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新[1]
[内容摘要]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系中,“为民”是根本和目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操持者和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必须要坚持民本司法,以包容、谦抑、合作的姿态,并通过深化司法能动、扩大司法民主,提高队伍素养,不断畅通民意沟通机制,把司法过程变成一种人文关怀,实现法院审判与民意理性契合,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治权威。
“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2]恰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3]当前,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发展形势,司法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法治中国的未来前景。而如何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则更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大课题。在本文中,笔者拟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就法院审判如何更好地实现与民意的理性契合谈谈粗浅认识。
一、契合:民本司法的基础性法理反思
笔者认为,法治的政治性基础是民主,而民主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张人民通过各种形式与途径参与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来。在此层面言,民意表达与现代法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对民意表达的关注、保障和彰扬应当成为现代法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支持性机制。
民意参与度是检测司法文明进步的晴雨表。当前,民众的诉求不断呈现出新内容,要求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愿望更加迫切。而在司法领域,则表现为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出现“爆炸式”增长,国家开始进入“诉讼社会”,[4]如2009年全国人民法院总收案数为1137万余件,比1978年增长19.87倍,比2007年增长17.8%。由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效果,其价值不仅仅体现为解决个案纠纷,也间接影响同类事由的潜在当事人,以及社会上更多关联利益人的价值选择、情感寄托和情绪宣泄等。可以说,民意参与度越高,司法发现民意真相的理性度就越强,裁判兼顾“法”、“理”、“情”就越充分,使法院裁判在较好实现法律逻辑的自洽性同时也满足了现实社会生活和民众的需要和期待。
民意影响度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催化剂。民意,又称民心、公意,它具有自主感性、公共性、复杂易变等特征。[5]而法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首先,法治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它是以社会集体成员的意志为内容而形成的规则体系,排斥个人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其次,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良法、善法;再次,在法律出现模糊空白等情形下,需要在更高的法治价值指引下对民意进行疏导,帮助公众建立对法律价值的信仰。作为社会关注重点的利益调整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和司法的各个层面,从而使司法相应成为表达关切、维护权益和纠纷解决的主要、便捷路径,并不断推动法治朝着和谐方向前进。
践行民本司法是法院人民性的集中体现。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对人民法院而言,应当将“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并通过审判工作来回应群众要求和期待,努力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为民”也是“忠诚”的体现,是“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的试金石。
二、激荡:司法审判与民意冲突的问题检视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司法制度原先设计的“安全阀”、“调节器”功能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用,现实中司法裁判所欲实现的民意与司法过程中面对的民意出现冲突甚至矛盾加剧的现象屡屡发生,值得检讨和反思。
1.司法公信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与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矛盾相对突出。一方面,民众将司法功能理想化,视法院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法院担负的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被剥削感和不公平感引发的“仇官、仇富”畸形心理,加上少数媒体和网络的助推,对任何不公的社会现象包括法院个案差错、个别法官贪腐犯罪,均会将司法推上风口浪尖;此外,从法院自身而言,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来保障裁判的既判力,导致法院整体形象受损,司法公信力降低。
2.执法标准缺位。一方面,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语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制定法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也无法及时吸纳民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式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基于十年浩劫结束的严峻形势,立法任务重、时间紧、步伐快,在“有法比没法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法思想指导下,[6]许多法律出台不可避免的带有政策性特征,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范冲突多,法律的品质不高;此外,大量西法移植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再加司法实务中出现执法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屡屡被媒体曝光从而使司法受众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激烈者则走上信访不信法的误区,而涉法信访处置的行政化倾向和信访获益的集聚效应又加剧了上访热情,这无形之中增大了社会诚信的成本、社会交易和管理的成本,使得法院裁判与民意愈加渐行渐远。
3.干警素养失范。法院通过有效实施法律实现与民意理性契合,有赖于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但从法院队伍现状分析,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司法职业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同质化、职业化要求司法对民意保持一定的克制和距离,优良司法传统如马锡五式审判方式的民意沟通与对抗式诉讼中的职业化人为对立;另一方面,法官遴选偏重考试、高学历,年轻化,缺乏基层历练,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方法相对欠缺,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与实现和谐稳定的“治理目标”之间找不到平衡点,独立的话语环境增加了世俗与法律殿堂的距离,难以得到司法受众的内心认同。特别是有极少数法院干警,由于平时不注重理想信念培养,价值观、宗旨观迷失,对当事人态度粗暴,甚至以法谋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国情体制掣肘。一方面,中国社会至今仍然具有明显的乡土熟人社会特征,在各种人际往来和工作生活中表现出强烈的差序性。[7]社会盛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流行“官司到公门,两头都托人”就是一个生动例证。公民寻求诉讼外救济的行为极为频繁。以2010年为例,在同比下降21.43%情况下,全国法院接待涉诉信访仍达1066687人次,情形不容乐观。[8]另一方面,现行我国的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紧密交织,法官职业定位长期在科层制式的任命制内徘徊,以民意为外观的业外评价直接关系法官的奖惩、任免和升迁,特别是在遭遇疑难案件时过多将伦理因素导入司法活动,导致民意与司法的博弈中法治发展被变相压抑,并在“情、理、法”的困境中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三、互动:民意的吸纳回应与法院机制构建的创新
