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韶华[1]
[内容摘要]中原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颇为丰富,尤以宋代开封府,明、清叶县县衙、内乡县衙及包公“青天”文化为典型代表。无论是叶县县衙的“公生明”、“清、慎、勤”的戒石铭,还是内乡县衙“天理、国法、人情”的追求,以及包公“忠君、爱民、公明、清廉”的“青天”品格,均可追寻出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渊源与相通之处。考察表明,古代官员不仅有自我价值目标和追求,而且朝廷对官员也有统一的理念要求,并通过考课制度进行考察和鞭策。而这些为官理念与价值追求与我们倡导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很强的趋同性和一致性。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当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意义,更应该形成一种普遍的、自觉的价值目标与追求。同时,要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使其成为社会共识和社会认同。
中原文化不仅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还是华夏文明的核心根源和延伸主干,在中华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占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本文拟以中原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为视角,浅析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比较二者之间传承与发展的关系,并发掘和研究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对于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借鉴意义。
一、中原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概述
府衙是旧时官吏治事的地方。中国古代的地方政权设置中,行政司法不分是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古代府衙文化中就包含着丰富的传统司法文化。一般来说,府衙文化是指封建官府衙门建筑风格、官箴戒约、官吏行为、典型案例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为官理念、办案理念及社会评价等的总和。以官箴文化为例,官箴是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所作的规诫,是古代官吏施政行法的指南和处事准则,在法律活动中也具有特殊意义。官箴的内容多为名言警句或圣人所言,它们或立于堂前或悬于门上,使衙门人员出入之间举目可见,以达到时时自省、远罪迁善的效果。
“清”是古代官吏的一个基本政治品格和职业道德要求,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是在宋元之间,中国封建社会中最著名的清官几乎都产生于宋代之后,如包拯、海瑞、郑板桥等。清官作为与俗吏、酷吏以及贪官污吏的对立典型,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共识。由此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有关清官清廉公明、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行为方式、典型事迹及社会评价的清官文化。
在河南,至今保存较好、极具研究价值的衙门有开封府衙、叶县县衙、内乡县衙,它们分别是宋代、明代、清代衙署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地方政权的实物标本和历史见证。同时,北宋开封府尹包拯因清廉公明闻名于世,是古代清官的典型代表和象征,也为我们研究清官文化留下了宝贵而丰厚的资源和财富。
开封府是北宋的首府,兼有地方审判机关与中央审判机关的职权,系一特殊的审判机关。在北宋先后还有寇准、范仲淹、包拯、欧阳修、司马光、苏轼等一大批杰出的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军事家在开封府任职,这些优秀的官员,不仅树立和弘扬了开封府“公生明”的浩然正气,也形成了以“廉正刚毅”为鲜明特色的开封府衙文化。包拯是开封府官员中最为典型的代表,老百姓甚至将开封府与“包青天”画上等号。他为官从政26年严于律己,清廉自奉。他在盛产名砚的端州任满后,“不带一砚离职”,并立下家规“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脏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他一生执法公正,对于贪官污吏十分痛恨,坚持严格依法惩处,《宋史》中记载,“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为了防止冤狱,方便百姓诉讼,他还进行诉讼制度改革,如撤掉门吏牌司,由告状人直接上庭送诉状,当面陈曲直,再如他“倒坐南衙”,下令打开府衙后门,允许百姓随时进入府内诉说冤情,深得百姓称赞。
叶县县衙是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明代衙署。漫步在叶县县衙,几乎有门必有联,有屋必有匾,我们能够感受到浓郁的官箴文化。叶县县衙现存的戒石铭,是县衙内唯一一座碑式官箴。碑正面书“公生明”三个大字,背面则是由北宋大书法家、曾任叶县县尉的黄庭坚书写的官箴——“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叶县县衙大堂匾额高挂“明镜高悬”匾额,一则标榜为官者执法严明;二则警示为官者审理案件一定要做到判案公正,明察洞识。二堂屏风上方高悬“清、慎、勤”三个大字,出自宋代吕本中《官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朝廷敕令悬挂于各府、州、县,警示官员为官者要清廉、慎行、勤勉。三堂高悬“清如镜水”匾额,也在警示官员要清正廉明、不徇私枉法。叶县县衙虽小,但它是古代传统府衙文化的缩影,从碑文和匾额,我们可以看出朝廷对官员的要求和鞭策。
