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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法官的价值追求初探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水平[1][内容摘要]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体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重组,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变革和冲突。笔者试图从现实出发,对法官价值及实现途径进行初步探讨。[18]我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东方价值观受到西方思潮的猛烈冲击,进入21世纪,中国用30年的时间,消化西方国家300年的价值裂变和心理冲突,外来文化的不断熏染和价值观的倒灌,导致中国社会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

转型时期法官的价值追求初探

罗水平[1]

内容摘要]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体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重组,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变革和冲突。而作为社会总体价值观念期望顶端的法官职业群体,因其具有司法者及社会普通一员的双重社会属性,在其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冲突与矛盾,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冲突、价值实现冲突、价值权益冲突和价值选择冲突。造成法官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社会的价值迷茫、法官职业现状影响法官的价值选择及制度的缺失。如何平衡这些冲突,实现法官的价值,本文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职业保障制度及培植法官核心价值文化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人的思想活跃,人生观、价值观交叉博弈。在此矛盾、困惑凸显期,人民法官如何坚定信念,实现法官价值,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无定论。笔者试图从现实出发,对法官价值及实现途径进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法官价值追求之矛盾

哲学中的价值反映了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2]客体能满足人的需要,即有价值。就人的价值而言,有自我价值(即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社会价值(即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

法官的独特价值,源于其从事的司法活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作为构成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司法活动一同又成为客体。法官价值追求,是法官职业群体对一定的价值目标的执着向往,并力图达到此目标的强烈驱动倾向。

在价值观念“多元并存、新旧交替”[3]的转型时期,作为利益与矛盾纠纷的裁判者的法官职业群体,其价值追求处于社会总体价值观念的期望顶端,势必卷入社会多元价值追求裂变与观念纠扯的漩涡。这种复杂的价值态势使得利益与需求不同的法官产生多样、复杂的价值自发与价值自觉。如此,消极价值追求与主导价值追求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一)价值取向冲突:公正与偏袒的错位

现代汉语中,公正一词含有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之义。[4]法学上的公正,则是执法者平等地对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5]法官在诉讼中,必须“把正义法律和法律应有的正义精神现实地用于冲突的解决。”[6]司法公正是法官价值追求的应然取向,[7]法官应当以司法独立为理念,免受他人的不当干扰。由于历史遗留及现实冲击等多重因素,有些法官的价值观念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相悖:“情大于法”、“官大一级压死人”,司法权力成为“打招呼”、成就个人得失的筹码与工具;过分强调“经验主义”,将法律专业学习抛诸脑后;追求“实体公正重于程序公正”,司法过程隐晦,程序正义成为他们眼中实现所谓“实体正义”的摆设甚至累赘。由此,司法权威失落,司法公信下降,个案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同个案裁决的公正性更加困难。[8]

(二)价值实现冲突:高效与拖沓的对抗

与公正相比,效率在法学领域出现的时间则要晚的多。法的效率价值,即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要的意义。”[9]交易成本存在时,法律以及执行法律的法官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不可能中立。诉讼迟延可谓是一种慢性病,几乎任何时代的裁判运作都会受到其阴影的困扰。而且这种弊病普遍存在,尽管这些国家存在着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10]在新价值观的影响下,新权利不断被创设,法律的规整也日益复杂,人们不断提升的权利意识,使得更多的纠纷日渐显现。面对此种现状,诉讼迟延便成为诉讼中一道难以彻底解决的“顽疾”。实践中,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这种行为看似在审限[11]内结案,但实质上不仅有违立法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而且违反了职业道德的要求。[12]

(三)价值权益冲突:廉洁与逐利的对立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法官价值追求的底线。[13]不贪赃不枉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良知。[14]法官应当恪守内心的良知,常怀敬畏之心,既严格自律,又接受他律,做清正廉洁的模范。但是,在市场经济冲击及西方个人主义价值的渗透下,许多法官放松了警惕,放弃了道德观念约束,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假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

