意,也要便于当事人记录。其三,注意庭审语言的表达艺术。具体而言,就是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法官的语言要体现法官的威严;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的语言要平缓,体现法官的耐心;对运用法律技巧的当事人,法官的语言要体现法官的智慧。此外,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还要注意自己的形体语言以及态度表情,应表现出法官注意力集中地倾听当事人陈述以及辩论,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形成交流等。

庭审工作是现代审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法律可以为庭审设计严谨的程序,为法官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但法官自觉地把握庭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这比文字规定的东西更加重要。

【注释】

[1]何波,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法学博士。

[2]吴泽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正当化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3]关正义:《深化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总第202~203期)。

[4]关正义:《深化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总第202~203期)。

[5]傅达林:《庭审细节关乎司法权威》,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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