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8年(1939年)时,除署本部及制造司、技术司和军械司之外,另设有兵工研究委员会及购料委员会。虽然兵工署属于行政院,是行政机关,但管理人员均为军职,实行准军事管理。署内办公、起居、作息均以号声通知,各职员须着制服,署及司处均设有值班官。
民国28年(1939年)5月,兵工署训令:“查本署前以抗战期间,兵工厂工人任务甚重,应按部颁工人待遇暂行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确定工人身份一律视为军属,俾得以军法管理。又以工人赶造械弹供应前方需要,其任务实与作战士兵同样重大,不仅技术工人工作不宜间断,即普通工人之经训练者,亦不宜常常更换,致碍兵工制造,实应予以缓役。经拟具将各厂现有工人开列名册,呈部备案,以作缓役之根据。”
民国30年(1941年),重庆市国民兵团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兵工厂内适合兵役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应与他人一同参加训练,服国民兵役。军政部批示:“查该署各工厂技术普通工人,凡在编制以内,一律视为现役军人。”因此确认了兵工从业人员“现役军人”的身份。
即使非技术人员的叙级支薪办法,亦“照原叙陆军阶级或同陆军阶级,照陆军官佐待遇支薪”。
民国25年(1936年)6月,兵工署为使各厂产品检验制度化,制订了《验收各兵工厂成品暂行办法大纲》。由技术司派成品检验员长期驻厂,负责验收各厂之成品,“未经验讫者,一概不得出厂库”。经检验合格之成品,则在装箱后在箱面上加盖验讫符号——或用大印、或用钢印、或用封条,才可以发缴;检验末合格之成品,由原制造厂收回。这也是国产武器与欧美武器不同之处,国外兵工的惯例为直接在武器上打印验收章,因为以上的缘故,国产武器上看不到验收合格的印记。
抗战时某兵工厂一角
军政部制发之枪油壶。一面写有“军政部制”,另一面写有“擦枪油1/10公升”
由于抗战前方武器弹药的需求日益迫切,后方的材料供应及资源开发常常供不应求。为解决供需平衡,在美国顾问的建议下,民国33年(1944年)底国民政府成立了“战时生产局”,“以达到军用及主要民用物资之最大生产为目的”。该局最主要的任务是关于军用物资的生产、运输,军用材料的标准化管理、技术改进,及军用物资的采购分配。同时,作为战时重工业主要经营与管理部门的“经济部资源委员会”之下属各厂,也将其产品的部分供给各兵工厂。
兵工署所属的各兵工厂组织为厂、处、制造所三级制。根据民国32年(1943年)4月6日兵工署颁发的兵工厂组织系统表,各厂下设的处级机构有会计处、福利处、办公厅、技术处、工务处。(www.xing528.com)
会计处下设审计、薪工计算、成本计算、簿记等负责财务管理与成本核算。
福利处下设供应、训育两课,及子弟学校、农场、医院等福利部门,负责企业员工及家属的福利事项。
办公厅下设人事、文书、庶务、购置、出纳、营缮、运输、成品等课及警卫稽查组织,负责企业综合性事务。
技术处下设设计室、化验室、检验科和实验工场,负责企业技术性事务。
实际组织生产的机~。工务处下设工作准备、工作支配两科,及物料库,另设有培训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该处亦负责图样分发、材料配备、任务分配、员工培训等实际生产组织的各项业务。
制造所由工务处管辖,在接受工务处分配的任务后,由制造所负责组织制造,一般按产品零件及工艺相似部分组织,设立加工部。因生产的业务不同,各厂制造所的数目也不一定。
兵工厂的员工,除享有工资之外亦加发实物,如米、油、盐等。职工住宅亦由厂方安排,不收费用。另有奖金制度,以鼓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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