(四)价值选择冲突:为民与利己的偏向

司法为民是司法活动及司法权力的权源与起点,也是法官价值追求的根本落脚点。践行司法为民,就是要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从审判活动到法官的一言一行,坚持以民为本,贴近群众,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和保障作用,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化解矛盾,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为当事人解难事。[15]而部分法官却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由民本思想主导下的“道德人”异化为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总是以利益最大化权衡利弊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16]在“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只讲个人利益,不讲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只顾个人需要,不顾他人需要;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过分强调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价值,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准则。”[17]当义与利相悖时,取利而忘义公然主导部分法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法官价值冲突之原因

(一)当前社会的价值迷茫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潮纷沓迭起,每一利益主体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都在找寻自己的位置,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间也不断地碰撞、冲突、调整、协和[18]我国改革开放30年,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东方价值观受到西方思潮的猛烈冲击,进入21世纪,中国用30年的时间,消化西方国家300年的价值裂变和心理冲突,外来文化的不断熏染和价值观的倒灌,导致中国社会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现实中,个别法官价值观混乱、人生目标迷失,最终丢掉应有的公正与廉洁。人们一面看到的是端着“药碗”的法官苦撑在审判台上为社会正义而抗争,另一面也看到了端着“酒碗”的法官,沉迷于声色犬马之中,为实现所谓的个人价值而难以自拔。[19]在这个价值裂变的时代,迫切需要一套具有广泛感召力和认同感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二)法官职业现状影响法官价值选择

不可否认,法官自身素质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应当受到重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弊端,同样令人深思。当前法官的来源,还不能排除“指令性”安置,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比例仍需提高。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现代司法理念缺位明显。部分法官司法为民思想不牢,作风不端正,缺乏大局意识,司法裁判不注重衡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2)法官司法裁判能力仍存在较大差距。有数据表明,至2011年,全国仍有30%的法官未达到大学文化程度。社会各界对法官素质不高颇有微词,也不无关联。[20](3)人才总量不足,分布不匀。现有机制无法保证储备法官配置到位,贫困地区法官短缺尤为严重,得不到及时弥补和遏止,法院法官断层现象普遍存在。(4)少数法官职业作风不端正,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违法违纪现象未得到有效杜绝。

(三)制度缺失

诉讼争端的急剧上升和日趋复杂,为法官素质限定了标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司法体制涉及社会各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法院自身既充当这场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又作为改革实际的执行者,力度和成效不能不令人怀疑;法院长期摆脱不了各种权力对独立审判的干预和渗透,异化的权力熏染了法院,驯化了法官,法官难以成为纯粹讲理说法的净土;[21]法官队伍“高门槛”准入,但无相应的措施抬升法官的尊荣感和优越感,反而要承受超乎常人的压力。法治化的时代是诉讼爆炸的时代,法官的肩头已经负载或必将负载沉重的负担——国家的、社会的、家庭的,多数法官在清苦而疲惫地生活,社会却对法官抱有太高的期望。司法体制的构建犹存在缺陷,部分的司法腐败导致社会对司法普遍不信任,法院和法官没有或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尊重,法官往往承受着与其权利、道德约束极不相称的义务。矛盾的法治环境,造成了矛盾的中国法官形象。

三、法官价值实现途径

人的价值实现必须服从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官所追求的价值也有所不同。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框架下,法官追求的价值是严格的三权鼎立、司法的绝对权威,有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弹劾执政党领袖。[22]我国迥然不同,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法官所追求的价值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这一层面上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法官价值追求起决定作用。

(一)上层途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早在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10年来,我国法官职业化模式渐入佳境。毋庸讳言,法官职业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法官职业化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加强:(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凡进必考”原则仍流于形式,各地法院在招录时只要求具有法学学历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西部地区还会降低条件),[23]这与西方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严格法官准入,应当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应具备必要的司法实践经验,或者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或者跟随法官见习5年以上。(2)控制法官数量。打破地方行政给法院定人员、定编制的格局,结合案件数量合理配置法官数量,东部发达地区每300件案件配置1名法官,中部地区每100件案件配置1名法官,西部地区再次之,其余均为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大约按1∶5的比例配备。(3)深化法官遴选制度。借鉴国外统一任命法官的经验,将我国法官任命权上调一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由其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上级法院法官职数出现空缺时,只能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或具有从业经验的律师队伍中选任。