被誉为“龙头在北京故宫,龙尾在内乡县衙”“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的内乡县衙享誉中外,是我国保存最完整的清代县级官署衙门。内乡县衙深邃悠远、令人回味的官署文化,突出体现在数量繁多的楹联上。县衙各建筑物内共有匾额20余块,楹联30余幅。比如大门联:“治菊潭,一柱擎天头势重;爱郦民,十年踏地脚根牢。”大堂联:“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二堂联:“法行无亲,令行无故;赏疑唯重,罚疑唯轻”,意思是为官者在执法中,要不分亲疏远近,不徇私情,做到公正执法;在办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对举报者要重奖,而对于一些因证据不足,一时还不能查明真相的疑难案件,处理时要留有余地,以免冤枉好人,此联反映了封建社会为官者“公正执法”、“疑罪从轻”的理念。与二堂相对的屏门上方有一幅“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此匾额意在警示知县施政办案时要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民情。三堂名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此联朴实无华,感人肺腑,流传最广,深受赞誉,是内乡县衙中最著名的一副楹联。这则对联要求为官者时时想到为百姓谋利益的民本思想,在旧时难能可贵,即使今日,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从中原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于开封府衙、叶县县衙、内乡县衙文化以及以包拯为代表的清官文化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www.xing528.com)
1.古代官员是有自我的价值追求和为官理念的,古代朝廷对官员也是有统一的理念要求的,而且朝廷通过考课制度对官员进行考察和鞭策。古代官员大多经过苦读和科举考试后为官任职,他们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精神和理想追求。他们将为官理念、自我要求等以楹联、警句等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座右铭,时刻警示和鞭策自己,体现了古代官员自我的价值追求和为官理念。同时,朝廷对于官员也是有统一的理念要求。无论是宋代,还是明、清时期,朝廷都要求在衙门统一设置戒石铭,时时警示官员“公生明”、“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几乎所有府衙大堂之上都悬挂的“清、慎、勤”、“明镜高悬”、“正大光明”、“天理、国法、人情”等匾额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朝廷对于官员统一的理念要求。同时,据史料记载,古代朝廷还通过考课制度对官员是否遵守和履行了这些理念要求进行考察、检验,比如,宋真宗时期分三个层次对官吏进行考课,即“公勤廉惠于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宋神宗时期重在考察官员“德、慎、公、勤”四个方面的情况;明代对于官员考察的内容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等八种不正常状况;清代则规定“四格八法”的考课标准,“四格”是才、守、政、年;“八法”即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等八种淘汰标准,通过这些考察来检验和鞭策官员严格遵守朝廷所要求的为官执法理念、更好地履行职责。
2.古代官员不仅有价值观、为官理念的问题,而且从内容上看,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核心价值观是趋同和一致的。从内容上看,以包拯为代表的古代清官和衙门文化中体现出来的官员的价值观、为官理念,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忠君的观念。受“君君臣臣”思想的深刻影响,古代官员一般都忠于皇权,坚守臣节。包公忠孝的一生和衙署“清、慎、勤”的行为准则,体现了古代官员对于皇权的尊崇和尽忠职守。二是爱民的思想。“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的楹联,包公“恤民为本”的思想理念和爱民如子、为民做主的生动事例,体现着古代对于官员民本思想的重视。三是公明的理念。“公生明”的戒石铭、“明镜高悬”的匾额、“法行无亲,令行无故”的楹联,包公执法如山的形象,无不彰显着朝廷对于官员公正执法的要求。四是清廉的操守。“清如镜水”的匾额、“宽一分,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官不值一文钱”的楹联以及包公深入人心的“青天”形象,体现了古代对于官员清廉的要求。
“忠君、爱民、公明、清廉”,这些古代清官文化和府衙文化中蕴含的价值追求和理念,与当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之间具有一脉相承的联系。可以说,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当前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历史文化基础,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则吸收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和精华。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相比于优秀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具有较大的超越和进步,具体表现在:其一,当代“忠诚”与古代“忠君”具有本质的区别。当代人民法官所应该具备的“忠诚”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显然当代“忠诚”比古代“忠君”的内涵更丰富,尤其是其中“忠于法律”的内容,更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其二,当代“为民”和古代“爱民”,人民的地位不一样。古代官员爱民如子,是以“父母官”自居,把百姓看作是“子”;而当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官的权力由人民赋予,法官是人民的公仆,要求法官“为人民司法”。可见,尽管都是爱民、亲民、为民,看起来表述一致,但封建社会和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而这种本质上的不同也决定了司法行为方式的不同。