作为社会治理中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司法必须能动地体现自身功能,推动法官专业性意见与民意的互动,适时通过建议立法来提升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构建司法吸纳、回应民意的有效路径,同时,人民法院也需要通过司法机制自身的不断构建与完善,积极回应民意。结合金华法院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重点要处理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司法中立与能动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经熊先生言:“法官的任务,除一方面要保守,另一方面也要创造。”[9]在面对人民对司法的巨大需求以及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引发的种种压力,需要人民法院主动把审执融入党委中心工作中,审慎稳妥协助其化解社会矛盾。如在金融危机及其后的一段时期,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实际深入前瞻调研,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向市委提交《为金华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两份报告,提出司法应对之策。并将“能动司法”作为年度专项重点工作来抓;如2011年,全市法院在上述基础上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百村、百名法官进百企、百名法官解百案”活动,[10]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主动上门为企业送法律、查矛盾、听意见、提建议,及时解决涉民生疑难案件和重大涉诉信访案件,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纠纷的国家解决机制,其本质是伤感情和无可奈何的选择,因而有着对社会和谐之篱笆进行最后修补的属性,[11]不符合我国“无讼”的历史文化传统。笔者认为,成熟的法律实施体系,应当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协调配合,将法院工作摆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构架中来谋划,坚持法院主导并发挥好法律共同体合力作用,使法院工作与社会各方良性对接,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预防、控制和化解纠纷。要通过加大人民陪审力度,“将大众理性以及社情民意、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通过合法、规范的渠道导入诉讼程序中来,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的互补,实现情理和法理的有机结合。”[12]坚持诉前调解、庭中调解、委托调解、执行和解有机结合的同时,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调解诉前分流与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使各种调解相互借力、相互支持;同时,要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各种力量,如宗族长老、商会组织等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融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审判独立与监督的关系。司法的独特性质决定自己必然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这要求司法必须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始终保持其不偏不倚、秉公持正的品格。欲达到此目的,关键在于健全民意沟通平台,主动接受监督,把司法权的内外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在法院外部,要善待善用媒体。以各类媒介为载体,加大典型案例、优秀法院工作做法的宣传和诉讼风险审前提示,以扩大公民知情权为途径,促进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在法院内部,要着力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收集和引导机制,通过设立电子信箱、留言板、院长做客网络平台等方式搜集并回应群众诉求,通过加大裁判文书说理、评比、网上公开力度,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重大敏感案件询问发布会等方式[13],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定向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的辐射作用,建立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制度,多方位接受各界监督。(www.xing528.com)
司法公信与提升能力的关系。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14]对此,笔者认为应突出“四抓”:一是抓司法能力提升。以学习型法院抓手,加大前瞻调研力度,更新司法理念,树立刑事审判宽严相济、民商事审判调解优先、行政审判监督与支持并重、执行难破解合力推进的执法方法,不断提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审判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抓案件质效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机制和案件质效考核数据系统平台,发挥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的作用,让质效评估数据系统、审判执行分析系统、数字法庭系统、案件查询系统、归档报结等信息化技术,成为服务、方便审判管理和法官办案的帮手、考核的载体,实现流程管理“无缝隙”对接。三是抓青年干警培养。在加大岗前培训力度同时,通过探索“法官教法官”的导师培养制度,参与窗口接访锻炼,授予先进荣誉称号激励、科学法官晋升机制等,促进青年法官高知化和平民化的良好结合。[15]四是抓廉洁司法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创建法官文化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和干警的业外活动约束,完善司法廉洁预警、防范、监控机制建设,切实打造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法院队伍,努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度。
【注释】
[1]徐建新,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硕士。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语,转引自: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页。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4]张文显教授认为,参照美国视为“诉讼社会”的核心指标即每年有10%的人口涉诉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参见郭春雨:《从著名法学家到共和国大法官——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3期。
[5]冯仁强:《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6]何勤华:《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提升法律体系的品质、维护法制权威中的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1日第3版。
[7]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该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9]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10]在推进“三个一百”活动中,也遇到来自律师界代表委员的疑惑,认为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法官过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会影响案件质量效率的问题。但实践表明,法院的做法得到民众、企业、媒体以及党委政府高度肯定。金华市人大也历史性第一次将法院的该项活动列入会议决议。
[11]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2期,第50页。笔者也赞同该作者观点: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追求,应当包括政府给予社会更多的纠纷解决权的含义在内。
[12]陈树森:《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
[13]如: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引发网友热议的“吴俊东案”,通过PPT展示该案相关证据材料,介绍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并现场回答记者的提问。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为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法院的做法也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的高度肯定。
[1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15]以金华法院为例,市中级法院,2007年至2010年,该院共录用、选调干警74名,目前该院35周岁以下青年干警82人,占44%,基层法院如东阳法院的青年干警已达半数。与此同时,从办案数量看,青年干警已成办案的主力军。2007、2008、2009年金华法院青年干警办结案件数分别是6997件、10496件、22432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1%、18%、25.63%。从目前办案进度预测,青年干警的办案量所占比重仍将持续攀升。为此,我们在如何培养青年干警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并形成了一定特色。参见张旭良、胡冬阳:《青年干警培养的“金华模式”》,载《浙江法制报》2011年3月17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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