(二)外在途径:建立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价值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良好的制度保障是基石。[24]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官进行保障:(1)丰富物质待遇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与国务院对应,下级人民法院最高级别审判员与财政副部级月薪对应,最低等次的候补审判员月薪高于一般公务员,这样就不会产生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或受贿的现象。[25]重塑法官价值,摒弃法官行政化管理,确定法官待遇只按法官等级,并使其优越于一般公务员,这样一来,法官历尽艰辛跨入这行职业,又有令人羡慕的待遇,谁也不会冒险越位了。(2)明确司法豁免权制度。法官只要依法审判,就不会因自己对案件的处理而被要求承担责任。[26]我们完全可以赋予法官与人大代表同样的豁免权,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机关拘留、逮捕,确需采取措施的,应当向其任命机关先行报告。当然,任何豁免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在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权的同时,必须予以有力的监督,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三)内在途径:培植法官核心价值文化

人类创造出来的文化,又反过来给予人类行为以影响,变成左右那些行为的东西。”[27]作为“活着的法律宣示者”,[28]法官应当不断培植具有自己群体特色的核心价值文化。当然,文化的形成需要以历史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必须具有忠实的信仰。法官将法律价值的实现作为其追求的目标,穷其身而孜孜不倦,任何外来的干扰都应排除在其思想意识之外。有且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司法的权威。(2)法官必须具有合理裁判的知识内涵。法官的知识不囿于法律知识,还应当包括其判断案情是非曲直时,作出合理分析的心理知识、社会实践知识、逻辑思维能力、哲学知识等,使其裁判的案件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符合人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观。(3)法官必须具有约束业外禁止的良知。法官作为人类正义的化身,拥有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大权,当然不能等同于普通的社会群体。法官是孤独的智慧者,[29]智慧必然来自于孤独。因此,法官在断案之余,其言行举止受到必然约束,不能游离在庸俗之间,不能让公众对法产生不信任,而应当慎重交友,慎重涉足社会交易,赢得社会对法官的尊重。

【注释】
(www.xing528.com)

[1]罗水平,男,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2]马克思认为,“人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的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6页。

[3]张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冲突与调适》,载《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6页。

[5]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3页。

[6]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7]王胜俊指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期待,用最简短的语言来概括,就是司法公正,希望法院能够大力推进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崔丽、王亦君:《没有高质量的审判法官就不敢公开》,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3月14日第11版。

[8]李修源:《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9]卓泽渊:《法的价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10]参见[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11]从审限之设置目的来看,之所以要设置审限制度,显然在于通过限制法官的办案时间进而避免诉讼滞延、提高诉讼效率。为了保障此一目的之实现,立法上还设置了行政责任以制裁法官拖延办案。《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否则应给予处分。参见《法官法》第32~33条。其中,第33条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中并无关于此行为的罪名,故依罪刑法定原则,法官拖延办案并不发生刑事责任。事实上,法院职员为诉讼行为时应遵守之期间,称为非固有期间,又称为职务期间,原则上职务期间仅有训示之意义,不因法院职员不遵守而在诉讼法上发生诉讼行为之有效无效问题,故另称为训示期间。延误此等期间,仅发生行政责任问题,于诉讼程序并无影响。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12页。曹伟修:《最新民事诉讼法释论》(上册),台湾地区金山图书公司1978年版,第461页。

[12]《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13]高皋、刘少阳:《重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9日第2版。

[14]钱锋:《论司法廉洁视野下的法官良知建设》,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15]江必新:《论司法为民的内涵及其实践》,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3期。

[16]钱锋:《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17]张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冲突与调适》,载《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18]郑玉龙:《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页。

[19]郑玉龙:《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页。

[20]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

[21]程方伟:《中国法官的困惑与选择:价值观的再认识》,载《法律资讯》2010年第8期。

[22]参见徐彤武译:《弹劾总统:美国历史上沉重的话题》,载《美国大观》1998年第11期。

[2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24]“完好的制度能使魔鬼变成天使。”参见启良:《卢梭与法国大革命》,载《读书人》第31期。

[25]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

[26][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5页。

[27][日]祖父江孝男:《简明人类文化学》,季红真译,作家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2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29]田享华:《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载《南风窗》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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