在古代,清官往往要为百姓做主、为民伸冤;而现代司法的为民,更加强调为民服务,强调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其三,当代“公正”比古代“公明”的内容更加全面。我国封建社会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官员办理刑事案件较多,追求案件的公正有时要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即使是审理民事案件,也常常会“先打五十大板”,只追求结果的公正,是人治的公正。而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要求的“公正”,是法治下的公正,是民主社会的公正,不仅追求结果和实体的公正,也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强调公开的,看得见的公正,内涵和外延更加全面和丰富。其四,当代“廉洁”比古代“清廉”更加健全。当代社会国家对公务员廉洁的重视程度和要求的深度、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廉洁不仅是公务员的自我约束,社会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也越来越健全,这些体现了当代“廉洁”的进步与发展。
3.古代宣扬这些价值观不仅仅局限于对官员提出要求,而且让老百姓接受和认可,形成了一种社会氛围和社会共识。古代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中体现出来的“忠君、爱民、公明、清廉”的价值观,不仅是朝廷对于官员的要求,还形成了一种社会认同、社会共识和社会氛围。而典型人物、典型事例的持续广泛传扬,还得到了百姓的广泛接受和深刻认同,成为百姓心中评判官员的标尺。而这种社会共识与官员行为之间又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官员的公正廉明促进了社会公众对官员行为的认同;而公众对官员为官从政和办案理念的认同,对于官员来说又是一种促进和激励。
三、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对于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借鉴意义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从传统文化的视角看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可以从源头上加深我们对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鉴传统优秀文化的精髓,有助于我们更加科学、深入地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从而使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转化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府衙文化及清官文化对于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借鉴意义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1.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能局限于政法干警、政法领域,还要形成社会共识和社会认同。司法文化、司法核心价值观不能局限于政法干警、不能封闭在政法队伍这个圈子里。要想使核心价值观真正好地发挥作用,必须把它放在整个社会里,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氛围、营造影响。培养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是为了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公众对核心价值观和司法工作的认同,对政法干警能够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干警更好地培养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反过来说,政法干警真正按照核心价值观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会让全社会形成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对司法工作的信心,有利于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要树立深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戴的先进典型。要想使社会公众认可、接受并信赖我们的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于榜样的力量,需要树立先进典型。现在我们的政法队伍中树立了不少典型,但这些先进典型在社会百姓中间影响力不大,老百姓甚至连他们的名字都不知道。包公、海瑞等古代清官,已经从朝廷走进民间,从现实走进艺术,成为百姓的普遍信仰和追求。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当前,应当推出深受百姓广泛赞同和认可的典型代表,先进典型应推向全社会,成为被广大普通百姓深深信赖和拥戴的典型,同时,以榜样的力量和带动作用,促使老百姓加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对司法工作的认同。
3.要注意制度机制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实。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执法理念,既需要内化于心、更需要外践于行。古代官员注重言传身教和道德教化,而现代社会价值观多元、复杂。现代司法不可能再像古代那样,将人民群众的意愿寄托于一个官员的道德和自律。从前面提到的古代考课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一点借鉴,即核心价值观不能仅仅是观念上泛泛要求,而是要建立起相应的考核、评价、鞭策体系,使核心价值观制度化、机制化,形成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有机结合。
【注释】
[1]王韶华,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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