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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党的宗旨,服务司法为民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在我国不但法的创立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法律执行同样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也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二)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其保持一致。

践行党的宗旨,服务司法为民

郭兵[1]

内容摘要]为民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政法战线坚持践行党的宗旨。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学习实践政法核心干警价值观,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践行为民的要求,把服务人民群众放在首要位置,多建亲民之情、多尽为民之责、多施便民之举,审慎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执行权,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

为民,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对于法院干警来说,就是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践行党的宗旨,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司法,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实际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一切活动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一、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一)为民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

法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国家的主人。建设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是这些人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所在。这种客观上的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就是能够形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物质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广大人民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在我国不但法的创立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法律执行同样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也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

(二)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长期以来,我们党正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践,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热爱,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其保持一致。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为民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和目的,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也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贯彻与落实。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当代社会主义发展建设时期,从马锡武到宋鱼水,在人民司法的队伍中涌现出了不少为民司法的典型人物,并广为人们传颂,他们的亲身示范践行司法为民的深刻内涵。

(三)践行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当前,法院队伍总体是好的,但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为民要求的现象和问题。如有的法官片面理解司法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去主动寻找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与司法为民的结合点,机械司法而不是能动司法,司法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法官工作作风不过硬,存在着“冷、硬、横、推”的现象,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尚需要加强;有的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纠纷。

正是看到了队伍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等,目的是着眼于建设过硬队伍,把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重要的实践载体,筑牢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切实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打牢为民司法的思想基础。

二、为民就是要把服务人民群众放在首要位置

(一)多建亲民之情

“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胡锦涛同志讲得既朴素又深刻。

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要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法官办案,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要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

(二)多尽护民之责(www.xing528.com)

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推动经济发展,及时调处经济纠纷,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构造健康和睦的人际关系人文环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政务环境,发挥行政审判“化解器”“减压阀”的作用,调和“官民”关系,推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执行职能,维护法治权威,要及时兑现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

(三)多施便民之举

要把便民、惠民的要求落实到每一环节中去。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通过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发放诉讼指南手册等方式,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实施院领导排班接访制度,方便群众信访。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倡导微笑服务、文明服务。积极倡导和发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司法传统,推广田坝法庭、车载法庭、假日法庭,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认真细致做好判前释法、调查取证和判后答疑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对判决利益不能实现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必要的司法救助,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三、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审判执行权力

(一)切实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执行权

习近平同志指出:“权力观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2]

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审判执行权力,经受住权力的考验,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权力属于谁,这是正确认识权力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执行权力只能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人民给予的权力越大,职位越高,责任也越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司法权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从根本上说,关系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切实保障和实现。习近平同志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少数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有的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对工作敷衍应付、得过且过;有的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往后退,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该改的不改,满足于当四平八稳的‘太平官’。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肯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越多,党和人民事业就越有希望。”[3]

(二)谨慎用权,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

权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被用来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的非法利益。广大法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处理好权与责、权与利、权与钱的关系,在工作上大胆,用权上则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致命伤’,与法院的人民性水火不容。”[4]

当前,人民法院必须紧密联系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帮助广大法官和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切实增强群众观,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和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广大法官要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良好心态;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准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秉公用权、按程序办事。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在各种考验面前,不唯权,不唯利,不为权势所屈,不为亲情、友情、恩情所干扰,不为金钱所收买,不为美色所俘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惩恶,勇于扬善,树立起人民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注释】

[1]郭兵,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习近平:《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9期。

[3]习近平:《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9期。

[4]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发言》,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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